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一個政策 三級文件
政策是一個國家政權機關、政黨組織和其他社會政治集團為了實現自己所代表的階級、階層的利益與意志,以權威形式標準化地規定在一定的歷史時期內,應該達到的奮斗目標、遵循的行動原則、完成的明確任務、實行的工作方式、采取的一般步驟和具體措施。因此,一個政策的出臺就體現了一個國家機關治理某一社會問題所采取的具體措施和要達到的目的。從“大包干”起,一個政策的執行,就產生了三級文件,層層下達才能執行。
第一節
“三農”問題的突出
中國社會自從安微小崗村“十八個懶漢”,與不滿社會主義集體建設的少數人;配合著掌握國家政權的走資派勢力;構成既得力益集團共同控制著國家政策出臺的權力;同時暗藏著復辟資本主義的目的;陰謀打著堅持社會主義改革開放的紅旗,從農村入手進行分田單干活動,破壞社會主義集體制度。因此,暗中與小崗村“十八個懶漢”勾結寫下分田單干協議。從此,走資派們就如獲至寶!從而,以中央政府的名義出臺了一系列政策,以“交夠國家的,留夠集體的,剩下都是自己的”的“三的”“小農意識”,進行渲染和鼓勵中國農民分田單干。
“家庭聯產責任制”政策的出臺,政府強制性執行農村分田單干!到1982年止,全國就有高達98%以上的農村實行了分田單干!正如老農民所總結的:“辛辛苦苦三十年,一夜回到解放前!”
自從農村實行“家庭聯產責任制”后,80%以上政府官員就沒正事可做!他們是人群中的精英,也同樣有七情六欲!特別是其基本生存條件必須具備。因此,就出現了“幾十頂大蓋帽,管著一頂破草帽”的社會場面!不言而喻,“大蓋帽”是指政府官員,“破草帽”是指農民。也就是說:幾十個官員管著一個農民的社會場面!
政府官員也是人,并且,還是人上人!他們吃的、穿的、住的基本標準都要高于一般農民。他們從人民公社中的干部與農民同吃、同住、同勞動,變得無處落腳,而成為正式的脫產干部。從而只有指點江山,激揚文字,成為農民勞動中的監工和指手畫腳的管理者;成為專業收割農民血汗的“收割機”駕馭員!
俗語說:“牛耕田,馬吃谷”!這里所說的“牛”就是指農民;“馬”就是指政府官員!“家庭聯產責任制”后,只有“牛”有做不完的事,而“馬”要做的事,如今被汽車代勞了。而“馬”為了要保持吃谷的本色,并且,要考慮永遠能吃上谷的本質,就得想方設法,多出主意,多制點子以激揚文字。因此,無所事事的政府官員,唯一的政府工作是——收費!如何讓“牛”永遠只有“耕田”的命;如何掏出農民口袋里的錢,就成了政府官員的日常工作。
因此,在“政社合一”改革中,為了將吃閑飯的政府官員每人分只鐵飯碗,就只有從人民公社體制入手。于是,就將人民公社組織,進行歷時三年的“撤社建鄉”改革。由于政府官員太多,就“將全國五萬六千個人民公社,改制為九萬二千個鄉鎮”。從而安放了大量閑散人員進入政府管理階層!
就這樣,在人民公社時期被加了枷鎖的大量千里“馬”——右派分子,都被“家庭聯產責任制”打破了枷鎖;被“大包干”將其全部跑進了永遠“吃谷”的公務員行列!因此,“從1979年到1989年,我國在編的黨政機關干部,由279萬人增加到543萬人”。其中,上升最快,幾乎失控的機構和公務員,就是縣鄉兩級的國家干部。在此期間內,“縣鄉兩級的機構與人員至少增加了10倍”!并且,逐步由人民當家作主轉變為富人當家作主!“到了1997年,我國在編的黨政機關干部達到了800多萬人之多!”
特別是鄉鎮機構和公務人員的迅速膨脹,使得農民負擔日益加重。富人當家作主的中央政權,就此確立了“治民戰術”——“農民財政”,即中央在地方建立了“鄉鎮財政”。這就是國家出臺一系列政策,允許鄉鎮政府可將鄉鎮企業上繳的利潤和管理費、各種集資和捐款收入以及各種罰款收入,都作為“鄉鎮財政”的自籌收入。特別是中央政府放權:“鄉鎮政府可以適當增設機構與人員”后;亂征收、亂集資、亂罰款的“三亂問題”,隨時隨地在向農民群眾展開著激烈的挑釁和不限時的宣戰!
