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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政權建設的大誤解——早期社會主義國家政權建設的歷史省思

周承友 · 2010-07-03 · 來源:烏有之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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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政權建設的大誤解

——早期社會主義國家政權建設的歷史省思

周  承  友

摘要:本文在進一步厘清馬克思主義創始人有關國家主要是無產階級專政國家論述的基礎上,從實際出發,比較系統地回顧和梳理了早期社會主義國家政權建設的發展歷程與得失,并揭示了其原因,也總結引申出無產階級專政國家政權建設走向成熟的新標識。

關鍵詞:無產階級專政  國家政權  高度集權  社會自治  新中國

引   言

社會決定國家,國家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國家一經誕生,它又支配著社會的發展。當政黨產生以后,國家政權又常常是在政黨的參與或領導下進行的。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階級根源的消失,國家最終要回歸社會而自行消亡。可見,在國家存在的歷史階段,國家及其政黨的發展狀況直接影響著社會的發展。20世紀晚期,一系列社會主義國家發展蛻變的直接原因就在于:這些國家在新制度初創或國家生存危脅基本解除以后,沒有及時和完全正確地理解與貫徹馬克思和恩格斯有關“打碎舊的國家機器”和國家存亡的總體思想,沒有完全深入到新國家新政權建設的根本——國家活動主體階級或階層的更換更新上,沒有實現國家政權建設 的“崇本”(國家活動主體更新)和“舉末”(國家組織體制民主化和法治化)的有機統一,甚至是“舍本逐末”,從而帶來了國家政權的率先變質。可見,要重建新國家新政權,就必須回歸馬克思和恩格斯,并總結過去。

一、無產階級專政國家政權建設的科學奠基

新國家新政權,就是無產階級專政的國家政權。對此,馬克思主義創始人的國家理論早已為新國家新政權的建設提供了科學基礎。

馬克思主義創始人的國家理論,從一般意義上講,根據我國現行的認識,它大致可概括為這樣幾個方面:(1)關于國家與社會關系方面的論述。如社會決定國家,國家治理社會,國家與社會的分離和統一的觀點。(2)關于國家的定義、本質、職能和演變的論述。如國家是階級統治的機器,是由政府機構、軍隊、警察、法庭、監獄等組成的有機體系。專政及暴力機器是國家存在的主要標志,階級性(而非公共管理)是國家的本質特證,核心是國家政權。國家的本質是通過國家職能體現的,維護和發展統治階級(統治者)的利益,對被統治階級(被統治者)實行專政(即壓迫改造),是國家主要的對內職能的觀點。(3)關于國家的性質(國體)和國家的組織形式(包括國家的生存裝備、人員組織、政權組織形式即政體、政權結構形式、政黨、治理形式)等方面的論述。如國體決定政體的觀點。(4)關于國家與國際社會關系方面的論述。馬克思主義創始人的國家理論重點指向無產階級專政國家。對此,他們更有許多具體而精辟的論述。

馬克思和恩格斯早在1848年他們合著的《共產黨宣言》中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無產階級上升為統治階級,爭得民主。無產階級將利用自己的政治統治,一步一步地奪取資產階級的全部資本,把一切生產資料集中在國家即組成為統治階級的無產階級手里,并且盡可能快地增加生產力的總量。”[1]稍后,馬克思在他總結1848年法國革命的《法蘭西階級斗爭》一書中提出了工農聯盟和無產階級專政思想,并指出:“這種社會主義就是宣布不斷革命,就是無產階級的階級專政。這種專政是達到消滅一切階級差別,達到消滅這些差別所由產生的一切生產關系,達到消滅和這些生產關系相適應的一切社會關系,達到改變由這些社會關系產生出來的一切觀念的必然的過渡。”[2]1871年,馬克思在他的一封通信中進一步指出:“我的新貢獻就是證明了下列幾點:(1)階級的存在僅僅是同生產發展的一定歷史階段相聯系的;(2)階級斗爭必然要導致無產階級專政;(3)這個專政不過是達到消滅一切階級和進入無階級社會的過渡。”[3]“讀一下我的《霧月十八日》的最后一章,你就會看到,我認為法國革命的下一次嘗試再不應該像以前那樣把官僚軍事機器從一些人手里轉到另一些人手里,而應當把它打碎。”[4]在總結巴黎公社經驗的《法蘭西內戰》一書中,馬克思不僅指出:“工人階級不能簡單地掌握現成的國家機器,并運用它來達到自己的目的”,[5]而且還指明了新國家新政權建設的一系列原則。如“公社的第一個法令就是廢除常備軍而代之以武裝的人民。公社是由巴黎各區普選選出的城市代表組成的。這些代表對選民負責,隨時可以撒免。其中大多數自然都是工人,或是公認的工人階級代表。公社不應當是議會式的,而應當是同時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機關。一向作為中央政府的工具的警察,立即失去一切政治職能,而變為公社的隨時可以撒換的負責機關。其他各行政部門的官吏也是一樣。從公社委員起,自上至下的一切公職人員,都只應領取相當于工人工資的薪金。國家高級官吏所享有的一切特權以及支付給他們的辦公費,都隨著這些官吏的消失而消失了。公社的公職也不再是中央政府走卒們的私有物。不僅城市的管理,而且連同先前屬于國家的全部創議權都已轉歸公社。公社在鏟除常備軍和警察這兩支舊政府手中的物質力量以后,便爭切地著手摧毀作為壓迫工具的精神力量……法官的虛假獨立性被取消,法官和審判官也如其他公務人員一樣,今后由選舉產生,要負責任,并可隨時撒換……公社的真正秘密就在于,它實質上是工人階級的政府,是生產者階級同占有者階級斗爭的產物,是終于發現的可以使勞動在經濟上獲得解放的政治形式。如果沒有最后這個條件,公社制度就沒有實現的可能,就是欺人之談。生產者的政治統治不能與他們永久不變的社會奴隸地位并存。”[6]“這是社會把國家政權重新收回,把它從統治社會、壓迫社會的力量變成社會本身的生命力;這是人民群眾把國家政權重新收回,他們組成自己的力量代替壓迫他們的有組織的力量;這是人民群眾獲得的社會解放的政治形式。”[7]此外,該書中還講到了地方自治與全國統一的關系。在《哥達綱領批判》中,馬克思再次指出:“在資本主義社會和共產主義社會之間,有一個從前者轉變為后者的革命轉變時期。同這個時期相適應的也有一個政治上的過度時期,這個時期的國家只能是無產階級專政。”[8]恩格斯在其《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一書中更明確地指出:“國家是社會在一定發展階段上的產物,國家是表示:這個社會陷入了不可解決的自我矛盾,分裂為不可調和的對立面而又無力擺脫這些對立面。而為了使這些對立面,這些經濟利益互相沖突的階級,不致于在無謂的斗爭中把自己和社會消亡,就需要有一種表面上駕馭于社會之上的力量,這種力量應當緩和沖突,把沖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圍以內;這種從社會中產生又自居于社會之上并且日益同社會脫離的力量,就是國家……隨著階級的消失,國家也不可避免地要消失。在生產者自由平等的聯合體的基礎上按新方式來組織生產的社會,將把全部國家機器放到它應該去的地方,放到古物陳列館去。”[9]恩格斯在1891年為《法蘭西內戰》再版所寫的導言等書中,還明確提出了中央集權和地方自治并不矛盾的觀點,無產階級專政必須由無產階級先進政黨領導的觀點,并再次強調以往的國家的基本特征是“從社會的公仆變成了社會的主人”。[10]

科學地認識馬克思主義創始人的這些論述,就必須把握這些論述的內在聯系。

首先,社會決定國家的原理是馬克思主義國家理論的起源和基石。從馬克思和恩格斯的論述中(如“兩個收回”)中可知:社會決定國家,不僅體現在客體(實踐)關系方面,如經濟決定政治,而且還體現在主體(階級階層)關系方面。由此,對國家的完整界定就可以表述為:“國家是表象的公共管理機構,是階級統治的機器”。由此,才能懂得:國家與社會相比,國家常常是處于強勢地位的,它不僅是隨生產力發展而來的生產關系和階級關系發展的社會使然,也是國家職能的使然;當行使國家權力的官吏等再職業化、終身化而成為壟斷的管理者和知識權勢階層,并享有較高的收入或待遇時,國家也就由社會的公仆變成了社會的主人。由此可知:無產階級專政國家政權建設,它最終依賴于隨生產力發展而來的社會主義生產關系的發展等,但在其自身建設上首要的就是國家活動主體階級和階層的建設,這就是無產階級專政國家政權建設的根本所在。在此,馬克思指出的“不斷革命”、“廢除官僚”、“由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隨時撒換”、“社會公職不再是私有物”、“領取相當于工人工資的薪金”、“其中大多數自然都是工人,或公認的工人階級代表”,“公社的真正秘密就在于,它實際上是工人階級的政府”,“最后這個條件”等等,這就為無產階級專政國家活動主體建設指明了方向。那就是:要正確認識和處理社會階級階層關系,高度重視階級斗爭,并通過民主化等不斷地解散壟斷的管理者和知識權勢階層,建立起廉價、廉潔的官員和政府,使國家活動主體或國家權力重心切實轉移到新型的工人等勞動者階級特別是平民勞動者階層及其代言人(真正的馬克思主義者)方面。

