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中國面臨的最大問題是發展與秩序的關系問題。在快速的經濟發展中,中國社會是否會出現失序呢? 如何看待當前中國社會的秩序問題呢? 有學者用“斷裂”和“失衡”來描述它(孫立平,2003 ;2004) ;也有學者認為“社會緊張”在最近一段時期內難以消除(李強,2004) 。“中國總體性社會在很短的時間內發生解體,整個社會被切割成無數的片斷甚至原子,也可稱之為社會碎片化”(孫立平、李強、沈原,2004 :61) 。還有學者認為,當前中國已經出現現代化社會階層結構雛形,但是結構并不合理,存在著引發社會危機的結構性因素(陸學藝,2002) 。盡管對當前中國社會秩序有不同的判斷,但有一點是共同的,人們普遍認為存在秩序問題。構建“和諧社會”思想的提出,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人們對當前中國社會秩序的共識,即中國社會存在著許多不和諧問題,所以,這一思想一經提出,便在社會上引起巨大共鳴,表明了社會對和諧有著強烈的需求。本文基于2001 年我們課題組所做的全國性問卷抽樣調查資料(注1)以及作者本人在其它課題所做的一些個案調查,(注2)從階層關系的角度來進一步分析當前中國在發展過程中遇到的社會秩序問題。這里集中關注當前中國在階層關系變遷中發生的非均衡問題,以此說明中國社會面臨的秩序問題。用非均衡問題來說明社會秩序問題,比之失衡、斷裂、碎片化、社會緊張和社會危機等,具有更大的容納性,它能更全面地透視社會秩序問題,盡管可能少了一些研究的犀利。
一、社會均衡( social equilibrium) 的理論視角
社會學自誕生以來,盡管對社會秩序有不同的看法,但是追求的就是一種社會均衡狀態。用社會均衡視角來考察社會是否存在秩序問題,也就成了社會學的一項重要任務。從對社會階層的研究來看,以馬克思為代表的社會沖突理論與涂爾干、韋伯、帕森斯等人的理論似乎有著迥然不同的看法和視野,但是它們都致力于探求社會均衡秩序問題:社會均衡何以可能? 或何以不可能? 或如何可能? 等等。沖突論雖然談的是社會沖突問題,實則是尋找如何避免沖突從而實現社會均衡之路;功能論更是從如何滿足社會功能需求的角度來討論社會均衡。
在馬克思看來,人類社會原本是有秩序的、均衡的,但是由于私有制、階級和國家的產生,社會均衡秩序才遭受破壞。要重新獲得社會均衡,那就需要徹底消滅私有制、階級和國家等。在他看來,社會均衡就是指各個社會階級之間不存在剝削、壓迫關系,他進一步指出只有到了沒有階級的社會,才會實現真正的均衡,每個人都是全面發展的自由人,他可以作出自主的選擇,建立平等的關系。于是我們看到,在馬克思的思想里,只要存在階級,社會就不可能達到均衡。
涂爾干在研究中發現,人類社會在發展中表現出來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勞動分工越來越細,社會聯系紐帶從過去的機械團結轉變為有機團結,人與人之間的相互依賴越來越大;但是,另一方面勞動分工在很大程度上破壞了手段與目的的一致性關系,人們在日常生活與社會規范中的不一致性乃至沖突,打破了社會的均衡狀態,導致各種各樣的越軌行為和問題的出現。在他看來,在勞動分工高度發達的社會,每個人根據自己的特長和優勢擔當一定的社會角色和功能,完成一定的分工任務,也就意味著社會均衡,但是,這樣的均衡往往是難以達到的。按后來的著名美國社會學家默頓的話說, “通過競爭來分配地位必須井井有條,以便為分配秩序中的每一個職位提供信守地位義務的正面刺激。否則,很快就會出現越軌行為”(默頓,1957 :134) 。在涂爾干看來,目標與手段的一致性對社會均衡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封閉的社會比開放的社會更容易做到社會均衡,因為在開放的社會,人們會感受到更多的壓抑和去人性化,注重功利主義,從而導致個體缺乏與社會融合的感覺,因此工業社會的自殺率大幅上升。
韋伯雖然看到了合理化和科層化對社會秩序的意義,但是他最后并沒有對社會均衡給予樂觀的期待。他的主要理由是:第一,是由于階級與地位的不一致帶來的,有了經濟條件和機會,有可能影響個人的地位,但是并不意味著就能獲得相應的地位,因此往往是新興階級的出現對獲得一定地位提出要求,而已經獲得很高地位的人會從制度上設置障礙,于是就會出現階層之間的緊張。第二,科層化是現代社會的一個重要特點,它一方面給社會帶來穩定的等級關系,促進社會均衡;另一方面它只重視科層制度本身的目的和功能,而忽視了個人的需求和欲望,帶來了欲望與科層制之間的緊張。從這個意義上看,韋伯“對社會未來的看法比馬克思要悲觀得多”(李普塞特,1995 :70) 。第三,在社會合理化的過程中,工具理性與價值理性的不一致也會帶來社會的緊張。
