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金華雜博】16 “法治”與“人治”
潘老師的《從甕安事件看群眾運動》是篇好文章。我完全同意他的觀點:不搞群眾運動,是反歷史唯物主義的。歷史是人民創造的,這個命題換個說法是:歷史就是人民群眾運動的軌跡。人民群眾創造歷史的運動浩浩蕩蕩,順之者昌,逆之者亡,一切社會制度,一切英雄人物,都必將在群眾運動中被決定取舍。
今年以來發生的“反藏獨,護圣火”斗爭,抗震救災的志愿者行動,甕安事件,以及以前的“反思改革”等,無疑都是自發的群眾運動。因為它是自發的,所以就難免有盲目的破壞性,但是不可否認的是,這些群眾運動在改變歷史,改變著中國的世界形象。這種改變歷史的群眾運動,有的被承認了,較多的還不被有些人口頭承認,但是心里卻十分害怕這種改變。
在《必須清除“必須犧牲勞動者”的“改革”“發展”觀》文中,我提出了甕安事件的根本解決,不能停留在法治、作風、工作方法層面上,必須要從更深入地從“人治”、國家性質層次上考慮問題。所謂“人治”,不是“勞心者治人,勞力者治于人”那種“人治”,也不是少數人治理國家的“人治”,而是人民當家作主治理國家,這就須要人民群眾運動起來。
改革以來,精英們常常講不要“人治”要“法治”,不要“以黨治國”要“以法治國”,這種無嵇之談竟然成了主流。人們不想一想法是統治階級的意志這個馬克思主義的道理,也不想一想法是人制定的這個事實。自然,法一旦產生,就要按照法律來辦事,但是,依法辦事仍然要受到落實它的人的個人意志的制約。可見,法治怎能脫離人治?“以法治國”怎能擺脫得了執政黨的意志?問題是執政黨的意志符合不符合人民群眾創造歷史運動的方向,符合就受到人民群眾的擁護,歷史就發展,社會就進步;不符合,人民群眾就不擁護甚至反對,歷史發展就會發生大的曲折,社會進步就停滯甚至倒退,這個時候執政黨如果還要堅持按自己的意志“以法治國”,不改變自己的意志,實行“變法”,就會被人民群眾所拋棄,退出歷史舞臺。
只講法治,不講人治,是一個騙人的鬼話。這些人不是真的只講法治,不講人治,而是要由他們這些極少數的“精英”來立法執法,治理人民群眾,實際是極少數人治絕大多數人。
我看普天之下,還沒有一個國家只講“法治”,不講“人治”的,沒有一個國家完全是“以法治國”,而不是“以黨治國”。如果只講法治,只是以法治國,那就不用改朝換代,搞換屆選舉這些驚天動地,勞神費錢的事情。為什么要改朝換代,換屆選舉?不是因為前朝前屆沒有法,不是因為統治者沒有以法治國,而是因為執政者不善于治理國家,老百姓不滿意,所以要換人,希望找個好人能人來治國。
只講法治,不講人治,是治不好的。拿甕安來說,移民搬遷、違章建筑拆除、礦權糾紛處理、國企改革改制等等問題,特別是打擊黑惡勢力,都不是沒有法規,也不完全是領導人不講法治,但是許多年就治不好,各種矛盾糾紛沒有得到及時化解。大量積案和積怨的存在,導致黨群干群警民關系緊張,甚至出現了仇官、仇警、仇富心理;什么原因呢?貴州省委副書記王富玉講了:“重要原因,是部分群眾對黨委政府的信心不足、信任不夠”,是人的問題,是人治不到位。現在甕安事件群眾上街一鬧,人事變動了,事情才有了轉機。在被一些人如張維迎之流看作是愚昧無知的群氓鬧事,“發情緒”的情緒沖動中,包含著一種理性的必然的東西,馬克思所指出的群眾的“歷史主動性”,那種為改變世界而進行的“沖天的”“嘗試”。我不是說問題要鬧事才能解決。為什么人民群眾要上街“鬧”,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只講法治,不講人治,不允許人民說話,人民大眾說話的地方便只有街頭。