“分灶吃飯”的財政包干政策,更使各級政府和部門之間形成了一個涇渭分明的利益關系,無時無刻不在“分權讓利”中構筑自己圈內的既得利益集團!于是,那些擁有國家公權力的人,又“分兵把守”農村經濟發展各個領域的部門,便迅速形成了既壟斷權力;又追求最大利益的、與民爭利的實際行為主體——既得利益集團。因此,“幾十個大蓋帽,管著一頂草帽”的“治民戰術”戰場,就此鋪開;官民矛盾日新月異;農民負擔日益加重。
政府與民爭利的政策性收費項目,到了“1990年,僅僅國務院各部委下達文件,可依政策向農民征收的各種稅費、基金、集資等項目就高達149項之多”,“涉及到20多個部級機關”。上行下效,而“地方政府制訂的涉及農民的稅費、基金、集資等文件則有269項,還不算各種巧立名目的搭車收費項目”。據報道,在“安徽有些鄉鎮,僅結婚一項,就有14項收費”之多。加之向農民收費的政策執行迅速;而減輕農民負擔的政策卻是政令難出中南海!并且,不出基層政府門!基層政府官員在將中央的《減輕農民負擔政策》作為機密文件進行保密!害怕泄密后,對基層各自的即得利益集團有不良影響。因此,“農民真苦;農村真窮;農業真危險”的“三農”問題就迅速地突顯出來。
第二節
《減輕農民負擔》政策正式出臺
自從中央政府出臺政策允許鄉鎮政府,可將鄉鎮企業上繳的利潤和管理費、各種集資和捐款收入以及各種罰款收入,都作為“鄉鎮財政”的自籌收入后。從而中央政府分離和建立了“鄉鎮財政”。鄉鎮財政建立后,鄉鎮政府部門為了多收費增加其鄉鎮財政收入,就任意增設自身機構與公務員。使得鄉鎮機構和公務員迅速膨脹,以至失控!從而導致亂征收、亂集資、亂罰款的“三亂”問題的更加突出!因此,就此出臺《減輕農民負擔政策》,企圖由中央政府來控制這種“三亂”型的“鄉鎮財政”局面。
下面是一個《減輕農民負擔》的政策:
“關于涉及農民負擔項目審核處理意見的通知
(1993/07/22)
【頒布單位】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
【頒布日期】 1993/07/22
【實施日期】 1993/07/22
通 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各大軍區黨委,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軍委各總部、各軍兵種黨委,各人民團體:
減輕農民負擔不單純是經濟問題,而且是政治問題。它關系到國民經濟的發展和農村乃至全國的政治穩定。為加強農業的基礎地位,保護農民利益,切實減輕農民負擔,調動廣大農民積極性,經黨中央、國務院批準,現將涉及農民負擔項目審核處理意見通知如下:
一、關于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文件涉及農民負擔的項目
(一)取消37項:
1、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收費(國家土地管理局);
2、農村宅基地超占費(國家土地管理局);
3、土地登記費在農村(包括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國有農場,下同)收取的部分(國家土地管理局);
4、治安聯防費在農村收取的部分(公安部);
5、中華女子學院在農村的集資(全國婦女聯合會);
6、農民看電影集資(廣播電影電視部);
7、農村改水集資(衛生部);
8、農村改廁集資(衛生部);
9、農村鼠防集資(衛生部);
10、血吸蟲病防治集資(衛生部);
11、鄉村醫療衛生機構建設集資(衛生部);
12、農村辦電集資(水利部);
13、基本農田建設集資(國務院貧困地區經濟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
14、農村教育集資,除校舍確屬危房改造,經省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計劃、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后,定項限額,方可執行,其他一律暫停或取消(國家教育委員會);
15、農村水電建設基金(水利部);
16、縣鄉兩級農村水利建設發展基金(水利部);
17、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費(建設部);
18、鄉鎮船舶管理費(交通部);
19、鄉鎮級管電組織維護管理費(電力工業部);
20、農機管理費(農業部);
21、漁船漁港管理費(農業部);
22、林政管理費(林業部);
23、林區管理建設費(林業部);
24、鄉鎮集體和個體礦管費(地質礦產部);
25、水利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水利部);
26、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費在農村收取的部分(建設部);
27、房屋所有權登記費在農村收取的部分(建設部);
28、長江干線航道養護費對從事農業生產的船舶收取的部分(交通部);