帕森斯的理論似乎更具均衡色彩,它強調社會均衡運行,但其認識前提卻是,人類社會原本就是“名副其實的各種沖突力量的炸藥箱。……任何一種均衡的取得(正如大部分社會在大部分時間里取得的那樣) ,既是奇跡,又是挑戰”(李普塞特,1985 :19) 。所以,帕森斯最主要的研究目標就是尋找社會均衡機制。在他看來,社會分層體系是一個復雜社會用來鼓勵人們去獲取對社會運行和均衡所必需的不同職位的機制。在功能主義看來,社會分層體系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它有滿足社會均衡運行的功能。比如讓有能力的人擔任重要的職位,并給予相應的高報酬,以體現其重要性,但是,托克維爾和馬克思早已意識到社會分層本身并不自然地蘊含著社會的均衡,并不意味著每個人都會對自己在社會分層體系中的位置感到滿意。在托克維爾看來,分層的社會結構生來就不穩定。故功能主義還需解決社會分層與社會均衡問題,需要探討什么樣的社會分層是合理的和合法的。所以,功能主義分層理論提出了先賦性機制和獲致性機制來解釋社會分層和社會流動等。
由此可見,社會學一直沒有停止對社會均衡問題的研究,不同時代的社會學家從不同角度對社會均衡及其實現機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各有優勢,也各有不足,迄今尚未達成一致,但是,他們的一些看法已經被人們認可,對我們從階層關系角度探討當前中國社會均衡問題有著重要的理論啟發。
第一,社會均衡與社會不平等并不是一對必然相互排斥的概念,但也不是一對必然兼容的概念。換言之,社會不平等有可能帶來社會均衡,也有可能帶來社會不均衡,其取決于其他許多社會條件和機制。社會階層體現的就是社會不平等,有了社會階層分化,那么社會均衡會如何呢? 這顯然是值得繼續探討的問題。我們在討論社會階層關系的時候,有可能找到階層之間的一些均衡狀態,也有可能發現非均衡問題。當然,我們最關心的是在當今中國社會階層的分化過程中盡可能少地產生非均衡問題,或者說盡可能避免產生非均衡問題。但是,我們卻看到,當前中國社會階層在社會分化過程中涌現出許多非均衡問題,已經或即將影響中國社會均衡發展進程。這就是本文的寫作出發點。
第二,社會均衡有著多層的含義,既包括利益關系的合理配置,又包括功能上的相互依賴、合作,還包括目標與手段的一致、價值與行動的統一等內容。如果從階層關系層面上理解,社會均衡主要應表現為這樣幾方面:一是結構性均衡,即有一個合理的社會階層結構,表現為中間大兩頭小,最直接、最敏感的指標就是社會中產階層占人口的絕大部分。二是地位的一致性,特別是經濟條件與權力、聲望之間需要一致性,或者相匹配,如果有經濟條件的人沒有聲望;反之,有聲望的人沒有經濟條件,都會帶來社會緊張和不均衡。三是客觀地位與主觀意識的相符性,也就是從主觀上對自己的客觀地位的認可。四是價值理性與工具理性、目標與手段之間的協調性。
第三,社會階層之間要實現均衡關系,必須要有合理的、有效的與合法的機制作保證。這樣的機制必須體現社會公正原則,主要包括:公開、公平的能力競爭機制;合理的、合法的資源配置機制;和平的、公正的、開放的矛盾化解機制;有效的、公開的社會制約和監督機制。
接下來我們將從以上三方面來透視和分析當前中國社會階層關系的變遷以及帶來的非均衡性問題。我們的基本假設是,在當前中國社會階層關系變遷中之所以會伴隨著大量的非均衡問題,是因為合法化增長滯后。這里所謂的合法化,不是指合乎法律的意思,而是一種社會認可和信任。李普塞特有關政治合法性的定義頗有借鑒意義:“合法性是指政治系統使人們產生和堅持現存政治制度是社會的最適宜之信仰的能力。當代民主政治系統的合法程度,主要取決于解決造成社會歷史性分裂的關鍵問題的途徑”(李普塞特,1997 :55) 。當然,利普塞特討論的只是政治合法性問題,實際上整個社會都有合法性問題。我們這里討論的就是后一個問題,我們稱之為合法化問題。顯然,在利普塞特看來,合法性與法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法律有可能會帶來使人們相信現存政治制度是最適宜的能力,但是也有法律并沒有這樣的效果。他認為,合法性是一個評價性概念。一種社會現象是否合法,取決于人們根據自己的標準和價值做出判斷的一種狀態,這就是社會學有關合法性或合法化的基本含義。所以,在這里,我們所說的合法化不是指是否合乎法律的意思,而是指人們依據其自己的標準和價值所作的一種判斷,如果大家都給予肯定的判斷,那么就使之具有了合法化,否則就缺乏合法化。因此,有了法律、政策和制度,并不等于合法化了,因為法律、政策和制度本身就有一個合法化問題,只有人們認為它們是“最適宜”的,它們才具備了合法化。
