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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情”可以是不判王斌余死刑的理由——兼批中國年青報的一篇法盲文章

高一飛 · 2005-09-15 · 來源:本站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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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情”可以是不判王斌余死刑的理由——兼批中國年青報的一篇法盲文章
 

 作者:高一飛 提交日期:2005-9-9 07:18:00 


  今日中國青年報,有一篇叫做《輿論同情殺人犯王斌余是危險信號》的文章,稱“連殺四人、重傷一人,按照現有的法律標準,農民王斌余難逃一死”,“絕大多數同情王斌余的人”“是借“王斌余”之酒,澆自己心中塊壘。”表面上客觀,實則是一篇非常可笑、對法律一知半解的文章。在學術上一值一駁。所謂“回到法律上來。任何一種具有合法性的法律,其立法的總意圖就是公正原則,即善有善報,惡有惡報。”這只是現代刑罰的根據的一半,因為刑罰的根據在100多年前就已經從“報應主義”走向了“報應與預防結合的二元主義”,這是常識,也是我國刑法的基礎,甚至于在我國長期以來,預防價值觀還要在二者中占主要的地位。
  
  在立法上,死刑作為刑罰存在公正與人道的矛盾,要求“惡有惡報”的殺人償命固然是公正的,但是我們也會發現,并不是所有的情況下故意殺人都要償命,其原因很多,但一個重要的原因是人們的人道觀念和由此產生的同情心,即公正之外人道和同情是立法和司法的當然的根據之一。這公正與人道價值發生沖突的時候,哪一種應當優先考慮呢?也即是以寬容為懷還是要“殺人償命”(或者其他情況下處以死刑)呢?這只能通過民意進行判斷。這也是為什么文明程度相差不大的國家,對死刑的態度相去甚遠的原因,歐洲國家都廢除了死刑,而文明程度并不低于歐洲國家的美國則保留了死刑。這主要原因還是在于民族心理對于公正(或公平)與人道發生沖突時的取舍不同。
  
  在司法上,具體的個案中,對那些規定“可以判處死刑的案件”(也可以不處死刑),如何體現死刑的人道和同情呢?由于“人道與同情”不好衡量,從理想的角度來講,應當是全民公決,但是這又不符合司法效率的要求。于是,在美國的陪審制度中,則通過作為“社區縮影”的陪審團來決定,其本質就是一種縮小了的“公決”:即在一般情況下陪審團只進行事實裁決,不參與量刑;但是對于是否可以處死刑的問題上,必須由陪審團在確定事實之后再進行一致裁決,12個陪審員全部同意處死刑的才可以作死刑判決。可見,在已經確定構成何罪的情況下,被告人是否應當處以死刑的問題交給民眾去判斷,就是民眾對個案在正義感和同情心(人道)之間作出平衡。
  
  在我國,立法考慮了同情和人道這一因素:對審理期間是孕婦的(包括在此期間懷過孕又因任何原因流產的)、對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不適應死刑,除了有刑事政策因素的考慮以外,當然也包括了“為人不打三春鳥”式的同情與人道的因素在內。這與我國清代可矜(指案情屬實,但有可同情之處,可免于死刑,一般減為徒、流刑罰。)、留養承嗣(指案情屬實、定罪恰當,但有親老丁單情形,合乎申請留養條件者,按留養奏請皇帝裁決。)在根據和價值觀上是相同的,因為這些犯罪完全可能是手段極其殘忍、后果非常嚴重的,罪犯卻不會處以死刑。
  
  我們再來看看司法中的王斌余案件:王斌余長時間遭受包工頭凌辱,這是一個正常人都無法忍受的;到案發前,其所受的心理折磨和生活困境都到了人的極限;被殺者將他的心理和生理感受都逼上了絕境。還是可以用“天地難容、情何以堪”來形容,即使是作出死刑裁判的法官,也會于心不忍,但也許又會發出“法不容情”的感慨,如果真是這樣,我要告訴這些法官:所謂“法不容情”指的是不容私情;作為社會之公器的立法和司法,恰恰包含了對社會普遍道德和民眾感情的反映;我們反對民眾的情緒化的一時之激情,但是作為將永久存在的人類普遍情感,古今中外從來都是立法和司法的依據。
  
  罪刑法定原則固然不可違反,但是該原則是相對的,以殺人罪為例,對于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在“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232條)之間由法官自由裁量,不處死刑(立即執行)并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最近上海市高級民人法院副院長劉華博士指出,“法官應該理性對待民憤,正確的態度是法官既要服從法律的指引,又要考慮民意的呼喚。”( 上海市高級法院副院長劉華:刑事審判應考慮民憤http://www.daynews.com.cn/mag6/20050906/ca399293.htm,2005-09-06,來源:《新京報》)
  