29、內河航道養護費對從事農業生產的船舶收取的部分(交通部);
30、森林資源更新費(林業部);
31、綠化費在農村收取的部分(林業部);
32、鄉村醫生補助(衛生部);
33、農業廣播學校學員誤工補貼(農業部);
34、農村集體電話桿線設備更新費(郵電部);
35、鄉鎮以下廣播網絡維護費(廣播電影電視部);
36、鄉鎮文化站經費由集體和農民交納的部分(文化部);
37、農民集資辦的電視差轉臺頻率占用費(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
涉及以上項目的有關文件規定,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同時廢止。
(二)暫緩執行2項:
水資源費和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在農村收取的部分。這兩個項目緩收5年。緩收期滿后,由主管部門向農業部、國家計委、財政部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方能執行。
(三)需要修改的17項:
1、婚姻登記費(民政部);
2、公路養路費(交通部);
3、漁業船舶檢驗費(農業部);
4、農機監理規費(農業部);
5、鄉鎮企業管理費(農業部);
6、土地管理費或稱征地管理費(國家土地管理局);
7、公路運輸管理費(交通部);
8、集市貿易市場管理費(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9、個體工商戶管理費(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0、個體工商戶登記費(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1、無線電管理費(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
12、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農業部);
13、黃渤海、東海、南海區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農業部);
14、黃渤海對蝦資源保護增殖基金(農業部);
15、畜禽及畜禽產品防疫費(農業部);
16、畜禽及畜禽產品檢疫費(農業部);
17、計劃外生育費(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
對涉及以上收費項目的文件,要分別就項目名稱、收費范圍、收費標準、管理辦法等進行修改,并取消所有項目的層層上解部分,相應核減收費標準。修改后的文件要由國家計委、財政部、農業部共同審核并聯合發文,方可繼續執行。修改后的項目要逐一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四)需要糾正有強制、攤派和搭車收費行為的14項。
各地區和有關部門在農村開展社會養老保險和其他各類保險、報刊發行、農村承包合同公證、糧食購銷合同公證、水文專業有償服務、氣象專業服務、土壤肥料測試、“希望工程”募捐等項工作,都要堅持自愿原則,要堅決糾正上述各項工作以及畜禽防疫收費中的強制攤派行為,并按此原則相應修改有關文件。堅決糾正在婚姻登記、中小學雜費、農村戶籍管理、個體工商登記以及其他一切收費環節上的“搭車收費”行為。車輛通行費只限于在貸款和集資修建的路段和橋梁收取,除此以外的車輛通行收費堅決取消。
(五)可以繼續執行的29項:
1、居民身份證費(公安部);
2、戶籍管理證件工本費(公安部);
3、出海船舶戶口簿、船民證費(公安部);
4、公安交通管理收費(公安部);
5、重大和特大交通事故處理費(公安部);
6、鄉鎮法律服務費(司法部);
7、勞動合同鑒證費(勞動部);
8、勞動爭議仲裁費(勞動部);
9、職業安全衛生檢驗費(勞動部);
10、礦山安全衛生檢驗費(勞動部);
11、鄉鎮煤礦礦井安全生產條件合格證費(勞動部);
12、水路運輸管理費(交通部);
13、河道采砂管理費(水利部);
14、水利工程水費(水利部);
15、水土流失防治費(水利部);
16、國內植物檢疫費(農業部);
17、漁業船舶登記費(農業部);
18、海洋漁業船舶船員考試發證費(農業部);
19、農作物種子檢驗費和生產經營許可證費(農業部);
20、海事調解費(農業部);
21、森林植物檢疫費(林業部);
22、林地補償費(林業部);
23、育林基金(林業部);
24、林業管理證件費(含林木采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植物檢疫證、種子經營許可證、種子生產許可證。)(林業部);
25、民辦醫療機構管理費(衛生部);
26、衛生監督防疫收費(衛生部);
27、狂犬防疫費(衛生部);
28、超標排污費(國家環境保護局);
29、排污費(國家環境保護局)。
二、關于達標升級活動
取消要求農民出錢、出物、出工的達標升級活動43項:
1、民兵訓練基地建設達標;
