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平還在推銷他的“平等保護”和“善意取得”
《物權法》是個妥協的產物,資產階級和無產階級都不滿意,而最不滿意的是資產階級及其法律專家,如江平之流。據香港《大公報》報道,他近日在西南政法大學作《中國物權法立法思維沖突的分析》演講時,還在推銷他的“平等保護”和“善意取得”。
《物權法》既然通過了,就讓它實踐一段時間吧,我現在暫時不會談它,就沒有去查看過江平演講,本文只是根據香港《大公報》的報道,略作批判。
江平認為,民法的“非法”與刑法的“非法”意思不同,民法的“非法”是指沒有合法權利來源,而刑法的“非法”則是指“使用非法手段”。照他這樣說來,民法和刑法是“兩股道上跑的車”,沒有統一的社會法理法制。我們知道,不同的國家的法有差異;這好理解:法律是統治階級的意志表現,國家的統治階級不同,社會的法理法制從而法律自然就不同。但是,同一個國家就應當有統一的社會法理法制和統一于社會法理法制的法律,除非這個國家出現了某種程度的分裂,沒有統一的階級意志。
從法律本身來講,如果真正象江平認為的民法的“非法”與刑法的“非法”意思不同,那么在實踐中,如何執法呢?現在我國不少法律打架,使執法者無所適從,嚴重影響法律權威,其來源在于立法者沒有統一的法律觀念。這種情況必須結束,否則我們的國家就不能成為統一的國家。
江平解釋到,沒有合法權利來源是指沒有依照法律規定、所有人的意志、行政命令或法院裁判以及其它合法原因而占有財產。如此說來,還有“合法”“非法”之分嗎?一個權利來源,如果符合行政命令,但是違反了法律規定,或者違反了所有人的意志,等等,這種情況是常有的事情,那么它是合法還是非法的呢?江平又在制造法律上的混亂,按照他的解釋,是形式上有法,實際上無法。
江平說沒有合法權源財產的取得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非法取得,另一種是善意取得。江平認為,上述兩種情況都應該得到保護,因為物權法只確定物的歸屬和利用問題,而不確定物的來源問題。如果“善意取得”合不合法尚可爭論,但“非法取得”就清清楚楚的是非法,怎么江平的民法思想竟認為這是“合法權源財產的取得包括兩種情況”之第一種?完全不合邏輯,而法律是必須嚴格合邏輯的。江平自己的法學思想怎么混亂到了極點?但他的確就是用“即使是搶來的財產,也不能被隨便搶走”這句話概括自己的思想。
據說江平提出“即使是搶來的財產,也不能被隨便搶走”,是以“物權法有維護財產秩序的重要使命,所以,對財產占有的事實狀態,物權法也應該給予保護”為理由。我看到許多人的批語,雖然是很有力批駁,但是這里不能轉錄,因為對江教授太不恭。我只能文雅地問:如果連搶劫都要“平等保護”,這是“維護財產秩序”還是破壞財產秩序?如果搶劫是社會保護的“對財產占有的事實狀態”,這是什么社會?好人、老百姓還能夠安生嗎?國家財產尚有軍隊警察保護,那億萬普通百姓的個人財產怎樣“平等保護”呢?
江平認為,物權法作為民法體系的組成部分,其思維應當是市場的思維,要促進交易進行。但是,由于在市場交易中,很難要求交易人去了解交易物的權利歸屬和變動狀況。如果對此強硬要求,則會遲滯交易過程,影響社會經濟效益,而善意取得制度則能夠避免此弊端。江教授大概近年沒有出門,不知道現在市場交易對假冒偽劣產品處理和國際對知識產權保護的規則,不知道今天已經是信息時代了。如果說,“善意取得”對日常的商品流通還有道理——確實是普通的人們不可能買每一件商品都要先查來路,鑒別是否假冒偽劣——可說,那么對于貴重商品和不動產交易,就毫無道理,買有輛汽車不通過車管部門,買一座房子不能不通過房管部門,這種違規交易,現在法律并不因搞市場經濟就允許。現在消息時代里,沒有一個商人在進行市場交易之前,不首先搜集信息的。
江平教授現在還在向我們背他年輕時候讀的教科書,日爾曼法典,忘了現在是21世紀,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中國。我這是往好的方面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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