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哲學的問題意識重新回到半個世紀之前的思想狀況,令人興奮還是沮喪? 歐洲數百年、中國百年來的種種"主義"論爭,伴隨著大大小小的血腥戰爭。冷戰并非口水戰,而是血腥的熱戰,只不過戰場不在蘇、美兩個超級大國,而在越南、柬埔寨、阿富汗。共產主義與資本主義的口水戰和武力競賽剛剛結束,自由主義與民族主義的口水戰和武力競賽乃至熱戰就開場了。在和平主義帶血絲的沙啞呼喊聲中,戰爭不斷向高科技水平升級。人道主義精神變成了這樣的關注:導彈是否能準確命中軍事目標,以免傷及平民。聯合國"維和部隊"本身成了一種諷刺:人類之間的血腥沖突仍然需要軍事強力來克制。人們不得不懷疑人道主義者老生常談的空論,僅有對和平的善良愿望,無異于漠視戰爭中無辜個人的橫死。 當冷戰打得熱烈的時刻,政治哲學家、天主教徒、具有詩人氣質的憲法學及國際法學家家施米特(Carl Schmitt)曾寫到:
這個時代在抹去戰爭與和平的區分的同時,又在制造核殺傷武器:在這樣一個時代,怎么可能停止反思劃分敵友?最大的問題仍然在于限制戰爭;但是,如果戰爭在兩方面都與敵對性的相對化脫不開干系,限制戰爭不是玩世不恭的游戲,就是發動一場狗咬狗的戰爭(dog fight),再不然就是自欺欺人的空談(《政治的概念》1963年版序)。
科索沃之戰再次打碎了戰爭的道義性質,戰爭的正當性背后是政治的正當性問題。
政治的正當性問題是現代性問題。自由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都是啟蒙理性的產物,都要求依據人的自然權利重構國家,盡管這兩種"主義"對自然權利的理解相當不同。保守主義與這兩種"主義"對立,乃是與經驗理性和歷史理性構造的自然狀態及其自然權利的對立。新左派與新保守主義結盟對抗自由主義,看起來是新的思想狀況,其實是很可能是兩個民國(魏瑪民國和中華民國)時期的思想狀況的重現。
自由主義政治哲學和法理學遭到的主要攻擊是:政制統治法理基礎中的道德價值被抽空了。羅爾斯的政治哲學希望修改舊自由主義立場,聲名顯赫的德國法哲學家赫費雖然追隨羅爾斯,卻以為必須果敢地把道德問題納入自由主義政治哲學。令人費解的是,既然赫費仍把實證主義和無政府主義當作自己的主要論敵,又如何可能把被凱爾森剔除的自然法偷運回回來,以便讓自由主義的政治哲學和法理學不至過于道德薄弱?1
沒有面對保守主義政治哲學的尖銳置疑,像Stephen Holms那樣吊兒郎當回擊施米特、施特勞斯、麥金太爾,為自由主義政治哲學補充道德養分的努力,終歸徒勞。
如果魏瑪民國時期在比今天高得多的水平上展開的論爭沒有得到充分認識和清理,當今政治哲學的問題意識可能提高嗎?
施米特其人及其命運
施米特1888年出生在德國西部的一個小鎮,天主教徒,從小喜好文學、藝術、音樂、哲學、神學。在大學獲得法學博士學位后,一邊研究新康德主義法理學,一邊寫論瓦格納的華彩文章。1916年,施米特發表了一部從政治哲學角度論詩人多伯勒的長詩《北極光》的專著,從此開始了其長達半個世紀的政治思想生涯。
1918年至1919年之交,一場德國革命結束了俾斯麥建立的帝制民族國家,自由民主的魏瑪民國在動蕩的時局中倉促形成。對于一些德國知識人來說,魏瑪民國的建立與其說是令人興奮的共和革命的結果,不如說是德國戰敗的民族恥辱的標記。德意志帝國戰敗對關懷國家命運的知識人的刺激,有如甲午戰敗對中國知識人的刺激。在韋伯眼里,1918-1919年之交的德國革命的真正含義乃是"大崩潰"。1919年,韋伯發表了著名的〈政治作為志業〉的演講,為憤怒而又沮喪的德意志精神打了一劑強心針。就在同一年,施米特發表了《政治的浪漫派》(1919),此書和隨后出版的《論專政:從現代主權思想的肇興至無產者的階級斗爭》(1921)奠定了施米特在法學和政治思想史領域的學術地位。1922年,施米特受聘為Bonn大學法學教授。在隨后的十年里,伴隨魏瑪民國動蕩的政治處境和思想混戰,施米特連串發表論著,涉及政治哲學-神學、法理學、思想史:《政治的神學》(1922)、《羅馬天主教與政治形式》(1923)、《議會民主制的思想史狀況》(1923)、《政治的概念》(1927、1932)、《憲法學說》(1928)、《憲法的守護者》(1931)、《合法性與正當性》(1932),對德國思想界乃至魏瑪民國的政局產生了巨大影響,成為與哲人海德格爾、文人惲格爾(Ernst Juengel)齊名的魏瑪民國知識界的思想領袖。國社黨執政那年,施米特獲得柏林大學的教授職位,直到戰后俄軍攻入柏林。與海德格爾不同,施米特不是書齋學者。尤其在魏瑪民國后期,施米特卷入了復雜的現實政治活動,雖然不是天主教中央黨黨員,卻與中央黨高層有密切聯系。在納粹上臺前的動蕩時局中,施米特暗中成為民國中央政府中的改革派首領、反納粹的國防部長施萊歇爾將軍的幕僚。納粹上臺前,屬于魏瑪憲政主要支柱之一的天主教中央黨陣營的施米特對納粹黨一直相當反感,主張民國政府對納粹黨采取強硬的遏制措施。希特勒上臺是魏瑪憲政議會制度軟弱的結果,但在頭幾個月,納粹黨還沒有取代憲政制度施行以黨代政的一黨專政,希特勒不過是民國總理。經過一段時間觀望,本來極為輕蔑希特勒的施米特改變想法,以為有指望通過強勢總理結束一向疲軟的內閣制,實現其直接民主與總統專政相結合的憲政改革構想,扭轉瀕臨分裂的民國政局,逐漸卷入民族社會主義?quot;法律革命",以致被譏為納粹的"桂冠法學家"。然而,由于施米特從前明確的反納粹立場,盡管他得到主管法學界的納粹黨高層的極賞和重用(參與一些重要法案的制定、被任命為高等教育界法學教授納粹黨員協會主席、納粹控制的《法學報》主編),不斷有大學教授中的納粹黨員向黨中央告發施米特是"機會主義者"、"利用黨的力量達到自己的政治目的"。在這樣的處境中,施米特的政治言論日漸納粹意識形態化,并得到賞識他納粹黨高官的保護。1936年,納粹黨衛軍的刊物開始公開批判施米特。施米特意識到,賞識他的納粹黨高官已經無力保他,馬上退出政壇。
施米特在政治上經歷了兩次大起伏。第一次在1935-1936年間,當時,施米特不僅遭到納粹黨刊攻擊,還被蓋世太保監視,以致施米特一時產生過流亡的念頭。因種種原因,施米特沒有流亡,轉而潛心著述,陸續發表了:《霍布斯國家學說中的利維坦》、《國際法的大空間秩序》、《陸地與海洋》等著。第二次在1945-1946年間,施米特在柏林被俄國軍隊拘押,隨后移交美軍。聯軍軍管機關將施米特列為納粹合作者嫌疑犯,拘押一年半。經過聆訊,紐倫堡法庭沒有起訴、而是無罪釋放了施米特。開釋后,施米特已經年近六十,沒有能夠重獲教職,返回自己的家鄉小鎮又潛心著述。幽居家鄉的最初幾年,寫了涉及政治、法學、哲學、宗教、文學的思想筆記《從被虜中得救:出自1945-1947的經驗》和數十萬字的思想日記《語匯;1947-1951年筆記》,完成了二戰期間動筆的專著《歐洲公法的國際法中大地的法》,思想銳氣不減當年。五十年代后期,隨著政治條件日漸寬松,施米特更論著迭出:《四論整個歐洲對柯特的解釋》、《哈姆雷特與赫庫芭:戲劇中時間的突破》、《游擊隊理論》、《政治的神學續篇》等等。 盡管經歷過政治波折,施米特政治思想的影響在德國從來沒有消失過,即便在實際政治領域也如此。五十年代初,德國在美國的監督下訂立波恩基本法時,采納了施米特三十年代(納粹上臺前)的憲法學說中的一些重要觀點,比如:議會多數或人民主權原則也不可更改自由民主憲法中的基本成份;不能給予根本違背憲法中自由民主原則的政黨以議會平等、必須對其實行黨禁等等。至于在思想學術領域的影響,更是如此,德國戰后成長起來的法理學家、哲學家、社會思想家──包括六十年代開始有影響的思想大家,仍與施米特一起思想。2 加達默爾讀到《哈姆雷特或者赫庫芭:時間突破戲劇》后,馬上寫了評論,盡管他似乎沒有搞懂施米特的哈姆雷特研究的思想意圖;3 布魯門貝格的成名著《近代的正當性》相當程度上是以施米特的"政治的神學"為起點的;4 青年哈貝馬斯在其講師資格論文中,則將施米特的論著作為學術權威大量引用。5 從戰后時期到去逝,即便存在巨大的意識形態壓力,仍然不斷有形形色色的知名學者、教授到施米特退居的家鄉小鎮拜訪這位世紀高人:他們中間有保守主義的社會理論家格倫(Arnold Gehlen)、戰后德國社會學的奠基人、施米特早年的學生薛爾斯基(Helmut Schelsky)、漢學家、毛主義者史克爾(Joachim Schickel)、原子物理學家約丹(Pascual Jordan)乃至身為猶太人的政治哲學家、思想史家陶伯斯(Jacob Taubes)。1967年,中國的文革正進入武斗時期,在法國政府中任職的黑格爾-馬克思主義者科耶夫(Alexandre Kojeve)秘密訪問北京。從北京返回歐洲時,科耶夫途經柏林,應邀在西柏林自由大學作報告。陶伯斯問他是否作完報告直接回巴黎,與施米特一直有書信往來的科耶夫說:"不,我要去Plettenberg(施米特幽居的家鄉小鎮),當今德國唯一值得交談的人在那里"。
施米特的寫作生涯長達六十余年(第一篇論著發表于1912年,最后一篇文章發表于1976年)。1985年施米特以九十六歲高齡逝于慕尼黑,成為歐洲現代政治思想史上的超凡魅力人物。然而,蓋棺卻沒有定論,反倒引發激烈的爭議乃至極端對立的思想情緒,與馬基雅維利、盧梭的思想引發的解釋岐義不相上下。冷戰之后,伴隨社群主義和新左派對自由主義的大批判,施米特在北美學界也從所謂納粹的"桂冠法學家"搖身為新左派和新右派都看重的"二十世紀最重要的政治思想家",施米特本人也成了二十世紀政治思想界的一大事件。雖然主要以公法學家身份聞名學界,有"二十世紀的霍布?quot;之稱,據說施米特還代表了德意志民族精神中的一種重要傳統、一類"德意志男人的獨特命運"(小崧巴特語)。無論贊同還是反對,業內人士承認,施米特乃"德國學界在憲法和公法領域最重要的人"(阿倫特語),其論著"最具學識且最富洞見力"(哈耶克語),"如今甚至開始蓋過韋伯的光芒"(〈法蘭克福匯報〉,97年7月11日)。
施米特主要論著概述
研究施米特的論著有不少困難。施米特提出的思想論斷尖銳、獨特、咄咄逼人,思想方式卻又模棱兩可、含糊其辭。不僅如此,施米特著述涉及面相當廣泛,既有相當精深的專業化公法學論著,有又姿肆汪洋的政治哲學-神學論著,還有從哲學-神學和思想史角度專論音樂、詩歌、戲劇的專著,而且大都史、論結合,深諳古典修辭術,文筆優美、簡潔、極富彈性,不時動用深厚的古典文化休養──尤其羅馬帝國的拉丁文化傳統,自造典故、炫耀淵博,學術性與先知性、分析理性與神話詩性、理論觀察與熱情的政治暗示融為一體。施米特的論著大多看起來易讀,沒有康德、黑格爾的艱澀或韋伯、哈貝馬斯的干枯,其實相當費解。 作為文體家,施米特與馬克思不相仲伯,其政治化語言好記、上口、容易成為口號供人在政治斗爭中引用。比如:Die spezifisch politische Unterscheidung, auf welsche sich die politischen Mitive und Handlungen zuruckfuhren lassen, ist die Unterschdung von Freund und Feind (促發政治動機和行動的特別的政治區分就是分清敵友);souveran ist,wer uber den Ausnahmezustand entscheidet(主權就是決斷非常狀態);Diktatur ist der Gegensatz zu Diskussion(專政就是沒有商量余地);Wer Menschheit sagt, will betrugen(哪個講人性就是欺騙)。在中國現代政治文化中,恐怕只有毛澤東的政治語言風格可以與施米特相當。
茲將施米特主要論著按初次出版年序分述如下。 Gesetz und Urteil: Eine Untersuchung zum Problem der Rechtspraxis(《法律與判斷:法律實踐問題研究》,1912),是施米特的學位論文,帶有新康德主義法學色彩,把法律秩序描繪成動力性的靜態系統,隨時整合所有引政治沖突導致的偏離,司法判斷不是主權者意志的奴仆,而是由法律規范訓練出來、按規范形式行事的自主的法官。