2、農村中小學校舍及環境建設達標;
3、教育先進縣達標;
4、教育先進鄉鎮達標;
5、農科教中心建設達標;
6、戶證管理規范化建設達標;
7、農村社會治安達標;
8、派出所建設達標;
9、敬老院建設達標;
10、骨灰堂建設達標;
11、雙擁模范縣達標;
12、民政勞動保險達標;
13、文明村(五好家庭)建設達標;
14、法庭建設達標;
15、司法所建設達標;
16、財政所建設達標;
17、村鎮建設達標;
18、農電站建設達標;
19、農村辦電達標;
20、標準配電臺區建設達標;
21、中型水庫建設、泵站管理、堤防建設達標;
22、節能節柴灶達標;
23、沼氣池達標;
24、基層農業服務體系建設達標;
25、鐵牛杯、興牧杯競賽達標;
26、平原綠化先進縣達標;
27、鄉村文化站(館、室)建設達標;
28、鄉村廣播站建設達標;
29、初級衛生保健達標;
30、衛生先進縣達標;
31、滅鼠達標;
32、農村改水、改廁達標;
33、合作醫療衛生建設達標;
34、計劃生育服務站建設達標;
35、鄉鎮土地管理所建設達標;
36、鄉鎮統計工作規范化建設達標;
37、保險先進縣達標;
38、體育先進縣達標;
39 鄉鎮黨校建設達標;
40、村級黨支部建設達標;
41、村級共青團建設達標;
42、婦女工作達標;
43、報刊征訂達標。
三、關于農民承擔費用收取與管理中的問題
當前,在農民承擔費用的收取與管理方法上,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問題,以下10種情況最為突出,應堅決糾正。
1、提前預收村提留和鄉統籌費(或“上打租”);
2、經縣(市)審核批準提取提留統籌費后,區、鄉、村、組又層層加碼收費;
3將鄉(鎮)統籌費平調到縣(市)及縣以上單位使用;
4、用鄉(鎮)統籌費彌補鄉(鎮)財政赤字;
5、按人口和田畝平均攤派各種稅費及勞務;
6、超標準、超范圍收費;
7、以“小分隊”、“工作隊”、“突擊隊”等形式,并動用司法或其他強制手段,扒糧食、牽牲口、搬家具等;
8、強行在農民交售產品和發放預購定金時扣款;
9、強行讓農民貸款交各種費用;
10、強行以資代勞。
四、關于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狠抓落實。各級黨委、政府和各部門的領導同志要進一步統一認識,從全局利益出發,把切實保護農民生產積極性作為當前一項緊迫的政治任務,堅決地、不折不扣地貫徹執行本通知的規定。對已經公布取消的項目,各級黨委和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同志要親自抓落實,各部門要堅決執行,不留死角,不走過場,更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不辦或變相收費。對有強制、攤派和搭車收費行為的,要采取有效措施,明令糾正。貫徹本通知精神,中央和國家機關要作出表率。
(二)抓緊進行省一級文件和項目的清理審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要根據法律、法規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切實減輕農民負擔的緊急通知》(中辦發電〔1993〕7號)的要求,按照國務院關于審核涉及農民負擔文件和項目的原則,結合本地情況,對省一級文件和項目認真清理,逐項審核,在7月底清理完畢,向黨中央、國務院寫出報告,并將結果向社會公布。省一級以下自行出臺的涉及農民負擔的文件和項目一律取消。今后,凡涉及農民負擔的文件,均應按國務院《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規定的程序辦理。未經中央和省兩級財政、計劃(物價)和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共同審核并聯合發文的有關農民負擔的規定,一律無效。
(三)做好減輕農民負擔的督促檢查工作。今年8月下旬,由農業部、監察部、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務院法制局等部門組成聯合檢查組,對各地區、各部門貫徹落實本通知的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特別是對本通知已經明令取消的項目和國務院《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關于農民承擔的村提留、鄉統籌費不得超過上一年農民人均純收入5%的規定,要深入到農戶重點抽查,并將結果向社會公布。
(四)抓好正反兩方面的典型。要通過抓典型帶動全局。對那些態度堅決,措施得力,見到實效的部門和地區要大力宣傳,對那些陽奉陰違、頂著不辦的單位和個人,各級紀檢、監察部門要會同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堅決查辦,從嚴處理,問題嚴重的要公開曝光。對繼續非法收取的費用,要全部退還;對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之便加重農民負擔的,要嚴肅查處;對造成惡性事件的,除依法追究當事人和直接領導者責任外,還要追究上一級黨政領導的責任。情節嚴重的,要撤職查辦,決不姑息遷就。