  “民憤”、“民情”當然是在不與法律規定相矛盾的情況下,司法裁判考慮的因素。以王斌余案而言,考慮民眾對其普遍同情的感受,既符合法律規定的罪刑法定原則,與法律并沒有“發生沖突”,也符合司法公正的要求。因此,請此案的二審和死刑復核的法官“考慮民意的呼喚”,尊重自己“同情”的法定權利,改判王斌余死緩或者無期徒刑;如果王斌余處死帶來了法官自己和民眾心中巨大的不安、不平,這樣的司法才是令人遺憾的、不公正的司法。
  相關鏈接:
  高一飛:有必要判王斌余死刑嗎?http://www.thebeijingnews.com/news/2005/0907/[email protected]•2005年9月7日0:33,新京報。
  肖余恨:輿論同情殺人犯王斌余是危險信號,http://zqb.cyol.com/gb/zqb/2005-09/09/content_61681.htm,2005年09月09日,中國青年報。

作者:石皮 回復日期:2005-9-10 13:35:15   
  樓上似乎看重了死刑的威懾力.就好比海綿組織充滿了血,還會怕性病嗎?另一方面說,西方國家取消死刑,豈不是要天下大亂了?
  ------------------------------------------------------------
  歐洲國家的文明程度是我們能比的嗎?他們有我們農民工這樣尷尬的
  處境嗎?對農民工的威懾更是對他們的保護,取消死刑是中國刑法的
  必然方向,但我想至少還要五十年!
 

作者:石皮 回復日期:2005-9-10 13:46:41   
  樓上似乎看重了死刑的威懾力.就好比海綿組織充滿了血,還會怕性病嗎?另一方面說,西方國家取消死刑,豈不是要天下大亂了?
  -----------------------------------------------------------
  歐洲國家的文明程度是我們可以比的嗎?美國為什么不學人家歐洲
  取消死刑,我想與美國擁有龐大的亞文明人群有很大的關系,不管是
  美國還是中國只要死刑一取消,惡性犯罪指數馬上飆升。
  
 

作者:哈德門烤鴨 回復日期:2005-9-10 13:53:05   
  樓主的“中國年青報”不知在哪里有售?望告!
 

作者:吃混堂的 回復日期:2005-9-10 14:06:02   
  作者:石皮 回復日期:2005-9-10 13:14:14 
    難道說要使富裕人群沒有安全感才是捍衛農民工權益的最佳途徑嗎?
    農民工利益的保護要靠司法與制度的完善,雖然任重而道遠。
    確實農民工從事的是高危工作,但那只是死亡概率相對較大,而從
    事惡性犯罪的死亡概率是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我相信大多數人都是
    害怕死亡的,包括你我。
  
  
   ====我靠,對農民的威攝是對農民的保護,對富人的威脅就是講人權了,豬腦殼一個。
 

作者:齊柏林飛艇 回復日期:2005-9-10 14:08:44   
  共a和:
   兄弟 把我上面引的霍姆斯法官的《法律的道路》看一遍再說,可能有些難懂,多看幾遍就明白了 
 

作者:石皮 回復日期:2005-9-10 14:21:19   
  對農民工的威懾首先是維系社會的相對穩定,其次才是預防犯罪,
  還有我這里所說的“對農民工的威懾”是具體話語語境中的說話,
  換個語境同意適用于富裕人群,點明這點,負責象你這樣富有道德
  激情會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緒,TO吃混堂的
  
 

作者:石皮 回復日期:2005-9-10 14:22:10   
  激情后面少拉的家伙三個字
 

作者:欲海漱石生 回復日期:2005-9-10 15:35:24   
  對農民工犯罪一定要嚴打
  嚴打是俺們黨的第四個法寶。
  俺們甭提那刑法了。一提俺就臉紅。
  俺們好像是到79年才弄出個刑法。
  那還比不上大清律呢。
  究問式審訊加同態復仇為最主要的偵查和處罰形式。
  草菅人命太厲害了。
  這樣的形法也叫法。
  老天也為這種法臉紅。
 

作者:張輝-南京 回復日期:2005-9-10 15:40:13   
  中國青年報內部的人事變動,使得它們發一些這樣的加官分的文章都屬于正常,高老師何必和喉舌們辯論呢?
 

作者:不完美的戰士 回復日期:2005-9-10 15:42:54   
  同意高老師的觀點。本案放在美國,肯定不判死刑。同時還應看到,“劉涌”一案,也是中國法制進程中的悲哀。對于是否一定判處死刑,就是要考慮是否有不殺的理由,這個理由,不必都是法律明文規定的,應相信群眾基本的價值判斷。
 

作者:沙漠清風 回復日期:2005-9-10 15:46:12   
  雖然我不是法律工作者,也不是社會學者,
  但即使王斌余有罪,可罪不至死.
  在此支持高一飛老師的提法!
 