不可否認的是改革開放以來,并不是所有方面都缺乏合法化,但值得關注的是,從總體上看,中國社會合法化增長滯后,跟不上社會變遷。從社會階層關系上看顯得尤為明顯,這也就是我國社會非均衡問題的癥結所在。我們可從以下幾個層面來說明這一假設:一是社會價值的迷失,它使人們在一些問題上達不成一致的認同,因此,在實踐過程中,人們只專注于追求目的合理性,只關注手段的有效性,不再注意價值合理性問題,這在各階層處理彼此關系的運行規則上表現得很突出,這就導致了階層之間的緊張、矛盾和沖突等非均衡問題。二是在制度和政策層面,由于缺乏廣泛的吸納性,或者帶有明顯的不公平性,因此難以獲得所有階層的認可,導致階層之間的歧視和隔閡。最后,最大的合法化問題是各個階層的客觀地位與主觀意識的不相符,表現為:或者不認可當前的階層地位;或者是沒有一種意識形態幫助階層去認可已經變化了的階層地位,或者不能有效地詮釋階層地位。因此,我們認為,當前中國社會要獲得均衡運行,必須要開展一場合法化運動。
二、新階層問題
與改革開放前相比,改革后的中國涌現了一些新階層,他們是私營企業主階層、個體工商戶階層、經理人員階層和民工階層等。這些階層已經頗具規模,在中國社會中具有相當大的影響,但是他們目前面臨的問題是,他們如何融入進中國社會秩序和政治體制中。有的階層提出了公民權利訴求,有的階層提出了對其階層地位的合法化訴求,即要求其他階層認可他們的階層地位,并賦予他們一定的權力。
馬歇爾在探討18 世紀歐洲社會公民資格與社會階級關系時指出,當時資產階級或工人階級作為新階級,他們擁有獨特的極端的階級覺悟意識,其目的是為取得全面的社會參與和政治參與權而斗爭,即為公民資格而斗爭。因為在前現代時期,只有少數精英才享有公民資格,新階層或階級沒有這樣的資格,他們得不到這樣的資格,使得他們中的許多人贊同革命的意識形態,于是就有了歐洲各國的各種革命運動。馬克思在分析工人階級時,就發現工人階級作為一個新階級出現后,便展現出與其他階級特別是小農階級不同的特性,對自己的利益提出各種訴求,并開展“自在”的斗爭,后來才慢慢發展為“自為”的斗爭。我們不能用階級斗爭理論來分析當前中國新階層帶來的新問題,但從馬歇爾和馬克思的觀點中我們可以獲得這樣的啟發:新階層的出現,顯然會影響原來的社會均衡格局,如果社會的融合不是很順利,就會產生社會非均衡問題。這里就從新階層與公民資格以及位置合法化的關系兩個層面入手,來透視新階層在中國出現所帶來的社會非均衡問題。
雖然中國不像18 世紀前的歐洲那樣只有少數精英才享有公民資格,但是,公民資格問題在中國并不是不存在,特別是在新階層出現之后變得更為突出。從城鄉二元結構的角度來看,農民工在其從農民分化出來以前事實上也沒有享受到跟城市居民一樣的公民資格,當他們向非農轉移后,特別是進入城市務工經商后,他們不能享受同等的公民待遇問題,就變得更加明顯,直接影響到他們與城市社會的均衡關系。比如義務與權利不均衡(同工不同權) 、勞動與報酬不均衡(同工不同利) 、工作與生活不均衡(同工不同生) 、身份與職業不均衡(同工不同名) 等等,所有這些不均衡都體現在他們無法與城市社會的融合上。在改革前中國城鄉的關系也沒有實現均衡,但是這種非均衡不是發生在各自內部,而是在城市與農村兩個部分之間,而現在城鄉之間的非均衡程度不但沒有降低,反而在擴大,當然更大的不均衡在于農民工階層的出現而進入了城市社會內部。
公民權的內涵很豐富,這里主要從兩個方面測量公民權與階層的關系:一是養老保險;二是醫療保險。在現代國家,這兩方面是每個公民享受的基本權利,但是,在中國,這些權利一直沒有得到普及,在階層分化明顯的當今,這些權利的缺位與階層關系結合在一起,導致了階層之間更加不均衡的關系。表1 和表2 顯示,國家社會管理者、專業技術人員、經理人員和辦事人員等四個階層比其他階層享受更多的公民權利,或者說其他階層明顯缺少一些公民權利。在其他階層中,私營企業主階層可以憑其經濟實力彌補這些缺陷,而個體工商戶階層、工人和農業勞動者階層則沒有這樣的能力,所以,這就更強化了他們的弱勢地位。公民權利的多少、有無等問題使得中國社會階層關系更加不均衡:強勢階層因為享受到公民權利而變得更加強勢,而弱勢階層因為公民權利的缺失而顯得更為弱勢。
