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2013月8月下旬的薛蠻子一樣,從昨晚開始,筆者的微博和微信圈又被廣州區伯占領了。這個因監督公車私用而“比廣州市長都有名”的“網絡大V”,同樣是因為嫖娼被公安機關抓獲。與薛蠻子涉嫌犯罪在拘留所蹲了幾個月不同,廣州區伯等人被處以了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
既然是網絡名人,那就要享受“明星”待遇。全國公安機關每天不知會查處多少起賣淫嫖娼案件,普通人犯事也許悄無聲息接受處罰了事,廣州區伯這個“大V”因為桃色事件進去了,那可想不火都不行。上次薛蠻子案件是央視進行了報道,甚至上了新聞聯播,而被許多持批評態度的大V和“公知”指責侵犯了公民的隱私權;這次央視等官方媒體沒有及時報道,被網友認為很多時候和“公知”立場相近的南方都市報卻在第一時間進行了報道,成為了點燃互聯網輿論場的主要消息源。這兩天,也有不少人批評披露廣州區伯嫖娼案涉嫌侵犯公民隱私權,不知涉嫌侵權者變成了南方都市報,質疑者將以何種語氣去批評。
一般的觀點認為,作為公眾人物,明星等人因為享受了名氣帶給他們的各種名利,因此在隱私權保護方面他們不能等同與常人。同理,就像其他明星因緋聞、吸毒等廣受媒體和大眾關注一樣,作為網絡名人,廣州區伯在涉嫌違法犯罪后被網友“聚光”,也是可以理解的事情。
批評和質疑政府者,有時會被大眾或自己給自己戴上“異見者”的帽子。在潛意識里總以為因為批評監督,“和政府作對”,政府會“報復”他們。因此,當他們因為違法犯罪受到應有處罰后,有人總會從政府“陰謀論”上試圖尋找答案。但懷疑只能是懷疑,一切還是要以事實為依據,不能把個人的推想和猜測當成事實去傳播,更不能當成造謠煽動的手段。廣州區伯這個案子,從現有公安機關的案情通報看,本案尚看不出什么問題;如果以后這些違法事實真的有了認證上的變化,再來質疑甚至呼吁處罰辦案人員都是應該的。但現在,用毫無根據的猜測來惡意攻擊政府、公安機關和辦案人員,就毫無理由且不大可取了。
隨著大眾民主意識的不斷增強,對某些政府部門的不當做法進行批評和監督者會越來越多。政府也多次在不同場合表明,歡迎人民群眾的正常監督。監督是公民的合法權益,但絕對不是因此就可違法犯罪不受處罰的籌碼。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批評和監督政府者犯法,與其他人一樣,都要承擔相應的罪責。如果把批評監督政府當成違法犯罪后的“護身符”和“擋箭牌”,甚至用來綁架民意對抗司法,那就大錯特錯了,更是與建設法治社會的要求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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