作者:666777888 回復日期:2005-9-10 16:17:59   
  高老師講的好!
 

作者:桃園流浪人 回復日期:2005-9-10 16:24:42   
  “法不容情”指的是不容私情——說的好!
  
  常聽到“不殺不平以民憤”,從未有“可免死以慰民情”。
 

作者:桃園流浪人 回復日期:2005-9-10 16:29:18   
  更正:
  
  常聽到“不殺不足以平民憤”,從未有“斟酌免死以慰民情”。
  
 

作者:老孔佛靈童 回復日期:2005-9-10 16:48:27   
  非垃圾無從發表文章也!!!!!!
  士可殺不可辱,斌余生的偉大死得光榮!
  馬克思主義:資本用于購買勞動力工資及生產資料,今日工資近乎0,農民無價之"寶",世界罪惡工廠,資產階級淫樂園,政府招商引店實即獻媚資產階級為榮!
 

作者:共a和 回復日期:2005-9-10 17:18:00   
   漢唐時都有復仇免死的事情。不殺不足以平民憤,是階級斗爭時代遺留的話,指的是反動地主,資本家,官僚,和他們的幫兇罪大惡極,壓迫下層人民,應于處決。王斌余顯然不屬于此例,如果援用,就是站到他們的對立面,這樣一來,溫總理的眼淚也就是鱷魚的眼淚,我們替王斌余想想,替溫家寶總理想想,替執政黨想想。
 

作者:審判官 回復日期:2005-9-10 17:26:05   
  法律必須建立在道德的基礎上,違背道德的法律一定是惡法。這應該是法理學的常識。不顧常識說明我們的法律墮落到了何等地步!
 

作者:武其仁 回復日期:2005-9-10 17:29:10   
  一直認為,身為法律人,不聽審的話,不好對具體案件發表意見。
  因為其他消息來源實在是糟糕,特別是按需報道的媒體。
  不知道高先生是否知道在王殺人的當天勞動部門已經與雇主達成協議,5天內支付工錢?不知道高先生是否知道被殺者中沒有一個是拖欠王工資的人?不知道高先生是否注意到王帶刀上門?當夜10點多王砸門的時候被害人已經睡覺,殺人的直接原因是吵架和一個巴掌?
  中國青年報樹起報應主義是落后的也是懂一定法理的,何談法盲?根據預防主義,法院的判決也是完全沒有問題的。
  在我國沒有陪審團的的審判方式下,民憤民情又如何知曉?社會調查或者全民公決嗎?
 

作者:墨宜 回復日期:2005-9-10 17:33:15   
  樓主想再弄個“阿云殺夫案”?
 

作者:逆女 回復日期:2005-9-10 18:43:20   
  作者:王大火 回復日期:2005-9-9 22:50:17 
     嘿嘿,據我所知,凡是“情有可原”的人,全部統統被處以極刑的,因為統治者害怕人民以“情有可原”而輕罰,以后的勞動人民的反抗得到鼓勵。凡是“罪不可赦”的人,都是被放了一馬的,為啥,因為這些人本來就沒有什么冤屈,放他一馬,期望他能知恩圖報,比如說對日本戰犯,還有眾多貪官,大多判死緩。
    
     所以說,高一飛說得一點都不正確,正是因為“情有可原”,所以才非判死刑不可。
  ----------------------------------------
  所有的看客就你說了大實話
  但記住
  天機不可泄露哦~~
 

作者:老孔佛靈童 回復日期:2005-9-10 20:45:10   
  工資司法化:資產階級自由化強奸無產階級勞動人民!
 

作者:yourantagexing 回復日期:2005-9-10 21:51:40   
  支持樓主!
  
 

作者:an98 回復日期:2005-9-10 22:43:33   
  王斌余案是一場陰謀
  
  作者: 謝志東 | 2005年09月10日16時39分 |
  
    甘肅農民工王斌余,帶著改變貧窮生活的美好憧憬,17歲開始到城市打工,卻在艱辛的生活中不斷地痛苦掙扎,備受欺侮。數次討要工錢無果后,憤怒之下連殺4人,重傷1人。6月29日,寧夏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王斌余死刑。
  
    王斌余案通過媒體報道后,王斌余獲得了社會輿論的廣泛同情。雖然有人在《中國青年報》發了一篇《輿論同情殺人犯王斌余是危險信號》的文章( http://zqb.cyol.com/gb/zqb/2005-09/09/content_61681.htm ),企圖“撥亂反正”,但該文已被高一飛先生的《“同情”可以是不判王斌余死刑的理由——兼批中國年青報的一篇法盲文章》批駁得體無完膚( http://www.tianyaclub.com/publicforum/Content/no01/1/179593.shtml )。可見社會輿論的背后,還是有法理基礎的。
  
    不過,我這幾天一直在思考,究竟是誰迫使王斌余走上極端的?王斌余究竟該為殺人承擔多大責任?如果只把目光盯在王斌余殺人的事實上,可能對王斌余是很不公平的。換一個角度,王斌余或許是“為民除害”的英雄。
  
    或許,王斌余案根本就是一場陰謀!
  