其次,國家本身就是一個有機體系,并且國家的本質是通過國家職能而表現的,即有什么樣的統治階段,必然會實施什么性質的國家職能;實施什么性質的國家職能,必然體現什么階級在統治。因而,國家活動主體建設和國家職能建設都屬于國家政權建設的本質方面。同時,國家政權建設又必須通過一定的組織和體制而實現。由此,國家政權建設的主要內容可概括為:國家活動主體建設、國家職能建設、國家政權的組織與體制建設三大基本方面。在此,它們之間,不僅僅是一個國體決定政體的關系,而且是一個通過國家職能履行,實現國家政權建設的“崇本”(國家活動主體建設)和“舉末”(國家政權的組織體制建設)的三位一體的有機統一關系。如此,既然是無產階級專政國家,其“根本”不同(即主體是無產階級等多數人對少數人的統治),那么其“形節”(即國家政權的組織體制)也就必然有所不同。馬克思指出:“公社是由選舉產生的(工人階級占多數的)代表組成”,“公社不應當是議會式的,而應當是同時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機關”。這就鮮明地揭示了無產階級專政國家政體的根本特點:“公社”(或作為日常的國家主權機關的代議會),不應當像資本主義國家的由專職議員組成的議會,而應該是由工人等勞動階級代表組成的,同時兼管行政和立法的“議行合一”的工作機關;或者說就是一種:“人民(勞動階級)主權與其日常的國家主權分離制約,人民主權(及其日常的國家主權)與其行政權、司法權等分離制約的關系。”顯然,這不是“西式民主”的“三權分立而制衡”的關系。

再次,根據馬克思主義的國家理論,專政是國家存在的主要標志,階級性是國家的本質特征,所以馬克思和恩格斯常用“無產階級專政”代稱新國家,揭示了新國家的本質。但“無產階級專政”還只是新國家活動內容的一個方面(盡管是本質的方面),它還不足以反映新國家內容的全部。要把握新國家的整體,就必須恢復“無產階級專政國家”的全稱。對此,馬克思也提示過,如“這個時期的國家只能是無產階級專政”。可見,明確了“無產階級專政國家”全稱的意義,就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誤解和爭議,如那些混淆國家形式與國家本質和國家職能上的問題,也有利于對新國家的探索和全面建設及發展方面上的把握。

更次,我們還必須科學地把握“無產階級專政”的含義。對此,馬克思已給出了十分明確的界定,那就是:無產階級專政“不過是達到消滅一切階級和進入無階級(根源及其觀念)社會的過渡”。馬克思的這個界定已充分揭示了無產階級專政發展的過程、形式和特點:它將經歷一個由完整形態的階級專政到非完整形態的階級專政的不斷革命(也可能有返復)的發展過程,它將經歷一個聯合其他革命階級消滅反革命階級,聯合其他勞動階級消滅剝削階級,改造一切勞動階級包括無產階級自身的發展過程等等。由此,對于“無產階級專政”,我們就不應當賦予其過多的含義,也不應當把無產階級專政的任務與無產階級專政國家的任務完全等同起來。否則,我們將難以厘清無產階級專政國家某些職能的加強與國家消亡的辯證過程。

總之,當我們透徹地理解了馬克思主義創始人有關國家(特別是無產階級專政國家)的論述時,才可能深刻地把握“打碎舊的國家機器”和國家消亡的意義。可以說,“打碎舊的國家機器”的首要含義就是:通過無產階級革命和無產階級專政國家建設,實現國家由“社會的主人”變成“社會的公仆”。解散壟斷的管理者和知識權勢階層,建立廉價、廉潔的官員和政府,國家活動主體(國家權力)重心下移到新型的工人等勞動者階級特別是平民勞動者階層及其代言人(真正的馬克思主義者)方面,是國家變為“社會公仆”的顯著標志。軍警和司法機構等國家強制性機器的人民性改造直至最后消失,無產階級專政的新型民主共和國的建成,這些都是“打碎舊的國家機器”的突出表現。“打碎舊的國家機器”并不等于國家消亡,國家的消亡是由無產階級專政任務的完成狀況所直接決定的。

根據馬克思主義創始人提供的無產階級專政國家政權建設的科學基礎,考察各個早期社會主義國家(即無產階級專政國家)政權建設的實踐發展,我們可以看到,它們(除了毛澤東時代的中國)大都重在國家職能和國家形式建設方面,歸納起來(包括毛澤東時代的中國),從國家政權的組織體制上看,它們大致形成了兩種基本的政權建設模式:一是高度集權的政權建設模式,此模式以蘇聯社會主義國家政權建設實踐為典型代表,盛行于大多數社會主義國家;二是社會自治的政權建設模式,即前南斯拉夫半社會主義國家政權建設模式。下面將根據其主要國家歷史實踐的發展,從國家與社會的關系、黨政關系、中央與地方或聯邦制關系、民主法治關系、干部制度等方面,去認識早期社會主義國家政權建設的兩種模式(包括其外部特征和內在本質)。

二、高度集權的政權建設模式

蘇聯高度集權的政權建設模式的誕生在國際共產主義事業的發展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其影響相當深遠。如何認識它,甚至決定著人們對馬克思主義、共產主義事業和全人類解放的態度。那么,它產生的歷史條件、形成過程、外部特征、內在本質、地位作用、后續演變等等究竟是怎樣的呢?

社會決定國家。蘇聯高度集權的政權建設模式的誕生,是資本主義社會(全球體系)矛盾發展的必然結果,是由蘇俄當時的社會歷史條件所決定的,是落后的社會主義大國革命和建設初期的歷史必然。蘇俄時期所處險惡的國際環境,國內反動勢力發動的內戰和落后的國情等現實,封建專制的歷史傳統,無產階級革命性質和黨內斗爭等客觀條件決定了新建國家政權高度集中的必要;同時也與俄共(布)主要領導人的認識相關聯。

作為俄共(布)和蘇聯的創始人,列寧既繼承了馬克思主義創始人關于國家(包括無產階級專政國家)的基本思想,又有變通和創新。在十月革命前,列寧提出了工人階級的領導權和建立工農民主專政,提出了無產階級專政國家的任務,指出蘇維埃制是無產階級專政的俄國形式,贊同建立以民主集中制為基礎的中央集權與聯邦制,強調建立高度集中統一(民主集中制)的新型無產階級獨立政黨,并領導無產階級專政,也提出了建設“沒有資本家的資產階級(法權)國家”等思想。如他在《國家與革命》一書中指出:“在推翻資產階級并完全消滅資產階級時期,必須遭到資產階級的反抗,因而無產階級為了鎮壓剝削階級的反抗,同時也為了領導廣大農民、小資產階級從事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和實現向共產主義過渡,就必須建立強有力的無產階級專政國家”。[11]十月革命后,列寧提出了無產階級專政國家是新型的民主國家和新型的專政國家,提出了勞動階層的階級聯盟和階級斗爭的多種形式,提出了無產階級專政國家還會(從小生產和國家職員中)產生新的資產階級和新的資產階級分子,還存在資本主義復辟的危險性,社會主義就是消滅階級,“無產階級專政的實質不僅僅在于暴力,而且主要的不在于暴力”,“在于無產階級的組織性和紀律性”,[12]提出了無產階級專政的三個發展階段,論述了群眾、階級、政黨和領袖之間的關系,新型黨政關系,提出了反對官僚主義,加強黨內黨外監督和民主法制等思想。在列寧的這些思想中,關于建設高度集中的黨,無產階級專政發展的三個階段,階級、政黨和領袖的關系,加強黨的領導的論述,顯然有助于高度集權的政權建設模式的形成。如無產階級專政要經過“無產階級的先鋒隊實現”,到包括“整個無產階級組織來實現”,再到“全體居民都參加管理”。“在多數情況下,至少在現代文明國家內,階級通常是由政黨來領導的;政黨通常是由最有威信、最有影響、最有經驗、被選出擔任最重要職務而被稱為領袖的人們所組成的比較穩定的集團來主持的。”[13]既強調黨政分開,黨應當通過蘇維埃在憲法法律范圍內貫徹自己的決定,又在1920年指出:“我們共和國的任何國家機關未經黨中央指示都不得解決任何重大政治問題和組織問題”。[14]在1922年還說“黨的任務是對所有國家機關的工作進行總的領導”。[15]當然,思想變成現實的還在于實踐。列寧之后,作為蘇共的主要領導人的斯大林基本上繼承了列寧的國家政權建設思想,但在黨的建設和民主法制等方面又有所不足。斯大林在關于1936年蘇聯憲法草案的講話中指出:建立了社會主義制度,基本實現了社會主義之后,在蘇聯國內剝削階級基本消滅了,但由于舊的剝削階級的殘余和國外資本主義的滲透,社會上還存在階級斗爭,因而更加復雜化甚至尖銳化。但他并沒有認識到社會主義社會自身發展中還可能產生新的資產階級。斯大林科學地指出了無產階級專政以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為標志而區分為兩個發展,并說“誰把黨專政和無產階級專政看作一個東西,誰就是默認可以把黨的威信建立在對工人階級使用暴力的基礎上,而這種想法是荒謬絕倫的,是和列寧主義不相容的”。[16]但他在事實上并沒有理順黨政關系,也沒有由黨直接領政發展到通過整個階級實現專政的新階段的構想。

蘇聯高度集權的政權建設模式,它開始于列寧時期,形成于20年代末到30年代中期的斯大林時期,1936年蘇聯新憲法的頒布是其形成的標志,衛國戰爭期間獲得進一步加強。其形成過程大致區分為四個時期。

第一個時期,即十月革命初期。十月革命勝利的當天就召開了全俄蘇維埃第二次代表大會,建立了蘇維埃中央執行委員會及對蘇維埃負責的政府——人民委員會和法院等,一個新型的民主政體出現了。1917年至1919年3月,全國各地陸續建立起蘇維埃政權(包括建立 一個垂直領導的政府行政機關)。蘇俄也嘗試建立一個民主國家,十月革命后俄共(布)也主張召開由多黨多派組成的“立憲會議”。但伴隨著“立憲會議”的召開,出現了奪權斗爭,“立憲會議”被解散,俄共(布)重新組織了政府。直到1920年和1921年初,蘇維埃代表和政府中除俄共(布)成員占優勢外,還有“左派社會革命黨人”等,蘇維埃代表大會也召開多次會議,對國家的大政方針和法律的制定與貫徹起了重要作用。

