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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論》之權利

張輝 · 2006-12-27 · 來源:本站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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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的概念——權利

  1
  所有人的自由加起來就是人類的自由,所有的人的自由王國在一個天下相互開放,那將是天下的自由王國。
  人們不能生活在自己的自由王國,是因為自己的自由不夠,人們不能生活在天下的自由王國,是因為天下的自由不夠。
  從進化的角度來說,其他動物自由增加了,人的自由相對于大自然來說也是確定無疑的增加了,但是,人面對這幾千年來的私有財富的積累,沒有體會到自由的增加,反而感受到自由的減少。
  人的自由怎么就減少了呢?
  因為隨著財富的交換,人性也要進行相互的交換,自由做為人性固有的要求,也隨之進行了交換。人拿自己的部分人性去和別人交換,造成了人性的遺失和異化,人拿自己的部分自由去和別人交換,也一樣造成了自由的遺失和異化。隨著私有財富積累的加劇,人失去的人性和自由也逐步增加,這樣,人對自由越發需要的時候,自由就反而越發減少了。
  盧梭在他的著作《社會契約論》里告訴人們:“人們生而自由,但又無時不在枷鎖之中。自以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隸。”
  如果認為人類有幾種所謂“動物性的自由”,那么,保持生命的自由,繁衍種族的自由,一定是屬于這一類了。可是人類社會中又有許多限制,使好些人不能享受這種自由。這就是人有時候會感到自己不如畜生的緣由。
  沒有規矩的思想才是自由的思想,而能做到思想自由才是最快樂的。可是,就連思想自由也總是有范圍的,如果把傳統和現實以及其它一切條件造就的思想范圍看成是一個圓,那么圓內的一切將是思想自由了。
  沒有人能真正的做到思想自由,因為思想自由很近似隨心所欲,而它沒有隨心所欲的范圍廣,終究要受到很多條件的制約。比方說:我今天考慮寫一首詩,從早上起來就開始考慮,還沒有構思出來這詩的語言框架和意境,電話來了,老總讓我寫一份敘職報告,那我還能構思詩嗎?我只好去構思老總要的敘職報告去了;再比方說,你生下來,你的天性就是讓你去想象自由的模樣,但你還沒有想象出來自由是什么模樣,家庭和社會就給你灌輸了犧牲自由的觀念,當你接受了這樣的觀念,你還能想象到自由的模樣嗎?
  言論自由是公民有權通過各種語言形式宣傳自己的思想和觀點的自由。可是言論自由在最文明的國度里也有了范圍,言論自由的范圍包括:(1)公民有以言論方式表現思想和見解的權利;(2)通過言論自由表達的內容受法律保護,不受非法干涉,既包括政治、經濟方面內容,又包括對社會、文化等方面的看法和見解;(3)言論自由可采取多種表達形式,既可以是口頭的,也可采取書面的,必要時依照法律規定,可利用廣播、新聞、電視等傳播媒介;(4)言論自由作為一項法定的權利,在法定范圍內,其權利的享受者不應由于某種言論而帶來不利后果,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5)言論自由存在法定界限,受合理限制。其限制主要是主觀上善意和客觀上無害性,有害于國家或社會利益、損害他人權利或侮辱他人的各種言論均屬禁止之列。
  我們承認思想自由和言論自由是社會不應該限制的自由,所以要求社會不要去干涉思想自由和言論自由,但那是不可能的事,是一種誤解。懷疑道德和法律的思想和言論的自由,會受到道德和法律的打壓,懷疑傳統的思想和言論的自由,會受到傳統的打壓,懷疑宗教的思想和言論的自由,會受到宗教的打壓,懷疑領袖的思想和言論的自由,會受到領袖的打壓。原來根據天賦自由不可剝奪的概念,是不會有顛撲不破的論證的,那不過是關于社會關系的一個不可靠的學說罷了。