我同意甘陽的觀點:法治是保守的,原話是“沒有保守主義是不可能建立法治的”。法是一種成規,為穩定現有秩序序服務的。相對來說“人治”則是“活”的,能動的,需要因時因地制宜地變化;它既有穩定有序的任務,更有變革進取的使命。如果只講法治,只講以法治國,那就不準革命了。社會主義革命不用說是對資本主義國家法治的破壞,改革開放,也是反對用改革前的法治國。可以肯定地說,任何社會要變革進步,都不能單純地法治,相反地常常要變法。必然地主要靠“人治”。
大家都反對本本主義,只講法治,反對人治,就是本本主義,完完全全的教條主義。我們都強調理論必須要與實踐結合,講究善于變通,“法治”要求必須嚴格按法律規定辦事,但事實上不可能事事都有已成的法律規定,有好多事情“法治”不了,靠人來解釋、實踐的案例、立新法等等,不得不求“人治”。世界變化萬千,什么都依法治,法規越來越多,多得來連專門吃法律飯的人都搞不清楚,還常常出現法律打架的事情,結果走向反面,等于沒法了。去年談論物權法草案時,2007年2月14日我發表了一篇《法多不律》,提出了這個觀點,認為 “法律不可沒有,但不可太多;太多了,人們記不住,結果不是保護人民,而是整治人民。搞許多人民群眾不知道或弄不懂記不了的法律,那不是設陷阱整百姓嗎?”
這里指出一個有趣的事情,就是現在愈來愈多的法治問題主張“私了”、“調解”。這說明什么呢?人世間許多事情主要不是靠法治,人與人間大多按天理人情處世。法也是天理人情中衍生出來的,只要法治的人,也高喊“人權”“人性”,但是同時反對人治,實際上是反對人權,否定人性的。
社會當然需要法治,沒有規矩不成方圓,但是一定要明白,法是人定的,而且必須靠人來執行,沒有人,哪有法?沒有人,誰執法,誰護法?沒有人,法治什么?在法治中,人始終是法治的主體,那種把人看作是法治的客體的觀點是錯誤的,法治的客體不是人,而是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在任何社會中,人都是主,法始終是從,是人用來規范、調節人與人之間關系的手段,而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是長存的,手段則是多樣的,可變的,什么好用就用什么,根據人的需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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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文重抄】法 多 不 律
毛澤東時代法律不多,但是,每有部法律都深入人心,起大作用,那才真是提供了良好的法治環境,保障人民安居樂業,促進經濟發展,構建起和諧社會。人們說那時民風純樸。
但是,后來有人說毛澤東時代“無法無天”,講“人治”,不搞“法治”,現在要搞“法治”,不搞“人治”。于是,法律越來越多,而法治環境,治安狀況,社會和諧,卻日益不如以前。有人說現在最大的危險是社會道德淪喪。
為什么會出現這樣的反差?俗話說“虱多不癢,賬多不愁”,同樣,法律多了,人們不了解,或者記不住,反而成了沒有規則。法多不律,規范不了人們行為,這是辨證規律。
現在是法律越來越多,多得來連立法的、專門吃法律飯的人也搞不清楚到底有多少法律。這些人中一些人犯了法,還不知道犯了哪一條;許多人可能對于某件事是否違法,并不一定搞得清楚。
比如副委員長講人大會議要“確保”通過物權法,他不一定知道這是違法行為。法律太多,他不可能都記得住,都弄得懂。
比如,頂頂大名的法學教授、博士導,黨委書記賀衛方說“我們整個黨沒有注冊登記,……那他行使的權利是什么權利?是法外權利。這是嚴重的違法”,這里,他把根本大法——憲法忘記了。只要查一下憲法序言,就知道中國共產黨的法律地位,它的權利,都是憲法賦予的。當然,我們不能說賀衛方教授不懂法,他可能是被自己的主觀目的蒙蔽了,或者,是按自己的主觀目的去蒙蔽別人。
