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光:當前我國社會階層變遷中的不平衡問題
王春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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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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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本站原創
當前我國社會階層變遷中的不平衡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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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5-10-20 8:47:30 來源:中國黨政干部論壇 作者:王春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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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管對當前中國社會秩序有不同的判斷,但有一點是共同的,普遍認為存在秩序問題。我認為,當前中國社會階層關系變遷中之所以會伴隨著大量的非平衡問題,是因為合法化增長滯后。所謂的合法化,不是指合乎法律的意思,而是一個評價性概念,意指一種社會現象是否合法,取決于人們根據自己的標準和價值做出判斷的一種狀態。這就是社會學有關合法性或合法化的基本含義。不可否認的是,改革開放以來,并不是所有方面都缺乏合法化,但是,值得關注的是,總體上來看,中國社會合法化增長滯后,跟不上社會變遷。從社會階層關系上看顯得尤為明顯,這也就是我國社會非平衡問題的癥結所在。下面從四個方面具體地分析當前我國社會階層變遷中存在的社會不平衡問題:一是由于新階層的產生而導致的社會結構性不平衡;二是游戲規則的變化帶來的不平衡;三是目標與手段之間的不一致性;四是主觀認識和客觀地位的錯位導致的社會緊張。
1.新階層問題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涌現了一些新階層,他們目前面臨的問題是,如何融入中國社會秩序和政治體制中。有的階層提出了公民權利訴求,有的階層提出了對其階層地位的合法化訴求,即要求其他階層認可他們的階層地位,并賦予他們一定的權力。
雖然中國不像18世紀前的歐洲那樣只有少數精英才享有公民資格,但是,公民資格問題在中國并不是不存在,特別是在新階層出現之后變得更為突出。從城鄉二元結構的角度來看,農民工在其從農民分化出來以前事實上也沒有享受到跟城市居民一樣的公民資格,當他們向非農轉移后,特別是進入城市務工經商后,他們不能享受同等的公民待遇問題,就變得更加明顯,直接影響到他們與城市社會的平衡關系:比如義務與權利不平衡(同工不同權)、勞動與報酬不平衡(同工不同利)、工作與生活不平衡(同工不同生)、身份與職業不平衡(同工不同名),等等。
公民權利配置的不合理,強化了階層關系的不平衡,而在階層等級體系中的位置合法化問題則從另一個角度凸現了階層關系的非平衡性。私營企業主階層和個體工商戶階層的出現,面臨的最大問題就是等級體系中的位置合法化問題。私營企業主階層與民工階層的出現,也改變了與其他社會階層的關系,同時也帶來了一些非平衡性問題。私營企業主階層的出現,對國家社會管理者階層的沖擊是相當大的。一方面國家社會管理者掌握相當大的權力,私營企業主在許多方面有求于國家社會管理者,所以就想盡辦法去搞好與后者的關系;另一方面私營企業主的收入卻遠遠高于國家社會管理者。在這種關系中,一些國家社會管理者在心態上出現失衡,于是就利用手中的權力,開始與一些私營企業主進行違法和灰色交易,更嚴重的是兩者結盟。他們的結盟對其他階層特別是社會底層來說是最大的危險,帶來更多的社會非平衡問題。
由此可見,在階層分化過程中,新階層的出現,改變了各個階層之間在權利與義務、相互之間的力量平衡,打破了原來的力量均勢,需要新的,包括政治、經濟和社會等方面的力量均勢。
2.階層關系運行規則變遷和重建問題
改革開放以來階層關系的另一個變化是運行規則。改革前,中國的階層關系基本上是在國家的強力規定和控制下運行的,每個人的階層身份是由國家根據意識形態需求或實際控制需求來規定的,偏離了正常的社會運行軌跡,當然也導致了嚴重的社會非平衡問題。從階層關系運行規則來看,改革后的社會運行從過去的不平衡向平衡方向演變,變得相對有規律了。社會各階層在處理彼此關系上獲得了一定程度的自主性,更主要的是階層之間的流動比以前頻繁,流動的機制也比以前合理。