  美國標榜新聞自由,宣稱傳媒不受政府或政黨控制,但新聞自由在美國也只是相對而非絕對,完全客觀公正的報道在美國很難找到。遠的不說,據無國界記者組織發表的“世界新聞自由”年度報告稱:自“9·11”事件以來,美國在反恐斗爭中向傳媒施加壓力,限制了新聞自由。“9·11”當天,美國當局限制記者進入世貿大樓現場,并實行了新聞檢查。華盛頓在打擊其頭號敵人本·拉登的同時破壞了新聞自由,多次對傳媒使用本·拉登的錄像提出異議,表示不許給“美國的敵人”發表講話的機會。與此同時,美國還對卡塔爾半島電視臺施加壓力,指控其散布“反美情緒”,無故逮捕該臺駐美記者。五角大樓還包買了伊科諾斯商用衛星拍攝的全部阿富汗作戰照片,進行新聞封鎖,在未得到司法準許的情況下截獲嫌疑人發出和接受的各種信件。此外,聯邦調查局還在互聯網上安裝程序,截獲任何自己需要的信息。在反恐戰爭進行時,阿富汗電臺、電視臺遭轟炸,美聯社和BBC記者駐地也受到影響,目的只有一個,就是限制新聞記者進行報道。
  文明的歷史對思想和言論的自由都遭受了這樣的迫害,行為自由所受到的局限就更不用說了。你蓬頭垢面、瘦骨嶙峋,你餓的抬不起頭,但豪富之家的饅頭你不敢去拿,因為你看見門口的大狼狗就會害怕;你看見美女就很喜歡,但你也只能多瞟兩眼就趕緊轉移視線,因為人家的老公在后面跟著那;你看舞廳里燈紅酒綠,你想進去嗎?就你那窮酸樣,怕是到不了門前,就被跑來的保安給推到一邊了。不是所有的房子都可以進去的,不是所有的衣服都可以拿來穿的,連走路都要在交通警察的注視下,小心地不要越過畫在地上的界限。
  自由就是隨心所欲,就是隨時隨地擁有滿足自己欲望的自由,自由是獲得幸福的基礎,獲得幸福是人生的目的。我們只能追求更大限度的自由,而不可能實現完全的自由,因為人與人之間的自由常常產生沖突,但為了保證盡可能多的人獲得最大限度的自由,我們需要平等、民主、博愛,我們需要法治,憲政,道德,等等。
  在人的本性還不完整的社會里,人的自由觀念面臨著無法回避的幾個悖論:
  一是,對自由的要求暗含著對平等的要求,但人頂多擁有在平等的起點上和別人一樣的自由,到了終點,還有沒有平等就說不上來了。自由帶不來絕對的平等,平等也在必要的時候會傷害自由。你去和一個沒有腿的人賽跑,在起跑線上,你們是平等的,到了終點就不平等了,如果一定要叫你到了終點還是和他平等,那你又叫嚷著說你失去了自由。
  二是,自由的實現要求有強制的傾向。因為人性是不完整的,是相互異化的,自由也就是相互沖突的。相互沖突的自由其中一方的發展壓制破壞另一方自由的發展。我是一個無產者,你是一個資本家,我要得到的自由,比如罷工的自由和缺勤的自由,就會破壞你的自由。
  三是,自由的存在要求公平,但是財富是私有的,人性是被分割了的,實際上沒有人愿意自動地保證公平。
  由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在人的本性還不完整的社會里,如果人們是要求無限制的自由,而不要其它的一切,那么這種自由也只能是不可思議的自由,是沒有辦法自由的自由。
  解決悖論的辦法只有一個,就是人在必要時克制自由,還要出讓自由,只能為了社會的秩序給自己保留適當的自由。這樣,自由就被出讓了一部分,叫做責任或義務,留下的一部分叫做權利,這樣,自由只好降落為非此即彼選擇,只好降落為有此無彼的選擇的自由。
  2
  蕓蕓眾生,花花世界,誘惑無數。
  對于未入圍城的人們,或許是充滿機遇與挑戰,甚至是滋生的源泉。亦引誘無數圍城內的人們翹首期盼,或許有飄過的自由浪漫的氣息,讓自己重新感受一下以往的快樂單身的生活。
  圍城內,怎樣才能即擁有自由又能讓愛妻滿意?怕是讓男人最頭疼的事情了。見過一些朋友,經過了甜蜜的戀情,信誓旦旦的步入圍城,不出一月,最初的欣喜和甜蜜即被日復一日的重復的煩躁和枯燥所取代,于是,男人們不止一次的感嘆:什么時候你能上夜班或者出趟差該多好?