    許多年前中國就說要建設法制社會,這些年中國也確實制定了不少的法律條文。從表面上看,中國已經進入了法制社會。但只有身處社會底層的人們,才能深刻感受到這些法律處處布滿了陷阱。這段時間討論得比較熱火的教育收費問題,就是這樣一個陷阱。中國教育在20多年前本來就是免費的(那時候上學每學期只需一兩塊錢的學費,沒有任何雜費),后來制定了一部《義務教育法》,反而讓學費翻了幾十倍,漲速比飛機火箭還快。原來,制定《義務教育法》的目的,就是掏老百姓的腰包——這不是一個陷阱嗎?王斌余所遭遇的陷阱,卻是另一部法律——《勞動法》。《勞動法》本來是一部保護勞動者權益的法律,工人付出勞動獲取報酬,條條款款寫得很明明白白。可是,《勞動法》實施以后,工人的權益得到保障了嗎?不僅沒得到保障,拖欠、克扣工人工資的現象反而越來越嚴重——這分明是法律名義下的又一個陷阱。王斌余從貧窮的山村走進城市,原以為自己付出勞動獲得報酬這樣天經地義的事情會受到法律的保護,但他卻被法律欺騙了。他向勞動部門投訴過,也向法院咨詢過,但法律最終無法幫他討回公道。最后,他只能象《水滸傳》中的李逵一樣,用暴力方式為自己討個公道。然而,王斌余在用暴力方式給自己討公道的同時,他鉆進了法律為他以及更多與他有相同遭遇的弱勢群體設置的另一個更大的陷阱。罪大惡極的黑社會頭子被處極刑后,可以花錢買通天子腳下的“法律專家”為他脫罪。受盡壓迫飽經折磨的王斌余“為民除害”之后,卻只能等待綁赴刑場。而此時的“法律專家”們卻只熱衷于討論是否對十惡不赦的貪官免除死刑。原來,我們一直信以為真、始終堅信它是至高無上的法律,不過是少數人用來對付弱勢群體的工具。
  
    所以說,王斌余案根本就是一場精心策劃的陰謀!而設置陷阱的立法者和執法者,則是這場陰謀的導演!
  
    法律看來是一個有多種歧義的名詞,并不是制定了幾部法律,社會就進入了法制社會。事實上,歷史上任何一個皇朝都會制訂許多法律法規,不過那些都是王法(王八蛋法律?),與文明社會的法律根本不是一碼事。
  
    法制社會是我們追求的目標,但我們追求的絕對不是目前這樣的法制社會。
  
  
  原文地址
  http://column.bokee.com/88555.html
 

作者:我本一笑 回復日期:2005-9-10 22:54:38   
  作者:武其仁 回復日期:2005-9-10 17:29:10 
    一直認為,身為法律人,不聽審的話,不好對具體案件發表意見。
    因為其他消息來源實在是糟糕,特別是按需報道的媒體。
    不知道高先生是否知道在王殺人的當天勞動部門已經與雇主達成協議,5天內支付工錢?不知道高先生是否知道被殺者中沒有一個是拖欠王工資的人?不知道高先生是否注意到王帶刀上門?當夜10點多王砸門的時候被害人已經睡覺,殺人的直接原因是吵架和一個巴掌?
    中國青年報樹起報應主義是落后的也是懂一定法理的,何談法盲?根據預防主義,法院的判決也是完全沒有問題的。
    在我國沒有陪審團的的審判方式下,民憤民情又如何知曉?社會調查或者全民公決嗎?
  ——————————————————————
  
  堅決支持!
 

作者:偏師側衛 回復日期:2005-9-10 23:30:45   
  支持樓主高先生的觀點。無論如何都不應該判死刑!!!!!!!!!!!!!!!!!!!
 