公民權利配置的不合理,強化了階層關系的不均衡,而在階層等級體系中的位置合法化問題則從另一個角度凸現了階層關系的非均衡性。私營企業主階層和個體工商戶階層的出現,面臨的最大問題就是等級體系中的位置合法化問題。改革前私營企業主是不允許存在的,在法律上是禁止的,個體工商戶是嚴格限制的,在意識形態上也是受到嚴厲限制的。當然,相比較而言,國家對待后者比對待前者更寬容些,這也體現在將私營企業與個體工商戶的政策區分上。在改革開放以來的20 多年中,這兩個階層的社會地位在社會輿論上經歷了各種爭論才逐步獲得認可,隨之在政策和制度上也是分階段地實現的。在社會輿論上,人們一開始并不認可這兩個階層,總覺得“無商不奸”,這也是過去長期的意識形態宣傳之結果。到上世紀90 年代,出現“全民皆商”,這兩個階層才得到社會認可;從政策和制度上看,私營企業從“試試看”到“社會主義經濟的補充”,再到“社會主義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從限制到鼓勵,憲法曾為此作了多次修改。私營企業主階層最后被定位為社會主義建設者,乃至今日一些人成為勞動模范。私營企業主的社會地位合法化比農民工的公民資格獲得要實現得快。在政治上,私營企業主不僅是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而且在各級政協、人大中都有他們的代表,他們還組建了各種行業、商業組織等;在經濟上他們的所有權得到了法律的保護;在社會生活上他們還享受到各地出臺的不少優惠政策,比如一些大城市的移民政策實際上都是為他們制定的。由此可見,同樣是新的階層,在與社會的融合上,私營企業主階層與農民工階層乃至個體工商戶階層之間就存在著嚴重的非均衡問題。
私營企業主階層與農民工階層這兩個新階層之間也存在著許多非均衡問題。兩者之間在許多方面有著相互依賴的關系,但是在權利與義務上卻存在著嚴重的不均衡、不對稱問題:絕大多數農民工是為私營企業主打工的,他們雖然工作很艱苦,但是報酬卻很低,并且隨時都會有被解雇的可能,對此他們基本上沒有什么討價還價的權力。若從原因上看,這兩個階層之間的非均衡并不都是由私營企業主造成的,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由于政策和制度上沒有給予農民工相應的身份、權力,因此他們基本上沒有與私營企業主討價還價的能力。當然,很多私營企業主本身也缺乏這樣的意識:即適當地保護農民工權益同時也是對自己權益的保護。所以,這就進一步加劇了這兩個階層之間的非均衡。
私營企業主階層與農民工階層的出現,也改變了與其他社會階層的關系,并在更廣范圍內帶來了許多非均衡性問題。私營企業主階層的出現,對國家社會管理者階層的影響是相當大的。一方面國家社會管理者掌握相當大的權力,私營企業主在許多方面有求于國家社會管理者,所以就想盡辦法去搞好與后者的關系;另一方面私營企業主的收入卻遠遠高于國家社會管理者。在這種的關系中,一些國家社會管理者在心態上出現失衡,于是就利用手中的權力,開始與一些私營企業主進行違法的或灰色的交易,更嚴重的是兩者結盟。他們的結盟對其他階層特別是社會底層來說無疑是最大的危脅,并帶來了更多的社會非均衡問題。比如,工人對私營企業主的投訴得不到解決;農民耕地以公共用地的名義被低價征用,用于商業和企業經營;某些地方領導采用行政手段限制其他企業的市場進入等。
私營企業的出現,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國家社會管理者與工人之間的關系。在計劃經濟時代,政府與工人的關系是一種直接的關系,因為所有企業的“老板”實際上都是政府或者是非個人所有的“集體”,工人對企業的不滿,直接沖著政府或代表“集體”的基層管理者而來,因此國家社會管理者與工人有著直接的利益關系。但是在私營企業主興辦的企業中,工人由私營企業主雇傭,按道理來看,國家社會管理者與工人沒有直接的利害沖突問題,這本來可以使國家社會管理者在調節企業老板與工人的關系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但事實上,國家社會管理者為了本地的經濟發展,將更多的利益給了私營企業主和其他投資者,將廉價勞動力作為招商引資的法寶之一,從而就不可能幫助工人去爭取其正當利益,在這一點上,工人(特別是農民工) 還不如在國有企業的地位高。當然由于引進市場機制,政府對國有企業進行現代企業制度改造,結果則是將一些國有企業職工分流下崗,從而進一步削弱了國家社會管理者與工人之間原有的合作關系。這里還需要指出的是,一些國有企業為了降低勞動力成本以提高市場競爭能力,在分流原有企業職工的同時,卻雇用了大量農民工,這些農民工與國有企業管理者的關系也不再像原先的工人與管理者的關系。農民工在國有企業工作,不能享受到原有職工的許多權益,更不能對國有企業管理者起到監督、制約的作用。這種關系與私營企業主跟農民工的關系沒有什么差別。