Der Wert des Staates und die Bedeutung des Einzelnen(《國家的價值與個人的意義》Tubingen1914 / Munchen 1969),是施米特早年的法學論著,仍然帶有新康德主義法學色彩,甚至從書名看來都還帶有自由主義色彩。 Theodor Daublers "Nordlicht": Drei Studien uber die Elementeden Geist und die Aktualitat des Werkes (《多伯勒的長篇敘事詩"北極光":三論其詩作的要素、精神和現實性》,Munchen1916 / Berlin1991),施米特早年的文化哲學論著,被認為是其思想的真正開端。施米特在1976年發表的最后一篇文章,同樣是論多伯勒的長篇敘事詩"北極光",似乎多伯勒的詩是施米特思想的終身伴侶。
Politische Romantik(《政治的浪漫派》,Munchen / Leipzig 1919初版)乃施米特的成名作,開浪漫主義政治哲學研究之先河,晚近的浪漫主義哲學研究(如伯林)尚不及其所達到的思想深度。1924年,施米特對該著作了"許多──盡管并非傷筋動骨──的改動和擴充"、增添了新的研究文獻,并稱學界的浪漫派研究的新進展(尤其對米勒的政治思想的稱頌)并不足以推翻其基本論斷,此修訂本次年出版(第二版),以后各版均據此修訂版,Berlin1998第六版(中譯見《施米特文集》卷二,馮克利譯,將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
Die Diktatur:Von den Anfangen des modernen Souveranitatsgedankens bis zum proletarischen Klassenkampf(論專政:從現代主權思想的肇興到無產者的階級斗爭)。該書以史帶論,討論了自馬基雅維利以來的專政權學說的歷史緣革,旨在揭示魏瑪憲法的內在困難。本書初版于1921,以后多次再版。施米特分別為1928年Munchen/Leipzig第二版、1964年第三版和1978年第四版寫過序言。論者引用1928年第二版居多,該版除了有些"無關緊要的改動"外,有較長的序言(1964年第三版和1978年第四版的序僅是再版說明),并將備受爭議的〈依據民國憲法48條的民國總統專政〉(Die Diktatur des Reichsprasidenten n.Art. 48 d. Reichsverfassung)一文收作附錄。以后的重印均依據1928年版,但此版實際仍有不少誤植字。1994年,Duncker & Humblot 出版社重新排版,出了校刊本(中譯見《施米特文集》卷三,將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 Politische Theologie - vier Kapitel zur Lehre von der Souveranitat(《政治的神學:主權學說四論》,Munchen / Leipzig1922初版),是施米特在魏瑪民國早期的又一影響巨大的論著。書名雖然帶有"神學"二字,實際并非神學論著,而是法理學論著,帶有很強的論戰性,矛頭指向形式主義法學的代表人物凱爾森,以政治法學批判其純粹法學。但該書又并非與神學沒有一點關系。作者浸淫天主教政治理論傳統很深,書名表示作者仍然堅持這一傳統的有效性。本雅明讀后曾經激動地寫信給施米特,稱要用自己的美學理論為其"政治的神學"作論證。1933年底,也就是納粹剛剛執政那年,施米特對該書作了少許修訂,"涉及與自由主義規范論及其法治國家學說的論爭,只字未動,幾處刪節只涉及某些無關緊要的段落"。以后各版均據此修訂本,最近的重印是Berlin1993(中譯見:《施米特文集》卷一,劉宗坤譯,上海人民版)。
Die geistesgeschichtliche Lage des heutigen Parlamentarismus(《當今議會制的思想史狀況》, Munchen / Leipzig1923,Berlin1996)是施米特批評自由主義民主政制的名作,深入討論了議會民主制的法理學和政治學困難。議會民主制的的法理思想基礎?quot;公共辯論",反對近代絕對主義國家的"國家秘術"論(馬基雅維利),希望通過公共辯論尋求不同政治立場之間的"平衡"或"妥協"。在施米特看來,如果各種政治力量無法達成"平衡"或"妥協",議會民主制就必然陷入危機,何況所謂"公共辯論"通常都是虛假的,大資本的利益集團實際上支配了重大的政治決策。由此可以理解,為什么當今的新左派尤其看重此書(中譯見《施米特文集》卷二,馮克利譯,將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
Romischer Katholozismus und Politische Form(《羅馬天主教與政治形式》,JakobHegner / Hellerau1923初版,Theatiner / 1925二版,Ernst Klett / Stuttgart1984),主要討論羅馬天主教的政治代表制,是施米特論著中最早被譯成英文的小冊子(The Necessity of Politics: An Essay on the Representative Idea in the Church and Modern Europe(trans. E.M. Codd Londeon: Sheed & Ward,1931),1988年這個英譯本經過修訂再版,更名為The Idea of Representation(Washington, dc. 1988)。但這個譯本仍然被認為不牢靠,另一新譯本,書名采用直譯:Roman Catholicism and Political Form(trans. G.L.Ulmen Westport,CT: Greenwood Press1996;中譯見《施米特文集》卷一,劉鋒譯,上海人民版)。
Der Begriff des Politischen(《政治的概念》),是施米特最重要的政治哲學論著,提出了"政治就是劃分敵友"的著名論斷,政治思想史學界公認為二十世紀政治哲學經典文獻。該書版本相當復雜。1927年,施米特應邀在柏林政治學院作了題為"政治的概念"的講演,講稿經擴充隨后刊于〈社會科學與社會政策文庫〉卷58(1927);1928未作改動重刊于題為Probleme der Demokratie(民主問題)的"政治學"叢刊卷5(Berlin-Grundwald);1932年,施米特修訂、擴充,出版了單行本(Munchen/Leipzig),修正了原版中對自由主義政治論的遷就立場,附有一篇批判政治中立化的重要論文〈中立化和非政治化時代〉(共82頁)。一年后,施米特再作修訂,出版單行本(Hamburg1933版),取消了1932年版的附文,修訂貼近納粹意識形,同時受到施特勞斯1932年評注的影響,力圖推進對自由主義思想的批判。
1963年,施米特重印1932年修訂版而非1933年修訂版,撰寫了新序并附加三篇短小的"增補附論",重新收入1933年版取消了的〈中立化和非政治化時代〉。除非涉及具體的細節,論者通常引用1932年版(兩個英譯本均依據此版)或1963年的重印本(中譯見:《施米特文集》卷一,劉宗坤、吳增定譯,上海人民版)。 Verfassungslehre(《憲法學說》,Munchen / Leipzig1928 / Berlin1993)是施米特最據學術份量、篇幅也最大的憲法學論著,以對魏瑪憲法的解釋和研究為基調,深入討論了憲法這一現代國家立身之本的基本問題,如今已經被學界公認為憲法學史上的重要論著。
Das Zeitalter der Neutralisierungen und Entpolitisierungen(〈中立化和非政治化時代〉)是一篇論文。1929年,施米特在巴塞羅納作題為Die europaische Kultur im Zwischenstadium der Neutralisierung(中立化中間階段中的歐洲文化)的報告,同年在〈歐洲評論〉上發表,1932年經修訂后改為現題收入《政治的概念》第二版(1932)。此文乃施米特的歷史哲學綱要,不僅施米特本人十分看重,也是研究者經常涉及的基本文本,可以與海德格爾在該文刊行近十年后發表的〈世界圖景的時代〉一文對勘(中譯見:《施米特文集》卷一,劉宗坤譯,上海人民版)。
Der Huter der Verfassung(《憲法的守護者》,Leipzig1931 / Berlin 1985)篇幅不大,但在當時影響極廣,針對魏瑪憲政的困頓,施米特提出了自己的解決方案。
Legalitat und Legitimitat(《合法性與正當性》,Munchen & Leibzig1932 / Berlin1993)與《憲法的守護者》一樣,篇幅不大,但在當時影響極廣,如今已成為二十世紀憲法學的經典文本。這篇文章批評凱爾森的實證主義法學,敏銳地看到形式民主的危險性。主張對反自由民主憲法的政黨實行黨禁,就是在這部小冊子中提出了的。這篇長文有兩個版本,一是自1932年以來多次重印的單行本,另一個版本是五十年代收入《憲法法文集》的文本,施米特為此加了"跋"(單行本中無),說這篇文章證明自己在納粹上臺前已經警告:如果給那些根本就反對魏瑪憲法的政黨以議會民主的平等,無異于民主憲政的自殺。言下之意,如果當初的民國中央政府聽從他的警告,對納粹黨施行黨禁,哪會有后來的民族災難(中譯見《施米特文集》卷二,李秋零譯,將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
Staat,Bewegung,Volk - Die Dreigliederung der politischen Einheit(《國家、運動、人民:政治統一體的三個肢體》,Hamburg1933),是施米特在納粹上臺后出版的第一部論著,通常以為是施米特開始投靠納粹政治的明證,實際上,施米特企圖借納粹意識形態論述自己從前的觀點。
Staatsgefuge und Zusammenbruch des zweiten Reiches - Der Sieg des Burgers uber den Soldaten(《國家架構與第二帝國的崩潰:市民戰勝士兵》,Hamburg1934),是施米特在納粹上臺后出版的第二部論著,性質與前一本書相同,仍然想借納粹黨的統治恢復傳統的君主政制。
Uber die drei Arten des rechtswissenschaftlichen Denken(《法學思想的三種類型》,Hamburg1934 / Berlin 1993),是施米特在納粹上臺后出版的第三部論著,雖然納粹意識形態的痕跡日漸明顯,施米特的主要論敵仍然是實證主義法學。
Der Leviathan in der Staatslehre von Thomas Hobbes - Sinn und Fehlschlag eines politischen Symbols (《霍布斯國家學說中的利維坦:一個政治符號的意義和失敗》,Hamburg1938,Ernst Klett / Stuttgart1982),是施米特被迫退出納粹黨控制的法學界后寫的第一部學術論著,回到了二十年代至三十年代初思考的政治哲學-神學問題通書充滿曲筆,不僅是霍布斯研究史上的一個里程碑,亦是施米特政治哲學的重要論著。1982年,Gunter Maschke重新編輯,收入了施米特在1965年在Staat(國家)學刊上發表的一篇書評,分別評論了英國學者F.G.Hood、新教神學家(巴特的學生)Dietrich Braun和天主教教會法學家Hans Barion的霍布斯研究(值得注意的是,施米特沒有評論施特勞斯的霍布斯研究);Gunter Maschke還寫了長篇編者后記。