階層關系屬于一種社會關系,凡是社會關系運行規則都適用于階層關系,但是階層關系還有著自身的一些運行規則。階層關系運行規則有這樣三個層次,即普遍原則、特殊原則和特定階層規則。目前的問題是:本應適用于所有社會關系的運行規則卻被局限于某些階層,而沒有得到推廣。比如國民待遇原則、公民原則等基本權利原則沒有在所有的社會關系中得到貫徹。其次,本應適用于階層關系運行的原則卻沒有確立,或者說缺乏。比如,中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分配規則并不是根據已經分化了的階層關系制定的。最后,有關特定階層權利與義務之間的對稱規則還不健全、完善,強勢階層的權力過多過大,而義務過少過小;而對一些弱勢階層來說,權力過少過小,甚至不存在,而義務則過多。在這種情況下,階層之間形不成相互制約的格局,社會運行在不少方面存在著非平衡的問題:弱勢階層不能有效地保護自己的基本權益,而強勢階層則過于強勢,從而存在著強勢階層剝奪弱勢階層的一些利益,而弱勢階層只能使用“弱者的武器”進行抗爭,從而帶來許多社會緊張和矛盾,甚至危害到社會互信和公正。
3.階層在目標與手段之間的張力問題
在一個平衡的社會中,目標與手段相匹配、相一致,才具有合法性,社會才會平衡。如果有目標而缺乏被普遍認可的手段,為了實現目標而不擇手段,那么就會導致階層之間的緊張、矛盾和沖突,會危及社會平衡運行。
在改革開放過程中,人們的致富欲望得到了大大的激發,但是,致富的手段和機會并不是均等分配的。這對農業勞動者階層、工人階層和國家社會管理者階層的沖擊很大。越來越多的農業勞動者因為農業不增收或增收緩慢而離開農業、農村,外出務工經商,在非農領域和城鎮,去實現他們預期的收入。大部分人或多或少賺了一些錢,但是也有一些人找不到工作,或者找到工作而賺錢不多,于是他們就選擇了一些非法的手段來實現其創收目標,從而帶來了一些社會治安問題。就工人而言,他們中不少人在收入上不但沒增長,反而下降,甚至失去了收入來源,成為城市貧困人口。他們創收致富的手段也不多,他們對社會地位的改善失去了希望。他們對社會的滿意度甚至還不如農業勞動者和農民工。國家社會管理者雖然是改革開放的受益者,但是他們中的不少人在心理上卻有不少失衡:他們雖然有很大的權力,掌握很多資源,但是他們的收入卻比私營企業主、甚至經理人員都低,而在合法的范圍內,他們不可能達到其致富的目的。因此,他們中的一些人利用手中的權力為個人謀利,從而走上了貪污、腐敗等犯罪之路。最近幾年,官員腐敗案件越來越多,就是目標和手段不一致帶來的非平衡造成的。
當然,其他階層中也存在目標與手段之間的張力問題,如,一些私營企業主為了謀取更大的利潤,不擇手段,如不惜成本拉攏、腐蝕官員;千方百計地榨取工人的利益,如拖欠工資、克扣工資、延長工作時間、偷漏稅等。
4.階層的主觀認識與地位的張力問題
最明顯的合法性問題就體現在階層的主觀認識與客觀地位之間的關系上。當各個階層不認可他們的階層地位的時候,或者他們在主觀認識上與他們的階層地位不一致的時候,那就說明這個社會缺少合法性。僅有社會分層還不夠,任何社會都需要有一套意識形態和社會輿論來解釋其分層中的不平等現象的理由,以便讓人們接受自己處在不平等狀態這一事實的合法性。如果缺乏這一點,社會分化就會導致社會緊張和非平衡問題。
當前中國階層關系中至少存在這樣幾方面的主觀認識與地位之間的張力:第一,意識形態的解釋不被認可,比如工人在意識形態的被認可與其客觀地位上有很大的不一致,因此,工人有許多不滿。第二,意識形態對已經分化的階層體系缺乏全面的解釋,特別是對新階層地位的合法性缺少意識形態解釋,或者是社會輿論沒有給予新階層以合法性的認可。第三,一些階層的相對剝奪感甚至絕對剝奪感有所增強,這在工人階層和農業勞動者階層中體現得最為突出。第四,不少人的階層認同還沒有真正形成。沒有階層認同,意味著什么呢?一種可能是社會分化不大,社會不平等不明顯,人們沒有這樣的階層意識;另一種可能是,社會正處在不斷分化之中,社會階層還沒有定型,或者社會沒有形成一些確定的階層。我認為,當前中國面臨的就是后一種情況。
總之,從大的歷史角度來看,從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轉變、或者從工業社會向后工業社會或信息社會轉變的過程中,社會秩序都會遭到巨大的破壞。比如在這樣的變遷過程中,原有的階層分化了,一些新的階層誕生,一些舊的階層消失了;一些階層的地位提高了,另一些下降了。這都可以從他們的利益關系上得到解釋。但是,我們往往忽視了這些變化引起的更深層的影響,即在過去盛行的社會合法性觸礁,產生合法性危機,在社會價值觀念上形成了“大分裂”:人們不再堅守著價值合理性,而更多地將目的合理性作為行為準則,因此,就有各種“不擇手段”的非平衡問題產生。更危險的是,高地位階層不堅守價值合理性,帶來的是社會運行機制缺少合理的、公正的、普適的機制,從而損害了最基本的社會公民權益。當前我們國家碰到的諸如收入差距的擴大、失地拆遷、稅費負擔加大、失業下崗、工資拖欠、貪污腐敗等等非平衡問題,都是跟合法性危機、或者合法性增長滯緩直接相關。國家領導人顯然已經意識到當前中國面臨著社會非平衡問題,因此提出了“和諧社會建設”的思想。從我們以上的分析表明,如果不將提高社會合法性作為和諧社會建設的核心和本質,是無法真正化解社會非平衡問題的。
(作者系中國社科院社會學所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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