由此可見,在階層分化的過程中,新階層的出現,改變了原來的階層關系,特別是各個階層之間在權利與義務、相互之間的力量均衡方面與以前相比就有了很大的變化,它打破了原來的力量均勢,需要新的力量均勢,包括政治、經濟和社會等方面的力量均勢。在這個過程中,新階層漸漸地對他們的地位有了更多的認識,提出了新的要求,他們顯然不滿足于他們在現行體制中的地位和權利,農民工顯然比他們外出之前更清楚地意識到現行政策和制度對他們的不公;而私營企業主則不滿足于經濟條件的改善,他們希望有更多的政治參與。與此相應的是,其他階層也改變了他們對現狀的看法。比如國家社會管理者不再滿足于對權力的擁有,他們希望在經濟上有更大的改善,但是,現行的許多政策和制度卻不能滿足各個階層的要求和意識,所以,各階層對這些政策和制度的不認可(即政策和制度在合法化上出問題) ,為達到自己的要求,會不斷地突破它們,從而帶來許多社會非均衡問題。
三、階層關系運行規則的變遷和重建問題
改革以來階層關系的另一個變化是運行規則。改革前,中國的階層關系基本上是在國家的強力規定和控制下運行的,所以,政策和制度性規則對階層關系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按李強的話說,改革前的社會分層是一種政治身份分層,也就是說,每個人的階層身份是由國家根據意識形態需求或實際控制需求來規定的。“國家以一系列政治制度、經濟制度、勞動人事制度、分配制度等,從多個維度設定全部社會成員的身份”(陸學藝,2004 :52) 。這樣的運行規則意味著每個階層對與其他階層的關系缺乏自主決定權、影響力,具體表現為:階層之間的流動不是按照通常的先賦性或獲致性機制進行的,而是按照政治誘致性機制進行的,這樣的機制既混合了先賦性機制和獲致性機制,又帶有很大的隨意性,比如靠政治運動來確定階層關系。所以,改革前的階層關系運行規則是很獨特的,它在很大程度上偏離了正常的社會運行軌跡,當然也導致了嚴重的社會非均衡問題。首先它不利于構建合理的社會階層結構;其次它并不遵從社會公正原則;最后,將家庭身份和思想標準作為階層劃分標準,忽視了能力和成就原則等。
從階層關系運行規則來看,改革后的社會運行從過去的不均衡向均衡方向演變,變得相對有規律了些。社會各階層在處理彼此關系上獲得了相當強的自主性,更主要的是階層之間的流動比以前頻繁,流動的機制比以前合理,比如獲致性機制的作用明顯加強,階層之間的對話和互動渠道增加了,也有了更多的社會空間供階層活動,于是也就產生了一些新的階層。具體地說,在階層關系運行規則上,過去那些以政治和制度性身份來處理關系的規則在趨向弱化,政策和制度的制定越來越趨向于所謂“科學決策”,并具有將全民納入考慮的意向。與此同時,像市場競爭機制、社會關系機制這樣的規則在階層關系中發揮著愈益明顯的作用。階層關系運行規則的多樣化,使得階層關系有了更大的伸縮性,有利于化解其中的矛盾和緊張。比如,農民工在制度性規則改善不了其工作條件的情況下,就用市場規則(或曰用腳談判) ,給私營企業主甚至地方政府造成一定的壓力(“民工荒”) ,以此來調節農民工階層與其他階層的關系,促進社會均衡。這在改革前是難以想象的。
階層關系屬于一種社會關系,凡社會關系運行規則都適用于階層關系,但階層關系卻有著自身的一些運行規則。從這個角度看,階層關系運行規則應該分這樣幾個層次:第一是普遍原則,即適合所有社會關系運行的原則;第二是特殊原則,即只適用于階層關系的規則;第三是特定階層規則,只適用于某個階層的關系運行規則。只有具備此三個層次規則,階層關系才會均衡。我們看到,當前中國階層關系在運行規則上存在著這樣一些問題:首先是普遍規則的特殊化操作,即本應適用于所有社會關系的運行規則卻被局限于某些階層,而沒有得到推廣。比如國民待遇原則、公民原則等基本權利原則卻沒有在所有的社會關系中得到貫徹,城鄉二元分割制度就是破壞這些基本的普遍原則的典型例子。其次,本應適用于階層關系運行的原則卻沒有確立,或者說缺乏。比如,各地人大乃至全國人大代表的分配規則并沒有及時根據已經分化了的階層關系加以適當地調整,所以,往往不能充分地反映階層之間的利益均勢原則。目前中國出臺的不少關系調節政策和規則都未充分地體現分化了的階層關系格局。最后,有關特定階層權利與義務之間的對稱規則還不健全,不完善,表現為:強勢階層的權力過多過大,而義務過少過小;而對一些弱勢階層來說,權力過少過小,甚至不存在,而義務則過多。在這種情況下,階層之間形不成相互制約的格局。由于存在這樣的規則不配套、不相適應以及相應機制的缺乏,社會運行也就在不少方面存在著非均衡的問題。比如弱勢階層不能有效地保護自己的基本權益,而強勢階層則過于強勢,從而存在著強勢階層剝奪弱勢階層利益的一些的情況,而弱勢階層只能使用“弱者的武器”進行抗爭,從而帶來許多社會緊張和矛盾,甚至危害到社會互信和公正等。
當然,階層關系運行規則不僅僅表現為制度和政策層面,還表現為非制度層面。目前中國一方面存在著在制度層面沒有構建起一個使階層關系均衡運行的規則框架,正如上面所說的;另一方面也存在著用非制度規則取代制度性規則,或者侵蝕制度性規則而導致的階層之間的不協調、不均衡。比如用社會關系取代政策和制度,人治取代法治,強勢階層通過非制度性規則開始結盟等。在調節階層關系上,既需要制度性規則,又需要非制度性規則,但是它們應在不同方面和范圍內發揮作用,不應相互取代或滲透,否則會給階層關系帶來很多消極的影響,從而破壞了社會均衡運行。現在最大的問題不只是在調節階層關系上缺少制度性規則,而是各個階層對已有的制度性規則的不信任。因此,他們或者不得不尋找其他非制度性規則,或者無規則可循,從而帶來對社會秩序的沖擊和損害。