  對于自由,且看大男人們是如何界定的。是天天小酒,夜夜笙歌的灑脫;或者是想來就來,想走就走的隨意。而女人只要靜靜的如同一尊佛像,喝酒的時候,要添菜斟酒;出門的時候要打點一切,最好不要問去哪里,也不要問什么時候回來。但是他要回的時候一定要去接,還要有溫暖的家的燈光和飯菜,自然還有久違的香吻。當然,最重要的就是不要問他和什么人一起出去,又發生了什么事情。女人,能閉嘴的時候最好別說話。不然,找到霉頭只能自討苦吃。
  不知道一個有大男人存在的家能否稱之為家,方便的話可以稱之為宿舍。宿舍意味著你也可以來去自由,無需對人交代什么。宿舍意味著你可以走了就不再回來,在無處可去的時候居然又可以回來,收拾疲憊的身體和心靈。
  而自由對于女人呢?假若哪家的媳婦不服氣,也照樣做單身時做的事情,和帥哥約會,和朋友小酌,你就看那鼻子不是鼻子,眼睛不是眼睛的,什么賢淑良德的規矩都出來了,這會子,那些大男人就不再說是自由至上的了。
  大男人們要的自由,說開來,也不過是“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自由。
  因為“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是一種包含著悖論的自由。為了解決這個悖論,為了維護家庭制度正常運轉,為了這個家庭其他成員的合理的自由,上述的大男人要的自由就要接受家庭的限制。
  在家庭里是這樣,在社會上也是這樣。
  在私有制條件下,人性是有沖突的,自由是有沖突的,即使我們承認“自由”就是自己想干什么就可以干什么,這也絕不意味著自由就是某一個特定的人想干什么就可以干什么。自由只能意味著“人”都想干什么就可以干什么,這個“人”是誰?不知道,在你身上有這個“人”的影子,在我身上也有這個“人”的影子,這個“人”或許真的就是人的影子。
  社會生活中最常出現的現象是,當一個人自由地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時,他往往會侵犯他人的自由,使別人不能完成他想作的事。我自由地驅車從北向南穿過一個十字路口時,可能就妨礙了他人由東向西穿過這同一個十字路口的自由。因此,一個真正個人自由的社會必須在個人之間適當地分配自由,使每一個人都享有同樣的自由,并且在這個前提下讓人們享有盡可能大的自由。
  誰都知道,個人之所以不能作到想干什么就可以干什么,除了一些自然的因素限制之外,剩下的唯一的一個原因就是受到他人的限制。而社會生活中最常出現的現象是,當一個人自由地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時,他往往會侵犯他人的自由,使別人不能完成他想作的事。當我“自由地”在一條小巷中打轉轉時,我可能妨礙了另一個人走路的自由。因此,如果我們把自由看成是某一個人想干什么就可以干什么,這只能意味著這某一個人可以以他的自由為借口任意侵犯別人的自由。但是,如果某一個人可以任意侵犯他人的自由,這樣的社會就絕不會是個人自由的社會。而一個對絕大多數人來說都不自由的社會,是由這某一個人實行專制的社會。這不是自由,而是專制和奴役。
  這樣,當我們在談論個人自由時,我們指的只能是一種“人”想干什么就可以干什么的自由。由于一個人的自由可能在社會中與別人的自由發生沖突,一個人擁有自由同時也就意味著一個人要接受限制,要受他人自由的限制。因此,一方面是“不要以你的自由去破壞他人的自由”,另一方面也就有“每一個人的自由都要受他人自由的限制”。想不讓自己的自由受他人自由限制的人,如果作不成專制君主,那就只能離開人類的社會。而如果離開了人類的社會,對自由的談論就沒有任何意義——不與別人打交道的人,是不可能被別人剝奪其自由的。
  柏拉圖在《國家》中說:“任何國家或個人,極端的自由必然會導致極端的奴役。”
  黑格爾也曾說過:“普遍的自由,既不能產生任何肯定性事業,也不能作出任何肯定性行為;它所能做的只是否定性的行動,它只是制造毀滅的狂暴。”《黑格爾全集》拉松版第20卷第246頁
  自由,就其和人性的一致性來說,它本來是一個人性衍生的獨立概念,但隨著自由的喪失,自由只能是一個人際關系的概念,它不僅意味著盡可能讓每一個人都能夠作他想作的事,而且意味著在一個人的自由損害了別人的自由時限制他的個人自由。但是這樣一來就產生了“如何在個人之間分配自由的權利”的問題。我們必須回答,一個人到底在何種程度上是想干什么就可以干什么的,他的這種自由又在何種程度上是受限制的。
