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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性立場的困難——評加加林《早期希臘法律》

程志敏 · 2006-11-16 · 來源:中國學術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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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性立場的困難——評加加林《早期希臘法律》

程志敏

【摘要】加加林堅持嚴格的法學立場,從現代的法律觀念來看待古希臘早期法律,于是不承認西方法律源頭處曾有過“不成文法”。這樣一來,加加林就無法解釋法律的淵源問題,對西方法律思想的認識也就有失偏頗。按照古希臘法律的最初面貌,而非今天的立場,來研究思想史,也許才是解決這種困難的最好辦法。

【關鍵詞】法律觀念;不成文法;古希臘;現代性;法律淵源

美國德克薩斯大學古典學教授加加林在學問上當然沒得說,但他的立場卻不是沒有問題。加加林持一種堅硬的法學立場,并由此在一定程度上否定希臘早期存在著嚴格意義上的法律,頗具反諷意味的是,他雖然總體上傾向于認同社會人類學家格魯克曼(Max Gluckman)的觀點,認為不存在“法律”一詞的“嚴格意義”,但實際上卻走著極其嚴格的法學路線,堅持用“我們的法律制度”來看待古人的思想,他說:“即便一個尚無文字(preliterate)的社會有某種可以翻譯為‘法律’的說法,但其作用必定不具有與我們的法律制度相同的地位”,[1]結果就出現了一定程度自我拆臺的反諷現象。

加加林的嚴格法學立場有兩個基本出發點,或者說他眼中的法律具有兩個特征。[2]首先,法律是公共的(public),對共同體中所有成員都有效,在公共的程序中,該共同體承認某人、某個團體或多人、多個團體在解決爭端時具有特殊的權威,盡管他(們)并不一定要執行自己作出的決議。其次,法律程序是正式的,而所謂“正式”,在加加林前前后后的敘述中,大概就是指“成文的”或“寫就的”(written),而且是“第三人稱單數形式的條件句”寫成的東西。[3]而古希臘的早期作品,差不多都是詩歌、散文,在文體上就與法律不搭界,當然算不得法律。

從這種法律定義——“在社會成員之間和平解決爭端的公共而正式的程序”——出發,加加林把法律的發展歷程分成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前法律”(pre-legal)階段,在這個階段中,社會并不具有任何可辨認的即正式和公共的程序來和平解決其成員間的糾紛。加加林承認每一個人類社會都有某種解決爭端的方法,也認識到社會否則就無法凝聚在一起,但他堅持認為那些方法有可能在一個小團體中僅僅是非正式的。第二個階段是“原始法律”(proto-legal)階段,在尚無文字的社會中,仍然有能夠勉強滿足上述法律定義的某種可辨認的程序,但該社會卻沒有哈特意義上的法律規則,這種有程序而無規則的階段就是原始法律階段。第三個階段當然是充分的“法律”階段,社會承認法律程序,也認可法律規則,這個階段幾乎總要求那種書寫的知識。[4]

在加加林看來,即便第二階段出現了某種法律的痕跡,把某種行為準則分離了出來,從屬于法律程序,并且也叫做“法律”,但也算不上嚴格意義的法律社會。比如就荷馬和赫西俄德所描寫的那種社會,雖然比人類學家在太平洋島上所看到的土著社會更為“高級”,但仍然與當今的法制社會相去遙遙。加加林承認荷馬史詩和赫西俄德的“著作”在口頭形式上成為了希臘人的權威文本,我們在其間也的確找到了一些明確的行為準則,但他認為這些行為準則與廣泛的人類行為有關,沒有哪一條準則獨立出來而具有某種特殊的地位,甚至沒有那種我們可以勉勉強強稱之為法律的準則。

加加林以《伊利亞特》為例,對于埃阿斯向阿喀琉斯的請求,“有人從殺害他的兄弟 / 或是孩子的兇手那里接受贖金,/ 殺人者付出大量金錢后可留在社會;/ 死者親屬的心靈和傲氣因贖金受控制”(9.632-636),加加林對此評論說:“我們能把這叫做法律嗎?它當然包含一個在后來社會中常常由法律所控制的行為領域,但它并沒有編排(cast)成法律的形式,也就是一種普遍的命令,而只是表現為最正式行為的觀察(盡管可以肯定它也旨在具有命令的效力)”。[5]在加加林看來,法律在社會規則中必須具有一種特殊的地位,法律也只有當寫成文字后,才有可能是“正式”的。尤為甚者,在荷馬史詩中,法律與社會行為,法律與道德,法律與宗教還完全糾纏在一起,很難說什么規則僅僅屬于“法律”或者直接就是“法律”本身。