作者:吃混堂的 回復日期:2005-9-10 23:54:07   
  作者:我本一笑 回復日期:2005-9-10 22:54:38 
    作者:武其仁 回復日期:2005-9-10 17:29:10 
      一直認為,身為法律人,不聽審的話,不好對具體案件發表意見。
      因為其他消息來源實在是糟糕,特別是按需報道的媒體。
      不知道高先生是否知道在王殺人的當天勞動部門已經與雇主達成協議,5天內支付工錢?不知道高先生是否知道被殺者中沒有一個是拖欠王工資的人?不知道高先生是否注意到王帶刀上門?當夜10點多王砸門的時候被害人已經睡覺,殺人的直接原因是吵架和一個巴掌?
      中國青年報樹起報應主義是落后的也是懂一定法理的,何談法盲?根據預防主義,法院的判決也是完全沒有問題的。
      在我國沒有陪審團的的審判方式下,民憤民情又如何知曉?社會調查或者全民公決嗎?
    ——————————————————————
  
   對這個豬頭無語……不知道高先生是否知道在王殺人的當天勞動部門已經與雇主達成協議,5天內支付工錢?(靠,達成協議王斌余居然不知道?暗箱操作啊)……不知道高先生是否注意到王帶刀上門?(帶刀上門,攜帶管制刀具,最多就是違反治安管理條例)?……當夜10點多王砸門的時候被害人已經睡覺,殺人的直接原因是吵架和一個巴掌?(殺人的直接原因?能不能弄點因果關系)……中國青年報樹起報應主義是落后的也是懂一定法理的,何談法盲?根據預防主義,法院的判決也是完全沒有問題的。(報應主義是落后的,頭一回聽到這個新鮮論調,包工頭遭報應是落后的,王斌余報應就是先進的?還說法理呢,自個的法理吧。)……民憤民情又如何知曉?社會調查或者全民公決嗎?(呵呵,社會調查或者全民公決倒是一個法子,不過CCP嘛,不準你干,拿禁令來否定民意啊)
  
  
  
 

作者:欲海漱石生 回復日期:2005-9-11 0:26:03   
  向王余斌同志贈送〈共產黨宣言〉
  那里有壓迫那里就有反抗這是紅太陽說的。
  王余斌是從馬列主義同中國的社會現實相結合的典范。
  無產者的出路就是反抗。
  這是向井岡山學的。
  按無產階級革命的理論來看。
  俺看不出他錯在哪里。
 

作者:xingxingliang 回復日期:2005-9-11 1:45:40   
  
  作者:王大火 回復日期:2005-9-9 22:50:17 
  
    嘿嘿,據我所知,凡是“情有可原”的人,全部統統被處以極刑的,因為統治者害怕人民以“情有可原”而輕罰,以后的勞動人民的反抗得到鼓勵。凡是“罪不可赦”的人,都是被放了一馬的,為啥,因為這些人本來就沒有什么冤屈,放他一馬,期望他能知恩圖報,比如說對日本戰犯,還有眾多貪官,大多判死緩。
    
     所以說,高一飛說得一點都不正確,正是因為“情有可原”,所以才非判死刑不可。
 

作者:東民13 回復日期:2005-9-11 8:28:30   
  ding
 

作者:不解道長 回復日期:2005-9-11 10:05:29   
  支持
 

作者:坐溪望云 回復日期:2005-9-11 10:28:46   
   可否知道,誰向這些處于弱勢的群體宣傳過若干的法律問題?
    對待他們合理的要求,卻是工頭們的毆打和棍棒!他們有沒有足夠的金錢和時間和機會去接受更好的教育了解法律?
    對了他們是法盲,可這一切,又是誰造成的?是他們自己嗎?
    他們只不過希望能夠拿到自己一點點微薄的工資而已。
    很多養尊處優的人們比他們幸運,難道他們就沒有親人和朋友面對王斌一樣的遭遇,那時,這些好事者也會一樣的指出法盲不值得同情嗎?
    同情王斌,不但是在挽救公平,也許,我們還在挽救道德,挽救法律!甚至在挽救我們自己的自尊!
    
 

