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想的人民主權原則下沒有機會均等,每個人的自由都直接作用于國家意志。但主權只有當人民作為整體時才存在(因而不是公民主權),在現實中便可能有盧梭所說“公意”與“眾意”之沖突,從而導致主權被錯置的問題。對于個人來說,便可能遭遇他人通過國家對其實施打擊的非正義行為。于是,代議制被建構出來。它虛擬了一個代表普遍正義的代議機構,其形成來自于人民的投票,它存在的使命則是產生國家意志。額外層級的出現使得意志形成需要遵循兩個多數原則,從而降低了非正義行為或所謂“暴政”發生的可能性。但同時,它也導致了機會均等的問題。
人民主權確立的是積極自由,人民行使權力,通過立法為整個社會及作為人民行使主權之工具的政府確立行為準則。代議制的出現將立法權上移至代議機構,人民被剝奪了權力,而僅被告知擁有選舉代表的權利。人民主權下人民與政府間是權力與服從的關系,政府無條件服從人民,只是執行人民意志的工具。代議制則建立起人民與政府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政府的組成來源于人民權利的匯集,因而其對人民負有義務。但權利不可能無疆界,義務也便十分有限,人民只是享有不予喝彩自由的消極公民,政府對人民的義務也就限于提供機會均等的底線正義。
如果說代議制使機會均等成為人民主權的一種妥協形式,管理主義則讓機會均等變成一項理想追求。人民主權是權力與權利的復合體,公民之間對應權利關系,人民與國家才是權力關系。全體社會成員將所有權力讓渡給國家,使每個人成為平等的權利主體,從而保證了實質上的平等與正義。代議制讓一部分人擁有了權力,一般社會成員只有對擁有權力者的選擇機會,并取得獲選者一定程度上的義務回饋。20世紀政治與行政的分離同時實現了權力與權利的分離。代議制下人民與權力的形式聯系被有效屏蔽,只關注權力運行的管理主義使政府名正言順成為權力的行使者。而當政府立法成為慣例,政府實際上成為權力的擁有者。代議制已經讓權力所有者的人民概念被肢解,產生了對國家只有表達權利的公民;管理主義則進一步割裂了人民與權力間的聯系,將公民對國家的權利有效轉譯為國家對公民的義務。原本選擇權力擁有者的機會均等退化為選擇權力產出物的機會均等。
近代出現的“權力價格”是實質正義向底線正義妥協的代表,但它實際上還不及它的名字那般好聽。其反映的并非人民主權,而是公民獲得適當勞動報酬的權利。此時,勞動已淪為商品,只要雙方滿意,便可隨意貼上標簽。但勞動者在此中畢竟還有權利,只要他參與了勞動價格的形成,底線也有正義。而在非生活資料的分配領域中,優質資源在市場調節下流向最有效益的去處。盡管人們還有選擇政府提供的底線資源的均等機會,但當某天我們不能趾高氣昂地表明對其享用是我們的權利,而不得不忍受政府一再強調它已盡完義務之時,底線是否還代表正義,這將是一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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