荷馬史詩中沒有嚴格而正式的程序要求,也沒有“文字”的痕跡,因此很難說存在著嚴格意義的法律。在加加林看來,即便被認為是西方最早的刻在石頭上的克里特《格爾蒂法典》(The Law Code of Gortyn),恐怕也算不上真正意義上的法律:“如果我們考察這些石刻對法律的態度,我們首先就會發現其中沒有任何地方出現了‘法律’的特別字樣。傳統表達法令的詞thesmos不見于其間,更新一點的詞nomos也一樣沒有蹤影”。[6]回到希臘本土,后來就算出現了nomos一詞,我們也必須要小心,因為這個詞既可以指法律,也可以指習慣,而更多的時候則是指稱“生活方式”。因此,加加林把其強硬的法學立場又向前推進了一步:某種規則能否叫做法律,不僅僅要看它是否成文,而且還需要某種普遍的標準把法律同其他規則相區別開來。

哪些規則才可以叫做法律?加加林認為必須把法律與其他規則區別開來,法律之為法律才會得到突顯。首先,我們必須特別把法律與格言或那些涉及到道德行為和社會行為的普遍論斷區別開來。成文法由城邦的權威代表正式記錄下來,其最終功能是要為法庭判案提供指導。而格言之類的智慧文字雖然也可以成文,并且對人們的行為有指導作用,也能影響司法判決,但卻不具有法律的權威或約束力,而且還往往自相矛盾(對于不同的情形,自相矛盾的格言還大有用處)。其次,我們還應該把法律本身同通常譯作“制度”的politeia區別開來——盡管這種區分也許不會太過絕對。再次,我們也許還應該把最早由德拉科(Draco)寫就的法律、元老院發布的法律和thesmothetai(立法者)的著作區別開來,也就是要把具體的案例記錄同一般的法學原則區別開來(這種情形在羅馬法中變得更為明顯)。最后還要特別考慮斯巴達人對法律的態度,他們明確反對成文法,盡管也有關于戰斗中必須要勇敢的nomos,但這種更近于習俗的東西顯然不是法律,斯巴達要到公元前四世紀才有嚴格意義上的法律。[7]

加加林所認可的法律是那種能夠全面管理社會的強硬規則,他更樂于從“法治”的意義上(或高度)來談論法制。他雖然認識到“法治”的含義會因時、因地、因修辭語境而有所變化,也不打算徹底地探索“法治”的意義,但對“法治”一詞提出了三個普遍的用法,也就是指出了法治(乃至法律)的三個根本屬性。第一,在最基礎的意義上,法治指根據一套權威的規則對社會所作的有序與和平的管理,那套規則與無序和暴力相對,法律(nomos)與自身的不在場即“無法”(a-nomia)相對。第二,法治可以指這樣一個原則:沒有人凌駕于法律之上,統治者和官員都像所有人那樣臣服于法律,法律乃是社會的最高權威,法治與專制和僭政相對。第三,法治指對法律的嚴格遵守,不考慮外來的“與法律無關的”(non-legal)因素,尤其不考慮政治的因素。[8]我們且不說加加林這種純粹的法治和法律概念是否存在于某個活生生的社會中,至少可以說,他把這種頗為現代的觀念加在等級森嚴的古代社會上,顯然不合理,大有強加己意于古人之嫌。

既然古希臘早期沒有嚴格意義的法律,那么他們有沒有什么不嚴格的法律,比如說不成文法或者口頭法律呢?加加林似乎也不愿意承認這一無可再退的立場,在他看來,希臘人在有成文法之前,當然沒有“口頭法律”(oral law),或者說在文字出現以前,法律并不以口頭形式流傳,干脆直接說,法律根本就不存在。他的理由是“不成文法”的思想要到公元前5世紀才存在(見于索福克勒斯《安提戈涅》),而那時早已經頒布了成文法,并且“不成文法”這一概念必須以“成文”為前提,換句話說,他似乎認為先有成文法,然后才有不成文法(的觀念)。在加加林的研究中,沒有找到任何證據表明立法者制定法律之前,會有什么口頭的或不成文的法律處于社會某個階層的有效控制之下。赫西俄德似乎也沒有什么不成文規則的觀念,他的那些觀念也不能夠寫下來就當是法律。[9]這種看法的確有些獨特,幾乎足以顛覆我們的常識,當然要遭到其他學者的批評。

在弄清楚問題的根本原因之前,我們先不要急著去批評這種讓人有些瞠目結舌的觀點。我的疑問在于:既然加加林也承認希臘人后來有符合其標準的(成文)法律,那么這些法律是從哪里來的呢?