(五)進一步開展減輕農民負擔的宣傳活動。要大力宣傳本通知和國務院《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要使減輕農民負擔的各項政策法規家喻戶曉,要把黨中央、國務院讓農民休養生息的指示精神落實到千家萬戶,真正使廣大農民親身感受到黨和人民政府是關心農民疾苦、保護農民利益的,以進一步激發他們發展生產的積極性。
(六)堅持不懈地做好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各地區、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執行本通知精神,切實抓出應有的成效。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作為農民負擔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一定要盡職盡責,做好工作,各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齊心協力,把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切實減輕農民負擔的各項政策措施堅決落到實處。”
第三節
政令難出中南海
上文《關于涉及農民負擔項目審核處理意見的通知》就是中央政府的一個政策,經中央有關部門審批后,就作為一級文件進行下達執行!我們先不分析政策的可行性,只粗略的分析一下時間差:政策上清楚地記載時間是1993年7月22日。也就是說,這一政策是1993年7月22日,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頒布實施的政策。下級政府應當按時執行。但是由于政令難出中南海!出了中南海也被基層政府官員作為機密文件進行保密!3年后的1996年省級機關才進行作為第二級文件下發至下級。
下文是《關于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意見》;是中共湖南省委下達到轄區內基層政府執行的文件。
中 共 湖 南 省 委 文 件
湘發[1996]第9號
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
關于切實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
意 見
(1996年5月31日)
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減輕農民負擔的指示,根據中辦發[1996]6號、15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省農村的實際情況,特別是“百鄉千村萬戶調查”中農民反映最強烈的幾個問題。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正確分析當前農民負擔的形勢,增強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緊迫感
近幾年來,我省各級黨委、政府遵照黨中央、國務院的指示,認真落實減輕農民負擔的政治措施,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應該清楚地看到,當前有些地方“減負”政策不落實,“三亂”現象仍相當嚴重。有的地方擅自出臺新的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有的未經審批亂集資、亂罰款;有的動用公安干警,使用警具,非法抓人打人,甚至引起惡性案件。這些問題如不立即采取果斷措施加以解決,勢必影響農村的穩定,挫傷農民的積極性。各級黨委、政府一定要從講政治、講黨性、講大局的高度出發,增強做好“減負”工作的緊迫感和責任感。廣大黨員、干部要牢固樹立為政清廉、為官安民的思想,切實改進工作作風,做到想問題、辦事情從實際出發,充分考慮目前農民的承受能力,真正把人民群眾擁護不擁護、贊成不贊成、高興不高興、答應不答應,作為做好農村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歸宿。減輕農民負擔,依法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是黨在農村的一項基本政策,既是經濟問題,又是政治問題、社會問題。各級領導要高度重視,把“減負”工作當做大事、要事、急事來抓,針對當前農民反映最強烈的問題,集中精力,集中時間,采取果斷措施,切實減輕農民的不合理負擔。同時,也要教育依法納稅,積極完成鄉村統籌提留和國家的農副產品定購任務,履行應盡義務。
二,堅決落實“約法三章”,切實減輕農民負擔