在第二個時期里,1918年3月因帝國主義“協約國”武裝干涉和國內戰爭爆發,開始實施戰時共產主義政策,政權建設才開始轉向高度集權。為了集中全國的物力、財力和人力,應對危局,開始進一步國有化,加速對大資本家財產的沒收,加強對中小企業監管,推行“一長制”,實行余糧收集制、計劃配給制、干部委任制、戰斗命令制,對“左派社會革命黨人”等發動的反政府的內亂和叛亂進行了鎮壓,禁止示威、罷工,在1920年和1921年的平叛中宣布取消一切反對蘇維埃的黨派,1922年俄共(布)“十一大”宣布,“剝奪一切敵視蘇維埃政權的政治集團的組織自由”,“俄國共產黨是國內唯一合法政黨”。由此,強化了用軍事和行政手段對社會的控制。同時也加強了黨的領導,1919年俄共中央設立了政治局、組織局和書記處,完善了黨的領導體制,在與1918-1921年先后出現的三個黨內反對派的斗爭和隨后的“清黨”中制定了嚴禁黨內反對派活動和加強黨的團結的決議,1920年列寧還指出“我們共和國的任何國家機關未經黨中央指示都不得解決任何重大的政治問題和組織問題”。

在第三個時期里,隨著戰爭的結束,戰亂帶來的創傷,出現全國性饑荒。1921年3月21日俄共決定戰時共產主義政策轉向新經濟政策。如用“糧食稅”代替余糧收集制,部分中小企業允許非國有化,允許私營和外商投資,恢復市場和貿易等。同時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改善政權建設。如選拔大批優秀工人到國家機關工作,發展工農黨員,密切黨群關系,精減機構和公職人員,實行工人民主制,改善黨的領導,擴大黨內民主,加強監督,反對官僚主義等。但社會并不安定,因而國家的集中統一并沒有停止。1922年設立了垂直領導的檢查機關,1922年12月30日制定了《聯盟條約》,建立了蘇維埃聯邦制國家(蘇聯),遵循了傾向于聯盟的雙重主權國家原則,1924年1月30日通過了蘇聯憲法,進一步擴大和完善了蘇維埃代表大會制度,組成了由民族院和聯盟院構成的新的中央執行委員會及其主席團。由此,又加強了中央的權力和蘇共(布)的領導。再如許多蘇維埃代表為行政機關的領導人,行政機關的領導人多由上級(蘇共)提名,實行等額選舉。1924年1月列寧逝世,5月于兩年前出任總書記的斯大林辭去總書記職務未成,1924年“十三大”繼續當選為總書記。

在第四個時期,出現政權再次高度集中和基本定型。面對國際資本帝國主義的包圍和危脅,為了改變國家的落后狀況,1925年蘇共(布)“十四大”通過了社會主義工業化方針,1927年“十五大”通過了農業集體化方針,隨后新經濟政策逐漸退出。隨著兩個“五年計劃”實施和工業化、集體化的迅速發展,以全民(國家)所有制經濟為主的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經濟逐漸壯大,并基本消滅了私有制經濟。與國家計劃統治的全民所有制經濟相適應,是國家和黨的權力大大加強。如在經濟社會方面實行部門(條條)領導原則,在州以上黨委設立各種生產業務部。1928年在回擊富農等進攻后加強了階級斗爭和專政,在黨內開展了與1924-1929年出現的三個反對派的斗爭,隨后又進行了“清黨”,進一步加強了黨的領導。這一系列措施保證了正確政策的實施。結果到1934年剝削階級已經基本消滅,公有制經濟上升到統治地位,新的社會制度逐漸建立。經濟上,在一個落后的農業國里迅速建立了完整獨立的工業和軍事體系,其工業總產值迅速躍居歐洲第一,世界第二;法治建設廣泛開展;科技文化和知識分子的改造培養迅速展現;外交上,先后同英法改善了敵對關系,1933年也與美國正式建交,1934年加入了“國際聯盟”并擔任其常任理事國。由此,斯大林的權威逐漸形成。1934年蘇共(布)“十七大”改與中央委員會平行的中央監察委員會為黨的監察委員會,以委任的中央委員會書記為監察委員會的主要領導者,進一步消弱了黨內的監督。1934年12月1日政治局委員基洛夫遇刺,當日根據斯大林的建議,蘇維埃中央執行委員會和人民委員會迅速修法,出臺了針對恐怖活動訴訟的“特別簡易程序”,開始了“肅反”運動。1936年12月召開的蘇維埃代表大會,宣布了一個社會主義社會的建立,并制定了新的蘇聯憲法。新憲法規定:蘇維埃代表大會改為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的權利平等的兩院(民旅院和聯盟院)組成的最高蘇維埃,最高蘇維埃主席團也取代了原中央執行委員會主席團,其他國家機關仍對蘇維埃負責,由蘇維埃組成;還首次規定了聯盟國家的憲法和法律效力高于加盟共和國憲法和法律,進一步擴大了聯盟中央權限,縮小了加盟和國的權利。至此,蘇聯高度集權的政權建設模式基本形成。

根據蘇聯高度集權的政權建設模式的形成實踐,從國家政權組織所及的幾個基本關系方面,可以歸結出它的外部特征,主要有五條:(1)社會權力高度集中于國家(政社不分),國家權力高度集中于黨(黨政不分),黨的權力高度集中于上級(主要是中央)和少數個別人;(2)各加盟共和國和地方的權力高度集中于聯盟和中央;(3)自上而下的干部委任制或集權制,選舉流于形式,干部等級待遇和終身制逐漸形成;(4)對思想文化和結社的嚴格控制;(5)建立了形式上的新型民主政體(蘇維埃制度)和法律制度,但缺乏自主有力的黨內監督和民主法治。總概為一句話就是:國家權力高度集中,無權力分離制約構架。

從蘇聯高度集權的政權建設模式的形成中可以看到,隨著新國家政權的初步建立帶來了國家職能和國家社會活動主體階級階層上的根本性變化,展示了蘇聯高度集權的政權建設模式的內在本質:由革命形態的無產階級專政國家發展到鞏固形態的無產階級專政國家或社會主義國家。因為,它基本消滅了私有經濟,建立了公有制經濟;基本消滅了舊的剝削階級和剝削制度,廣大勞動人民不再是被剝削和被壓迫的對象;基本上改變了整個國家意識形態,無產階級的階級意識——馬克思主義、社會主義思想被作為指導思想;開展了反對國際資本主義的斗爭,支援其他國家和民族的革命解放運動。可見,無產階級專政國家的經濟基礎(公有制經濟)、政治或階級基礎(初步解放的廣大勞動群眾)、思想基礎(馬克思主義和社會主義)已全面奠定,專政任務的完成和探索有相當的進展,對外關系性質也完全改變。當然,此模式里,廣大勞動群眾還沒有廣泛參與國家政權和社會管理,國家政權還基本上為少數人——國家管理者階層所壟斷,這是此模式本身的一個缺陷。但斯大林時期整個國家管理者階層還沒有基本脫離廣大勞動人民和公有制經濟、勞動人民政權、馬克思主義的發展方向,其中享有較高的等級待遇及其人數還是少數,管理階層的特權腐敗也是個別現象,因而無產階級專政國家的性質并沒有改變。

深刻認識蘇聯高度集權的政權建設模式,還離不開深入的剖析蘇聯的公有制經濟特別是其全民(國家)所有制經濟。因為經濟決定政治。總的說來,蘇聯的全民(國家)所有制經濟,既不是一種國家資本主義或國家雇傭的資本主義經濟,又不是一般形態上的公有制經濟,它是一種特定形式的公有制經濟。因為列寧等所說的國家資本主義的本意是指無產階級專政國家與資本主義經濟(還存在資本家)相結合的一種特定經濟形式,是指由資本主義向社會主義轉變的一種過渡形式,它還沒有達到列寧所說的“建設沒有資本家的資產階級(法權)國家”階段即社會主義階段。可見,把蘇聯社會主義階段的全民(國家)所有制經濟看成一種國家資本主義是根本錯誤的。至于蘇聯的全民(國家)所有制經濟,它與資本主義經濟(包括其國有經濟)也是有本質區別的。資本主義經濟的本質是:資本私有、雇傭勞動、按勞動力價值分配和按資分配(剝削剩余價值)的經濟關系。而蘇聯的全民(國家)所有制經濟主要表現為:由國家代表全體公有者占有生產資料,按國家計劃管理和運行,勞動成果主要由國家支配;其國家計劃經濟方式也主要表現為一種政治權力(或行政)支配方式。它表明:任何人(包括各類管理者)都沒有資格憑借資產所有權剝削和奴役他人,雖然管理者可憑其職務占用資產所有權和經營權,但其行為主要表現為一種行政支配關系(在中國等國家的此類全民所有制企業當中,還存在工廠管理委員會、黨委會、職工代表大會等集體化和民主化建制),因而它有別于資本主義的雇傭勞動關系;并且在全民(國家)所有制經濟中,實行計劃配給、“鐵飯碗”、“鐵工資”、國家收入也主要用于職工福利和集體國家建設,體現著勞動者的平等地位和按勞分配、共享剩余的關系,避免了大量失業和大多數人的貧富分化與階級分化;其國家計劃經濟方式也適應了社會化大生產發展需要,克服了資本主義社會的資本私有制與社會化大生產之間的根本矛盾和周期性危機。可見,蘇聯的全民(國家)所有制經濟與資本主義經濟是有根本區別的,其國家計劃經濟方式也不是資本主義壟斷企業方式的翻版。否則,資本主義國家也就無須敵視蘇聯社會制度。當然,蘇聯的全民(國家)所有制經濟又不是一般形態上的公有制經濟。根據馬克思的揭示:所有制是生產關系(經濟關系)的基礎甚至總和,“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相結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會結構區分為各個不同的經濟時期”;[17]根據歷史上奴隸社會、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等三種不同私有制的根本區別所在——主體勞動關系的不同,就必然得出:所有制本質上就是指資產(即生產資料)與勞動的結合關系。進而根據社會主義是對資本主義的否定和馬克思的有關論述可以推知:社會主義公有制就是資產公有和自主聯合勞動相結合的所有制,社會主義經濟的本質就是資產公有、自主聯合勞動、按勞分配和共享剩余的經濟關系。并且總結早期社會主義國家經濟改革的實踐經驗和教訓,吸收資本主義創造的合理因素,還可進一步揭示出公有制的實現方式和計劃經濟方式的本質,那就是:通過客體產權關系的分離制約,如所有權與法人財產權(或經營權)的分離制約,以明晰社會經濟聯系手段;通過主體勞動關系即自主聯合勞動關系的分離制約,如全體勞動者與其所有權代理者分離制約(由全體勞動者選舉和定期改選對其負責的所有權代理者),企業勞動者與企業法人財產權(或經營權)代理者分離制約,及自主聯合勞動總體與局部(企業)分離制約,以確保全部產權的公有性、按勞分配和共享剩余,由此組成以全民所有權代理者(可以是國家)為中心的,以公有產權分離制約關系和自主聯合勞動分離制約關系相結合為紐帶的宏觀計劃調節。與此相比,蘇聯的全民(國家)所有制經濟,由于其所有制(公有制)觀念的誤解,缺失了自主聯合勞動建制,使產權的公有性虛擬化了,其國家計劃經濟方式也因此主要表現為一種政治權力(或行政)支配方式。可見,它還是一種很不成熟的公有制經濟,其計劃經濟的行政支配方式也為官僚主義者階級的滋生提供了可能。總之,蘇聯全民(國家)所有制經濟的特征和本質最終決定著蘇聯高度集權的政權建設模式的特征和本質。