  對自由的分配從自由的本來的意義上來說,是對自由的玷污,但是基于人性的分裂,這種對自由的分配了又確保了自由在分裂的人性的夾縫中通行。分配自由的實質就是把人的自由分開,把人的自由中基于為我性的部分保留給自己作為自己的權利,把人的自由中基于為他性的部分出讓給別人作為自己的義務,這就是權利和義務的由來。
  自由就是人性,權利和義務是人性分裂的社會后果。自由本來應該象人性一樣屬于自己,但是人性都背叛了自己,自由也就隨著人性的背叛而背叛了自己。權利通常就是說人們還能給自己做什么,義務就是說人們還能給別人做什么。所以權利和義務就是人性分裂之后人性中所包含的為我性和為他性的社會學稱呼。
  人說思想自由是人的當然的自由,但是當然不了。人們為了自己還能想一些理說一些話,就自由的完整性來說,那已經不是人在享受自己的自由了,而是人在行使自己的權利;人為了自己有些事情該想而不能想,有些事情該說而不能說,那是你在盡到社會的義務;還有一種情況,就是人有時侯不愿意想這件事,也不愿意說這件事,但是還不得不去想,不得不去說,那也是你在盡到社會的義務。
  人說行為自由是人的當然的自由,但是當然不了。人們為了自己還能去做的一些事情,那體現了你的權利,人們不得不為別人去做一些事情,那體現了你的義務。也就是說,社會允許你想一些事情,做一些事情,那是給你保留的權利,社會強迫你想一些事情,做一些事情,那是給你規定的義務
  在一個有私有財產的社會,在一個有社會差別的社會,在一個有社會斗爭的社會,在一個有社會強權的社會,人們沒有完整意義上的自由,只有權利和義務。在這樣的社會里,如果人們把完全的自由理解為每個人想干什么就可以干什么,這樣的自由就有其內在的弱點。這里我們只需指出一個無庸質疑的事實:任何人都不具有完備的知識,也沒有完全的理智。只要承認這一點,我們就應當想到,個人可能會產生對社會、甚至對他自己都極端有害的念頭。例如象“****”之類的****或希特勒的納粹主義。如果容許人們把這樣的念頭都自由地付諸實現,社會和人類都會遭受巨大的災難。這就是它內在固有的弱點。彌補這個弱點的辦法也只有限制自由,把自由中對社會無害的部分繼續放任它的自由,并把它規定為權利,把自由中對社會有害的部分進行限制,還要通過限制的手段把它改造成對社會有益無奈的言行,并把它規定為義務。
  在西方的大多數發達國家中,警察都會采取行動以制止個人的自殺行為。我們經常可以看到這一類的新聞報道。但是自殺是典型的個人自由行為,警察制止個人自殺意味著任何人都沒有結束自己生命的自由,政府有義務強制你活著。在西方的“文明”國家中,個人沒有結束自己生命的自由這一點,似乎已經成了常識,以致近些年來是否允許“安樂死”成了立法上的最大難題之一。不管有關“安樂死”立法的辯論結果如何,這種辯論和立法本身就表明,追求個人自由的西方國家到現在還不打算允許個人有結束自己生命的自由。這樣,連個人的生命也不得不在權利和義務中間等待。
  講到自殺行為就不能不涉及到****。“****”之類的****的一個主要特點,就是它們以種種似是而非的迷信學說來使其信徒想入非非,最終導致他們采取各種各樣的自殺行為。對這樣的****,就是最崇尚個人自由的美國政府也不敢放任自流。美國政府確實曾經對“人民圣殿教”之類的****過于放任,以致它造成了上千人集體自殺的慘劇。但是美國政府也確實在力圖監督這樣的****組織,極力想制止它們的任何將導致傷害人命的行動。這樣的監控最終導致了20世紀90年代為美國的“大衛”教派而發生的死人慘劇。而在實際上,任何對****組織的監控都是以政府的強制性行為侵犯個人的自由——即侵犯個人愿意相信什么就相信什么的自由。這樣,連個人的信仰也不得不在權利和義務中間徘徊。
  個人消費應當是一個最沒有疑問的個人自由的領域。人們歷來都認為,應當允許消費者有決定自己消費什么的完全的自由。但是實際上,“自由的”西方國家就是在這個領域也沒有讓個人完全自由——大多數西方國家的政府禁止吸毒,這又是以政府的強制限制人民消費的自由。這樣,連個人的消費也不得不在權利和義務中間討價還價。
  在私有財富的多寡發生變化的時候,在社會差別發生變化的時候,在社會斗爭發生變化的時候,當社會的管理機器的管理能力發生變化的時候,人性就發生了變化,人的自由就發生了變化,人的權利和義務也必然要發生變化。好比你的生命,原本好象完全是你自己的,但你生活在人和人中間,你的生命也和權利義務搭上了脫不盡的干系。你享受生命的時候,生命是你的權利,你不享受生命的時候,生命就成了你的義務;好比你去找一份工作,原本好象完全是你出乎你自己的需要,但你生活在人和人中間,你的工作也和權利義務搭上了脫不盡的干系。你能享受工作樂趣的時候,工作是你的權利,你不能享受工作樂趣的時候,工作就成了你的義務。