作者:西北野朗 回復日期:2005-9-11 11:35:34   
  
  王斌余案究竟在拷問誰
  
  
  一個為了生存,十七歲就開始依靠打工為生的青年農民王斌余,和所有同齡人一樣,起初他們都是滿懷對美好生活的向往而走出自家的村子,走進城市,開始自己人生藍圖籌劃的。然而,艱辛的生活,痛苦的掙扎,屈辱地等待,并沒有讓他看到改變自己命運的希望。連自己辛辛苦苦掙得的5000元,也只是一個符號,無法討回,而且還要倍受被侮辱被嘲弄的精神蹂躪。終于,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在義憤的強烈情感裹挾下,王斌余要自己為自己執法,自己為自己討回公道,自己為自己捍衛尊嚴。他連殺4人,重傷1人,然后主動到當地公安局投案自首。6月29日,寧夏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王斌余死刑。
  如果王斌余所為僅僅是一個個案,如果王斌余所為沒有被中國強勢媒體公之于世,也許王斌余會和千千萬萬個張斌余,李斌余,趙斌余一樣,會被司法機關按照現有刑法執行極刑,然后很快被歲月的濁浪淹沒。但王斌余的幸運在于,他沒有被悄悄地執行,反而被賦予某種特殊的使命,要通過他來向世人傳達這樣的信息——我希望周圍人都要有一顆善良的心,不要瞧不起我們農民工。我希望人和人之間都很友好,都能夠互幫互助,我希望社會能夠更多地關注我們農民工。
  顯然,被媒體關注之后的王斌余,已經成為一種象征,一個普遍欲吐為快的話題。在王斌余案的背后,是我們社會普遍地對農民工生存狀況的冷漠,對弱勢群體生存狀況的忽視。而王斌余,或許就是上蒼派來,企圖喚醒我們麻木靈魂的殉道者。因此,他的名字和所為,注定要成為一把利錐,刺激我們,棒喝我們,警示我們,羞辱我們。他的生與死,都可能背負一種使命,成為我們議論和反思的焦點,成為我們推動和完善現有生存生活秩序的精神動力。
  由此,這使我想起了美國歷史上第一個廢奴主義者羅伯特•哈代,想起了羅伯特•哈代萬般痛切地忠告:你們如果不體恤黑奴,并采取行動恢復他們被剝奪了的權利,要不了多久,就會出現殺人事件,就會血流成河!哈代是一個人類當之無愧的殉道者,他因為幫助黑奴逃跑而誤殺了警察,后被絞殺。不久,便成了人們心目中的英雄和烈士。問題是,在文明發展到21世紀的今天,為了捍衛一個群體基本的生存權利,我們是否有必要通過一個弱者抗爭的血來完成?
  圍繞王斌余的“生與死,殺與不殺”所引發的討論本身,其實就是在考驗我們社會的理性與良知,考驗我們社會所奉行的基本價值觀的優劣,也考驗我們每個人的智慧與情懷。殺王斌余,讓王斌余死,給社會所傳遞的信息是這樣的:強者不必擔心欺壓弱者的成本,可以肆無忌憚地繼續剝削和欺侮弱者。因為為了反抗,弱者必須以生命做賭注,縱使你有多少個王斌余,都有強大的國家機器等著鎮壓你,而強者不必擔心和憂慮。其結果,可能誘發更血腥更大規模的報復;不殺王斌余,給王斌余一條生路,則給社會傳遞的是另一種信息:作為一個強者,你必須計較欺壓弱者的成本,不要肆無忌憚地剝削和欺侮弱者。過度的欺壓與剝削,會引發無數個王斌余的反抗,強大的國家機器不是專門給王斌余們準備的,它是社會的公器,是保護窮人和富人共同體的工具。任何一個法律體系,它的終極目的都在于每一個人利益總量的提高,盡管就本質而言,它是人們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不得不選擇的侵害自己自由的工具。因此,只有在人們利益發生實質性的沖突難以兩全的情況下,它才主張“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標準,不然,就猶如為了所謂8個病人的利益而將一個健康人器官給這8個人移植一樣。在平常在更多的時候,我們應該高揚“殺一人而得天下不為也”的終極大旗。就是說,如果一個社會人權保障體系不健全的情況下,任何人為了基本生存權而做出的一切反抗都是有道義基礎的。因此,一切出于義憤而過當的抗爭,都有被社會寬饒和赦免的理由。
  我們必須清楚,要走出王斌余案件的法律尷尬,必須訴求法律創建的終極目的與精神,超越案件本身的糾葛。王斌余案拷問的是我們社會治理規范體系的終極價值導向系統,不是拷問我們對現有法律條文的運用和具體操作技巧。要改變成千上萬個王斌余的命運,根本出路不在于我們撒了多少熱淚,也不在于我們寫了多少文章發了多少議論跟了多少帖子,而在于我們能否通過王斌余案,關注我們社會治理所遭遇的系統誤差,致力于我們社會所有成員總體的生存狀況與生存環境的改善。
  
  
  
  
 

作者:an98 回復日期:2005-9-11 13:48:12   
  如果一個社會人權保障體系不健全的情況下,任何人為了基本生存權而做出的一切反抗都是有道義基礎的。因此,一切出于義憤而過當的抗爭,都有被社會寬饒和赦免的理由。
  
  ——有道理!
 