立場和概念:Positionen und Begriffe im Kampf mit Weimar - Genf - Versailles: 1923 bis 1939(《1923-1939年間與魏瑪、日內瓦、凡爾賽斗爭中的立場和概念》,Hamburg1940/ Berlin 1994),是施米特身前自編的唯一兩部文集之一,以1923年至1939年給報刊寫的時論文章為主,其中自然包括支持納粹的法律革命的文章(如臭名昭著的〈領袖守護法律〉一文),因此,施米特身前沒有重印這部文集(中譯本將由上海三聯書店出版,朱雁冰譯)。
Volkerrechtliche Grossraumordnung mit Interventionsverbot fur raumfremde Machte(《禁止外部空間權力干涉的國際法大空間秩序》,Hamburg1941 / Berlin 1991),是施米特在二戰爆發后對國際法問題的法理學思考,紐倫堡法庭曾經以此為證據懷疑施米特參與為納粹的"大空間"理論造勢,施米特在聆詢時對此斷然否認。
Land und Meer: Eine weltgeschichtliche Betrachtung (《陸地與海洋:世界史的觀察》,Leipzig1942,Ernst Klett / Stuttgart1984),以給女兒講故事的形式,從法理學角度論述歐洲近代歷史:海洋象征英美海洋國家及其法理傳統,陸地象征歐陸國家及其法理傳統,近代以來的歷史就是海洋力圖征服陸地的歷史。看起來,施米特似乎在為納粹德國反抗英美法的世界霸權提供歷史哲學的解釋,實際上施米特要說的是,海洋與大陸分別代表兩種法理和政治傳統,兩者之間的差異具有人類學的根源,戰爭并不能消除這種差異。 Ex Captivitate Salus: Erfahrungen der Zeit 1945-1947(《從被虜中得救:1945-1947年的時代經驗》,Koln1950),是施米特被國際法庭開釋后回到家鄉幽居最初兩年間寫的帶雜憶性質的思想筆記。
Der Nomos der Erde im Volkerrecht des Jus Publicum Europaeum(《歐洲公法的國際法中大地的法》,Koln1950/ Berlin 1997),是施米特在國際法方面的重要論著,將其在二戰期間所思考的海洋與陸地的歷史沖突上升為法理學論題,提出"大地的法"這一概念為歐洲的國際法傳統辯護。本書與早年的《憲法學說》合壁,施米特便形成了自己完整的公法理論。
Donoso Cortes in gesamteuropaischer Interpretation: Vier Aufsatze(《四論整個歐洲對柯特的解釋》,Koln1950)。柯特是十九世紀末期著名的西班牙外交官、天主教保守主義政治哲學的代表,對施米特一生的思想影響甚大。在早年的政治哲學-神學論著中,施米特一再引征柯特,二十年代還寫過柯特專論的文章。施米特在晚年重新回到柯特,明顯有意傳承天主教保守主義政治思想統緒。思想史家們承認,如果不是施米特對柯特的旁衍發皇,柯特很可能就被歷史遺忘了。 Hamlet oder Hekuba - Der Einbruch der Zeit in das Spiel(《哈姆雷特或者赫庫芭:時間突破戲劇》,Dusseldorf/Koln1956)是一部奇特的論著,其意圖究竟是什么,頗為費解。表面看來,該書討論的是哈姆雷特著名的"猶豫"與女性的關系,但施米特是政治哲學-神學家、公法學家,對文學作品(比如多伯勒的長詩"北極光")的解釋,無不帶有政治思想的意圖。加達默爾從美學角度來評論這部論著,顯然不得要領。
Verfassungsrechtliche Aussatze aus den Jahren 1924-1954 (《憲法法文集:1924-1954》, Berlin1953 / 1985),是施米特身前自編的另一部文集,收集了自己三十年間所寫的憲法學論文。文章大致按編年派序,分四部分:第一部分題為是"出發狀況",第二部分題為"憲法的守護者及其憲法法的保障問題",第三部分題為"例外狀態與內戰狀況",第四部分題為"一般論文"(Allgemeines)。十分清楚,施米特的憲法學是緊密圍繞魏瑪憲法的歷史命運和現實處境而展開的,是對這一曾被譽為世界上"最完美的憲法"的批判性思考。同樣相當清楚的是,施米特根本上是要維護、鞏固、而非推翻自由民主的魏瑪憲法。
Die Tyrannei der Werte: Uberlegungen eines Juristen zur Wert-Philosophie(《價值的僭主:一個法學家對價值哲學的思考》,Kohlhammer / Stuttgart1960)是施米特的一篇討論價值哲學的論文,寫于五十年代中期。當時施米特的處境不佳,由施米特自費單行出版。1960年,著名的新教神學家云格爾和一位頗有學識的出版家受施米特這篇論文激發,寫了評論文章,與施米特的論文合在一起,由新教的Kohlhammer出版社印行,施米特為自己的論文加寫了前記(中譯見《道風》,16(2002),朱雁冰譯)。
Theorie des Partisanen: Zwischenbemerkung zum Begriff des Politischen(《游擊隊理論:政治的概念附識》,Berlin1963/1995)。施米特在前言中說,該書不是關于"政治的概念"已經寫過的一些"增補附論"一類東西,而是獨立的論文。該書從十九世紀源于西班牙的游擊戰講到列寧、毛澤東對游擊戰理論的天才發展,讀起來饒有興味。為什么施米特對游擊隊感興趣?游擊隊的特征是:依托鄉土抵抗外敵、打仗不講規矩、靈活機動、善于識別實際的敵人,凡此種種特性,恰恰為施米特劃分敵友的政治論、陸地與海洋對抗的國際大空間論及其正當性對抗合法性的公法學說提供了強有力的左證,所以稱為"政治的概念附識",堪稱一部獨特的政治哲學論著(中譯見《施米特文集》卷一,朱雁冰譯,上海人民版)。
Politische Theologie II - Die Legende von der Erledigung jeder Politischen Theologie(《政治的神學續篇:取消所有政治神學的傳說》,Berlin1970)。嚴格說來,施米特的所有政治論著和法學論著都帶有神學痕跡,以至于有"法學的神學家"之稱。堅持從神學的立場來看待政治和公法學(憲法和國際法)問題,就是所謂"政治的神學"。早年與施米特關系密切的新教神學家佩特森起初與施米特的立場相近,堅持神學對現代政治-法學的有效性;后來──也就是在納粹上臺后,佩特森改變立場,轉而攻擊施米?quot;政治的神學"的提法,主張取消神學的"政治"思考方式,引發了學界后來一系列對"政治的神學"或神學的法理學-政治學的批判。施米特在晚年(1970)寫了《政治的神學續篇:關于取消一切政治神學的傳說》作答,對種種批判提出了反批判。這篇論文與1922年《政治的神學》在風格上有一個共同點:具有強烈的論戰色彩,直接針對當時一些有影響的政治哲學、法理學觀念,為神學的"政治"思考方式辯護,關鍵論題仍然是:如何理解"政治"(中譯見《施米特文集》卷一,吳增定譯,上海人民版)。
Glossarium: Aufzeichnungen der Jahre 1947-1951(《語匯:1947-1951筆記》, E.Freiherr von Medem編,Berlin1991)是施米特續《從被虜中得救》之后寫的又一部帶雜憶性質的日記體思想筆記,三百余頁,涉及對許多歷史上和同時代的人物的評論。施米特喜歡用古拉丁詞,就像章太炎喜歡用三國前的字。Glossarium是由希臘語變來的古拉丁詞,意為"語詞匯編"。本書雖然早已經寫成,但施米特身前沒有出版,去逝后經人整理、編輯,出版后為施米特研究帶來巨大沖擊。
Joachim Schickel Gesprache mit Carl Schmitt(《什克爾與施米特對談》,Merve Verlag Berlin1993)。什克爾(Joachim Schickel)是位漢學家、記者、毛主義者,毛澤東詩詞的德文譯者。1968年正當中國的"文化大革命"進行得熱火朝天時,什克爾多次訪問施米特,從游擊隊理論中的毛澤東思想談到政治哲學問題,以及施米特與其早年友人Hugo Ball的關系。本書在施米特去逝八年后才出版,由訪談錄和什克爾的訪談筆記兩部分構成,什克爾附加詳注。
Staat,Grossraum,Nomos:Arbeiten aus den Jahren 1916-1969(《國家、大空間、法:1916-1969文集》,Gunter Maschke編,Berlin1995),是迄今為止除施米特自己編訂的兩部文集之外由他人選編的文集,既非像《立場與概念》那樣偏重時論文,也不像《憲法法文集》那樣偏重某個專門領域,而是顧及到憲法學說、政治學說、國際法學說、思想史等多方面,編輯體例與《憲法法文集》相同,分為四部分,但基本上按編年順序(時間跨度五十余年)。四個部分的分題是:1、憲法與專政,2、政治與理念,3、大空間與國際法,4、圍繞大地的法;共收入39篇文章,選材精當,反映了施米特一生思想的發展軌跡(中譯本將由上海三聯書店出版)。盡管如此,沒有收入文集的重要文章實際還不在少數。
Ernst Junger - Carl Schmitt Briefe 1930-1983(《惲格爾-施米特書簡:1930-1983》,Helmut Kiesel編,Klett-Cotta/Stuttgart1999)收集了這兩位德國現代思想史和政治史上最有爭議的人物長達五十多年的通信。惲格爾是文人,以語言料峭、思想恢奇的小品、散文著稱,迷倒好幾代德國知識人,堪稱文人界中的國魂代表,或者說是德國的魯迅也可以。 6
Antworten in Nurnberg (《鈕倫堡的回答》,Berlin2000) 由法學史家Helmut Quaritsch編輯,收入了施米特在鈕倫堡國際法庭的三次聆訊紀錄和四篇陳詞,編者還寫了長篇評注。施米特與納粹政權的關系,是施米特研究中爭議極大的問題,本書的材料實際是施米特在國際法庭調察、聆訊期間的自辯辭。根據調察結果、相當程度上也根據施米特的自辯,國際法庭沒有將施米特列為希特勒戰爭罪犯集團成員。但作為法學史家,編者的意圖不是為了再次證明施米特與納粹政權沒有同伙關系,而是要用施米特的自我辯護推翻這樣的傳說:紐倫堡國際法庭的審判是國際法史上的一次輝煌勝利。編者的長篇評注力圖說明,紐倫堡審判所依據的原則在國際法史上無先例可循,沒有、而且也不可能成為未來的國際審判緣引的判例,人類還沒有找到世界公認的國際法的正義原則。
施米特研究基本文獻概述
盡管施米特在戰后德國的影響從來沒有消失過, 施米特論著(尤其散見在各種雜志上的文章)的收集、整理、編輯,未見周全。施米特早年的論著,在多家不同的出版社出版。九十年代以來,與施米特早就有私交的柏林Duncker & Humblot出版社開始重印其早年的主要論著,斯圖加特Ernst Klett出版社也重印了若干種,但仍然有一些論著未見重印。Piet Tommisien在五十年代開始收集、編輯施米特散見的文稿和同時代人的反應、回憶等等,主編 SCHMITTIANA:Beitrage zu Leben und Werk Carl Schmitts(《施米特生平與著作文獻》),由Duncker & Humblot出版社印行,至1996年已經出版五卷。