綜上所述,20世紀上半期蘇聯的歷史發展實踐證明,蘇聯高度集權的政權建設模式(又稱斯大林模式)是有效的、成功的。它取得了巨大的歷史性成就,使蘇聯由一個落后國家變成了一流強國;它摧毀了一個舊世界,開創了一個新世界,使人類歷史發展跨入到一個全新的階段;它還帶來了較長時期的世界和平;并促使資本主義改良。同時它又存在明顯的不足和弊端,主要表現是:帶來了1936-1939年“肅反”運動中的擴大化;國家過度集權而對社會發展統的過多,不利于社會自主發展;也為新的官僚主義者階段(半資產階級)的滋生提供了可能。因此,蘇聯高度集權的政權建設模式,既是無產階級專政國家政權建權在特定的歷史條件和歷史時期的一種特定有效形式,又不是無產階級專政國家政權建設一般的長期穩定形式。

蘇聯高度集權的政權建設模式(或斯大林模式)是無產階級專政國家政權建設在特定的歷史條件和歷史時期的一種特定形式,隨著歷史條件和發展階段的變化,必然要對其進行改造更新和逐步完善。20世紀50年代以后,隨著蘇聯的強大和社會主義陣營的興起及世界和平的出現,特別是斯大林的逝世,本應及時地進行模式更新而走向成熟,但實踐中卻發生了相反的變化——嚴重的扭曲蛻變以致解體。

1953年3月5日斯大林逝世,馬林科夫繼任蘇聯第一領導人,但赫魯曉夫卻于1955年2月和1957年6月先后篡權,并于1956年在蘇共“二十大”上發表《關于個人崇拜及其后果》的秘密報告,開始了斯大林模式的蛻變。在赫氏的領導下實施如下新政:(1)1956年的秘密報告嚴重歪曲和否定斯大林的功績,開始了所謂“平反”和“非斯大林化”,引起了國際上的反共浪潮,也迷失了人民的思想信念。(2)擴大地方、企業和農莊權限,調整農業和工業建筑業管理體制(改為“塊塊”管理),引入經濟方法(如擴大商品貨幣關系和物質刺激)。(3)提出黨政分工,大幅調整機構(如建立工業黨委和農業黨委),大幅改組和精減干部,改革干部制度(如實行干部更換制、輪換制、任期制),減少干部薪金,實行領導的內行化和知識化。(4)提出階級消亡和國家職能轉移論,提出“全面國家”、“全民黨”,也在形式上加強黨內監督和民主法治建設。(5)提出“三和”(和平過渡、和平共處、和平競賽),“三無”(無軍隊、無武器、無戰爭)以及戰爭恐怖論,并違背無產階級國際主義。赫氏的一系列新政,雖然對原有體制具有一定的改良作用,但又沒有基本改變高度集權的政權體制,特別是在意識形態、政治和外交上執行了一條的修正主義路線,國家政權的性質開始嚴重蛻化。1964年赫氏被解除領導職務,勃烈日列夫上臺。勃氏基本執行了一條赫氏路線,但又有所不同,如統一了黨組織(撒銷了工業黨委和農業黨委),恢復部門領導原則,強調干部隊伍的穩定,大搞軍備競賽,謀求世界霸權。結果機構和干部隊伍不斷膨脹,干部腐敗嚴重,一個官僚主義者階級(半資產階級,主要包括一些中高級干部和高級知識分子的特權階層和“走資派”群體)完全形成。1981年勃氏去逝,又經過了兩個短暫的過渡性領導人。

1985年3月戈爾巴喬夫就任蘇共中央總書記。戈氏在更大的范圍和更深入的基礎上重走赫氏路線,最終毀滅了蘇聯和列寧、斯大林開創的共產主義事業。在戈氏的領導下,1985年4月蘇共中央全會提出了加速經濟、科技發展戰略和經濟改革主張,1987年6月中央全會還通過了《關于根本改革經濟管理的基本原則》,確認了遵循企業自主、計劃經濟與市場調節相結合等改革原則。但因1986年4月中央全會通過的公開性和民主化改革方針等,改革的重點迅速轉向了意識形態、政治和外交方面,蘇聯社會的文化和結社的自由化、多元化浪潮興起,國外資本主義國家供機大肆實施和平演變,并導引了東歐社會主義國家發展和改革的轉向。1987年戈氏的《改革和新思維》一書在國外出版,該書強調“全人類價值高于一切和公開性、多元化”原則等,成為一部修正主義的杰作,并加速了國內的分化。黨內派別斗爭激烈,非斯大林思潮盛行,民族分裂主義臺頭,反社會主義勢力崛起,蘇聯社會迅速出現動蕩局面。1988年6月蘇共第19次代表大會通過《關于蘇聯社會民主化和政治體制改革的決議》,國家權力中心開始由共產黨轉向新建的蘇維埃代表大會特別是蘇維埃主席個人那里,隨著蘇維埃代表大會代表的競選和大會的召開,1989年6月終于完成了國家權力中心轉移。1990年2月蘇共中央通過“走向人道的民主的社會主義”決議(并為7月蘇共28大確認)。1990年3月蘇維埃代表大會再次召開,大會決定放棄共產黨的領導地位,實行西方式多黨制和總統制。與此同時,3月波羅的海的三個加盟共和國率先發表獨立宣言,6月俄羅斯聯邦發表主權國家宣言。1990年5月轉向市場經濟(并為7月蘇共28大確認),同時也醞釀制定新聯盟條約(主權共和國聯盟條約)。1991年7月贊同私有化,8月中旬虛化蘇聯的新聯盟條約公布,8月19日“救國派”發動政變并流產。隨后,俄羅斯聯邦總統葉利欽發布“禁共令”,8月24日戈氏辭去蘇共總書記并建議蘇共自動解散,12月8日俄、烏、哈三個加盟共和國組成“獨立國家聯合體”,并宣布蘇聯停止存在,12月25日蘇聯國旗降落,蘇聯解體。由此可見,1991年“八一九政變”的流產標志著蘇聯高度集權的政權建設模式的最終蛻變和失敗。

總結蘇聯高度集權的政權建設模式發展和演變的歷程,我們可以得出:該模式(或斯大林模式)的蛻變和失敗,有國內的經濟、政治(此模式本身)和國外資本主義實施的和平演變等多方面的原因,但主要原因就是:沒有在原有成就的基礎上繼續“打碎舊的國家機器”,而是否定原有成就,放棄階級斗爭、無產階級專政、無產階級等勞動人民的主人翁地位和無產階級的階級意識——馬克思主義,即放棄了無產階級專政國家活動主體建設——國家政權建設的根本,也就是“舍本”,從而產生了一個官僚主義者階級(半資產階級),并執行了一條修正主義路線。

蘇聯高度集權的政權建設模式,盛行于大多數社會主義國家。其中一些國家如同蘇聯的后來發展一樣,因執行一條修正主義路線而走向蛻變和失敗。但也有古巴和朝鮮等無產階級專政國家還繼續保持著高度集權的政權建設模式。特別是古巴的改良型的高度集權的政權建設,又明顯地借鑒了“巴黎公社經驗”,如古巴在人民政權代表大會制度建設中,高度重視代議會的地位和作用,議會代表都由公民直接選舉產生,群眾還廣泛參與討論決策和黨員干部的選任,也建立了相對廉價的官員和政府,實行司法獨立,制定了《干部道德法》等等。當然,古巴和朝鮮的國家政權建設,還面臨著經濟轉型成熟及國家與社會分離和黨政分離等轉型考驗,在無產階級專政國家政權建設上還存有極大的誤解。新中國建國初期,借鑒蘇聯的經驗形成了改良型的高度集權的政權建設模式,雖然它后來發生了蛻變,還被他國建設所借鑒,但在其蛻變之前的發展中卻開辟了一條無產階級專政國家政權建設的新路。

三、社會自治的政權建設模式

前南斯拉夫社會自治的政權建設模式產生的歷史條件、形成過程、發展演變、外部特征、內在本質、地位作用等等又是怎樣的呢?

