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所有的西方知識分子都像史沫特萊那樣被輕易洗腦,克里斯蒂娃顯然十分清醒理智,盡管無法直接通過對話來分辨真假,但她基本上能做到運用敏銳的觀察力,對所見所聞保持著機警的質疑和批判。
因此,這本書雖然內容有些散亂,條理不夠清晰,但火花很多,加上作者的西方女權主義視角,依然能夠為我們提供一些有價值的參考。
嚴格說來,這本書當然不是僅僅以婦女與政治的關系為主題;然而,在當時無處不在的政治話語的籠罩下,談論婦女必將談論政治,二者的關系是密不可分融為一體的。
如果我們著眼當下的政治語境來看這個主題,是否會發現,這幾乎已經像是一個偽命題了?“中國婦女”幾時走進“政治”,幾時又從“政治”話題中淡出,這個轉變發生得悄然無聲,我們的母親一輩還在整天吟唱著歌唱祖國的歌謠,贊頌毛主席的偉大,而我們這些七零后八零后們則隨著年齡的漸長,似乎每個人生階段都在做著符合每個人生階段應該做的事:讀書、工作、愛情、生活……政治,似乎已經早已從人生的焦點中退出,在任何一個人生階段,你似乎都找不到它必須存在的理由。
當然,我們中間依然有很多政治上的熱血青年,混得好的,名氣大的,成了“公知”、“意見領袖”;其他的,則是充斥各大論壇的憤憤、五毛、美分黨……
我們也見到很多的公益人士,維quan人士,有的,還被譽為“中國的脊梁”,不曉得他們自己覺得是否擔得起呢?
但不管哪一類政治熱血青年,你跟他/她說“中國婦女”與“中國政治”的必然關系時,他/她們幾乎都會立刻向你投出白眼,“婦女問題是婦女問題,政治問題是政治問題,你怎么能把它們攪和在一塊兒?!”言下之意,政治問題是大問題,婦女問題只是女人自己的小問題,二者簡直就是毫不相干的!
朱迪斯·巴特勒曾說,在強大的話語面前,哪些“是問題”,哪些“不是問題”,哪些問題被視為“真問題”,哪些問題被視為“偽問題”,都被做了限定。女權分子可以在內部肆無忌憚地討論婚姻制度的存廢問題,但一遇到同性戀,這個話題立即成了禁忌——人家還在兢兢業業地為爭取同志結婚而做著“堅苦卓絕的斗爭”,你怎么能說婚姻制度是罪惡的呢?同樣,女權分子也可以大力抨擊性別歧視,抗議官員如何凌辱幼女、丈夫如何打罵妻子,但一遇到“政治”話題,女性的話題就該靠邊站了。
克里斯蒂娃談到:“文革之后中國婦聯似乎進入了夢鄉”(P166),事實上,全體中國女性也與婦聯一同進入了夢鄉。政治是政治,婦女是婦女,談論政治的時候,有什么必要談論婦女?比如我曾聽了著名公知劉瑜女士在“美國的民主”課堂上的錄音,其中有一段原話如下:
“制憲當時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就是誰有資格成為公民的問題,而這個問題實際上就是討論奴隸能否成為公民的問題。 當然,奴隸最后被認為具有五分之三的公民資格?!?
很顯然,在劉瑜的頭腦中,誰有資格成為公民的問題,只涉及白人男性和奴隸。盡管她此前的講課中也提到了女性被認為不具備公民資格,但在分析過程中,她顯然將這一點遺忘,或者理所當然地忽略。是啊,女人,值得一提嗎?
縱觀今日中國,我們看到女人們已經能夠自由自在地讀書、上大學、讀博士,自由戀愛自由結婚,可以工作、經商、做官,甚至成為一呼百應的“公知”——人們將這一切視為理所當然,好像這一切是自然而然發生的,好像從古至今便是如此。
她們何曾回頭看看?不要說回到一百年前,哪怕是回到五十年前三十年前呢?三十年前大量的女童甚至沒有機會讀書,五十年前絕大多數婦女還是文盲,一百年前,女人除了呆在家里生兒育女伺候丈夫侍奉公婆,有時下地種田,幾乎便沒有其他拋頭露面的機會了……
而今天,女人似乎可以享有男人享有的“一切”,而這一切是自然而然發生的嗎??
我發現今天很多知識女性十分回避女權主義這個詞,甚至是避之唯恐不及,這究竟是有意還是無意呢?