公元前750年前后,希臘城邦發展異常迅速,從以前的小村寨一躍而成為規模頗大的集鎮,人口增加,物質豐富,社會生活習俗就面臨著新的挑戰。加加林認為:“特別而言,隨著城邦的成長,沖突的機會必定增加了,就越來越有必要解決這些沖突,而且以和平方式解決爭端的程序也起著越來越大的作用”,[10]于是,法律就誕生了。加加林也意識到,“對希臘人來說,法律還是其文化中的突出成就”哩。[11]但希臘人引以為榮的這些成就植根于何處?加加林承認希臘人在成文法時代之前也有某種解決爭端的方法,只不過不承認那是法律(的確,政治、倫理乃至情感方面的手段都可以解決爭端)。對這個前法律階段和原始法律階段,加加林看到了它的“發展”或“進步”之處:“然而,這個階段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在希臘人寫就法律之前,他們也發展出了一套解決爭端的傳統程序,并且也已開始意識到這種司法程序對保持社會和平與繁榮的重要性”。[12]但加加林并不認為這種司法程序就是法律本身,“希臘人即便開始寫就法律之后,他們的注意力也主要集中在程序法上”,[13]而且希臘人高揚的“正義”(dike)也不過是一種司法程序上的要求而已,因此希臘人似乎沒有實質性的法律,或者說他們引以為榮的成就其實并沒有什么實質性的內容。

但就算希臘人的司法理念還僅僅停留在程序上,它也得有個來龍去脈吧?就在希臘人有沒有法律、有什么樣的法律以及希臘法律的淵源這些大是大非的問題上,加加林表現出了一以貫之的強硬,甚至不惜同樣一以貫之地自相矛盾。他一方面否定古希臘曾存在過口頭法律或不成文法律,不承認荷馬、赫西俄德等人的著作中所描寫的場景與法律有關,但另一方面又認為古希臘人的法律并沒有受到近東諸如《漢穆拉比法典》的影響,堅持說:“就手上的證據來看,似乎更為可取的是,成文法的頒布是希臘古風文化真正的原創產物”(a truly original product of Gree archaic culture)。[14]對此,我們感到十分疑惑的是:既然以前沒有任何形式的法律(甚至包括法律思想),又沒有從外界引入法律,那么古希臘人怎么“原創”后來的法律呢?

加加林只談到了法律產生的社會歷史根源,即法律是隨著社會的壯大而誕生的一種解決因此帶來的諸多問題的方法,但他并沒有談到法律產生的理論根源或智識基礎,也就是說,他撇開了法律淵源來談法律史,這顯然企圖在半空中建樓閣。如果我們就這一點要為加加林辯護,也可以說他所謂的“傳統程序”云云,不就是法律的淵源么?不幸的是加加林本人并不買帳,因為他本人壓根兒就不承認最早的成文法是對此前僅僅保存在口頭上的法規的記錄,他根本否認有什么口頭法律,在他看來,早期的立法者們身處社會危機和動蕩之中,他們制定的法律當然是新法,而不是僅僅記下此前已然存在的規則。[15]加加林盡管羞羞答答地在“新法”前加了一個括號,內寫“盡管并不完全”字樣,表明他還多多少少承認“新法”其實亦由來有自,但他在此前卻明明白白地宣稱了法律的革命性,這種革命性或革新性幾乎使得法律自己突然從不知何處冒出來了。

加加林說:“盡管早期希臘的許多實體法也許保留了傳統的習俗,但我們也注意到了一些意義深遠的實質革新(innovation),而且尤為重要的是,在早期立法者顯然更關注的程序法領域中,這種革新乃是家常便飯”,[16]在加加林看來,法律差不多是“無極而太極”式的本體性“無中生有”。他為了維護自己頗為僵硬的立場,拼命強調法律的革新性,卻殊不知當時的法律更新其實“新”得十分有限,我們或許永遠不會過分夸大梭倫的貢獻,但他收拾危機局面(雖然并不很成功)以及對政治文化的貢獻并不能同“新”劃等號。而且就算梭倫等立法者有開天辟地之能,他們的那些“新律”(Novels)就是自己突發奇想無中生有創造出來的?