作者:武其仁 回復日期:2005-9-11 14:17:34   
  民憤、民情是一條樹枝上的兩個果實。
  在沒有法律的時期,在“嚴-打”時期,判決書滿紙的民憤,讓高先生看個夠吧。
 

作者:susna 回復日期:2005-9-11 15:03:58   
  革命萬歲,好樣的
  
  作者:革命萬歲 回復日期:2005-9-9 11:12:57 
    不能在共產黨的刑場上槍殺農民工王斌余---就王斌余案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公開信(征求意見稿)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近日關于王斌余案,輿論沸沸揚揚,社會各界反映強烈,槍下留人之呼聲不絕。6月29日,寧夏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王斌余死刑,但由于此案的特殊性,我認為寧夏市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是不合法、不合理的。
    1、王斌余案中,當地相關部門和資方負有相當重的責任,并導致了王斌余忍無可忍殺人,負有相當的過錯,是導致本案發生的原因之一。
    根據媒體的報到,王斌余曾找過當地法院,法院說受理案子要3到6個月,讓找勞動部門,勞動部門給陳某(資方老板)打電話說他違反勞動法,但卻沒有對陳某執行任何處罰,而僅讓王斌余繼續獨自己追討工資。
    王斌余僅僅是追索勞動報酬,被陳某糾集一群人毒打,人身安全受到了極大的侵害,并導致了王斌余的反抗。
    對于拖欠工資的行為,中央曾三令五申嚴懲。但當地法院卻以受理時間過長扯皮推諉,把皮球踢給勞動部門。王斌余老父修房子被砸斷了腿,急需醫療費,以王斌余的經濟情況,亦無力承擔耗時日久的官司—這意味著生活、住宿和相關的支持將可能大于官司打贏后的所得。而勞動部門僅僅告訴陳某違法,卻并未對已構成違法行為的陳某進行任何強制性處罰。
    所以,當地相關部門和陳某的過錯是導致王斌余忍無可忍殺人的直接原因之一,應依法承擔部分責任。
    2、適用法律必須公正公平。
    王斌余被侮辱、權利被損害是一個長期持續的過程,在此期間,王斌余曾尋求過法院的幫助,但法院卻以種種理由推給勞動部門,法院說結案要3-6個月,而勞動部門又應付了事。在王斌余權利受侵害的漫長時間里,法律保護過王斌余沒有?王斌余從沒有享受過應有的權利。而王斌余案發后僅一個月,便草草判決,前后效率差別如此之大,其間的因素,恐怕是陳家有錢有勢,而王斌余只是一個賤民而已。
    如此法律從未保護過王斌余的合法權益?又憑什么對王斌余實行專政!
    3、王斌余的行為屬情理之中。
    根據媒體的報道和王斌余的自述:在案發前,王斌余及其弟曾被陳某等5人毒打,生命安全受到了極大的威脅,如果不及時中止陳某等人的行為,王斌余極可能被毒打致殘或致死。在此之前,王斌余的生存也有極大的危機,因為追討工資,被污蔑偷竊建材,長期受陳某(包工頭)的污蔑,老父重傷在家,亟待他的工資救急,家里還有嬌妻幼兒,都依賴王斌余的勞動所得,在此情況下,王斌余的生理和心理承受力都到了極限。換作任何一個人,都有可能采取王斌余的行動。
    4、王斌余有自首情節
    案發后,王斌余到公安局主動自首。應依法酌情量刑。
    5、法律應該考慮民意和輿論
    目前,對王斌余案的討論,網絡和民間輿論均呈一邊倒傾向,許多人民群眾認為對王斌余的判決過重。王斌余的現象,不是個案。王斌余的生存狀況,是大多數進城農民工和私營企業、下崗工人的生存狀競。殺了王斌余,兔死狐悲,物傷其類。不但不能對社會秩序起到穩定作用,還會使人民群眾心生怨恨,影響安定和團結,影響法律的威嚴和公正,使人民對法律失去信賴。
    6、不能在共產黨的刑場上槍殺一個走投無路奮起反抗的民工,這將使共產黨失去自身的執政合法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文規定:“中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有那一個基礎階級、領導階級如此人寒酸?如此悲慘?被逼到鋌而走險的地步?
    中國共產黨是一個有光榮革命傳統的黨,無數革命先烈冒著帝國主義和國民黨反動派的槍林炮火,搞土改、斗土豪劣紳,共產黨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帶領中國人民,奪取政治,推翻三座大山,依靠的正是無數忠誠而勇敢的王斌余們。共和國的十大元帥之一賀龍元帥更是以“兩把菜刀鬧革命”聞名世界。判定王斌余有罪,相當于判定中國共產黨的無數先烈有罪,中國共產黨有何顏面面對九泉之下無數先烈的英靈?這將使中國共產黨徹底失去執政的合法性,重則引發革命。
    因此,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最高人民法院本著憲法精神,順應民心輿論,天理道理,對寧夏市寧夏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違憲、錯誤判決作出糾正。
    此致
    
    敬禮
    
    
    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公民 黃枷鑫 身份證號:511523198209070616
    二OO五年九月八日
    
    此信征求意見修改后將寄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在網絡上公開發表。
    
    
    此文尚未定稿,請高先生提點意見。定稿后再正式發出
 

作者:地下蘑菇 回復日期:2005-9-11 15:13:25   
  不可殺
  
 

作者:環境們 回復日期:2005-9-11 18:33:17   
  有沒有聽聽包工頭怎么說的?也讓包工頭講講為什么不發人家工資?為什么打人家?誰知道,貼出來啊.
 