最早的施米特評傳出自美國學者Joseph W. Bendersky之筆──Carl Schmitt: Theorist for the Reich(《民國的理論家:施米特》,Princeton Uni.1983),迄今仍然以詳實的記敘占據重要的文獻地位。九十年代,Paul Noack的Carl Schmitt: eine Biographie (《施米特傳》, Berlin1993)和以文獻豐富著稱的Andreas Koenen的Fall Carl Schmitt: Sein Aufstieg zum "Kronjuristen des Dritten Reiches"(《施米特事件:崛起為"第三帝國的桂冠法學家"》,Darmstadt1995),進一步豐富了施米特的傳記材料,尤其詳加考證施米特在1933年前后的政治生活,力圖澄清施米特與納粹政權的關系問題。盡管如此,施米特傳記研究仍有極大開掘余地。據說,迄今仍有一萬七千封施米特往來書信沒有解讀;施米特有記日記的習慣,少有中斷Dusseldorf的國家檔案館(das Hauptstaatsarchiv)保存了五百檔案箱(Archivkartons)施米特文獻,其中相當部分是施米特自二十年代后期以來的日記,這些日記大部分還沒有被用于傳記研究。近年有史家研讀了其中三十年代初的日記,對于施米特在納粹上臺前的政治活動又有了新的看法。7 Gopal Balakrishnan的The Enemy: An Intellectual Portrait of Carl Schmitt(《敵人:施米特思想評傳》,Verso / London 2000)是迄今為止最新的施米特評傳英文著述,作者屬于新左派,致謝時首先感謝Perry Anderson。書中的傳記材料完全依據已經出版的上述三部評傳,作者偏重對施米特思想的新左派式的解析。
另一部值得提到的施米特思想評傳是Nicolaus Sombart,Die deutschen Manner und ihre Feinde: Carl Schmitt - ein deutsches Schicksal zwischen Mannerbund und Matriarchatsmythos(《德意志男人及其敵人:男人聯盟與女權制神話之間的德意志命運-施米特》,Frankfurt/Main1997)。作者是著名社會學家松巴特(Werner Sombart)的兒子,其父與施米特曾長期在伯林大學共事,因而作者從小就認識施米特。這部評傳見解獨到、帶有強烈批判性,在德國流傳很廣,非專業人士通常從這部書來認識施米特。但小松巴特的評述個人色彩太強,以至該書很少被專業學界引用。 英美學界到八十年代才開始關注施米特。戰后的冷戰時代,由于施米特與納粹的關系,施米特研究在英語學界一直屬于意識形態禁區。1987年出版的《布萊克政治百科全書》還沒有給予施米特條目足夠的篇幅,那個時候,施米特主要著作的大舉英譯才剛開始。施米特論著最早的英譯本是《羅馬天主教與政治形式》(1931),譯者是英國的天主教學者,可見,當時注意到施米特論著的,也并非英美政治哲學、法學界的人士。四十年代后期,施米特有一篇短文被譯成英文(Politics: The Struggle with the Enemy,見 William Ebenstein編:Man and the State,New York1947,頁299-302),以外再沒有見到施米特論著的英譯,直到1976年《政治的概念》有了英譯本(New Brunswick,1996修訂再版)。
1985年施米特去逝后,歐美學界出現施米特研究熱。但施米特研究熱的出現,與施米特去逝實際沒有什么關系,倒與冷戰時期的終結相關。因此,施米特研究應該劃分為兩個時期,以八十年代中期為斷。86年至96年間,據說德國幾乎每個月有一部研究施米特的論著出版,涉及憲法、國際法、現代政治思想史、國家理論、政治哲學和政治神學。施米特在世時,德語學界并非沒有人研究其思想,但大都局限在法理學領域或糾纏于施米特的納粹事件。新的研究感興趣的不再是施米特的政治失足和局限于法理學、政治理論,而是更為廣泛的政治哲學問題。德國的施米特研究熱可能與與德國經濟奇跡之后的國家意識相關:青年一代思想者抑制不住要考慮德國在新的國際政治格局中的政治領導權問題,對當今德國沒有政治的強勢權力的政治現實不滿。 英美學界最早研究施米特的是右派思想史家Georg Schwab,但他介紹施米特的英語論著The Challenge of Exception: An Introduction to the Political Ideals of Carl Schmitt between 1921 and 1936(《例外的挑戰:1921年至1936年間施米特的政治思想引論》)是在德國出版的,十多年后才在美國出版(Berlin1970,New York1989修訂再版)。1985至1986年間,美國麻省理工大學出版社(MIT Press)連續推出了《政治的神學》、《當今議會制的思想史狀況》(英譯本名為《議會民主制的危機》)、《政治的浪漫派》的英譯本。
Georg Schwab的施米特研究是在冷戰時期完成的,右派政治理論家從來沒有對施米特的政治思想失去敬意和關注完全可以理解,因為施米特向來被看作右翼政治思想的代表。八十年代中期,新左派理論家忽然顯得比右派理論家更熱衷復興施米特,英美學界的施米特研究熱與社群主義發起新一輪自由主義大批判幾乎同時興起,恐怕不是湊巧,抨擊自由主義政治理念的所謂中立性恰是社群主義的重點之一。8 著名的左派學刊Telos在1987編輯了一期施米特專號,以后多次發表施米特文章的英譯和注釋,主張從施米特學習對自由主義的批判。 9
新左派和新右派理論家與自由主義政治理論家看待施米特的政治-法學理論的思想立場明顯不同,各派政治思想的精神界限并沒有模糊。有人說,如今左派、右派的卷標已經過時,從英語學界對施米特思想的評價來看,可能是謠言。自由主義政治理論家把施米特看作"自覺擁抱惡的人"(Holms語), 聲稱對于施米特的政治理論"絕不能讓步"(薩托利語)。10 哈伯馬斯在評施米特的《議會民主制的思想史狀況》英譯本時,對英語思想界的施米特熱表示驚愕。這位年青時曾受施米特論著影響的法蘭克福學派后裔警告:施米特雖然觸及到議會民主制的一些要害,但法國和英語國家的后現代論者與施米特聯手,自由主義的災難可能重臨。哈伯馬斯告誡左派知識人不要去填充施米特的法西斯主義群眾民主理論與馬克思主義人民民主理論的鴻溝。民主憲政不能與公共辯論的過程分離,自由主義憲政強調的意見和普通意志的一般形式,對于公共辯論是必不可少的。施米特把民主從自由主義假定的抽象人性分離出來,民主必然附屬于在人民歡呼的獨裁者領導下的民族同一體,把民主引向法西斯主義的Fuhrer-demokratie(領袖民主)。11 可以看出,八十年代以來的施米特研究,是冷戰后新的政治思想論爭的反映。事實上,英語學界的施米特研究無不將施米特參與的魏瑪憲政論爭與當今的政制論爭聯系起來,將歐陸的政治思想問題與英語世界的政治思想問題聯系起來。
八十年代末,施米特研究已經相當國際化。至1997年,《政治的概念》被譯成了十五種語文,《政治的神學》被譯成了十三種語文,《當今議會制的思想史狀況》被譯成了八種語文,施米特研究則牽動了哲學、法學、社會學、神學、思想史等相當廣泛的領域。施米特成了思想的幅射光束,被研究者門用來比較歐洲近代思想史上的各種思想大家:比如與普勒斯尼比較,Rudiger Kramme,Helmuth Pressner und Carl Schmitt: Eine historische Fallstudie zum Verhaltnis von Anthropologie und Politik in der duetschen Philosophie der zwanziger Jahre(《普勒斯納與施米特:二十年代德國哲學中人類學與政治學之關系的個案研究》,Berlin 1989);與黑格爾比較,Reinhard Mehring,Pathetisches Denken-- Carl Schmitts Denkweg am Leitfaden Hegels: Katholische Grundstellung und antimarxstische Hegelstrategie(《泛神論思想──黑格爾思想主導中的施米特思想之路》,Berlin1989);與哈貝馬斯比較,Hartmuty Becker,Die Parlamenttarismuskritik bei Carl Schmitt und Jurgen Habermas(《施米特和哈貝馬斯對議會民主制的批判》,Berlin 1994);與卡爾、巴特比較,Mathias Eichhom,es wird regiert! Der Staat im Denken Karl Barths und Carl Schmitts in den Jahren 1919 bis 1938(《就要統治!1919-1938年間巴特和施米特關于國家的思想》,Berlin1994)。與霍布斯和韋伯的比較尤其值得重視:Gershon Weiler,From Absolutism to Totalitarianism:Carl Schmitt on Thomas Hobbes(《從絕對主義到全權主義》,Colorado1994);Gary L.Ulmen,Politischer Mehrwert: Eine Studie uber Max Weber und Carl Schmitt(《政治的剩余價值:韋伯與施米特研究》,Weinheim1991)。晚近,后現代派思想家也加入了施米特熱,將施米特與福科、德婁茨(Gilles Deleuzes)、瓜塔尼(Felix Guattaris)等扯在一起,以所謂占有身體、而非占有空間的生物-權力論來解讀施米特,施米特儼然成了后現代政治哲學的祖師。12 九十年代,德里達也參與解讀施米特論著。
最早研究施米特的漢語學者,是曾任教臺灣大學、現為大法官的吳庚。七十年代留學德國時,吳庚同時研究韋伯和施米特,回臺灣后出版的《政治的新浪漫主義:卡爾、史密特政治哲學之研究》(臺北:五南版,1981),對施米特的法理學思想作了扼要、清晰的論析,稱其思想的特征是"新浪漫主義"。由于成書于七十年代末(引用研究文獻至1978年),加之,作者的專業是法理學,在視野和深度兩方面都有相當局限。 據說日本學界早在二十年代就有學者介紹施米特,從此一路跟進,戰后中斷過一段時期,六十年代出現施米特研究的新潮,施米特的主要著作都有日文譯本。但研究施米特思想的主要是法學界,具體情形和當今進展如何不詳。
施米特故事的各種講法
前文提到,對施米特政治思想的解釋,學界有很大的岐議,但基本上可以分為左派、右派和自由派的解釋立場,下面列舉幾部專著略予說明,供研究者參考。
Renato Cristi的Carl Schmitt and authoritarian liberalism: strong state,free economy(《施米特與權威自由主義:強國家、自由經濟》,Cardiff,1998)是保守自由主義的施米特解釋的代表。作者以為,施米特的基本思想是:強國家、自由經濟,其論據是1932年11月興登堡接受帕本辭去總理職后第六天,施米特發表的納粹上臺前最后一篇時文:"致魯爾鋼鐵工業家協會(因名稱太長而稱"長名協會"Langnamverein)的公開信",正式發表時題為〈強國家與健康經濟〉(Starker Staat und gesunde Wirtschaft)(現收入《國家、大空間、法》),以此展開對施米特整個思想的解釋。施米特在公開信中呼吁工業巨頭們放心,強權國家的政治方案要重建國內的統一秩序,防止內戰,以便對付國家的敵人,絕不會妨礙或干預他們要求的自由市場經濟。事實上,國家的強權恰恰需要自由的市場經濟來支持。在魏瑪民國的最后三年里,施米特一直致力鞏固魏瑪憲制,只要它成為強國家式的憲制。 作者論證說,按古典自由主義的看法,強國家與自由經濟不兼容,不可能同時主張強的國家主權和自由的公民社會。但施米特認為這是可能的,前提是區分主權的實體和運作(施米特緣引中世紀神學家D'Ailly和Gerson的主權理論來支撐自己的論點)。這種區分的含義是:國家主權的運作在法律上受到規約和限制(法治),而這一主權的全能實體則不受限制,它處于隱伏狀態,在例外的緊急狀態中才啟用。盡管施米特只是在魏瑪早期提到這種區分,至少表明他對強國家的理解并非等于不要法治秩序和自由的公民社會。
作者還提請注意施米特的憲政主張所產生的歷史背景,這就是德國在一次歐戰后的弱國家狀態,革命廢除了君主式的道統性,國家成了一盤散沙。施米特追隨霍布斯,相信只有能作出強有力的決策的國家才能宣戰,而國家是否強有力的證明在于能否決定敵友,保持敵友界限的張力。一旦國際政治秩序穩定,國內政治處于規范狀態,國家主權就可以依法運作,立法國家的規范性就可以代替例外狀態中的raison d'etat(國家理由)──絕對王權的政治理由。問題是,當時德國所處的恰恰是(國際和國內政治秩序的)非常狀態,只有那些無視政治現實的人才會幼稚地相信,國家制度能僅僅靠法治的合法性秩序來維持,無需實質的專政權力。施米特攻擊的正是這種相信法治的合法性足以的幼稚的自由主義,而成熟的自由主義應是既維護公民社會,同時承認主權國家中政治專政的必要。這就是所謂保守的或權威的自由主義,用韋伯的話說,是"政治成熟的"自由主義。