前南斯拉夫社會自治的政權建設模式,是在1948年南蘇關系公開分裂等特殊歷史條件下發展起來的,也是南共領導人探索的結果。在此之前,南斯拉夫在蘇聯的幫助下,在反法西斯戰爭勝利中于1945年建國,1946年頒布了第一部憲法,仿效蘇聯建立了高度集權的政權體制,即建立了由南共領導的聯邦人民議會及其主席團和對其負責的部長會議(1953年后改為聯邦執行委員會)與司法機關組成的形式上新型的民主政體,以及中央集權的聯邦制。同時也實行了生產資料國家所有制和計劃經濟以及農業和手工業的集體化、合作化(但遠未完成)。1948年前后,南蘇關系分裂則為南共領導人鐵托等擺脫高度集權的政權體制提供了契機。當時,南共領導人是根據自己對馬克思主義創始人有關公有制和無產階級專政、黨和國家的作用、社會主義民主等論述的理解,根據自己對蘇聯高度集權的政權建設模式的認識,提出了一系列新看法,并以此為指導思想的。他們主要是根據馬克思的“自由人聯合體”、無產階級專政國家的過渡性和消亡性的思想,提出了:無產階級奪取政權后應立即開始國家消亡,否則社會主義就變為“國家社會主義”或“國家官僚主義”;在國家消亡(首先從經濟職能開始)的過程中,社會自治的集體的作用應當增強,群眾直接民主應當建立起來;財產不應當歸國家所有,實行國家所有制和蘇聯式的國家計劃經濟,而應當實行社會所有制,實行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直接結合的工人自治的社會所有制,并承認商品經濟的一般意義;共產黨與國家一樣也要消亡,但其消亡要慢一些。如作為南共主要領導的鐵托認為:“在國家正在消亡的時候,共產黨不能按老辦法行事。如果國家不消亡,那么黨在某種意義上就會成立國家的工具,成為一種超乎社會之上的力量。如果國家真正消亡,黨必定隨之消亡”。[18]他還說,蘇聯模式的一個災亂性根源是把“黨的作用歸結為在仍然有階級社會烙印的國家機關作行政工作”。[19]

前南斯拉夫社會自治的政權建設模式的形成大體上經過了兩個階段:從1950年的工人自治開始到1963年的全社會自治是第一個階段,1963-1974年是改革的不斷深入階段即第二階段。1974年第四部憲法的制定標志著社會自治的政權建設模式基本形成。

在第一個階段里,與實行工人自治的社會所有制并代替國家所有制以及1951年后扶持個體私有經濟發展等相適應,國家的經濟職能開始消亡,對聯邦中央的權力進行下放和限制,大幅精減機構和人員,明確“非官僚化”。1952年南共“六大”,確認權力下放,提出黨政分開和黨的職能“非國家化”,取消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文化組織中的黨組織,擴大黨內民主,改南共產黨為“南斯拉夫共產主義者聯盟”。南共聯盟章程規定:“南共聯盟不再是政權因素,而是思想政治指導因素。[20]1953年《南聯邦共和國社會和政治制度基礎的憲法性法律》(稱為第二部憲法)出臺,它設立總統職位并取代聯邦主席團為國家元首,擴大社會民主,在各級議會設立生產者院,創立地方全民公決和選民會議制度,貫徹直接民主原則,實行司法獨立和司法對行政的監督(如實行行政訴訟)。1958年南共“七大”進一步提出,在各個領域實行“非國家化”和擴大自治,又反對無政府主義等。1963年制定了第三部憲法,它確認工人自治的社會所有制是經濟制度的基礎,社會自治是社會主義政治制度的基礎,國家機構通過社會自治機構逐漸為社會自治所代替,聯邦的基礎是各民族享有平等的權利;它規定改組聯邦議會組織結構,設立副總統職位,總統不再兼任聯邦執行委員會主席,設立憲法法院,由此開始建立完善的立法和司法裁判制度;它規定限制干部兼職和連任,實行干部輪換制,如每兩年重新選舉各聯邦機關的一半成員。

在第二個階段里,隨著1965年的重大經濟改革,下放擴大再生產權利,承認市場自由價格,外貿自由化,允許外商直接投資等,以市場調節為基礎的新經濟體制奠定,國家的宏觀經濟職能進一步弱化。1967和1968年通過修憲,改造了聯邦制關系,升格自治省地位,加強了共和國和自治省的權力。1969年南共“九大”,提出聯合勞動原則,進一步加強黨政分開和改造聯邦制度;在南共內部則進一步下放權力,建立集體工作制度,同時決定不論各共和國和自治省的大小和黨員人數多少均以對等數額人選參與南共的執委會和主席團,南共出現聯邦化;也改革選舉制度,實行選舉、招聘、協商等多種形式,實行干部“非職業化”、“非終身化”等(實際上這些都流于形式)。1971年通過憲法修正案,確認聯合勞動原則,確認國家元首為聯邦主席團而不再是總統,聯邦主席團主席等實行輪換制,決定聯邦主席團和執委會均由各共和國和自治省平等參與。1974年制定了第四部憲法,對國家政制進行全面規范。主要的是:(1)確認社會自治原則和聯合勞動(及其基礎上的社會計劃),確認黨政分開,認為社會自治是無產階級專政的特殊形式,實行民族自決和民族平等,各共和國和自治省在聯邦機關有均等的代表權。(2)規定聯邦議會仍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但再次改造聯邦議會組織結構,它由聯邦院與共和國和自治省院組成,還規定了聯邦議會某一院與聯邦主席團的分歧無法解決時,該院被解散,聯邦主席團任期也終止。地方議會則由三院組成,還在基層議會實行代表團制。聯邦主席團為國家元首,享有廣泛權力,由南共主席、各共和國和自治省選舉的代表等九人組成,每屆任期五年,它的主席和副主席從主席團成員中選舉,任期一年。總統雖不是國家元首,但享有最大實權,并且一直為鐵托擔任,鐵托還一直擔任南共首領,自1971年起又一直擔任聯邦主席團主席,當然此“特例”后來消失。聯邦執行委員會則按平等原則主要由各共和國和自治省選舉的代表加上部長等組成,以多數同意方式作決策。建立了完善的司法機關和司法制度,實行司法獨立,法院由三類法院(憲法法院、常設法院和自治法院)組成,檢查院由公共檢查院和軍事檢查院組成,它們都由選舉產生。還建立了專門的和社會的監督機構。(3)聯邦與各共和國和自治省之間,不再是從屬關系,而是在平等協商基礎上的共同決策和共同負責。1974年南共“十大”,對黨和國家的作用、無產階級專政、計劃經濟和商品經濟等進行了系統總結,并繼續改革了南共,如加強南共基層組織建設,改變南共中央委員會組成方式,即中央委員會委員由各共和國和自治省代表大會按照規定的比例選舉產生,再由南共聯盟代表大會選舉和確認。此后社會自治再無大的發展。由此可見,1974年的第四部憲法標志著社會自治的政權建設模式的基本形成。

社會自治的政權建設模式,自1974年基本形成至鐵托逝世之前大體保持著相對穩定,因為其“特例”等存在。1980年鐵托逝世,南斯拉夫迅速轉入全面危機狀態。1982年6月南共“十二大”提出,進而在1985年11月通過了《對社會主義自治政治體制運轉的批判性分析》。1986年南共“十三大”還提出,對經濟、政治、南共三大體制進行改革,并強調了自治的一體和統一。1988年頒布39項憲法修正,力圖使決策機制更有效、更合理、更民主,如取消了聯邦機關作決策的一致性原則,改為簡單多數或2/3多數(但聯邦議會里的共和國和自治省院的決策除外),南共主席團主席不再是聯邦主席團的當然成員。1989年下半年實施了重大經濟改革,但并未突破原模式。1989年10月南共第28次中央全會通過《政治體制改革提綱》,決定實行多黨制。1990年1月20日南共第十四次非常代表大會召開,5月26日續開而解散。1990年2月聯邦主席團向聯邦議會提出制定新憲法原則,其中要求取消南共引導作用,堅持聯邦制而非邦聯制。1990年7月25日聯邦議會通過《政治結社法》,正式實行多黨制。1990年下半年各共和國舉行多黨議會選舉,聯邦制分岐更加難解。1991年前南斯拉夫聯邦共和國走向解體。

回顧前南斯拉夫社會自治的政權建設模式的形式和發展過程,歸結起來,其外部特征大致可概括為四條:(1)社會自治(政社分離、黨政分離、民族自決),國家和黨的權力非集中化。表面上國家主要權力集中在聯邦議會特別是聯邦主席團那里,實際上國家主要權力既不穩定又分散在各共和國和自治省那里。(2)實行民族自決和民族平等(即各民族享有平等代表權)的聯邦制。(3)建立了新型的比較完整的民主政體或民主制度和法治制度,但又缺乏必要的集中統一和穩定機制。(4)建立了比較民主化的干部制度,但其民主既存在形式化又在實質上局限于少數人圈 ,因而并未防止官僚主義者階級(主要是指中高級干部和知識分子及經理技術專家階層)的形成。

