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周末駕車從昆明去昭通,返回時,出城不久就被交警攔下,在查看了駕駛證及行車證后,交警告訴筆者,“你的車速66公里/小時,超速58%,按交規(guī),可以罰款2000元以下,扣留駕駛證,記6分”,問我想怎么處理。
在魯?shù)榭h交警中隊門前的公路上(國道213線,K1737+900M)不斷有車被攔停,情形與筆者相同。公路上排起了等待處罰的汽車長龍,交納罰款的駕駛員都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數(shù)額先后離去,唯有筆者堅持要看到違章的事實。開單的警察說,要看違章事實可以,請自己到前面的測速點去看,否則就只有稍等片刻。結(jié)果一等“片刻”就是2個多小時。最后中隊長駕駛警車回來了,車窗前裝有一臺測速議,但不出示給筆者看,而是拿出一本“交通”法規(guī),指給筆者看,看到有限速40公里的字樣,筆者表示不解,前面又沒有限速標志,國道限速40公里,那不是所有的車輛都在違章?隊長說,那沒有辦法,這是法律,我們就必須嚴格執(zhí)行。筆者說,等你也等來了,那就先看看違章事實吧。隊長說,你不相信我?那就看吧,“不過要按最高限額處罰你,就是2000元罰款,扣留駕駛證,記6分”。然后問筆者是不是真的要看,筆者說,依法如何處罰那是另外一回事,但首先你得讓我看到違章事實不是?不要只是嚇唬駕駛員,那么多駕駛員受罰都沒有看到違章事實,就交了罰款走了,筆者還是想看看再說。于是,隊長打開車門,讓筆者去看,顯示屏上有我汽車的照片,上面打印的車速的66公里/小時,限速40公里,超速55%。
隊長說,看到了,對你要按2000元罰款,一分也不能少。我說,給我看違章事實,是交警的義務(wù),你可不能因此就對我加大處罰。他說沒有加大,法律就是這樣規(guī)定的。我說,那還不是由你“靈活”掌握。最后筆者又磨了1個多小時,交納了200元,延誤了3個小時后,才拿回了駕駛證及行車證得以離去。
離去之后,總有些想不清楚,于是找出“交通安全法”進行研究,才發(fā)現(xiàn)原來是這么一回事。
“交通安全法”對機動車在公路上的車速沒有明確規(guī)定,只有“最高時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的規(guī)定,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的“安全法實施條例”中第四十五條明確規(guī)定“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在沒有限速標志、標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行駛速度:
(一)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5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70公里。”
從以上法規(guī)可知,國道“公路”的最高時速確實“為每小時40公里”。也就是說,所有在公路上行駛的機動車都存在違法行為,其實只要去“抓”就是可以依法罰款,而一個警察的說法更直接:只要輪子一動,就可以依法罰款。超速100%,也就是時速80公里,就可以罰款2000元以下,扣證及記分,剝奪駕駛資格。筆者經(jīng)過說情被罰款200元,還真應(yīng)該感謝交警的“枉法”,否則不被罰款破產(chǎn),也會輕而易舉地被剝奪經(jīng)過千辛萬苦費錢費力所取得的駕駛資格。
而幾乎所有的駕駛員被罰款后,都會向交警“說情”,請求交警“枉法”,不僅無力抗爭,也不愿弄懂法律的規(guī)定,只會報怨警察是強盜,積怨在民。筆者開始的想法也是如此。但查閱了“法規(guī)”之后,筆者不在報怨交警了,其根源并不在于警察的素質(zhì),而在于有這樣的“罰款法”,警察的素質(zhì)還重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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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烏有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