四、階層在目標與手段之間的張力問題
在一個均衡的社會中,目標與手段是相匹配的、相一致的。人們在獲取目標的時候不會不擇手段,而會選擇被人們普遍認可的相應手段,因為只有這樣,才具有合法性,社會才會均衡。如果我們把階層作為社會行動者,那么,每個階層都會有自己的目標和實現目標的手段。只有在目標與手段相一致、相協調的情況下,階層之間才會達到均衡,否則,如果有目標而缺乏被普遍認可的手段,或為了實現目標而不擇手段,那么就會導致階層之間的緊張、矛盾和沖突,會危及社會均衡運行。“杜爾克姆認為,缺乏手段與目的的一致不僅不會產生自由,反而會導致怨恨和冷漠——一場全體反對全體的戰爭”(李普塞特,1995 :79) 。
在中國改革開放的過程中,人們的致富欲望被極大地激發,但是,致富的手段和機會并不是均等分配的,尤其對這樣幾個階層的沖擊很大:一個是農業勞動者階層,他們的收入增長緩慢,創收渠道和手段越來越少,在這種情況下,他們中有越來越多的人放棄農業,離開農村,外出務工經商。他們在非農領域和城鎮努力獲得自己預期的收入,其中,大部分人或多或少賺了一些錢,收入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也有一些人找不到工作,或者找到工作而賺錢不多,于是其中一些人選擇了某些非法的手段來實現他們的創收目標,從而帶來了諸多社會治安問題。另一個階層是工人,他們也是一個在改革開放過程中收入增長緩慢的階層,他們中的不少人在收入上不但沒增長,反而下降,甚至失去了收入來源,成為城市貧困人口。他們創收致富的手段也不多,他們對社會地位的改善失去了希望。所以,這個階層對社會的滿意度甚至還不如農業勞動者和農民工。還有一個階層是國家社會管理者,他們雖然是改革開放的受益者,但是他們中的不少人在心理上卻有不少失衡感。他們雖然擁有很大的權力,掌握很多的資源,但是他們的收入卻比私營企業主、甚至經理人員都低,而在合法的范圍內,他們是不可能達到其致富的目的。因此,他們中的一些人利用手中的權力為個人牟利,從而走上了貪污、腐敗等犯罪之路。最近幾年,官員腐敗案件越來越多,就是目標和手段不一致帶來的非均衡造成的。
當然,其他階層中也不是不存在目標與手段之間的張力問題,也不是不存在由此而來的非均衡問題。比如,一些私營企業主為了謀取更大的利潤,不擇手段,如不惜成本拉攏、腐蝕官員;他們千方百計地榨取工人的利益,比如拖欠工資、克扣工資、延長工作時間等;比如偷漏稅等。筆者曾與一位私營企業家私下聊天,問道:“是不是合法賺錢做不到?”他說:“不是做不到,而是太慢了,當然結果是賺不到錢”。
當然,從更深的層面看,目標與手段的張力背后則是價值合理性與目的合理性之間的矛盾和緊張。隨著中國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從傳統社會向現代化社會轉變,價值合理性在日常生活中日趨衰落,或者說,在日常生活中,如果人們堅守價值合理性,往往會失去很多好處,結果迫使人們在追求目標的過程中放棄了對價值合理性的要求,或者不重視價值合理性,只追求工具理性,追求手段的有效性。若當手段并不合乎價值要求的時候,就不會堅守價值原則和法律,從而帶來社會緊張。按李普塞特(1995 :31) 的話說:“價值合理性在經濟與政治中的衰退越來越成為現代社會緊張與不穩定的根源。”當然這并不意味著當前人們對價值合理性缺乏認識,而只是由于它缺乏效用,因此不被人們所堅持而已,結果導致功利性思想盛行。為此,我們向調查對象詢問了這樣兩個問題:一是“您認為當前中國社會中哪三種人最容易獲得高收入?”另一個問題是“應該是哪三種人獲得高收入”。這兩個問題旨在測量手段與目標、價值與工具的關系。從對后一個問題的回答中,我們發現,大部分人還是有著相同的價值觀的,那就是普遍認為應該是有文化的人、有技術專長的人和腦子聰明的人獲得高收入。這種看法充分體現了現代社會的普遍價值觀——能力主義。但是從對前一個問題的回答中,我們卻發現,能力主義在現實中卻遭遇著權力的阻撓。在我們的現實中不是你聰明、有技術專長,就能賺錢,相反,而是權力的大小及其有無決定了一個人賺錢的多少。在現代社會中,本不應該是當官的人最容易獲得高收入,但是,我們的調查對象中大多數卻認為當官的人最容易獲得高收入。另一些有意思的調查結果是像“吃苦耐勞”這樣的價值觀在當代并不再受到重視,在現實中也確實不能為人們帶來致富,說明人們更多地注重功利性,而不再為某種道德美德而犧牲利益。當然,令人還有點安慰的是還有一些人認為有文化,有學歷的人最容易獲得高收入,與能力主義價值觀還是相吻合的。