當前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總原則和總要求是不折不扣地貫徹執行減輕農民負擔的“約法三章”:堅決把不合理的負擔項目壓下來,停止一切規定和不符合實際的集資、攤派項目;暫停審批一切新的收費項目,禁止一切需要農民出錢、出物、出工的達標升級活動;中辦發[1993]10文件明令取消的項目,任何地方和部門都無權恢復;國務院規定的鄉村統籌提留費不超過上年農民人均收入純收入5%的比例限額不得突破。針對當前農民反映強烈的幾個問題,省委省政府重申如下規定:
1,嚴格執行農民副產品收購政策。全省糧食定購任務66.2億公斤,除地、縣兩級共增加5%的機動外,鄉鎮村不得再加碼,完成定購任務的縣(市),糧食價格隨行就市。收購糧棉時,要實戶交戶結,不得代加交款和其它各種費用;不得打“白條”。不得擅自向農民派購國家放開經營的其它農副產品,糧棉掛鉤肥一定要如數及時兌現給農民。
2,嚴格執行稅收政策。各級政府和稅務部門,要嚴格執行稅收政策,財稅任務只下達給財稅部門,不下達給村組和農戶。除農業稅外,其它稅收一律依實計收,嚴禁按農戶、按人頭、按田畝攤派;除農業稅計征實物外,其它稅收不得強行計征實物;在原征收農業稅的土地上,因生產結構調整,改種其它的農業特種產品,繳納農業特產稅時,須扣除農業稅;不得向農民攤派生豬增值稅。
3,生豬“定點屠宰”只在縣城鎮推行,下延伸到鄉村,已經延伸的,限在7月1日前予以撤銷。
4,農村中小學生收費,從今年下學期起,由省統一制定收費項目和標準。今后,農村教育附加不得向學生直接收取。
5,取消一切向農民要錢要物的升級達標活動,除義務教育、農村中小學危房改造、興建校舍以及鄉村單位報縣審批外,以縣為單位的教育集資和其它集資都必須經省財政、計劃、物價和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審批,并聯合發文,方能生效。今年以來,已收取的違法集資要一律退還給農民。
6任何部門向農民收費,必須有省財政、物價和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的聯合批文,并出具物價部門頒發的收費許可證,使用省財政統一印制的專用票據,否則農民有權拒交。
7,除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向農民罰款外,其它各種罰款一律取消,特別是要取消對完不成種植計劃和收購任務以及在生產環節中的各種罰款。
8,從1996年1月1日起,各地在辦理婚姻登記時只收取證書工本費10元,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其它費用。
9,農村保險一定要遵循自愿的原則,不得強行攤派,也不得把保險與救濟、入學、辦證掛鉤。
10,向農村發行報刊,除黨報黨刊外,不準層層分任務、壓指標,除必要的發行費外,不得層層搞回扣。
三,加強領導,強化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力度
1,加強領導。減輕農民負擔由各地黨政一把手負總責、親自抓。龐道沐同志任省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領導小組組長,辦公室設在省政府農村辦。各級黨委、政府也要建立領導負責制,把“減負”工作列為干部的考核目標,今后哪一級、哪一部門,在減輕農民負擔的工作上出了問題,要追究那一級或那一級部門主要領導的責任。
2,改進作風。各級干部一定要改進工作作風,講究工作方法,認真處理好涉及農民負擔的各種問題,要禁止在收取上交的各種違法行為,嚴禁動用公安、刑警、保安、聯防人員,動用槍支、警棍等非法打人抓人和抄家行為。如有違犯,要嚴肅處理。
3,嚴肅法紀。對加重農民負擔的案件,各級紀委、監察部門要會同農民負擔監察部門,嚴肅查處。對惡性案件,要依法依紀從嚴查處,決不姑息。情節嚴重的,不僅要追究當事人和直接領導者的責任,還要追究上一級領導機關的責任。
4,定期督查。各級黨委、人大和政府對有關農民負擔的、法規和政策的落實,要定期監察。今年8月,省里將組織督查組,落實中辦發[1996]6號文件情況進行一次督查,督查情況通報全省。省農民負擔監督管理辦公室與省監察廳聯合成立農民負擔執法監察辦公室,組織協調全省執法監察工作。
5,嚴格管理。以鄉為單位,人均鄉村統籌提留不能超過上年人均純收入5%的限額。具體項目的比例,由鄉鎮自定。災區和貧困地區,今年向農民直接提取的鄉村統籌提留的絕對額,一律不得高于上年。鄉村統籌提留資金一律由鄉鎮農經站統一提取、管理和監督使用,實行“一個漏斗向下”,嚴禁任何部門挪用和截留,更不允許平調到縣使用。對資金使用改“拔付制”為“報賬制”,各鄉鎮每年要向農民公布統籌提留資金和使用情況,接受農民群眾的監督。鄉村統籌提留預算方案具體批后,一律入農民負擔監督上升卡,發給農民,農民持卡上交,對卡外不合理負擔有權拒交,農民有權向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和監察機關舉報;有權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可酌免交或緩交訴訟費;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農民的負擔資金的專項審計。