根據前南斯拉夫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國家職能的演變我們必然得出,社會自治的政權建設模式的內在本質是:蛻化著的半無產階級和半資產階級專政國家或半社會主義國家。首先,從其經濟發展上看,農業和農村的社會主義改造遠未完成,85%的土地為農民個體所(私)有,還扶持城鄉個體和私營經濟發展,已成為一個小生產和小資產階級王國。建國初期開始實行生產資料國家所有制,在消滅資本主義和資產階級,但后來特別是1965年的經濟改革又發展資本主義和資產階級。同時在生產資料國家所有制轉變為工人自治的社會所有制方面,其工人自治的社會所有制既不適應社會化大生產的發展需要,即便實行了聯合勞動及其社會計劃,也因其缺乏總代理和內在有力手段而軟弱無力,致使宏觀經濟常常失控;又在事實上使工人自治流于形式,工人自治的企業逐漸演變為地方政府所控制,并逐漸形成了一個與職工大眾明顯分化的經理和技術專家等泛官僚主義者階級(半資產階級,因為工人自治的社會所有制和聯合勞動的框架還在)。其次,從國家管理者階層上看,盡管實行了干部的非職業化、非終身化、選舉制、輪換制、交流制、任期制等等,但多流于形式,且官員轉化為平民勞動者的也不多,國家政權仍然為少數人所壟斷,仍然形成了一個官僚主義者階級(半資產階級)。再次,從國家職能履行上看,不僅沒有真正壯大公有制經濟、工人階級等勞動人民政權、社會主義共產主義思想文化;而且放棄了階級斗爭、社會主義改造和無產階級專政任務;在對外關系上也是如此。因為它盡管實行了不結盟的外交政策,但又放棄了與國際資本主義的斗爭,融納國際資本主義,甚至走入了半殖民地經濟。它早在1951年就與美國簽定了“共同防御協定”,“軍事援助協定”,1952年又簽訂“經濟合作協定”等等。可見,前南斯拉夫1950年后的內外政策及其社會發展狀況說明,它已失去了作為無產階級專政國家應具有的經濟基礎、政治或階級基礎和應擔的歷史使命,它沒有建立起一個真正的無產階級專政國家和社會主義制度,它處在蛻變中的過渡時期。

總之,前南斯拉夫的經濟社會發展實踐證明,社會自治的政權建設模式,雖然構建了一個新型的民主法治的國家體制,在新舊體制交織和新體制“特例”存在期間也促進了社會實業的較大發展,使一個落后的農業國變成了一個中等水平的工業國,并提高了人們的物質生活水平。但同時也存在重大缺陷,主要表現是:一、并未擺脫舊社會和促建一個新社會,也沒有讓廣大勞動群眾獲得解放,還形成了一個官僚(和泛官僚)主義者階級(半資產階級);二、缺乏國家必要的集中統一和穩定機制,隨著新體制“特例”的消失,新體制本身也走向解體。可見,前南斯拉夫社會自治的政權建設模式并不是無產階級專政國家政權建設的有效的和成功的模式。究其原因,主要有三個方面:一、在指導思想上,超越國內外現實條件環境,教條式地搬用馬克思的有關國家消亡的思想,超越了歷史的發展階段,犯有左傾機會主義;又放棄了階級斗爭、社會主義改造和無產階級專政,犯有右傾機會主義。二、在經濟上,工人自治的社會所有制存在嚴重缺陷,社會主義國家政權建設的經濟基礎薄弱。三、在政治上,民族自治(即各民族享有平等代表權)的聯邦制和南共的領導制度都存在重大缺陷。概括為一句話,那就是“舍本逐末”(即放棄了無產階級專政國家活動主體階級階層建設,過于追求國家組織體制的民主化和法治化)。

四、新中國國家政權建設的發展歷程

新中國的國家政權建設,借鑒了蘇聯的國家政權建設經驗,但卻形成了與蘇聯有所不同的改良型的高度集權的政權建設模式。特別是新中國國家政權建設展開之時,正面臨著國際反共浪潮和修正主義再起,隨后是國內的修正主義的滋生。因而新中國改良型的高度集權的政權建設模式也就具有自己的顯著特點:第一,在集權的程度上,它并沒有達到蘇聯政權的集中高度。主要表現在,自1953年下半年起,中央領導層就開始試行“一線二線”制度,毛澤東主席處在“ 二線”,文化大革命中雖然未提“一線二線”制度,但主持中央日常工作的“一線”領導人等仍掌握很大的權力,所以中央的主要權力并非集中了毛澤東主席一人。此外,也體現在多黨合作制和人民政協(統一戰線)制度建立上。第二,從1940年代起,特別是從1956年發表的“兩論”(即《關于無產階級專政的歷史經驗》、《再論無產階級專政的歷史經驗》)和《關于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的發表開始,經過“九評”(即評論“蘇共中央公開信”的九篇文章),到文化大革命時期,新中國探索了一條無產階級專政國家政權建設的新路。雖然受歷史的局限,它還并不完善,也未能避免后來國家政權的蛻變,但實踐證明這條新路是正確的。下面將概略地論及新中國改良型的高度集權的政權建設模式產生的歷史條件、形成過程、外部特征、內在本質、發展變化、地位作用及后續演變等等。

1949年的新中國,也是在戰爭中和集中統一的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建立的,也是由一個富有專制主義傳統和落后的農業國轉變而來的,同時又是在毛澤東建國思想的指導下形成的。如在政權建設方面,1941年毛澤東在《新民主主義論》中提出了新國體概念,1945年在回答黃炎培的“歷史周期律”問題時提出了群眾民主和群眾監督的思想,1949年6月他的《論人民民主專政》一文還提出“工人階級(經過共產黨)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政體等思想。由此,經過“抗美援朝”和社會主義改造等,到1954年第一屆全國人大會議制定第一部憲法和1956年中共“八大”召開,新中國在生產資料全民(國家)所有制和農村集體所有制占統治地位的基礎上也形成了高度集權的政權建設模式。它的政體形式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即由全體人民選舉的代表組成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國家主席,再由人大選舉組成對它負責的政府和法院、檢查署等國家機關。它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實行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此即它的政黨制度和統一戰線制度)。共產黨的內部領導體制是:全國黨代會及其中央委員會、政治局及其常委會(主席)和書記處等,地方黨代會及其黨委會、常委會和書記,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中央;共產黨的外部領導體制是:黨委或黨組制,分口領導和雙重領導,基層黨委會領導下的行政首長負責制,有關案件(包括政法案件)的黨內審批制度,黨管干部制度等。同時,到1956年新中國的法制建設無論在機構設置和立法工作方面也逐漸趨于完善,社會主義法制初步形成。

根據新中國前七年的國家政權建設實踐,從國家政權組織所及的幾個基本關系方面看,新中國初次建立的改良型的高度集權的政權建設模式,它的外部特征主要是:(1)社會權力高度集中于國家(政社不分),國家權力高度集中于共產黨(黨政不分),共產黨的權力高度集中于上級和少數人。(2)地方和民族自治區的權力高度集中于中央。(3)干部的委任制或集權制,選舉流于形式,干部的等級待遇和終身制也存在。(4)建立了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制和人民政協(即統一戰線)制度。(5)建立了新型民主政體(人民代表大會制)和其他民主制度及社會主義法律制度,但缺乏自主有力的黨內監督和民主法治。概括為一句話就是:國家權力高度集中,無權力分離制約構架。

新中國前七年的國家政權建設實踐表明,中國改良型的高度集權的政權建設模式的內在本質是:初步鞏固(消滅了舊的剝削和統治階級)的人民民主專政(即無產階級專政)國家或社會主義國家。

1956至1976年是中國社會主義國家政權建設由外在到內在的質的提升階段。前十年里政權建設總體上相對穩定,后十年里則開辟了新路。在1956到1966年的十年里,全國人大和全國政協兩會(除1961年外)都正常召開和換屆,民主(特別是黨內民主)和法制建設繼續展開,還開展了以下放權力為中心的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特別是在國家活動主體建設上獲得了深入,如整風和反右派斗爭,大反官僚主義,重視黨員干部的政治思想建設(政治掛帥),反右傾斗爭,重提階級斗爭和防止修正主義,社會主義教育運動等。當然,因為干部的機會主義,大躍進的挫折,中蘇關系的復雜,修正主義的滋生等,前十年里沒有定期召開黨代會或換屆,50年代末期到60年代初還一度出現過權力更加向共產黨集中和輕視法制建設情況,如1960年在地方一度恢復建立黨的中央局,1958年公檢法合署辦公,檢查院改由地方黨政領導,1959年撤銷國家監察系統由黨的監察委員會取代,撤銷司法部、司法廳和公證機構等。在1966到1976年文化大革命的十年中,前三年為新的大革命時期,成立“中央文革”等領導機構,通過“紅衛兵”、“造反派”等群眾組織,開展大串聯,大批判,踢開黨委鬧革命,砸爛公檢法等活動,斗跨了“走資派”等反動勢力,出現地方政權重組,建立了新的 統一行使國家權力的“革命委員會”(它實行軍、干、群三結合)。隨著1969年黨的“九大”召開,地方黨組織等逐漸恢復,黨委會領導革委會、黨委會的多數成員進入革委會,革委會成為地方人大的常設機構和政府機關,法院院長由革委會任命,檢查機關的職權由公安機關行使。1973年召開黨的“十大”。1975年召開第四屆全國人大等會議,制定第二章憲法,確認了現有的政權組織,高度集權的政權建設模式基本未變。但是,文革前夜就提出了官僚主義者階級及其“走資派”的界定,提出了防修防復辟的任務,經過文革,斗跨了“走資派”或反革命勢力,大多數受批評的干部和大量精減的干部下放“五七”干校勞動(后來他們又逐漸回到工作崗位),干部等級特權受到限制,知識分子受到改造,知識青年“上山下鄉”接受工農再教育,“地富反壞右”受到懲治,開展了“斗私批修”活動,尤其是組成了以工農兵為主體的人大代表,吸收相當多的工農民入黨并成為各級領導班子的干部,招收工農兵大學生,創新走群眾路線的法制建設路子等等,它開辟了無產階級專政國家政權建設的新路向——抓革命,促生產,促發展。

