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者屢遭“制度性羞辱”的邏輯
2006年1-3月,重慶江北區南橋寺約30對夫妻辦了離婚手續,其中最小者50歲,最大者近80歲;但按他們的說法,是“離婚不離床,離床不離房”;離婚者均屬于“低保邊緣人”。(見最新一期《南方周末》)
“離婚不離床,離床不離房”的原因何在?如果夫妻雙方不分手,每月的195元將與他們擦肩而過——家庭人均收入不得低于最低保障水平以及當地“七不準”的規定限制了他們進入低保人群;對這種行為,當地官員同情而無奈。當然,這種現象不單重慶有,全國很多地方都有發生。那么可以想象,面臨這種遭遇的弱勢者是在何等的情況下作出的這一無奈的選擇?
曾經看過某地一個“離婚”的典型:一個年逾92歲的雙眼失明老太太,在不到兩個月的時間里,連續三次被自己的孫女婿背到婚姻登記所“結婚”或者“離婚”,而那個和她結婚或者離婚的男人,需要她的孫女婿問上半天才能確認。也還記著,原華北油田短短4天功夫,就有70對夫妻“分道揚鑣”。原因無他,而是為了謀求“飯碗”———華北油田日前出臺政策,離婚后的下崗職工可重新上崗。政策導向下的“離婚潮”是何等的辛酸,鮮明的嘲諷意味讓人無法釋然。
追問這種現象背后的邏輯是有意義的。長期以來,不少人認為,對于個人來說,物質傷害遠遠比精神傷害重要,因為生存是第一位的。在這種邏輯下,我們看到的事實是,如果你想改變生活,如果你想維持起碼的生存條件,那么你付出精神傷害的代價也是合理的,如果你拒絕這種代價,那么你就沒有改變生活的權利。在這種邏輯之中,人的尊嚴蕩然無存,帶給個體的僅僅是生存的滿足和情感的屈辱。“離婚不離床,離床不離房”就是一個鮮明的例子。有關人士介紹說,政府承認許多市民確實存在困難,一來有些困難是相對的,二來政府不可能解決所有人的困難。但是,在不可能解決所有困難的情況下,是不是就可以傷害公民的尊嚴呢?
學者馬格利特在《正派社會》一書中提出了“在文明社會里,社會成員相互不羞辱,在正派社會里,制度不羞辱人”的這樣一種社會倫理規范。正派社會的第一原則不是做什么,而是不做什么;不讓社會制度羞辱社會中的任何一個人,這是正派社會的第一原則。可以看出,“離婚不離床,離床不離房”是制度性羞辱的生動注釋。如果一個社會長期生活在羞辱人的制度下,失去人性價值的把持,而代之以金錢的價值,金錢本身就會成為一種新的羞辱力量。筆者以為,只有明白制度性羞辱產生的邏輯,才能避免弱者再次遭遇制度性羞辱。換句話說,只有明白了任何人的生存都不能以尊嚴的喪失為代價,或者說不能用尊嚴的喪失來作為維持生存的條件,才能避免制度性羞辱的在先。
目前,國家正在構筑一個以基本生活為基礎,以醫療、教育、就業、法律援助等專項救助相銜接、配套、社會扶助為輔助的救助體系。期待制度性羞辱早日從我們身邊離開,代之的是公民尊嚴的滋長!
(作者:朱四倍)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