施米特在納粹時期曾使用"權威自由主義"這一述詞來概括十九世紀流行的憲政制度,但其用法是否定性的(參《立場與概念》,頁231)。因為,施米特以為民族社會主義帝制已經能夠更好地表達這個舊的提法。納粹時期的施米特思想僅是其魏瑪時期的思想實踐的一個短暫插曲,并不足以說明他改變了對于自由的市民社會的觀點。為了證明自己的論點,Cristi用了整整一章具體分析施米特從1932年11月到1933年4月的半年間思想的具體轉變──從反對納粹執政到投身納粹政治,細致解讀〈強國家與健康經濟〉一文,考究三月24日民國議會頒布"授權法案"后施米特寫的法學評注和四月7日施米特撰文從法學上解釋"國家總督法案"時的具體想法。Cristi 得出的結論是:"強國家、自由經濟"不僅是理解施米特的國家和憲政學說的關鍵,也是理解其投身民族社會主義革命的關鍵。
如果不是這樣,如何解釋施米特主張改良、而不是廢除議會民主憲政?如果審慎辨析施米特對自由主義的批判,據Cristi說,可以發現施米特的批判純粹是政治論的,而不是價值論的:即自由主義的政治中立化無法保障國家的政治同一,以便國家成為一體反對國家的敵人。施米特的真正論敵其實不是自由主義的價值理念,而是非驢非馬的自由民主政制。以個人主義和多元主義的自由價值為政制基礎,必然削弱國家的治理權威,哪里還談得上決斷國家的敵人。對于施米特來說,自由主義既不是政治形式,也不是國家形式,而是一種價值觀。只有民主政體、貴族政體、君主政體的類型,而沒有什么自由政體一說。自由的市民社會不僅可以體現在民主制中,也可以體現在君主制和貴族制中。把憲政搞成自由主義的法治形式,根本誤解了政治形式的實質。施米特的決斷論的含義是協調或并置政治原則和自由原則,強決策的國家并不縮減任何市民社會的自由成份。純粹法學的自由主義憲政觀念過于理想化,認識不到其中仍然存在國家的主權問題,自由的法治仍然必然表現為政治的專權。看不到自由主義國家中的政治(劃分敵友)現實,要么是幼稚的,要么是自欺欺人。 作者的結論是:施米特并非那些簡單化的批評家描繪的極端反自由主義,即便施米特的確使魏瑪民國的合法性憲政秩序相對化了,仍然與魏瑪憲政的現實妥協,策略性地承認自由主義政制。《議會民主論的思想史狀況》明顯主張改良而非廢除魏瑪的議會民主,通過區分自由與民主,為穩定同質的政治秩序保留足夠的空間。施米特對自由與民主的區分完全不像哈貝馬斯所擔心的那樣是實質性的,而僅是功能性的。施米特要阻止的是出現純粹自由的民主政治,民主程序的意義僅在于選舉有代表作用的官員(頁16)。施米特有條件地認可魏瑪憲政,乃因為在他看來,魏瑪憲法其實可以提供一種政治的status mixtus(混合國家)形式,把全民投票的直接民主制與個人專政權力(這體現在憲法48條賦予總統的專制權力)結合起來。自由主義只能是各種政治力量和形式的平衡劑,使國家成為一種混合國家。《憲法學說》通過對魏瑪憲法的系統解釋,闡釋了這種混合國家的主權論:混合國家決定了混合憲政──法治與政治要素(即專政)的平衡,"現代自由的法治國家的憲政實際上都是混合的憲政"(參《憲法學說》,頁200)。施米特意識到對魏瑪憲政持堅硬對抗態度是無用的,可以有限度地接受魏瑪憲政。關鍵在于,國家主權在專制的總統,而不是在有制憲權的全國人民立法議會。調和自由主義與政治的保守主義的途徑之一是區分自由與民主,這相當于黑格爾同時肯定自由的市民社會與保守的國家,拒絕大眾的政治主權。 無論施米特思想在各個時期有什么樣的變調,據作者說,保守的自由主義都是其不變的立場。這一立場的要點是元法律觀,即法律和憲政的具體秩序形式要以實質的同一價值為基礎。施米特主張靠一種形而上學的共同體價值把正當性與法律秩序的區分連接起來,把專權的實體與專權的運作連接起來,以及提出絕對的憲法和立憲權、政治的觀念、人民運動的觀念,都是要對抗法律實證主義沒有實質價值基礎的純粹國家觀,這并不等于全盤否定自由主義的價值觀。施米特的保守主義理論是對德國1918-1919之交革命的反應,一如霍布斯的思想是對英國清教革命的反應,柏克的保守主義是對法國革命的反應,而霍布斯和柏克(Cristi忘了加上同樣重要的黑格爾)實際上都是保守的自由主義。《政治的浪漫派》指責革命破壞了國家倫理的統緒,要在Adam Muller和Friedrich Schlegel的政治浪漫派與"真正"天主教的保守主義(Maistre、Bonald、柯特)之間劃清界限。界限在哪里?施米特以為,Adam Muller和柏克一樣,對法國革命的批判還帶有黨派性偏見,沒有依據"道德激情"。政治浪漫派的機緣論和主體主義妨礙國家作出決策的可能,這種優柔寡斷的浪漫派實際上更接近非保守的自由主義,而不是真正的保守主義。
但施米特與老保守主義不同,《論專政》和《政治的神學》把承認政治利益的天主教保守主義政治思想改述為現代的國家和憲政理論:現代的革命已經訴諸人民的制憲權(pouvoir constituant),將新的憲政和法律秩序正當化,推翻或抵制這種正當性已經不可能,只有修改制憲權的實質。施米特希望讓制憲權成為主體決斷的主權專政,以便廢除魏瑪憲政的立法議會和自由的民主正當性。《憲法的守護者》最早表達了全權國家的觀點,但施米特的全權國家觀念是相對于十七-十八世紀的絕對國家觀念和十九世紀的中立國家觀念而言的。絕對國家和中立國家清楚劃分市民社會和國家,相反,全權國家使市民社會和國家一體化。跨越國家利益與市民社會利益的界限,涉足市民社會的治理,讓國家擺脫中立性,為的是不使國家成為徒有其名的政治形式。 Cristi的解釋倒符合施米特從韋伯那里承繼來的"政治成熟",盡管他幾乎沒有提到韋伯。作者最后還論證說,施米特的權威自由主義與哈耶克的自由主義沒有什么差別。的確,哈耶克1943年的《通往奴役之路》抨擊民族社會主義?quot;時代精神"時,在討論法治的第六章等于放過了施米特,只在兩個注腳中提到這位"納粹的首席憲法專家"。13 哈耶克如今被視為自由主義的頭號大師之一,從經濟學、法學和政治哲學闡發自由主義原理不遺余力。然而,如果認真審察,哈耶克的主張與施米特在魏瑪后期的立場完全一致:把自由主義價值與權威的法治民主論結合起來。施米特協調民主論與權威論的對立、自由主義與全權主義的對立,開啟了哈耶克探索的自由市場的社會與權威國家的協調。Cristi斷定,哈耶克實際上受益于施米特甚多,只是他不承認而已。14
Cristi的問題意識很可能看輕了施米特思想的復雜性,縮減了施米特思想的深度和幅度。施米特既是現實政治的批評家,也是政治哲學和法理學家,其論說恢奇多端,乃因為其現實政治批評必須與具體的政治處境相干。權威自由主義可能是施米特政治思想的一個局部性論點,卻被Cristi放大成施米特政治思想的基本甚至全部關懷所在。尚若真的如此,施米特的許多論著就是無法理解的了。
David Dyzenhaus的Legality and Legitimacy: Carl Schmitt,Hans Kelsen and Hermann Heller in Weimar(《合法性與正當性:魏瑪時期的施米特、凱爾森、赫勒》,Oxford1997)可看作社會民主派的施米特解釋。作者以1932年魏瑪民國著名的憲政訴訟(普魯士邦政府告民國中央政府違憲)案為個例,分析當時分別代表保守主義、自由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的政治思想家對這場憲政訴訟案的不同評價,由此解釋施米特、凱爾森、赫勒三人的政治哲學-法學思想的分歧。作者希望引出的結論是:即便施米特的法學主張可能具有法西斯主義性質,凱爾森的法律實證主義及其相對主義的制度設想除了能保障政治異見外,再不能提供任何足以對抗法西斯主義的制度性要素,何況保護政治異見這類純粹主觀的東西與純粹法學本來是不相干的。言下之意,為納粹上臺鋪路的,并非只有施米特的正當性群眾民主論,凱爾森的價值中立化的合法性理論同樣應該有份。畢竟,納粹是依合法的程序上臺執政的。 社會民主主義者赫勒的政治思想是作者眼中魏瑪民國的國家法制困境的唯一解決之途,因為赫勒從社會民主的立場既批判施米特的保守主義權力思想,也批判凱爾森的法律實證主義。在Wolfgang Schlucht六十年代對赫勒的國家學說的分析的基礎上,15 作者說赫勒的政治理論了不起的是,他并不在意建構純粹的國家理論──雖然他作為社會學家和政治學家可以如此,而是作為社會民主主義者來發揮國家理論。與凱爾森干癟的純粹法學不同,赫勒把具體的民主政治訴求與法學理論結合起來,其政治思想與施米特的法理學一樣具有社會學的質感,但他既非像施米特那樣,回到民族同質的反啟蒙的正當性,也不像凱爾森那樣,求諸空洞的規范大口袋中因缺乏倫理原則而空轉的合法性,從而解決了韋伯的正當性與合法性的兩難。 具體地比較分析施米特、凱爾森和赫勒的思想沖突,目的是要說明與當今北美的主義論爭的相干性。作者想證明,當今羅爾斯和德沃金的自由主義政治理論重新提出了一個似乎早已由赫勒解決了的問題:政治秩序如何能夠在社會多元質素急增的情況下保持穩定。羅爾斯等在sub specie aeternitatis(自然狀態)下構想其政治理論,從社會學上看十分幼稚,與當年凱爾森相比高明不到哪里去。況且,為了保障自由秩序的穩定和規范的"交叉共識",羅爾斯事實上已經將自由主義政治化了:自由主義不是包羅萬有的世界觀,而是限制在公共生活的理性秩序的范圍,僅是社會共同認可的規范性基本原則。這樣的宣稱仍然沒有可能逃脫施米特的批判目光:自由主義在實際政治中相當政治化,而不是如其宣稱的那樣非政治化。羅爾斯無法避免這樣的推論:其中立性的公共理性秩序意味著要消滅自由主義意識形態的敵人,至少要把他們關在這個秩序設立的地牢里。羅爾斯和德沃金都暗中把自由主義的政治價值在道德上絕對化,其結果必然導致以非自由主義的政治方式對待反對自由主義政治價值的人,這就等于自由主義在自己反對自己。
Dyzenhaus實際上已經接受了施米特的政治觀念:政治就是敵友之間的沖突和斗爭。與其說自由主義看不到這一政治實情,不如說自由主義以自由主義來對付政治敵人。羅爾斯等無法回避的問題在于,自由主義如何同自己的政治敵人打交道?據說,如果北美自由主義堅持追隨凱爾森的相對主義,只會在一個同質的自由社會放縱一大堆私人的價值觀,羅爾斯新的"政治自由主義"終將退回到對法律和民主的純粹實證主義的和工具論的理解。在這樣的政治文化結構中,法西斯主義民主的deus ex Germania(德意志上帝)出來填補社會倫理的虧空,就是一種不可避免的社會需要。與多數左派思想家的看法一樣,作者認為法西斯主義的成功是自由主義政治成全的。抵制法西斯主義的大民主,需要用赫勒的社會民主理論調校自由主義:自由主義必須既是政治的,也是社會民主的。像德沃金那樣,把一種高于法律的道德交到法官手上來使自由主義社會民主化,并不可行。當然,當今北美的政治理論界已經重視哈貝馬斯訴諸溝通程序的倫理。對于當今哈貝馬斯與羅爾斯的論爭,作者認為真道理在哈貝馬斯一邊,然而,就思想深度而言,哈貝馬斯的法理學不及赫勒。要求在程序化的對話中容納所有政治對手,實際是步赫勒的后塵──通過社會民主克服正當性與合法性的兩難,而且認可民主優先于自由。況且,哈貝馬斯的民主理論過于先驗主義化,這倒需要赫勒對社會民主的法治國家的內在論式辯護來校正(頁235以下)。
Dyzenhaus對哈貝馬斯警告北美的施米特熱不以為然:施米特對自由主義的批判,并非如哈貝馬斯以為的那樣,必然導致只有一個群眾推舉出來的魅力領袖才能救護我們的結論。從施米特那里,自由主義倒是可以學到應該自愿投身社會民主的深淵,勇敢地開放涉及自由主義基本原則的辯論。 然而,社會民主真的可以徹底消除自由與民主之間的不協調?自由主義主張自由優先的理由得到認真考慮了嗎?為什么自由主義懼怕群眾民主的深淵?施米特訴諸人民的大民主與社會主義者倡導的大民主的異同又怎樣呢?領袖民主理論的歷史經驗中表現出來的民主的民眾化弊端──如Judith Shklar指出的那樣──對于社會民主論的挑戰又如何回答?自由主義的公共理性秩序觀念雖然可以不必象羅爾斯那樣裝進幾個含混的提法中去,至少不會成為偽裝的施米特的政治敵友論。