由此看來,正是對“原創”和“革新”的迷信導致了加加林強硬的法學立場,這種情形在當今學界可謂“通病”,究其病因,便在于根深蒂固的“現代性”。

從常識的角度來說,即便某種東西中沒有出現表示自身類別的詞語,這并不意味著該物就不屬于某個特定的類別。因此,《格爾蒂法典》以及后來實際起著法律作用的一些早期文本(包括詩歌、散文、悲劇等“文學作品”)即便沒有出現“法律”或與之近似的諸如themis、thesmos、dike和nomos等等字樣,這并不表示《格爾蒂法典》等文獻就不是法律,并不說明早期作品中所概述的那些帶有一定強制性的社會規范就與法律不沾邊。這些文獻在上古時期,其實就是當時的法律,多多少少記載著人類早期的法律實踐。這個簡單的道理本來不在話下,但古人沒有今天意義上的“法律”或“法理學”詞匯,到了今天卻差不多成了古人的一條“罪狀”。古人有沒有什么現代詞匯,在我們看來其實無關緊要,要緊的是他們對這些所謂的“現代”詞匯所涉及的問題是否曾作過深入的思考(且不說這些現代詞匯在詞源和思想脈絡上歸根到底從古人那里“發展”而來,也不說現代人是否因為有了林林總總更為細致的概念就必定思考得更深入)。

從學問方法來說,用現代人的眼光來看古人必定會讓自以為是的現代人產生一種后來居上的優越感,但如果用古人的眼光來看現代人,未始就沒有一種世風日下的滄桑和悲涼。用古人的眼光來看現代人,讓人徒增煩惱;而如果用今人的眼光來看古人,就會割裂思想史,主動形成文明的隔閡,甚至最終“數典忘祖”。最好的辦法也需要是“把愷撒歸給愷撒,上帝的歸給上帝”,[17]首先各安其位,也就是用古人的眼光看古人、用今人的眼光看今人,才能分得清你我,也才能認識各自的優劣。

其實,用古人的眼光理解比他們更古的人,這都已經十分困難了,更何況事過境遷數千年后對古代異常陌生的現代人。換言之,古代也存在所謂的“古今問題”,不獨現代為然。比如說,希臘有文字記載起到柏拉圖、亞里士多德時代,不過短短三四百年,但希臘人的語匯和思想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詞語的內涵也變得幾乎“面目全非”。我們甚至可以大體上說,柏拉圖、亞里士多德對他們的古人也存在著一定程度的誤解,或者說他們對荷馬以降的思想的理解,對我們來說很可能是“誤導性的”(misleading)。[18]無論在時代、道統還是心性上,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這等高不可攀的大家與荷馬、赫西俄德等高古高人如此之近,都尚且不容易理解自己的先賢,何況早已“人心不古”的我們!僅僅從語言上來說,荷馬史詩用的是相當古奧的希臘語,據說荷馬之后僅一個世紀的人,就已經不大讀得懂他的書了,今天的知識分子還有什么理由不老老實實地坐冷板凳呢?

用今人的眼光看待古人,大概是為了偷懶,更可能是為了掩蓋學養和思想上的無能。但這樣一來,今天的研究越來越繁瑣(繁榮),也就越來越貧乏,正如梅因所批評的那樣,“我們的法律科學所以處于終于不能令人滿意的狀態,主要由于對于這些觀念除了最最膚淺的研究之外,采取了一概加以拒絕的草率態度或偏見”。[19]我們不能說加加林的研究“膚淺”,但他對口頭法律和不成文法律卻的確采取了“一概加以拒絕的草率態度”,而從其所研究的對象來看,他對“法律”的定義也的確是一種現代人固有的“偏見”。

這種偏見便在于用今天的概念來衡量古代的現象,用所謂“嚴格”的觀點來鑒定此前不同表現形式的同類思想。如前所述,加加林的法律觀念主要有兩條,一是“公共”,二是“正式”或“成文”。先看第一條,所謂“公共”,又有兩層含義:大家都知道有那么一種法律,而且這種法律對人人都平等。在書寫尚不發達的時代,要做到一體周知當然是很困難的——現代人是不是對所謂公共的法律都很清楚,每個人都有能力了解甚至背誦越來越多堪稱汗牛充棟的現代法律?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說,古代早期法律符合加加林的“公共”原則,老百姓對那些近似于習俗的規則大多是清楚的,因為那些規則既是宗教信念,也是倫理原則,只要有理智,便不會隨意違反最低限度的社會規則。至于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種現代意義上的“法律”才算“法律”,則未免太美化現代的“法治社會”了,果如是,則現代社會豈不是已經成了(人們想像中)柏拉圖夢寐以求的“理想國”了?