5,發展生產力。用三年時間支持集體經濟薄弱和鄉村發展生產。增強集體經濟實力,努力從根本上減輕農民負擔。
以上意見,各地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7月底以前向省委、省政府報告執行情況。
(此件發至鄉、鎮級、傳達到黨支部、村委會)
主題詞:減輕農民負擔 意見
中央湖南省委辦公廳
1996年5月31日
第四節
《7,17文件》是保密文件
上文是《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 湘發[1996]第9號文件》,本文件上,還特別注明了:“此件發至鄉、鎮級、傳達到黨支部、村委會”的文件。人民要問:這個文件是否發到了湖南省轄區的鄉鎮級?傳達到了基層的黨支部、村委會呢?為了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再看一個三級政府,關于《減輕農民負擔》的文件——婁發[1996]第24號文件。
“中共婁底地委 婁底地區行署
關于切實加強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意見
婁發[1996]第24號
為了堅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減輕農民負擔的指示精神,根據我區實際情況,地委、行署決定,從現在起到今年年底,全區各級黨委和政府要集中時間、集中精力、集中領導,切實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
一,統一認識,增強作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緊迫性感
農業、農村和農民問題,始終是我國革命和建設的根本問題,關系到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歷史的經驗教訓告訴我們:民心定,天下定,農村穩,天下穩。減輕農民負擔問題,既是經濟問題,又是政治問題、社會問題。各級黨委和政府一定要從講政治、講黨性、講大局的高度,深刻認識減輕農民負擔的重要現實意義和深遠歷史意義,增強作好減負工作的緊迫感和責任感,真正把減負工作當做大事、要事、急事來抓,切實擺到各級黨政領導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上來,采取果斷措施,抓緊抓好抓出成效來。
二,精心組織,下決心抓好減輕農民負擔的工作
這次集中時間抓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總的指導思想和基本要求是:不折不扣地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提出的“約法三章”,即堅決把不合理的負擔項目壓下來,停止一切不符合規定和不切實的集資、攤派項目,暫停審批一切新的收費項目;禁止一切需要農民出錢、出物、出工的達標升級活動;中辦發[1993]10號文件明令取消的項目,任何地方和部門都無權恢復,國務院規定的鄉村統籌提留款不得超過上年農民平均收入的5%的限額。
具體安排,大體分為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政策宣傳,全面調查,重點解剖,澄清底子。時間安排從9月中旬到10月上旬。政策宣傳,主要是向黨政機關干部和群眾進行雙向教育。要聯系各自的思想和工作實際,認真開展討論,吃透文件精神,統一思想認識。在第一階段,各級黨委和政府,要突出抓好調查研究,通過調查研究,全面掌握情況,找準存在的問題,聽取各方面意見,尋求減負治本之策。地、縣、市黨委、政府、人大、政協主要領導,地、縣、市各涉農部門負責人,都要進村入戶,開展訪農問負活動。要從地、縣、市直機關抽調精干力量組成調查組,要分別重點調查2個鄉鎮、20個村、200個農民。要求地、縣、市和各個部門調查在10月上旬都要向地委、行署寫出當前農民負擔調查報告。
第二階段:對照檢查,找準問題,突出重點,切實解決。時間安排在10中旬到11月底。各縣、市要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找出本地在農民負擔方面存在的問題,特別是涉及農部門所存在的問題,縣、市委和縣、市政府要理清解決問題的思路,研究制訂解決問題的措施,集中解決農民反映強烈的負擔問題。
一是要解決亂集資的問題。堅決停止和清理一切不符合規定和不切實際的集資項目,亂集資的要堅決清退給農民。有的未經審批的集資項目已上馬,必須按有關規定補辦審批手續。或經與群眾商定后,改集資為借貸。
二是要解決亂收費的問題。不按規定的收費項目一律取消,已收取的費用一律退還給農民;近規定收費而超標準的也一律退還給農民。