五、階層的主觀認識與地位的張力問題
最明顯的合法性問題就體現在階層的主觀認識與客觀地位之間的關系上。當各階層不認可他們的階層地位時,或者他們在主觀認識上與他們的階層地位不一致時,那就說明這個社會缺少合法性。這意味著社會的分層并沒有讓社會成員信服、認可,就會使現存的社會秩序不穩定。故在功能主義階層理論看來,僅有社會分層還不夠,任何社會都需要有一套意識形態和社會輿論來解釋其分層中不平等現象的理由,以便讓人們接受自己所處的不平等狀態這一事實的合法性。如果社會發生了很大的分化,形成了一個分層系統,但缺乏一套意識形態和社會輿論來解釋,或者社會成員對這樣的分層不認可,那么這樣的社會分層體系、這樣的社會分化也會導致社會緊張和非均衡問題。
當前中國階層關系中至少存在這樣幾方面的主觀認識與地位之間的張力:第一,意識形態的解釋不被認可。比如工人在意識形態上仍然被認為是領導階級,但是在客觀地位上卻沒有體現這一點,因此,工人對這樣的意識形態解釋不是很認同。從另一個角度看,這也是階層的主觀認識與客觀地位的不一致的表現:即意識形態的解釋與階層地位的不一致。這種不一致的后果是什么呢? 顯然是階層的不滿以及隨之而來的抗爭,他們會以意識形態的解釋為根據,來對他們的階層地位的低下表達不滿。國有企業的工人對他們在企業中的地位下降越來越不滿,各種靜坐、請愿、上訪等活動不斷,就是很典型的例子。
第二,意識形態對已經分化的階層體系缺乏全面的解釋,特別是對新階層地位的合法性缺少意識形態的解釋,或者是社會輿論沒有給予新階層以合法性的認可。改革前是知識分子的階層地位得不到合法性的認可,改革后,知識分子的階層地位的合法性問題得到了解決。而另外一些新階層的地位合法性問題變得越來越突出,最突出的是私營企業主階層的地位合法性問題一直沒有解決,直到最近,意識形態才認可他們是社會主義的建設者,使他們在一定程度上獲得了合法性的地位,但問題是他們在階層體系中的地位合法性問題仍然沒有得到解決。另一個問題是農民工階層的地位合法性問題也沒有解決。從總體上看,中國社會分化在社會上已經得到了認可,人們普遍認為社會已經分成各種各樣的階層,但是意識形態上仍然沒有對此作出全面的解釋,更沒有對這樣的分層給予肯定的回答。所以,國家在政策上也就缺乏階層分析的依據,因此,就難以有效地調節社會各個階層之間的關系。
第三,一些階層的相對剝奪感甚至絕對剝奪感有所增強,這在工人階層和農業勞動者階層中體現得最為突出。在其他階層地位大幅改善的同時,工人階層和農業勞動者階層的地位改善緩慢,他們與其他階層之間的地位差距正在不斷拉大。更嚴重的是,他們中的一些人不僅相對地位下降,而且絕對地位下降,成為下崗工人、失地農民、貧困群體,流入到城鄉失業、半失業階層中去。他們的被剝奪感尤為強烈。在最近幾年的上訪、罷工、靜坐示威等的人口中,工人與農民的比例占絕大部分。2001 年的全國問卷抽樣調查表明,與1995 年相比,地位越高的階層,有越高比例的人認為他們現在的生活“好了許多”;而地位越低的階層,有相似看法的人所占比例越少。國家與社會管理者、經理人員、私營企業主和專業技術人員等階層分別有48. 39 %、47. 55 %、53. 97 %和43. 51 %持有這樣的看法,接近一半或超過了一半;而辦事人員、個體工商戶、商業服務業員工、產業工人、農業勞動者和城鄉無業、失業及半失業人員中有此看法的分別只占37. 47 %、28. 91 %、24. 08 %、26. 14 %、27. 84 %和15. 19 %,其中大部分不超過三成。與此相對應的是,地位越高的階層中認為現在生活變壞的比例則越低,而地位越低的階層中承認生活變壞的比例要高出許多。在國家與社會管理者、經理人員、私營企業主、專業技術人員中,持有此看法的比例分別是4. 3 %、8. 33 %、9. 52 %和4. 13 %;而在辦事人員、個體工商戶、商業服務業員工、產業工人、農業勞動者和城鄉無業、失業及半失業人員中,持此看法的比例則分別是12. 15 %、16. 94 %、17. 12 %、16. 78 %、12. 89 %和36. 76 %。
由此可見,在過去的發展中,底層階層的人在生活上的改善顯然跟不上其他階層,尤其是大量失業人員在生活上的困難比以前加重。在這樣的情況下,各個階層對當前中國社會分化有著不同的看法,這在他們對當前中國收入差別的看法上有著明顯的體現。比如在國家與社會管理者、經理人員、私營企業主和專業技術人員群體中,在面對“社會是否應該存在收入差距”這樣的認知問題時,該群體比其他階層表現出更肯定的傾向,他們中分別只有13. 98 %、10. 78 %、11. 11 %、12. 57 %的人認為一個社會“不太應該”和“完全不應該”存在收入差別;而在辦事人員、個體工商戶、商業服務業員工、產業工人、農業勞動者和城鄉無業、失業及半失業人員這樣的群體中,對社會收入差別持更多的否定看法。分別有19. 5 %、19. 88 %、24. 05 %、25. 95 %、20. 74 %和26. 08 %的人認為一個社會“不太應該”和“完全不應該”存在收入差距。顯然,底層的人們在主觀認識上更多地不愿接受社會的分化,不認可社會不平等。