我們不打算討論現代法律也有死角這一無可爭辯的事實,就算現代社會是完整意義上的法治社會,是不是因此就可以說“前法治”社會中就沒有法律了呢?古代社會與現代社會存在著很大的不同,如果用現代社會的規則去衡量古代社會,當然處處見到毛病。加加林的法律概念本來沒有問題,他所說“公共”與“正式”正是“法律的最為一般人所深切感覺到的特征”(梅因語),但他把這種僅僅(更)適用于現代的觀念拿去比附古人,就出問題了。正如當年梅因對邊沁和奧斯丁的批評一樣,他們對法律要素的分析結果“同已經成熟的法律學的事實完全相符;并且只要在用語上稍為引申一下,它們就能在形式上適用于各種各樣的、各個時代的一切法律。……可奇怪的是,我們對于古代思想史如果研究得越深入,我們發現我們自己同邊沁所主張的……概念,距離越遠”。[20]梅因緊接著也談到了其中的原因:我們要想理解這些在時間上同我們距離這樣遙遠的種種見解,當然是極端困難的。

這些所謂的“困難”本不成其為困難,只是由于現代人要努力維持自己經過“啟蒙”解放后在古人面前的尊嚴,保護“敢于運用自己的理智”這種現代性的信仰,才會出現“張冠李戴”的錯誤。在今天看來“法治”是如何如何的好,但在古代,法律在社會生活中還算不得什么不得了的東西:它不過是神的一種恩賜而已,法律出自于神,是神明為了人間的幸福而設定的一些規則。[21]法律之上,還有神明。出自神明的教誨和命令,還需要“成文”嗎?加加林以后神學時代的思維來看待官師政教合為一體的古代,并因為古人沒有把法律嚴格地從宗教中分離出來,就否認嚴格意義上的古代法律的存在,這顯然不合理,而且大有本末倒置之嫌:法律不過是宗教的一部分,甚至“法律與宗教實一物也”,[22]法律在宗教中往往被稱作“律法”。在古代研究中,緣何要舍本逐末,用法律來詆毀宗教呢?

再說加加林所謂的法律“成文”主張,其實也存在著很大的問題。法律之為法律,并不在于成文與否。現有的歷史材料表明人類在過去相當長的時期內的確曾存在過口頭法律,在沒有文字的時代,或者在文化程度不高的地區,社會強制規則往往通過“唱”的方式來表達和傳承,因此我們才好理解“法律”(nomos)一詞最初的意義本是“歌曲”和“曲調”。想一想“工農紅軍”的軍法乃至一切根本大法“三大紀律八項注意”,在文化程度不高的工農紅軍之間,不就是以歌曲的形式口頭傳播么。在古希臘,即便有了成文法后,法律口頭的傳承仍然繼續起著重要的作用。況且法律成文之后,并沒有獲得多么了不起的地位,在有了成文法之后很長一段時間內,真正對社會起著規范作用的不是那些“法典”,而是所謂“不成文法”背后的那些信念、倫常和習俗(現在不也差不多一樣么)。

從邏輯上說,加加林否認不成文法,實際上也就使得成文法失去了成文法賴以存在的邏輯相關項:沒有了不成文法,哪里還談得上什么成文法?如果承認成文法,也就暗含著不成文法的存在。加加林強硬地認為法律必須是成文的,這在邏輯上不僅自相矛盾,而且不利于我們理解成文法本身,因為“如果不把握法律的口頭背景,我們就無法充分理解希臘早期成文法的意義”(,[23]這樣一來就會造成思想史的斷裂:此前的思想渾不可解,此后的思想又失了根基。比如就法律的文體而言,加加林只承認那種“第三人稱單數的條件句式”,但在古代卻存在著多種多樣的文體,比如宗教律法多是以第二人稱單數的命令句形式出現:(汝)勿……(Thou shall not...)。