比如,這次王利明教授等人起草物權法,他滿腦袋是民法的對象只能是平等主體這種西方法學的觀念,自己國家的法律可能就比較模糊了;結果搞出個違憲的物權法草案,別人指出后還不接受。現在問題的已經不是懂法不懂法,而是一場資本主義法權和社會主義法權的斗爭。
法律多了,就難免要重復,難免要打架。這種情況或者由于立法機關不同所表現出來的意志差異,或者是起草者不同所產生的法學觀念矛盾,或者就是時間長了,對以前立的法律記不那么清楚。這些情況,立法者不覺察,只是到了實踐中才被發覺。
象現在搞的物權法草案,內容與其他法律重疊交叉的多,本身也交叉重復,結果不僅會與其他法律發生矛盾,還會自相矛盾。我在前面已經指出一些,當然沒有一一列舉,如草案中的“善意占有”原則的一些條文,和刑法有沖突等等。
法律多了,立法的、專門吃法律飯的人都搞不清楚,一般的民眾就更不用說。這種情況下,法律的性質起了根本變化,變成了少數人整治人民的工具,在事實上變成了“刑不上大夫”的封建法制。話能這樣講嗎?事實就是如此。
比如,許多用工單位不簽定勞動合同,這明明白白地違法了,誰管?就是簽訂勞動合同,一般民工也不知道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誰來幫助他們?工會本來可以做這件事情,但是它現在沒有去做,因為政府關注保護投資者,忽視對勞動者的保護。象富士康血汗工廠,事情鬧的那么大,我也寫了好幾封信給中央,現在執法者理過嗎?沒有。不知道內部還有什么秘密法規。
比如,城管和小販的沖突經常地到處發生,溫總理遇到了,支持了那個進城賣水果的農家婦女,傳為佳話。可見小販沿街叫賣應該允許。但是,溫總理一離開,他不在的地方,那就是另外的“王法”,不僅把小販趕得雞飛狗跳,而且把人家那點維持生計的小本錢都或是沒收,或是砸毀,人民仰天問道:“這是什么世道?!”
我看不用舉例了。事實和道理都是這樣,搞的法律多了,誰也記不住。最廣大的人民群眾不可能有錢請常年法律顧問,常常會被侵權而不知道,實際上是無法保護自己的權益;另一方面,又常常由于不知道法律而違法,乃至犯罪。有錢的人則可以雇傭律師為他們服務,而有權人又可以按需要解釋法律,從眾多的法律中,尋找出有利于自己的條文和解釋;如果沒有,那就搞一部出來。馬克思主義就認為,法律是統治階級的意志表現。現在一些人不是去完善《民法通則》,而是急于要新搞一部內容重疊交叉很多的物權法,因為在重疊交叉中,引入了他們所需要的“平等保護”原則和“善意取得”原則,不僅使一些人不再害怕清算“原罪”,而且今后可以合法占有公共財產了。
書不可不讀,但不可多讀;讀多了,可能成迂夫子,此也是非,彼也是非,不知道怎么才對了。法律不可沒有,但不可太多;太多了,人們記不住,結果不是保護人民,而是整治人民。搞許多人民群眾不知道或弄不懂記不了的法律,那不是設陷阱整百姓嗎?毛澤東時代只有幾部法規,但是都認真執行,結果雖窮而天下太平,就是過糧食關人餓死也不偷不搶。兩相對比分析,領導人該明白其中道理。
不要由著法學家的成就感去建立什么系統法律,應該根據現實需要來制定法律,簡單明了,好懂好記,不用法官,大多數理智的人,都能懂規矩,守法紀。
法律不在于多,而在于公。“公”者,不只是公正,首先是為人民。只有法律是為人民服務,才能存在于人民心目中,才能社會和諧不逾矩。
法律不在于多,而在于用。許多人不能用的法律等于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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