站在自由主義立場的政治理論學者對待施米特的態度,并非都是一味簡單的拒斥。John P. McCormick,Carl Schmitt's Critique of Liberalism:Against Politics as Technology(《施米特對自由主義的批判:反作為技術的政治》,Cambridge Uni. Press1997)就是一例。作者雖然出于自由派立場,卻不愿像他的老師Holms那樣,對施米特采取被右派稱為"漫畫式"的涂誣態度。自由主義者批評施米特以"敵友"論來界定政治,但許多自由主義政治理論家恰恰用施米特的政治論來對待他。"對施米特的歷史、思想和政治形象表示道德義憤,對那些熱情關注他的當代學士表示審慎的懷疑,是正當的,但不能犧牲理論的嚴肅性"(頁15)。作者認定,施米特的政治思想具有法西斯主義的思想酵素,即便不談他參予納粹的法理建設,魏瑪時期的施米特論著已經表明他是法西斯主義。并非有了納粹,才有施米特的政治理論。法西斯主義在納粹之前就出現了,《政治的浪漫派》已經贊賞過墨索里尼、巴枯林和索雷爾。問題是,為什么法西斯主義在自由主義推進的時候出現。作者決意重點研究魏瑪時期的施米特思想,不僅因為施米特反駁自由主義政治哲學的基本觀點是在魏瑪時期奠定的,更重要的是,當時施米特尚保持一個知識人的獨立性,而不是作為納粹份子的一員批判自由主義。
McCormick的問題意識仍然是當今北美的政治哲學論爭:從政治文化的角度看,當今新左派與右派合流夾擊自由主義,與魏瑪時期左、右派夾擊自由主義有相同的思想和政治主題。如今,某些國朝學人以為北美社群主義政治理論提供了新的批判自由主義的精神資源,殊不知,社群主義不過是保守政治理論的回潮,其對于自由主義政治-法理學的批判,與三十年代納粹法學家(這里指的不單是施米特,還有更靠近納粹意識形態的Karl Larenz、Ernst Swoboda、Walther Schonfeld等)的批判如出一轍。16 作者警告說,"法西斯主義并沒有一去不返,它不僅還活在南美、非洲和東歐等發展中地區,而且還活在歐洲和美?quot;。九十年代北美的政治文化表明,法西斯主義不能僅理解為一個1918年至1945年的年代現象,也不能僅理解成德國和意大利的地緣政治現象。研究施米特的政治思想有助于理解法西斯主義的生命力,這種生命力的源頭就在自由主義的政治現實自身中。在二十世紀最初二十年里,自由主義與法西斯主義的關系十分復雜,后來尖銳批判施米特和海德格爾等右派思想家的洛維特、馬爾庫塞都曾與海德格爾關系密切,自由主義其時相當含混。正因為施米特在二、三十年代對自由主義的深透批判,才使得自由主義變得更為明確。理性、冷靜地考察施米特在魏瑪時期的自由主義批判,"對于自由主義民主理論的當前思考、新保守主義的技術統治的威脅、更惡劣的新法西斯主義的權威論是有益的"(頁21)。
施米特的戰后著作仍然堅持魏瑪時期的思想立場,就像海德格爾不做任何說明在戰后重刊其納粹時期的《形而上學導論》,都不是一個簡單的政治道德問題。毋寧說,有的哲學──包括政治哲學問題,并不與納粹的來去相干。法西斯主義的出現正值歐洲社會的全面結構性轉型,共產主義、法西斯主義、自由主義是對歷史轉型的不同應對方案,或歷史面臨的不同選擇方案。當今世界又面臨類似的結構性轉型,研究施米特思想,意義就在于此。基于這樣的問題意識,McCormick首先關注的不是施米特與社會民主論和法律實證論的論爭,不是施米特的"強國家與自由經濟"的提案,而是施米特的政治詩學(對多伯勒的長篇敘事詩的解釋),它表明,其思想的基本關懷是作為現代性的技術統治的文化-政治哲學含義。
對于作為現代性的技術統治的哲學理解,最有深度的當然是海德格爾。但技術統治首先是一種政治理論和政治實踐,其中的難題和關節,沒有誰像施米特觸及得那么深入。 McCormick 以為,檢審施米特的思想是檢審海德格爾思想必要的基礎。與海德格爾不同,施米特從來沒有把技術統治看作現代人必須背負的命運。施米特在其政治詩學中將理性視界不及的東西神學化和神話化,但如此做法恰恰是啟蒙理性運動的"進步"結果。施米特的全權主義政治是從自由主義政治的演化中孵生出來的,就好像馬克思一方面贊美資本主義的歷史力量,同時又宣稱它孵生的共產主義將歷史地弒父。"施米特的法西斯主義選擇內在地與他所批判的自由主義的各種特定因素聯系在一起,這表明自由主義從來不是與法西斯主義不相干,而是勾連在一起的。技術統治論就是這種勾連的絕對中心環節"。技術統治論不僅是一種客觀理性化的計算操縱式思維,不僅是工具理性,與其結伴而行的是將世界的特殊方面非理性地提升到神話狀態(頁26)。施米特與海德格爾一樣,通過非理性的神話要素來對抗現代世界中的技術統治,因此,對于施米特思想的研究必須拓展到政治文化領域。
施米特是在韋伯的合理化理論的框架中提出其技術論批判的。同韋伯一樣,施米特并不認為技術問題本質上只與機器生產力相關,而是與一種思維方式(經濟-技術思想)有本質關系,侵蝕了世界生活的意義。但現代社會的抽象、數量的特性只是現代性的一個方面,現代技術統治也誘發出對質量和特殊性的迷戀──現代性銅幣的另一面。韋伯所謂"爭吵的諸神"背后有不可化約的非理性意志和浪漫主義對"機緣"的審美狂喜,激發施米特要通過其政治的觀念(劃分敵友)給這個技術地脫魅的世界注入意義和生命的質感,以此平衡技術統治化的單面現代性。但敵友的政治區分也表達了民族文化的沖突(針對蘇俄),因而,施米特的政治理論絕非單純的政治問題。
保守主義政治思想與馬克思主義的批判理論或存在主義思想一樣,都是對以數量、抽象蠶食人性實存的質量、實質的技術統治的精神反應。不過,據McCormick看,施米特起初想協調現代性的理性和非理性兩個方面:既指責自由主義制度分權的憲政制度使得國家成為一架復雜的機器,喪失了無憲制約束的治理代理權,無力應付政治例外的挑戰,又贊賞羅馬大公教政治形式有限度的專制權,肯定技術工具具有功能的意義,因為羅馬公教的政治形式以技術性的制度為基礎,代表性專政就是一種技術統治,一種規則的統治秩序,而不僅僅是政治技術統治。然而,魏瑪時期德國的處境使施米特轉而提出全權的、潛在地有權廢除憲法的專政權來對付政治例外,詛咒規則的憲政秩序?quot;機械性的",政治例外只有靠超凡魅力的專權來對付,打破任何政治形式的秩序規約,這才是政治的實質。這種轉變表明,施米特對技術統治的認識發生過激進的轉變。
施米特對代議制的批判集中在代表論:現代的技術統治使代表制這一羅馬公教的傳統政治形式日益成了機械性的東西。自由主義代議制的議會民主代表的不是人民的民主實質,而僅是人民人數的數量復制品,被技術官僚包圍起來的委員會和群眾式政黨破壞了對于代表制絕對必要的大眾心聲。在《羅馬天主教與政治形式》中,施米特至少還使用中世紀大公教的實質代表論。隨后《議會民主制的思想史狀況》提出的政治代替選擇,卻不是新的中世紀國家主義代表論,而是全民公投予以正當化的治理規則這一相當現代的概念,并搭配以非理性的民族神話作為國家的實質價值認同的質料。霍布斯曾鼓勵人們接納服從的位置,前提是有一個權威的倫理國家保障在商業和科學技術活動中的個體自由。施米特建議用霍布斯?quot;恐懼"論來取代對個人主體和科學自由的倡導,灌輸這種恐懼要依賴神話的復興,而不是依賴技術的機器。施米特明顯復活并極端修正了霍布斯的國家理論,修正的意圖與德國二十年代末和三十年代初近于內戰的處境相關,也與他對于現代政治正當性的轉變的認識有關:人民民主是現代政治正當性的基礎,倫理的民族國家就是用民族神話來養育的人民國家。這種國家觀念無論如何不能稱為一種自由主義,即便承認市民社會的自由不會危及國家的威權。
魏瑪時期的施米特對于自由主義法律秩序日益激烈的批判,也源于對現代性的認識的激進轉變。對于施米特來說,現代自然科學和技術統治論對法律秩序的侵蝕,使得成文法中的縫隙和憲法中的例外被嚴重忽略。依賴于韋伯的法律社會學,施米特將凱爾森的法律實證主義豎為攻擊的靶子,《政治的神學》指責理性化的科學世界觀把自然看作功能系統,通過技術的力量操縱這個系統的規則,必然會清除法律秩序中法官個人極為重要的人格作用,使政治制度在憲制上成為短視的政治形式,最終會耗盡現代國家的主權力量。這樣看來,施米特的法學理論的確可以說是后現代的,因為他批判十九世紀(后現代理論中標準?quot;現代"時代)法學是抽象的法律意識形態,而他提倡的是現代之后的法律秩序,與具體民族的社會經濟現實和神話倫理同體的更穩固的秩序。民族社會主義的法律秩序就如此這般引導出來了,或者干脆說,納粹就是一場后現代的法制革命。
McCormick的論述軸線基本上是韋伯的現代性理論對于施米特思想的激進轉變的影響,由此出發解釋其政治和法學思想。這種分析著眼點的局限是,不足以把握施米特思想復雜的織體。施米特的思想立場的確發生過激進的轉變──尤其在一次大戰后期,但以后仍然變化多端。施米特思想是否有接續性(一開始就反法治國家,還是機緣主義-機會主義的改變?),曾經爭議頗大。但如今基本上都同意施米特思想具有一貫性,問題在于這種一貫性究竟是什么。
Hasso Hofmann的Legitimitat gegen Legalitat:Der Weg der politichen Philosophie Carl Schmitts(《正當性對抗合法性:施米特的政治哲學之路》,Berlin1964,1992增訂版;增訂版序言詳細評述了80-90年的施米特研究,94年、95年連續重印,附有較完備的施米特論著編年目錄)提出正當性變化論:施米特經歷了由最初主張"理性的"正當性理論,轉向抨擊魏瑪自由主義憲政、主張"政治實存主?quot;(der politische Existenzialismus)的正當性理論,納粹時期轉而主張"種族的"正當性理論,戰后則提出"歷史的"正當性理論。無論怎樣轉變,施米特以某種實質正當性對抗形式合法性,卻是其一貫立場:自由主義破壞了國家的政治統一體的實質價值基礎,使國家成了社會性的自我組織,而不是具有自主權威的政治的秩序權力。國家應該代表一個價值理念,通過國家這一現代的世俗機體,可以將統治與超越連接起來。沒有這種超越的聯系,國家僅是一個權力形式和權力意志,完全沒有能力形成超逾權力聚集的政治統一體。
可以進一步問的是,施米特的實質正當性對抗形式合法性的立場是為何建立起來的?McCormick結束自己的施米特研究的開題論述時,在腳注中引述了哈維爾〈無權者的權力〉中的一段話:
技術是現代科學之子,……如今已脫離了人性的控制,日益服務我們、奴役我們,迫使我們參予準備我們自己的毀滅,人性淪喪,沒有理想、沒有信仰,甚至我們也沒有一種政治概念幫助我們把事物納入人性的控制……議會民主并沒有提供對抗技術文明和工業消費社會的基本的對立(頁25)。
言下之意,施米特的批判觸及到法治國家的倫理基礎,這個基礎已經被技術統治及其文化蝕空了。但McCormick沒有引用哈維爾的〈無權者的權力〉中的另一段話: 如果沒有一定的形而上的秩序,它將所有各個部分聯系在一起,使它們相互結合,令它們服從一種可說明的統一手段,提供由所有這些部分組成的運作過程以游戲法則,即一定的規定、限制和合法性,這整個權力結構將根本不可能存在。這個形而上的秩序對整個權力結構來說是基礎的和貫穿的,它將其傳播系統一體化,讓信息和命令的內在改變及轉換成為可能。它更象交流信號和方向標記的集結,給這個過程以形狀和結構。這個形而上的結構保證了極權主義權力結構內在的邏輯一致性。它是將其結為一體的黏合劑、黏合原則,其紀律的手段。沒有這種黏合劑,作為極權主義結構將會消失;它將分裂成個人的原子,因為他們混亂的特殊利益和傾向而餛飩地發生沖突。18
這個"形而上的秩序"也許就是施米特想要建立的東西。倫理國家思想注重民族特性、政治單位的有機體性和團結一致的倫理性,為此必須制造出這個政治單位所需要的意識形態神話,作為其政治秩序的自然法理。但也是哈維爾想要建立的嗎?哈維爾的話是法治國家倫理虧空的證明?