對于法律,我們只能說它當時的表現形態與今天大不相同,而不能用今天的存在樣態為標準否認過去樣態的自足性。我們只有把古代的思想還原到古代的語境中才有指望能夠多多少少理解一點古典思想的精髓,比如就《安提戈涅》來說,該劇表達了一種規范性自然秩序的思想,而這種思想就是法律的基礎。但“這種觀念,對于現代人的頭腦來說乃是陌生的,甚至還似乎是不可理解的,如果在一個戲劇情景中來理解,也許就容易接受多了”。[24]人們慢慢意識到,對于古代來說,所謂的法律文本,即法律(nomoi)、契約、判例和法院演說詞,并不比史詩、抒情詩、悲劇或歷史著作更重要。因此,“從上個世紀初以來,法律史家,尤其是拉貝爾(Ernst Rabel)和沃爾夫(Hans Julius Wolff),已經強調過,現代法學范疇對于理解古希臘的法學淵源來說,不是充分可用的工具”。[25]

由此觀之,因為時間處在不斷流變中,人們對世界的看法亦瞬息萬變,所謂“古今問題”便成了永恒的話題。無論如何,加加林的思考在這個永恒之途中,亦為我們提供了不少的經驗教訓,尤其難得者,在于通過他的工作,包括最近出版的由他和David Cohen主編的《劍橋希臘法律指南》(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ancient greek law, Cambridge, 2005),為希臘法律的研究作出了突出的貢獻,因為學術界長期忽視這個似乎可有可無而實則頗為重要的領域。我們對他的批評,正是為了這個同樣的目的。要是我們都能夠“恰如過去思想家理解自己那樣去理解他們,或者依據他們的自我闡釋令其思想再現生機”,[26]不犯歷史理解的致命傷,那該多好啊。“研究過去的哲學,切勿讓自小熟悉的現代意義足跡牽著鼻子走;他必須得努力遵循那些曾引導古代思想家思考的意義足跡”,[27]這也許是解決現代性立場的困難最好的辦法,甚至是唯一途徑。


程志敏(1968-),男,四川隆昌人,哲學博士,四川外語學院中文系教授,主要從事西方哲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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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Michael Gagarin. Early Greek Law.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6, p.9n.28, cf.n.27.

[2] ibid, p.7.

[3] ibid, p.53.

[4] ibid, pp.8-9.

[5] ibid, pp.10-11.

[6] Michael Gagarin. The Rule of Law, in Gortyn. E.M. Harris & Lene Bubinstein (eds.) The Law and the Courts in Ancient Greece. London: Gerald Duckworth & Co. Ltd., 2004, p.176.

[7] Michael Gagarin. Early Greek Law, pp.53-58.

[8] Michael Gagarin. The Rule of Law in Gortyn. E.M. Harris & Lene Bubinstein (eds.) The Law and the Courts in Ancient Greece, p.173.

[9] Michael Gagarin. Early Greek Law, p.122.

[10] ibid, p.135.

[11] ibid, p.146.

[12] ibid, p.50.

[13] ibid, p.146.

[14] ibid, p.62.

[15] ibid, p.126.

[16] ibid, p.123.

[17] 典出《圣經》,原話是:“愷撒的物當歸給愷撒,神的物當歸給神”(《馬可福音》12:17)。

[18] Gerhard Thuer. Oths and Dispute Settlement in Ancient Greek Law. See L. Foxhall and A.D.E. Lewis (eds.). Greek Law in its Political Setting.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6, pp.62-63.

[19] 梅因:《古代法》,同前,第2頁。

[20] 同上,第5頁。

[21] 比如可參荷馬史詩《奧德賽》9.215,赫西俄德:《工作與時日》275-281,柏拉圖《禮法》624a1-5等。

[22] 參見古朗士:《希臘羅馬古代社會研究》,李玄伯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第152-153頁。

[23] Rosalind Thomas. Written in Stone? Liberty, Equality, Orality and Codification of Law. See L. Foxhall and A.D.E. Lewis (eds.). Greek Law in its Political Setting, p.12.

[24] Lloyd L. Weinreb. Natural Law and Justice.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7, p.7.

[25] Gerhard Thuer. Oths and Dispute Settlement in Ancient Greek Law. See L. Foxhall and A.D.E. Lewis (eds.). Greek Law in its Political Setting, p.57。關于Gerhard Thuer與加加林的論爭,參Rapheal Sealey. The Justice of the Greeks. 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1994, pp.104-105n.22。

[26] 施特勞斯:《如何著手研究中世紀哲學?》,周圍譯,刊于劉小楓、陳少明主編:《經典與解釋的張力》,同前,第301頁。

[27] 同上,第30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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