第四,不少人的階層認同還沒有真正形成,“高達45. 2 %的被調查者沒有肯定地認為自己屬于某個階層”(王春光、李煒,2002 :90) 。這里涉及到主觀分層和客觀分層的關系問題。沒有階層認同,意味著什么呢? 一種可能是社會分化不大,社會不平等不明顯,人們沒有這樣的階層意識;另一種可能是,社會正處在不斷分化之中,社會階層還沒有定型,或者社會沒有形成一些確定的階層。筆者認為,當前中國面臨的就是后一種情況。雖然我們曾指出,中國社會已經分化為十大階層,但是這十大階層并沒有固定化,更沒有成為社會的一種共識,也沒有其他被人們普遍認可的階層框架話語。因此,我們在調查中碰到各種各樣的對階層的說法。雖然不能由此認為,沒有階層認同,就不利于社會均衡運行,但是,中國目前存在的階層認同缺失,是在社會快速變遷和轉型中產生的。一方面意味著人們對未來還有不少期許;另一方面也是人們在秩序意識上混亂的體現,在處理社會關系上缺乏可依循的規則。
六、結論
如何看待當前中國在社會階層關系變遷過程中出現的非均衡問題,已成為當前中國社會學研究關注的重點。正如上文指出的,社會學追求的是社會均衡,但是在迄今為止人類歷史上還沒有出現如社會學追求的那樣一種理想的社會均衡狀態。在社會學視野里,非均衡問題當然被視為是社會運行秩序出了問題,而當前中國社會在階層關系變遷中出現的非均衡問題又有著許多特性。
從大的歷史角度來看,在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轉變,或工業社會向后工業社會或信息社會轉變的過程中,原來的社會秩序都會遭到巨大的破壞。正如美國學者弗朗西斯·福山(2002 :8) 所說的:“由技術進步引起的社會秩序的混亂并不是什么新現象。尤其是工業革命開始以來,隨著一種新的生產過程取代另一種生產過程,人類社會經歷了一種無情的現代化過程。”當前中國正在經歷著更為復雜的社會大轉變,在農業向工業社會轉變的同時,正在伴隨著信息化進程;當工業化時代的階層結構尚在形成之中,又碰上因信息化而生的另一些新階層的出現。在這個復雜轉變過程中,工業社會時代的階層認同尚未確立,卻被后現代的許多價值觀念(如新環保運動理念、消費理念) 所侵蝕,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到社會合法性的增長,從而導致社會秩序的失衡。“倘若這一轉化(即從工業社會向后工業社會或信息社會的轉化——引者注) 也和以前的轉化(即從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的轉化——引者注) 那樣重大的話,那么,它對社會價值觀念產生的影響應該同樣大,這一點也不應該是我們感到吃驚。”“現代信息時代的民主國家今天所面臨的最大的一種挑戰是,面對技術和經濟方面的變革,它們能否維持住社會秩序”(同上:10 - 11) 。在我們看來,這些問題更是針對我們中國提出來的。
在這樣一個復雜的社會大轉變過程中,生產技術、經濟制度、資源配置方式、生活方式的變革,引起了社會結構形態的變化,最明顯地表現為階層關系發生了顯著的變遷。階層關系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的是利益關系。比如在這樣的變遷過程中,原有的階層分化了,一些新的階層誕生,一些舊的階層消失了;一些階層的地位提高了,有的下降了。這都可以從他們的利益關系上得到解釋。但是,我們往往忽視了這些變化所引起的更深層的影響,即在過去盛行的社會合法性觸礁,產生合法性危機,在社會價值觀念上形成了“大分裂”——人們不再堅守著價值合理性,而更多地將目的合理性作為行為準則,因此,就有各種“不擇手段”的非均衡問題產生。但是,當社會沒有提供足夠多的合法性資源的時候,人們會將更多的問題歸咎于社會,不認可當前的社會利益格局。更危險的是,高地位階層不堅守價值合理性,帶來的是社會運行機制缺少合理的、公正的、普適的機制,從而損害了社會最基本的公民權益。當前我們國家碰到的諸如收入差距的擴大、失地拆遷、稅費負擔加大、失業下崗、工資拖欠、貪污腐敗等等非均衡問題,都是跟合法性危機、或者合法性增長滯緩直接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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