哈維爾的考慮是從水果蔬菜商店櫥窗中的洋蔥和胡蘿卜間的標語排"全世界勞動者,聯合起來!"引發的,這個意識形態的標語為國家的全體國民提供了共同一致的倫理意識。但哈維爾以為,這種國家的倫理意識恰恰是虛假的,是極權統治的工具和符號,它使生活變得不真實。哈維爾十分清楚,如果沒有這樣的符號,社會中的利益沖突就會從潘多拉的盒子里跑出來。盡管如此,哈維爾寧可要生活的真實,而不要極權主義的道德國家中虛假的共同信仰。
在有著對于權力的公開競爭的社會中,因為存在著公眾對于權力的控制,十分自然地也存在對于權力的意識形態方面宣布自己為合法的公眾控制。結果是,在這種情況下總有某種矯正劑有效地防止意識形態完全放棄現實。然而在極權主義制度下,這些矯正藥消失了。因而沒有什么東西來阻止意識形態越來越遠離現實,變成在后極權主義制度中已經成為的那樣:一個外表的世界、一種純粹的儀式、一種剝奪了和現實語義聯系的形式化的語言,轉變為一種以偽現實代替現實的儀式化符號系統(哈維爾,《論文、書信及其它》,前揭,頁40)
對于現代社會的道德虧空的感覺,哈維爾與施米特顯然十分不同。自由主義與法西斯主義的關聯,施米特自己也有說法。在戰后的筆記中,施米特把"希特勒主義的真正起因"歸咎于啟蒙哲學"無限制的人性"觀,17 指納粹以帝國意識形態和種族瘋狂達到了"十九世紀合符邏輯的結果",自由民主才是二十世紀一切巨大破壞的根源。恰恰是現代人性的啟蒙理念這一非人的觀念?quot;恰恰是絕對人性的偽宗教(Pseudo-Religion)敞開了通向非人性的恐怖的道路"(參《語匯》,頁51,267;《論柯特》,頁108,111)。施米特歸咎的并非技術統治,而是自由主義的人性觀。對此,McCormick又如何說呢
施米特的政治想象與納粹政治產生過有機緣性的歷史關系,并不等于施米特的政治思想本身就是等同于法西斯主義理論。也許,施米特政治思想的主要因素是國家主義,至少直到1942年,施米特都還信奉國家社會主義,其政治思想的基本要素是國家主義。法學史家、與施米特本人親近的Helmut Quaritsch就如此認為。19 持這種看法的不是個別人,迄今仍然有人說施米特的思想要核是所謂"國家-民族主義"(in dem etatisch-nationalistischen Zug)。20 這一論斷的困難在于,無法解釋施米特政治思想中的大公主義政治神學成份,而這一思想成份與國家-民族主義并不兼容。
施米特的自由主義批判既涉及歐洲近代思想史上堆積起來的許多重大問題,也牽扯到德國在現代性時期的政治文化和民族精神的復雜情結。分析施米特的政治思想,需要一個較大的思想史問題框架。無論左派、右派還是自由派,都是現代性政治的意識形態,其問題框架都過于局促。施米特關注的中心問題是現代國家的法理基礎,其政治思想深邃、博雜,遠非憲法理論或民主理論所能函蓋,其理論結構也是多樣的。成名作《政治的浪漫派》就不是一部法理學論著,而是社會思想史論著。新左派和主張權威自由主義的右派祭獻或發皇施米特的理論,觸及的主要還是政治理論和法理學方面。然而,正如施特勞斯所看到的那樣,施米特思想中隱藏著更深的文化思想和宗教成份。 施特勞斯的施米特研究,代表了一種超逾現代性政治意識形態的理解方向。施特勞斯1932年寫的〈《政治的觀念》評注〉被施米特視為幾乎是唯一理解了他的想法并有所推進的評論。自由主義作為一種思想體系依個人權利來規定國家的目的和權限,基于一種所?quot;人類"的自主性"文化"觀。通過分析《政治的概念》第二版,施特勞斯認為,施米特對于自由主義的批判盡管比初版進了一步,仍不徹底。施米特批判自由主義時所站的位置,恰是霍布斯的自由主義的出發點。由于施米特對于霍布斯的理解頗有問題,他的自由主義批判仍然沒有能夠越出自由主義的樊籬。施特勞斯的評注提出了一個相當重要的問題:批判施米特的政治哲學,必須"超逾自由主義視域",從自由主義出發克服自由主義的困難是不可能的。要"超逾自由主義視域",也就意味著同時要超逾自由主義的敵人(保守主義右派和社會民主左派),因為,自由主義的敵人與自由主義一起站在現代性政治理解的地平線。
施特勞斯將施米特政治思想的問題引向了一個決然不同于左派、右派、自由派的施米特解釋的方向,然而,這一解釋方向的重大意義,直到八十年代后期經Heinrich Meier的研究才得到充分認識。Heinrich Meier的Carl Schmitt,Leo Strauss und "Der Begriff des Politischen": Zu einen Dialog unter Abwesenden(《施米特、施特勞斯與"政治的概念":隱匿的對話》,Stuttgart1988/1998【增訂版】),以及隨后的Die Lehre Carl Schmitts: Vier Kapitel zur Unterscheidung politischer Theologie und politischer Philosophie(《施米特的學說:四論政治神學與政治哲學的區分》,Metzler/ Stuttgart1994),承接了施特勞斯的解釋方向,并對施米特的政治思想作了更為深入的探討。前一部書在施米特研究文獻中聲譽卓著,深入細致地辨析了《政治的概念》的三個不同版本,尤其對勘后兩個版本的實質性修訂:1932年版修正了原版中對自由主義政治的遷就立場,1933年的修訂并非如有的論者(如洛維特)以為的那樣,僅僅為了靠近納粹意識形態,而是明顯接受了施特勞斯評注的批評。后一部書深入論析了施米特政治思想的神學成份,在作者看來,施米特代表了從神學解決人類政治問題的思想傳統,與政治問題的哲學解決根本不同(關于這一解釋方向,筆者有另文詳述)。
尤其需要提到,德國學界與北美學界的施米特研究相當不同,無論牽涉范圍、問題意識還是探討深度,都不可同日而語。只需列舉、對比幾部施米特研究文集,就可以清楚感覺到這些差異。
Jacob Taubes編的Der Furst dieser Welt: Carl Schmitt und die Folgen(《此世的王侯:施米特及其追隨者》,Munchen 1983初版/1985修訂版)和Helmut Quaritsch編的Complexio Oppositorum:Uber Carl Schmitt(《對立的綜合:論施米特》,Berlin1988),都是北美學界的施米特研究熱出現之前德國學界的施米特研究成果。在德語的政治思想史學界,Jacob Taubes是德高望重的學者,七十年代末曾組織了"宗教理論與政治神學"研究工作坊,參與者多為政治思想史學界的名家,共出版研究文集三卷。《此世的王侯:施米特及其追隨者》為第一卷(另兩卷分別為《靈知與政治》【1984】、《神主政治》【1987】),共分"論政治神學的概念"、"論政治神學的起源:基督教晚期古代的危機"、"論政治神學的當前:近代的危機"三個專題,并附有三十年代批評施米特政治神學的文獻三篇。《對立的綜合:論施米特》為首屆施米特國際研討會論文集,論者多為施米特的同時代人和思想同道,廣泛探討施米特思想的各種細節。這兩部文集反映出德國學界的施米特研究到八十年代已經有相當的進展和積累,問題意識基本上來自德國和歐洲的政治思想史,而非當今的意識形態論爭。 David Dyzenhaus編的Law as Politics: Carl Schmitt's Critique of liberalism(《作為政治的法律:施米特對自由主義的批判》,Duke Uni. Press1998)主要匯集了北美法哲學界自九十年代以來從各種立場研究施米特批判支配英美學界的實證主義法學的成果。施米特主張,法律是政治性的,實證主義的形式法學根本不能應對人類生活的政治。論者的立場大都以為,施米特對形式法學的批判不無道理,應該認真對待。Chantal Mouffe編的The Challenge of Carl Schmitt(《施米特的挑戰》,Verso / London1999)則展示了新-新左派接受施米特的成果,編者是著名的新-新左派理論家,她與Ernesto Laclau合著過新-新左派的理論名著《文化霸權和社會主義的戰略》(陳墇津譯,臺北遠流版1994)。施米特與馬克思的思想關系,是新左派的施米特研究的重點之一。William E.Scheuerman通過研究施米特與法蘭克福學派的關系,深入探討過Carl Schmitt meets Karl Marx(施米特會晤馬克思)的問題。21 Chantal Mouffe編的這部文集顯得要進一步深化這一論題,主張冷戰后的馬克思主義者從施米特思想吸取養分。前言一開首就問:"為什么我們今天還要讀施米特?其政治的敵友概念在我們當今的后政治時代還有某種相干性嗎?自由民主是否得從施米特對自由主義的批判中學點什么?在全球化時代,施米特的主權理論還有相干性嗎?這就是本文集的作者──一群來自不同國家、不同學科的學者,他們都認同左派──所表達的一些論題"。其中一篇論文的題目,也許更精煉地表達了文集的意圖?quot;From Karl to Carl:Schmitt as a Reader of Marx"(從馬克思到施米特:作為馬克思的讀者的施米特)。對于左派來說,如今的問題是,如何通過讀施米特發展馬克思主義。
Bernd Wacker編的Die eigentlich katholische Verscharfung…:Konfession,Theologie und Politik im Werk Carl Schmitts(《"真正意義上的深化天主教":施米特論著中的教派、神學和政治》,Munchen 1994)和Andreas Gobel/Dirk van Laak/Ingeborg Villinger編的Metamorphsen des Politischen: Grundfragen politischer Einheitsbildung seit den 20er Jahren(《政治變形記:二十世紀以來政治統一建構的基本問題》,Berlin1995),是兩部有相當研究深度的文集。前者偏重探討施米特的政治思想與其天主教信仰的關系,后者注重探討施米特在二十世紀德國尋求國家統一的憲政發展史中的思想和政治作用,反映了施米特的日記《語匯》和其它傳記研究成果問世后,德國學界深入研讀施米特論著的進展。Dan Diner / Michael Stolleis編的Hans Kelsen and Carl Scmitt: A Juxtaposition (《凱爾森與施米特:并置》,Bleicher 1999)匯集了歐洲(德國、法國、瑞士、奧地利)的思想史學界和法學界學者的研究成果(僅一篇論文出自美國的凱爾森研究專家Stanley L. Paulson),主題是施米特與凱爾森的相互批判關系。凱爾森流亡美國前,曾長期在德國執教,與施米特不僅在法學思想上針鋒相對,在同行關系方面也有磨察。文集中的論文既有對施米特與凱爾森倆人關系的史實性研究,也有站在凱爾森立場批判施米特的理論研究。
從這些文集可以看出,德國和歐洲學界的施米特研究的問題意識,基本上來自德國和歐洲的政治思想史及德國現代政治史。德國學界研究施米特與北美學界的基本差異在于,德國學界對于施米特的解釋盡管相當分歧,卻與當今北美由社群主義和新-新左派挑起的意識形態論爭沒有多大干系。22 對于德國學界來說,似乎施米特作為一個政治思想的歷史事件,完全是"我們自己的問題"。筆者以為,漢語學界如果要關注施米特事件,恐怕尤其得注意,不要被北美學界的意識形態風牽著鼻子走,而是通過施米特研究進入德國和歐洲的政治思想史的縱深。