而回頭看看一百年前,哪個知識女性不是女權主義者?俗話常說“吃水不忘挖井人”,而今天吃到水的女人們,顯然都把挖井人忘了。
女人的問題僅僅被局限在女人的問題內部來談,超出這個范圍,便被視為不具有“話語合法性”。你問她:民-主是否有性別?她們說這是個偽問題。你問她:公共領域可有女人的份兒?她們覺得這是廢話。
由此,我們不得不回顧一下女人與政治的關系簡史,看一看,究竟是從幾時起,女人的問題被納入政治大問題當中,又從幾時起,女人的問題退縮為僅僅是女人的問題。
幾乎可以說,有關現代政治的討論,就是以“婦女問題”為開端的。
當小腳、辮子、吸鴉片被西方視為中國的三大陋俗時,19世紀末的中國男性知識分子們莫不痛心疾首,作為陋俗之首的“小腳”最先成為批判的靶子,是改造中國的首要任務。不纏足運動所涉及的不止是女人,男性知識分子以不娶小腳女人作為彰顯其現代男性身份的標志之一。同時,他們還認為中國的積貧積弱,正是由于人民的體質衰弱,而造成人民體質衰弱的,恰恰是他們身體不健康的母親。改造中國女性就這樣與振興中國的大背景融合起來。而女人被視為“問題”,這由此開端。
不得不再多說一句,中國男人們的卑鄙,恰恰都是在民族最衰微的時候體現出來,此時他們最擅長把原因推到女人身上。他們不是說父權體制剝奪了女人受教育和經濟獨立的機會,反倒說中國女性就只知道依附男人;不說男人如何霸占三妻四妾,倒說女人如何離了男人不能活。
與這些資產階級清高文人相反,李大釗們在一開始,就將“解放婦女”視為一項重要的政治內容。
他們認為:無產階級要實現解放,就必須從“zhuanzhi和父權結構中解放出來”,而要沖破父權制,家庭無疑是首當其沖的突破口。因此,改變家庭結構,一直是無產階級政黨的一項重要議題。二三十年代的陜北,對當地農民生活產生最大影響的除了土改,就是新的婚姻法的實施。女人們開始大量要求離婚,新的婚姻法甚至規定,為了保障婦女的生活,女人離婚后其前夫仍要支付生活費,直到她經濟獨立。顯然這讓男性農民十分惱火。
當然,無產階級政黨這樣做,除了破除父權制的需要之外,動員婦女參加gm、解放婦女勞動力從而投入生產,也是主要原因。
但不管動機如何,從十九世紀末到二十世紀七十年代末,婦女議題從未離開過政治議題,其大致關系總結如下:
十九世紀末到二十世紀初:改造婦女、解放婦女,為了國家民族獨立與振興;
二十世紀二三十年代到四十年代末:動員婦女參加gm,瓦解父權制家庭結構以實現民---主;
五十年代至七十年代末:男女平等作為新中國的標志之一。
當男女平等被寫進大法,女權運--動的合法性自此被消解,女人從此與政治脫離。但這只是開端。隨后到來的經濟建設思潮、資本主義化,政治話語與老百姓生活開始脫節——一方面,人們的日常生活不再受制于政治指揮,但另一方面,人們對政治開始淡漠,女性尤其失去了政治參與機會。
那么今天呢?套用某名言曰:這時最好的時代,也是最壞的時代。當人們的政治熱情開始重新被點燃,有關女人的議題卻從政治話語中分離。
個中緣由其實顯而易見。今天人們談論政治時所引用的一切話語資源,無不出自男性之手。我要說的是:這些話語資源,對女性來說幾乎是無用的。
用我幼稚的女權主義眼光來看,人類社會的幸福前景只需要一個手段便可以實現:廢除婚姻家庭制度。
如此一來,個體之間可以自由結盟,人類社會由一個個大小不等的或松散或緊密的聯盟構成,自我管理、自由交易;廢除國界,全球人民自由遷徙。所謂世界大同不過如此。
然而,在整個世界操控于男性之手的前提下,實現這一構想遙遙無期。不破除全球范圍內的父權制,什么民· -主、自-由、 平等,全是扯淡。
因此,破除父權制,就是女人們的政治;廢除婚姻家庭制度,就是女人們的政治主張。我們不需要男人認可的“話語合法性”。
追尋中國法律史上的父權蹤跡
公元六世紀,北魏孝明帝時期,發生了一樁宮廷血案:孝明帝的姑姑蘭陵長公主被她的丈夫即駙馬劉輝暴力毆打,腹中胎兒夭折,不久后長公主死去。劉輝畏罪潛逃。
這不是一樁簡單的案子,盡管“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的說法在民間瑯瑯上口,但那只不過是統治者的欺人之詞。
孝明帝即位時只有六歲,總共在位十一年,可想而知這樣一個年輕的小皇帝是難以主持朝政的,因此,政事便由他的母親靈太后就代為打理。宮廷發生這樣一樁血案,死的是前朝皇帝的姊妹和她腹中的孩子,案犯劉輝犯下了“謀反罪”,理應嚴厲懲處——但這只是靈太后一方的看法。此時,作為剛剛打下江山不足百年的鮮卑族,為了摘掉“蠻族”的帽子,正在大力推行儒家化。尚書三公郎中崔纂即是儒家化的推行者之一,作為一個漢人,他代表著正統的儒家倫理。在他看來,根據儒家家族倫理原則,蘭陵長公主腹中夭折的胎兒其最優先和最首要的身份,是其父劉輝的后代。崔纂引用北魏的刑法——《斗律》:“祖父母、父母忿怒,以兵刃殺子孫者五歲刑,毆殺者四歲刑”,指出劉輝殺死自己的孩子不過也就判個四五年徒刑,以謀反罪判死刑顯然過重。
或許在崔纂自己看來,他敢于頂撞朝廷,主持正義,儼然是賢臣的表率。然而,作為女人的靈太后卻不這么看。她先是不顧自己高貴的身份,親臨長公主的葬禮,“哀慟逾恒”,隨后下詔剝奪崔纂的職權,支持崔纂的兩個大臣也被暫停薪水。
對此案的判決以作為女人的靈太后戰勝作為儒家倫理代言人的男性大臣告終。
這個案子,只是千百年來儒家父權倫理步步滲透國家法律之歷程的一個小浪花而已。但據《公主之死》的作者李貞德教授介紹,這件案子在中國法律史上常被提及,尤其是后世儒家法學家立法時常常拿出來辯論的典型案例。
這個案例何以如此典型、如此受關注?