社會決定國家。1956年中國社會主義社會初建以后,國家政權建設的發展變化同樣是由當時中國社會的發展狀況和外部條件所決定的。傳統的全民(國家)所有制等公有制經濟和國際反修防修、自己被包圍的國際環境等是其高度集權的政權建設模式存續的基礎和條件;中國更加落后的國情特別是深厚的小農觀念和官僚意識,使得中國社會主義建設更加艱難,官僚主義者階級及其左翼(特權階層或兩面派)和右翼(修正主義者或走資派)也更容易滋生。例如,1961年提出了經濟發展的調整方針,但伴隨調整方針的貫徹卻逐漸形成一條修正主義路線及其“走資派”,毛澤東主席被迫發動文化大革命。而在文化大革命中,干部隊伍里機會主義泛濫,也實行“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針,缺乏解散壟斷管理階層的決心,增加了反復。這樣的環境當然也不利于克服政權的高度集中和民主法治的完善。

總之,新中國前27年的經濟社會發展的實踐證明,新中國改良型的高度集權的政權建設模式是有效的、成功的,它在一個落后的農業國基礎上建立了比較完整的工業體系和(國防)國民經濟體系,它開辟了中國歷史發展的一個全新世界,使一個社會主義強國穩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并有力地支援了其他國家和民族的解放斗爭,也打開了中國外交的大門,尤其是它真正深入到社會主義國家政權建設的根本領域,開辟了社會主義國家政權建設“崇本舉末”的新篇章。

新中國開辟的社會主義國家政權建設“崇本舉末”的新篇章,它集中體現在毛澤東晚年的思想中,要點主要是:(1)群眾大民主和群眾參與國家社會管理的思想。這不同于列寧提出的無產階級專政國家發展在活動主體上要經過三個階段的思想。(2)創造了走群眾路線的法治建設道路的思想。(3)創立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理論。提出了防修防復辟的任務,提出了限制和批判資階級法權和等級特權的要求,提出和明確了官僚主義者階級及其特權階層和“走資派”的概念,深刻揭示了社會主義社會階級斗爭和防止資本主義復辟的必要性。它不僅是指與舊社會(小生產等)遺留而來和因國際資產階級存在而來的階級斗爭;更是指所有制(表面上)基本解決了而上層建筑(政治和思想)領域誰勝誰負的斗爭;更是指與社會主義社會自身而來的官僚主義者階級及其特權階層和“走資派”的斗爭;更是指意識形態和思想改造(斗私批修)方面的斗爭,從而深刻地闡明了無產階級專政和社會主義社會的過渡性特點。可見,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的必然性,其革命的對象主要是官僚主義者階級及其左翼(特權階層或兩面派)和右翼(修正主義者或走資派),是全民的思想改造;革命的形式和方法是群眾大民主、群眾路線的法治、特別是人民群眾化的國家機器改造和群眾專政,如群眾監督的“戴帽子”的改造的方式。對此,學界已有廣泛的論述。此后一系列社會主義國家的蛻變更加證明了毛澤東晚年思想的完全正確。當然,毛澤東主席關于無產階級專政國家政權建設“崇本舉末”的新路還不夠完整,如在國家政權建設的根本——國家活動主體階級和階層建設上,他還沒有找到解散壟斷管理者階層(包括官僚主義者階級)的根本途徑;在政權體制的民主化和法治化方面,也沒有把群眾路線的民主法治與整個國家政權體制建設結合起來并突破高度集權的政權建設模式。對于文革,毛澤東主席說過:“支持的人不多,反對的人不少”。這就表明了歷史的局限和毛澤東主席的局限。

五、無產階級專政國家政權建設的成熟和消亡

總結早期社會主義國家政權建設的成敗和得失,繼承和發展無產階級專政國家理論,同樣必須回到攸關國家政權建設的基本關系方面。

社會決定國家,國家與社會的關系是無產階級專政國家理論的基礎。而國家與社會的關系,首要的就是國家與社會的客體(實踐)關系。馬克思主義的社會決定國家,國家與社會的分離和統一理論說明,國家是社會發展到一定的歷史階段上從社會中產生的,它又管理著社會。但國家與社會又分屬于不同的領域并有各自的運行規律,若國家把社會權力都據為己有并不利于社會的自主發展,也不利于國家消亡,所以國家與社會遲早要出現分離。作為最后的無產階級專政國家也必然要與社會分離,并應當完成解放社會、發展社會、回歸社會的歷史使命。而國家與社會的分離,首先和最重要的體現就是政治與經濟的分離。回顧早期社會主義國家的發展歷程,我們可以看到,傳統的全民(國家)所有制及其國家計劃經濟方式,既沒有實現政治與經濟的分離,又不利于公有制經濟的自主發展和成熟。前南斯拉夫半社會主義國家實行工人自治的社會所有制,并開始國家經濟職能的消亡,又使政治(或國家)與經濟的關系幾乎退回到資本主義早期的自由市場經濟時代。可見,她們在無產階級專政國家與社會的分離上都是不成熟、不成功的。同時社會決定國家、經濟決定政治,所以只有建立起成熟的公有制經濟,基本消滅國內個體、私營和資本主義經濟,并科學地實現公有制經濟等社會領域與無產階級專政國家的分離,才能為無產階級專政國家走向成熟奠定堅實的基礎。

探索成熟的公有制經濟,必須完全正確地把握公有制的含義、所采取的公有制形式、公有制的實現方式及其經濟形式等等。總結早期社會主義國家經濟改革的經驗教訓,吸收資本主義創造的人類性成果,筆者認為:科學公有制就是指資產(即生產資料)公有與自主聯合勞動的結合;公有制的基礎和主體形式是全民所有制;公有制的經濟形式是計劃主導的有限市場經濟或市場調節的計劃經濟;公有制的實現方式及其計劃的本質就是:通過客體產權關系分離制約,如所有權與法人財產權(或經營權)分離制約,以明晰經濟聯系手段,通過主體勞動關系即自主聯合勞動關系分離制約,如全體勞動者與其所有權代理者分離制約(表現為由全體勞動者去選舉和定期改選對他們負責的非官僚化的所有權代理者),企業勞動者與企業的法人財產權(或經營權)分離制約(即組成自主聯合勞動企業),自主聯合勞動總體(總代理)與局部(企業)分離制約,以確保整個產權的公有性、按勞分配和共享剩余,組成以全民公有權代理者(當然可以是國家來分身)為中心的,以公有產權分離制約關系和自主聯合勞動分離制約關系相結合為紐帶的計劃方式。由此,形成自主聯合勞動的法人企業、有限市場、全民公有權代理(即自主聯合勞動總體)等公有制經濟架構。

社會決定國這。根據早期社會主義社會發展實踐的啟示;根據馬克思在《共產黨宣言》和《哥達綱領批判》等書中表明的:從資本主義到共產主義要經過過渡時期、共產主義低級階段(列寧稱之為社會主義階段)、共產主義高級階段等三個階段,共產主義事業是國際性的事業及其國家消亡的思想;根據列寧關于過渡時期和社會主義階段國家發展的思想,如建設“沒有資本家的資產階級(法權)國家”、“非政治國家”、“半國家”等思想;根據斯大林以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為界標把無產階級專政區分為前后兩個階段的思想;根據毛澤東關于社會主義社會過渡性特點的論述,我們可以從國家與社會的客體(實踐)關系也就是國家活動的客體(實踐)關系上,明確界定無產階級專政國家發展的三個階段:即過渡時期的革命形態的無產階級專政國家、社會主義社會制度建立到它取得世界性優勢之前的鞏固形態(或成熟形態)的無產階級專政國家、社會主義社會制度取得世界性優勢之后的正式消亡形態的無產階級專政國家或“非政治國家”。

國家與社會的關系,不僅包括國家與社會的客體(實踐)關系,而且還包括國家與社會的主體(階級階層)關系。回顧早期社會主義國家政權建設的發展歷程,可以發現,她們并沒有真正“打碎舊的國家機器”,仍具有舊國家的基本特征:“國家是社會的主人,社會仍為少數人所統治”。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沒有真正地解散國家的壟斷管理者和知識權勢階層,建立廉價的官員和政府,實現國家活動主體或國家權力重心下移到工農勞工大眾及其代言人(真正的馬克思主義者)方面,甚至是形成了一個官僚(包括泛官僚)主義者階級(半資產階級)及其左翼(特權階層或“兩面派“)和右翼(修正主義者或“走資派”)。這也許是早期無產階級專政國家活動主體關系變化上的一個帶規律性的現象。這種現象早已為研究社會主義事業的國際著名人士盧森堡、考茨基、托洛茨基、布魯諾·瑞茲、吉拉斯,也包括列寧等人所關注,但深刻而完整地揭示這種現象的卻是毛澤東。1958年毛澤東指出:“所有制問題基本解決以后,最重要的就是管理問題”(后來又補充說:所有制問題,還沒有解決。形式上解決了,實際上沒有解決。)[21]“官僚主義者階級與工人階級和貧下中農是兩個尖銳對立的階級……管理也是社教。如果管理人員不到到車間小組搞‘三同’(同吃、同住、同勞動),拜老師是學一門至幾門手藝,那就一輩子會同工人階級處于尖銳的階級斗爭狀態,最后必然要被工人階級把他們當作資產階級打倒。不學會技術,長期當外行,管理也搞不好……這些人是已經變成或正在變成吸工人血的資產階級分子。他們怎么會認識足呢?這些人是斗爭的對象,革命的對象,社教運動不能依靠他們。我們能依靠的,只有哪些同工人沒有仇恨,而又有革命精神的干部。”[22](文中的“這些人”改為“這些走資本主義道路的領導人”的表述并不是毛的原話)。“無產階級專政下革命的主要對象是混入無產階級專政機關內部的資產階級的代表人物,是黨內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23]“而一部分黨員不思前進,有些人后退了,反對革命了。為什么呢?作了大官,要保護大官的利益。他們有了好房子、有汽車、薪水高、還有服務員,比資本家還要厲害。社會主義革命,革到自己頭上了,合作化時黨內就有人反對,批資產階級法權他們有反感。搞社會主義革命,不知道資產階級在哪里,就在共產黨內,黨內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走資派還在走。”[24]從毛主席的論述中可知,官僚主義者階級的含義和范圍非常廣泛,它實際上含蓋特權階層(即兩面派)和“走資派”。為此,毛主席還發動了文化大革命,創立了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理論。當然,其理論和實踐還不夠完整。所以文化大革命取得了階段性勝利但最終又失敗了。可見, 在無產階級專政國家活動主體建設上還必須繼續創新,那就是:實行真正地官民輪換——讓干部轉化為過大眾化生活的平民勞工,從而解除干部的職業和身份的連續化和長期化(當然可以是間斷化)。只有逐漸實行官民輪換,并與民主化、廉價化等結合起來,才能使國家成為社會的公仆。至此,在無產階級專政國家主體問題上,我們還必須重新認識列寧的有關群眾、階級、政黨和領袖之間關系的論述,重新看待列寧的關于無產階級專政國家發展三個階段的思想,即無產階級專政要經過“由無產階級的先鋒隊來實現”,到“包括整個無產階級組織來實現”,再到“全體居民都參加管理”的三個階段的思想。應當明確:在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或國家生存危脅基本解除以后,就應當及時實行官民輪換、民主化、廉價化等,盡早實現主體關系上的無產階級專政國家發展由第一個階段到向新階段轉換。