  從小到大,想那么多問題,做那么多事情,很難分的清楚那些問題和事情是在行使我們的權利,那些事情是在盡到我們對社會的義務。小孩子去上學,天天背著書包,那么累,你說他們到底是樂意的還是不樂意的呢?你說他們是在行使權利還是在盡到義務啊?小孩子心里想的也許是好好學吧,將來找個舒服的工作,活的輕松一點,而學校和社會也許對他們的希望是好好學吧,將來給社會做點有益的事情。權利和義務就是這樣給一個個小孩子背上了沉重的負擔,那些大人們,也和小孩子一樣,終生都生活在權利和義務的重負之下,權利多一些的,自由多一些,權利少一些的,自由就少一些。
  自由的多少和財富的多少是直接關聯的,當財富多的時候,自由就自然多了起來,到財富少的時候,自由就自然少了起來。在原始的公有制社會,財富是極端匱乏的,接近于“無”,但是,這種“無”因為是極端的,就走到了它的反面,成了人人的“有”,這種條件下,人的本性沒有分裂,人的自由沒有分裂,自由就表現為一種無限的狀態。后來,文明發展了,財富突破了“無”的界限,有了剩余,但依然不足,這時,人性就要分裂,分裂成為我性和為他性,人的自由也要隨之分裂,分裂成權利和義務,誰的財富多,誰的權利就多義務就少,誰的財富少,誰的權利就少義務就多。根據辯證法的原理,社會文明繼續發展的結果,必然是財富的極大豐富,那時,公有制條件占據了絕對的優勢地位,個人對財富的肚霸在大多數情況下都成為不必要,那時,人性又從現在的分裂狀態變成了融合狀態,人的自由也融合了,人的權利和義務的分界也就隨之消失了。
  3
  在私有制條件主導的社會里,財富是有限的,自由也是有限的,就只好把有限的自由化解成權利和義務去適應有限財富的的發展,去適應有限的人性的維持。
  我們的自由不夠,我的自由只好止于你的自由,這就是權利對義務的讓步。我的權利要對我的義務讓步。我的義務也要對我的權利讓步。總的自由還是那么多,我的權利多了,我的義務就少了,我的權利少了。比如,我的義務就多了。奴隸和奴隸主在一起,奴隸吃肉喝酒的權利要是多了,奴隸主的吃肉喝酒權利就少了;又好比,員工和老板在一起,員工要是發號施令的權利多了,老板發號施令的權利就少了。
  我們的自由不夠,我的自由只好止于你的自由,這就是權利對義務的轉移。我的權利受之于你的義務,我的義務因你的權利而存在。總的自由還是那么多,我的義務多了,我的權利就少了,我的義務少了,我的權利就多了。比如,警察就囚犯在一起,警察的權利就來自與囚犯的義務,警察的權利多了,那他的義務也就少了。又比如,先生和太太在一起,先生的權利就來自太太的義務,太太的義務多了,太太的權利就少了。
  張輝在《人性論》一書中說道:人性的發展有一定的條件下,人要把自己的人性向他人出讓,出讓的結果就是“人不是人”,“人不是人”了《那么,“人”跑那去了?原來是“人背叛了人”,“人”被別人所占有了,人們的人性互相占有,就存在一個占有不均的問題,叫做“人比人”。借著〈人性論〉一書的邏輯,人們可以發現,我還能和你比,那我和你之間就還有公正可言,如果我都不能和你比了,那我和你之間就沒有什么公正可言了。好比一個乞丐和百萬富翁比錢,那就沒得比,沒得公正,好比一個囚犯和總統比權力,那也沒得比,也沒得公正,好比一個很平凡的女孩子和一個明星比名氣,那也沒得比,沒得公正。
  從社會發展的大局來看,在私有制社會里,有限的財富帶來了財富不均的問題,財富不均的問題又帶來了人性不均的問題,自由不均的問題又帶來了權利不均的問題,權利的不均就把社會上的人分成了上等人和下等人。權利多義務少的人就是社會的上等人,權利少義務多的人就是社會的下等人。上等人依靠他擁有的財富占有下等人的勞動和生命過程,當這種占有,超出一定的范圍,達到一定的極端,社會就失去了公正。
  來自官方的大話連篇,絮絮叨叨,總是在告戒人們:你的義務和你權利是相適應的,當你盡到更大的義務時,你就會享受和行使更多的權利。其實這些話,碰對了也就算對了,在一個還有公正可言的社會,這些話就算是對的。其實,就人類的文明史來看,這些話總的來說,都幾乎都是騙人上當的。
  真正的道理在于:當你盡的義務多了,你享受的權利并不一定會多,只有當你盡到的義務多了的時候,別人盡到的義務也多了,你的權利才會增加。而這就需要社會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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