三是要解決亂罰款問題。要認真清理各項罰款,凡違背罰款條例和有關規定的罰款一律退還給農民;凡超標準罰款的超部分一律退給農民。在解決“三亂”問題時,要切實糾正各種錯誤的收費方式和管理方法:如將鄉(鎮)統籌款平調到縣、市及縣以上使用,鄉鎮統籌彌補鄉鎮財政赤字,按人口和田畝平均攤派各種稅費及義務等。各縣、市和政府要認真研究處理“三亂”問題的具體辦法,把工作做細,絕不能圖簡單,搞一刀切。
第三階段:建章建制,規范行為,加強管理,強化監督。時間安排在12月上旬至中旬。各地特別是各鄉鎮要建立和完善農民收費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重點抓好五項制度的建設,即,“三提五統”預決算制度;農民負擔監督卡制度;“三提五統”外的集資收費審批制度;一個漏斗向下,一條鞭收費和管理制度;執法監督、審計公開制度。要通過建章建制,規范收費和管理行為,使收費和管理走上規范化、制度化的軌道。
第四階段:嚴格標準,檢查驗收,總結經驗,表彰先進。
時間安排在12月中旬至月底。這次集中解決農民負擔問題,工作上要從嚴要求,切實抓出成效來,不能敷衍了事,走過場。年底,地、縣、市都要組織力量對減負工作進行檢查驗收。各縣、市要在檢查的基礎上,總結經驗,表彰減負工作抓得了的先進單位。對個別單位領導不重視、工作不得力、減負工作走過場的要補火。全區新聞單位要加大對減負工作的宣傳力度,大力宣傳和總結推廣減負工作的好做法、好經驗。
三,加強領導,確保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順利進行
要嚴格黨政一把手負總責的工作責任制。各級黨政一把手要親自抓,負總責,減輕農民負擔工作落實不好,哪里出了問題,就要追究哪里黨政一把手的責任。各級人大、政協要積極發揮執法監督作用,對減負政策法規落實情況,要進行追蹤調查,督辦落實。同時,要充分發揮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執法監督和參政議政作用。要部門配合,齊抓共管。對部門下達的文件,要認真進行一次清理,凡與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減輕農民負擔、保護農民合法權益的政策法規相悖的,要立即廢止。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自檢、自糾,特別是對造成農村“三亂”的有關部門,要觸及實質深挖根源,自覺堵亂源。對“三亂”現象嚴重,認識不深、態度不好、行動不快的部門單位,要派駐強有力的工作組,幫助整頓。對違紀違法的有關部門和干部,要嚴肅查處。各級政法、紀檢、監察、審計、信訪等執法執紀部門,要堅持原則,強化職能,嚴肅查處涉負案件,決不造就姑息,為減負工作保駕護航。要改進工作作風,講究工作方法。各級領導同志和廣大機關干部要牢固樹立為政清廉、為官安民的思想,切實改進工作作風和工作方法。把減輕農民負擔作為自己的自覺行動,嚴格依法辦事,依法行政。要學會做耐心細致的思想教育工作,非常慎重地處理好涉及農民負擔的各種問題。在涉及到農民出錢、出物、出力的實際工作時,要堅持以政策為準繩,曉之以理,動之以情,決不能方法簡單、態度粗暴,決不允許動用專政工具,動用公安、武警、保安人員,運用槍支、警棒等催收各種上繳款項,絕不允許非法抓人、拷人、關押人。政法部門要認真把好這個關,發現違紀違法人員,要及時從快從嚴查處。要切實加大督查力度。各級督查部門要按黨政機關減負工作的整過部署安排,分階段督查,確保在年內減負工作取得階段性明顯成果。
1996年7月17日 ”
從這個文件可知:湖南省婁底地區是“為了堅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減輕農民負擔的指示精神”而下發的《減輕農民負擔》的文件。這個文件是1996年7月17日下發的。因此,從文件的開頭就能知道:減輕農民負擔工作是“從現在起到今年年底,全區各級黨委和政府要集中時間、集中精力、集中領導,切實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由此可知,1996年7月17日以前,是沒有時間;沒有集中精力;沒有集中領導來做《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也就是說,《減輕農民負擔》政策,從1993年7月22日頒布實施到1996年7月17日前,《減輕農民負擔》工作還停留在省級到地區級政府的過度期之內!只有相關政府官員知道有《減輕農民負擔》這種說法;是根本沒有實際落實到行動的!也就是說:《減輕農民負擔》政策,只在少部分政府官員心里有數!并且,是作為機密進行保密的!廣大農民群眾是根本不知道中央有《減輕農民負擔》的政策!因此,《減輕農民負擔》政策的有關文件,“發至鄉、鎮級、傳達到黨支部、村委會”的話是典型的空話;是忽悠中央政府的官腔!也是富人當家作主的中央政府是只聽官腔,不聽民言的中國特色制度!因此,三甲農民反腐就此而展開。要知反腐詳情,請看第二章:宣傳國家政策 嚴遭政府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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