為回答這個問題,我們需要進一步了解儒家倫理原則的主要內容。正如很多歷史學家和中國哲學研究者早已指出的那樣,儒家倫理的核心原則說到底就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級制,而家族和家庭則是實施這一核心原則的基本單位,在此基礎上形成了“家國同構”的統治格局。
將家庭作為社會的基本單位,這是整個世界范圍內的父權結構共同采納的策略,而儒家倫理原則之下的父權社會尤甚。任何一個新生命誕生伊始,在儒家倫理原則之下,她/他就根據自己的出身等級和性別被賦予了不同的身份和地位。對于女性來說,“未嫁從父、既嫁從夫、夫死從子”,她一生的身份不過是女兒、妻子、母親三種。在被儒家父權原則所滲透的國家法律中,作為女兒,一旦被自己的父母殺死,其父母至多不過被判幾年徒刑,更多的情況是不需要付任何代價——溺女慘案在兩千余年中一直在上演;作為妻子,她的丈夫不但可以根據“七出”正大光明地“休”掉她,而且更可以“不貞”之罪將她處死,民間的“浸豬籠”之類正是此類慘劇的寫照。《三國演義》講述了一個農民殺死自己的妻子來招待貴客劉備的恐怖故事,而劉備的表現也不過是“不勝傷感”,絲毫沒有犯罪感,更多的恐怕只是對兄弟的感激之情。即便是作為母親,她也仍未獲得主宰個人生活的資格,夫死之后能不能改嫁,需要夫家家族和兒子來決定。在貞潔觀念盛行的明清時代,即便沒有人來轄制她,單是社會輿論也足以讓一個改嫁的女人無法抬頭做人,魯迅筆下的“祥林嫂”就是千萬個失去做人資格的婦女中的一員。
而對駙馬殺妻一案如何判決的爭論所反映出來的,正是儒家倫理原則應不應該在判案中發揮作用、以及法律應該在多大程度上遵守儒家倫理原則的爭論與較量,或許這是后世儒家立法者繼續批判性地進行引用的主要原因吧。
那么再回頭來看一下今天的中國法律,是否儒家倫理原則已經從法律中消失?關于儒家倫理是否應該作用于法律的爭論是否可告休止?我們通過最近一個月媒體連續報道的兩起殺妻案來回答這個問題。
11月29日,金羊網報道:廣東省某公務員將自己的妻子用鐵錘砸死,并肢解63塊,手段之殘忍令人發指,而法院卻以“因家庭矛盾引發”將如此一起惡性殺人案的案犯予以減刑,僅僅判死緩了事。(http://news.xinhuane
一南一北,一樣的殘忍殺妻,一樣的寬大處理。
我們是不是可以推測:一個男人要想殺死一個女人而無需償命,通過辦理一道簡單的婚姻登記手續,他的目的難道不就輕而易舉地達到了么?!
我們不無失望地看到,在21世紀的今天,在推翻“封建社會”一百余年的“新時代”,儒家倫理原則依然大行其道,依然深深滲透于國家法律當中,行使著庇護男性對女性施暴、殺人的父權職能。依托于婚姻家庭這個基本單位以維護父權和夫權的儒家倫理結構及其本性,兩千年來沒有實質性的改變。事實上,廢止“家暴”這一概念,將婚內暴力與一般故意人身傷害行為一視同仁地對待,這樣的主張在女權主義法學家那里早已提出,無奈法律制定者視若罔聞?;橐雠c家庭,無疑是中國父權制最后的根據地。
在號稱“法制社會”的今天,女人們已不能寄希望于一位掌管朝政大權的靈太后來伸張正義,唯有不斷地批判和反抗日常生活中無處不在的父權文化和觀念,是每一位身處父權統治之中的女性應該做、也能夠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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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wuh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