在國家活動主體建設,國家職能建設,國家的組織和體制建設的相互關系上,必須堅持通過無產階級專政國家職能履行,實現國家政權建設的“崇本”(國家活動主體更新)和“舉末”(國家組織體制的民主化、法治化)的同時展開和有機統一。

總結早期社會主義國家政權建設的經驗教訓,實現國家組織體制的民主化、法治化,最重要的就是要正確處理三個關系:即黨政關系、國家政權組織形式關系(即政體關系)、國家政權結構形式關系(即中央與地方或聯邦制關系)。這是攸關國家政權體制建設的三個關鍵環節。

正確處理國家政權結構形式關系, 就是要維護國家的統一,調動中央(或聯邦中央)和地方(加盟共和國)兩個積極性,解決好中央集權與地方分權(即地方自主或自治)的問題。這方面成功經驗較多。

科學解決國家政權組織形式關系,建立新型的無產階級專政的民主政體和民主國家,要堅持繼承和創新的統一。回顧早期社會主義國家的政體建設,她們主要是依據馬克思總結的“巴黎公社經驗”組建了新型的民主政體,但形式化都比較明顯,還沒有建成民主國家,因而仍需提升其組織原則。也就是必須吸取資本主義民主的合理因素,引入新型的分權制約機制。沒有分權,就不可能真正突破高度集權的政權建設模式。馬克思總結巴黎公社經驗時指出:“公社是由巴黎各區普選選出的城市代表組成的。這些代表對選民負責,隨時可以撒換”。“公社不應當是社會式的,而應當是同時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機關”。據此,無產階級專政國家政體的組織原則可進一步概括和發展為:“人民(勞工階級)主權分離制約原則”,亦即“實行人民(勞工階級)主權與其日常國家主權(它由工人等勞工大眾及其代言人——真正的馬克思主義者為主體組成的代議會行使)的分離制約,實行人民主權(通常表現為日常國家主權)與其領導和行政權、司法權等分離制約”。這樣既能夠把人民—代表—議會等民主的三環節或三層次連通起來,把群眾大民主納入整個國家政權框架內,實施對領導和行政權、司法權的有效制約監督;又能夠實現司法權對領導和行政權的平等制約,為建立法治國家提供基礎和保證;更有利于國家權力向社會和群眾的回歸。

實行適當的政黨制度,成功理順黨政關系,是實現無產階級專政國家民主化、法治化的關鍵。總結早期社會主義國家政權發展和蛻變的經驗教訓可以得知:在社會主義事業取得世界性優勢之前,必須堅持“一黨制”或“一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制”,“一黨”當然是真正的統一的無產階級政黨或馬克思主義政黨;必須既堅持馬克思主義政黨的領導地位(即主要決策和執政地位)不變,又堅持馬克思主義政黨領導方式的非國家化、非行政化;必須把馬克思主義政黨的領導權納入到國家政權(政體)的框架內,即納入到“人民(勞工階級)主權分離制約”的框架內,而不是在這個框架之外或之上。只有把馬克思主義政黨(真正的共產黨)的領導納入“人民(勞工階級)主權分離制約”的框架內,才能達到:“人民(勞工階級)及其代議會能夠自主有力并有序的規制和左右國家治國和治理者(共產黨的領導),實現民主(勞工階級主權至上)和集中(共產黨領導)的有機統一”,從而建成無產階級專政的民主國家。

國家治理及其生存裝備建設是國家政權行使的重要組織形式和手段。通觀迄今的國家治理,概括起來,大致可分為三種基本形式:禮治、勢治、法治。禮治,就是依托思想政倫或意識形態的教化、感化、批評、批判等的治理。勢治,就是根據形勢的發展依托政策權勢的治理,包括其最高形式軍管。法治就是依托法律和司法的治理。所謂法治國家,就是指建立了相對完整的法律體系和司法制度,國家和社會活動都依法進行,一切違憲違法行為(包括勢治違法)都受到獨立公平的司法制裁的國家。回顧早期社會主義國家政權建設的發展歷程,可以看到,她們大都沒有把法治提高到應有的高度,并充分發揮法治的作用,特別是她們缺失了《階級斗爭、無產階級專政和不斷革命法》這一大法律門類,因而帶來了一系列失誤。實踐經驗告訴我們,當無產階級取得國家政權,特別是過渡時期基本結束后,必須高度重視法治建設,特別要重視憲法和《階級斗爭、無產階級專政和不斷革命法》這個法律門類的建設,從而盡快建成法治國家,即使是在國家非常或緊急狀態下也應做到有法可依和司法存在(可頒布《國家非常和緊急狀態法》)。當然,社會決定國家,國家最終要回舊社會,所以無產階級專政國家在治理形式上,必須堅持以禮治為本,勢治為引導,法治為后盾,實現“禮、勢、法”三治統一;必須堅持“禮、勢、法”三治以人民(勞工階級)民主或群眾路線為基礎和方向。這就是無產階級專政國家政權建設走向成熟的標志之一。至于軍隊、警察等國家強制機器的建設應當走人民化改造的道路,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早已指明。

國家政權建設的“崇本舉末”,社會主義、共產主義事業的發展,從現實和直接的意義上講都取決于無產階級專政國家(政權)職能建設。無產階級專政國家職能,從一般意義上講,就是維護和發展無產階級和其勞動人民的利益,鎮壓和消滅一切新舊剝削階級和剝削制度,改造全體勞動者(包括無產階級自身),最終實現共產主義,它也包括經濟、政治、文化和對外關系等各職能。因為無產階級專政國家發展區分為不同的發段,所以各階段的國家的具體職能也不完全相同。一般來說,過渡時期的革命形態的無產階級專政國家主要職能是:奪取并穩定政權,基本消滅剝削階級和剝削制度,建立新制度,發展生產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簡單地說就是:改造舊社會,建立就社會。鞏固形態的無產階級專政國家主要職能就是:繼續消滅舊的剝削階級殘余,徹底“打碎舊的國家機器”,防止和消滅新生的剝削階級及其剝削階級行為,改造全體勞動者,全面發展社會主義、共產主義事業,全面展現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當然,無產階級專政國家自始至終都必須堅持無產階級國際主義,支援其他國家和民族的解放事業,有限參與資本主義的全球化,積極建立有利于社會主義、共產主義事業和全人類解放的新全球化。一句話:不斷革命,促生產,促發展。這就是無產階級專政國家職能履行的總原則。

總之,無產階級專政國家政權建設的實踐還在發展,堅持和貫徹馬克思主義關于國家主要是無產階級專政國家政權建設思想,適應實踐和時代的發展,不斷地開拓創新,這就是我們應有的立場和態度。

注釋:

[1]、《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第272頁。

[2]、《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第273頁。

[3]、《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332-333頁。

[4]、《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392頁。

[5]、《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329頁。

[6]、《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375-378頁。

[7]、《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413頁。

[8]、《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314頁。

[9]、《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160-167頁。

[10]、《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334頁。

[11]、《列寧選集》,第2版,第3卷,第200頁。

[12]、《列寧選集》,第2版,第3卷,第857頁。

[13]、《列寧選集》,第2版,第4卷,第197頁。

[14]、《列寧選集》,第2版,第4卷,第203頁。

[15]、《列寧全集》,第43卷,第64頁。

[16]、《斯大林全集》,第8卷,第41頁。

[17]、《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44頁。

[18]、《鐵托主義:國際共產主義運動的榜樣》,第257、258頁,商務印刷館、1963年出版。

[19]、《鐵托選集》(1952-1960),第772頁。

[20]、轉引《社會主義改革史》,第18頁,春秋出版社,1988年。

[21]、《毛選》五卷,第806頁。

[22]、1965年1月15日毛主席《對陳正人關于社教蹲點情況報告的批語和批注》,1976年6月18日印發全黨,載《建國以來毛澤東文稿—11》。

[23]、摘自1967年5月18日《人民日報》。

[24]、摘自1976年中央4號文件。

2010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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