施米特學術立足的"專業"是公法(憲法、國際法)和法理學,其法學思想的基本特征是反對實證主義的形式法學(或稱純粹法學),把公法看作政治的體現,因此可以稱為政治法學。無論憲法還是國際法,對于施米特來說,根本不可能僅是純粹形式的規范體系,毋寧是人類的某種政治理解的表達。某種法的體系的訂立,基于人們對何謂政治的理解;現代法律體系是現代的政治理解(自由民主)的表達,施米特的政治法學對這種政治理解提出了尖銳的批判性分析。施米特的法學論著,幾乎無一例外同時是政治哲學論著。在如何理解人類的政治時,施米特顯得在羅馬帝國神學的政治思想傳統與現代民主的政治思想之間──政治神學與政治哲學之間搖擺。解讀施米特的法學論著,必須穿過現代政治哲學(尤其馬基雅維利、霍布斯、盧梭)進入到羅馬帝國的政治神學傳統。對這一并非完全等同于羅馬法傳統的帝國政治神學傳統,漢語學界恰恰相當陌生。如果施特勞斯通過其猶太教思想的魔眼看到西方思想史中極為隱密的內在沖突──柏拉圖式政治哲學與亞理士多德-羅馬法政治神學的沖突沒有搞錯的話,那么,可以說,施米特的論著通過其深厚的羅馬天主教政治思想淵源展示出西方政治思想史中極為隱密的內在問題。施米特政治法學的尖銳批判性固然與現代性政治困境不可分離,但其政治法學的問題表述,無不基于對自身所屬的思想傳統的重新解釋。如果漢語學界不乘機通過研究施米特的政治法學進入西方政治思想史的內在問題的縱深,而是糾纏于其政治生涯、匆忙就其政治論述作出或保守、或新左派或自由主義的評判,就失去了一次學會審慎思索的機會。
注釋:
1. 參赫費,《政治的正義性:法和國家的批判哲學之基礎》,龐學詮譯,上海譯文版1999。
2.參Dirk van Laak,Gesprache in der Sicherheit des Schweigens: Carl Schmitt in der politischen Geistesgeschichte der fruhen Bundesrepublik(《沉默的穩妥中的交談:早期聯邦德國政治思想史中的施米特》),Berlin1993。
3.4.參Hans-George Gadamer,《詮釋學II:真理與方法──補充和索引》,洪漢鼎、夏鎮平譯,臺北:時報文化版1995,頁410-412。
參Hans Blumenberg,Die Legitimitat der Neuzeit(《近代的正當性》),修訂增訂版Frankfurt/Main 1983,頁99-113。
5.參哈貝馬斯,《公共領域的結構轉換》,曹衛東等譯,上海學林版1998,頁26,91、158、239-242、278。
6.撰寫《施米特傳》的Paul Noack也寫過一部《惲格爾傳》(Ernst Junger: eine Biographie (《施米特傳》, Berlin1998)。德國學界研究惲格爾的論著不少,有思想深度的,值得提到Peter Koslowski,Der Mythos der Moderne:Die dichterische Philosophie Ernst Jungers (《現代性的神話:惲格爾的詩化哲學》),Munchen1991。英語方面的論著可參Thomas Nevin,Ernst Junger and Germany:into the abyss 1914-1945(《惲格爾與日耳曼:步入深淵》),Duke Uni.1996。
7.Wolfram Pyta/Grariel Seiberth,Die Staatskrise der Weimarer Republik im Spiegel des Tagebuchs von Carl Schmitt(〈施米特日記中所見的魏瑪民國國家危機〉),見Der Staat(《國家》)學刊,38Bd.,Heft3,Berlin1999;Wolfram Pyta,Konstitutionelle Demokratie statt monarchischer Restauration:Die verfassungspolitische Konzeption Schleichers in der Weimarer Staatskrise(〈憲政民主取代君主制復辟:魏瑪國家危機中施萊歇爾的憲法政治構想〉),見Vierteljahrsschrift fur Zeitgeschichte(當代史季刊),Bd.47,Munchen1999。
8.社群主義對自由主義的批判的中文評述,參石元康〈社群與個體:社群主義與自由主義的論辯〉,見氏著,《從中國文化到現代性:典范轉移?》,北京三聯版2000。
9.新左派的施米特研究值得提到的有:Paul Hirst,Law、Socialism and Democracy(《法、社會主義與民主》),London1986;Jean Cohen/Andrew Arato,Civil Society and Political Theory(《市民社會與政治理論》,Cambridge,Mass1992)、Chantal Mouffe,The Return of the Political (《回歸政治》,London1993)。
Paul Edward Gottgried的Carl Schmitt - Politics and Theory(《施米特:政治與理論》,New York 1990)、尤其同一作者更為通俗的Thinker of Our Time:Carl Schmitt(《我們時代的思想家》,London1990),是從右派思想立場為施米特辯護的代表著。
有關左派、右派、自由派對施米特的評價的英語文獻,參Tracy B.Strong,Dimensions of the new debate around Carl Schmitt(圍繞施米特的新論爭面面觀),見 Carl Schmitt,The Concept of the Political,1996,頁x-xii。
10.參Stephen Holmes,The Anatomy of Antiliberalism(《解析反自由主義》),Cambridge MA,1993。
11.Jurgen Habermas,Sovereignty and the Fuhrerdemokratie(主權與領袖民主),見The Times Literary Supplement(時報文匯增刊),9月26日,頁1053-1054。
12.參Friedrich Balke,Der Staat nach seinem Ende:Die Versuchung Carl Schmitts(《國家終結之后的國家:施米特的探索》),Munchen1996。
13.參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王明毅等譯,北京中國社科版1997,頁80、169。
14.在我看,其實哈耶克已經多少承認了施米特的影響,當然是在不起眼的腳注中:"施米特在希特勒政權統治下的所作所為,并沒有改變這樣一個事實,即在現代德國學者討論這個問題(法治)的文獻當中,他的論著依舊是最具學識且最富洞見力的"。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鄧正來譯,北京:三聯版1997,上卷,頁422。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鄧正來譯,北京:三聯版1997,上卷,頁422。關于哈耶克與施米特的關系,亦參William E. Scheuerman,Carl Schmitt: The End of Law(《施米特:法律的終結》),Rowman & Littlefield Publishers / Lanham1999,頁209-224。
15.參Wolfgang Schluchter,Entscheidung fur den sozialen Rechtsstaat(《社會的法治國家的決斷》),Cologne1968。
16.參Izhak Englard ,Nazi Criticism Against the Normativist Theory of Hans Kelsen - Its Intellectual Basis and Post-Modern Tendencies(納粹對凱爾森的規范論的批判:其思想基礎和后現代趨向),見Dan Diner/Michael Stolleis編,Hans Kelsen and Carl Scmitt: A Juxtaposition (《凱爾森與施米特:并置》),Bleicher 1999,頁133-188,尤其頁154以下。
17.其實,德國學界八十年代已經有人提出這一論題,參Alex Demirovic,Staat und Technik: Zum programmatischen Charakter politischer Theorie bei Carl Schmitt und Enrst Forsthoff(國家與技術:施米特與佛斯特侯夫政治理論的綱領性特征),見Thomas Kreuder/Hanno Loewy編,Konservativismus in der Strukturkrise(結構危機中的保守主義),Frankfurt/Main1987,頁100-121。
18.哈維爾,《論文、書信及其它》,崔衛平譯,油印本,頁39。
19.Helmut Quaritsc,Positionen und Begriffe:Carl Schmitts(《施米特的立場和概念》,Berlin1989,90年再版,1994修訂三版,95年重印。
20Thomas Vesting,〈持續的革命:施米特與國家階段的終結〉,見Andreas Gobel等編,Metamorphsen des Politischen: Grundfragen politischer Einheitsbildung seit den 20er Jahren(《政治變形記:二十世紀以來政治統一建構的基本問題》,Berlin1995,頁191-202。
21.參William E.Scheuerman,Between the Norm and the Exception:The Frankfurt School and the Rule of Law(《規范與例外之間:法蘭克福學派與法律規范》),MIT Press1994,頁11-66。
22.除施米特與納粹的關系問題外,另一個極有爭議的問題是:施米特是否反猶份子。在納粹時期,施米特明顯是反猶份子,但在納粹上臺前,施米特沒有任何反猶言論,相反,施米特的一些密友是猶太人,而且曾將著作題獻給自己的猶太人朋友。如果納粹時期的反猶言論不過是政治高壓所致,要坐實施米特是反猶份子,就只有依據其論著來下判詞,這就涉及到對其論著的解釋。一旦涉及論著的解釋,爭議就無法避免了。最近的研究進展可參Raphael Gross,Carl Schmitt und die Juden(《施米特與猶太人》),Frankfurt am Main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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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利永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