作者:冒名頂替的老幺 回復日期:2005-9-11 19:07:52   
  革命好年青呀.
  
  
 

作者:肖余恨 回復日期:2005-9-11 19:17:25   
  我是高先生所批判文章的作者。
  
  我看了高先生的大作,實在不明白高先生想說明什么。
  
  難道我說了應該判王斌余死刑嗎?
  
  我不是法律專業人士,所以說我對法律一知半解那是對我的抬舉。我只是表達了一個非專業人士對王斌余一案的個人看法:我是同情王斌余的,我也從那么多人同情一個連殺四人的青年農民這一現象中,看到了“危險”,難道這不對嗎?
  
  我需要道歉的是,將高一飛的名子誤寫成了高飛。
 

作者:肖余恨 回復日期:2005-9-11 19:25:55   
  需要指出的是,我才注意到我的文章結尾被修改了,這可能正是導致高先生批判的直接原因吧,我將中青的小文貼出來,再將原文(現代快報社評文章)加以比較吧:
  
  輿論同情殺人犯王斌余是危險信號
  2005年09月09日
  
  肖余恨
  
  
  
    王斌余原本老實本分,是一只被逼急了的咬人的“兔子”。17歲到外面打工,因父親治病急需用錢,他想要回今年掙的5000多元錢,討薪不成反遭侮辱,激憤殺人之后,他從容自首。
  
    連殺四人、重傷一人,按照現有的法律標準,農民王斌余難逃一死,這也正是司法機關迅速判其死刑的原因吧。有人在媒體上撰文指出,鑒于王斌余激憤殺人的背景,很難讓人對其產生“死有余辜”的感覺。更有人從法理的角度來分析,王斌余不該被判死刑。從輿論對其所持的廣泛同情來說,這種情與法的沖突,大有突破臨界點之勢。正如孫志剛沒有想到自己屈死的生命會換來一部惡法的廢除,農民王斌余恐怕也沒有想到,自己的一時沖動,會將一個巨大的問題拋給全國公眾,導致輿論沸騰。
  
    不同意判他死刑的人中,既有如學者高飛等人從法理角度分析,王斌余雖罪有應得,但罪不當誅;更有相當多數的人出于同情,認為王斌余是被逼無奈,在法律不能保護他的權益、在社會不能公正地對待他的時候,走這條路也是“情有可原”。
  
    王斌余該如何判處,我們尊重法律———盡管法律的解釋者也是人,有感情、有理性、有分歧、有不同價值取向的人。但從輿論普遍同情一個連殺四人的農民工并為之辯護來看,這本身就是對法治秩序的敲打!如果我們不是一個刻板僵化的“惟法”者,我們就會發現,輿論為一個連殺四人的殺人犯辯護,這本身就包含著非常危險的信號!
  
    如果說“王斌余事件”(還有此前的“不做砍手黨,還是殺了人”的阿星),以一種極端扭曲的方式折射出社會公正方面存在的問題,那么,公眾不同尋常的反應,則是反映了我們所處的社會的精神狀態。絕大多數同情王斌余的人,不僅僅是出于道德判斷那么簡單,也不僅僅是一種價值判斷那么自覺,而是借“王斌余”之酒,澆自己心中塊壘。對此,我們理應深刻反思。這種反思,不是為心理扭曲的殺人犯開脫,恰恰相反,目的是為了擺脫對這極端少數人的過分注意,而將全部注意力集中于占著人口絕大多數的普通人的心靈:他們之喜、他們之憂、他們之樂、他們之怒。畢竟,與我們日常打交道的,構成和諧社會之主體的,更多的是這些普通人。
  
    同情王斌余,并不表明公眾具有所謂的仇富心態,而是對為富不仁無能為力的境況的宣泄。如果說周潤發在《喋血雙雄》中讓人激賞的表演,是喚起了人內心英雄情結的沖動的話,那么,王斌余的暴力舉動,則是點中了公眾對法律疲軟無奈的痛處。“暴力美學”是一個文明社會之恥,從某種意義上說,更是當下社會的無奈。
  
    回到法律上來。任何一種具有合法性的法律,其立法的總意圖就是公正原則,即善有善報,惡有惡報。假如一種法律不能有效代理執行“善有善報,惡有惡報”,法律就會受到質疑。而這,可能正是不少人不贊成判處王斌余死刑的又一個不便說出口的原因。
  
   
  
  
  
  
  
 

作者:肖余恨 回復日期:2005-9-11 19:27:03   
  原文的結尾是:
  
   回到法律上來。任何一種具有合法性的法律,其立法的總意圖就是公正原則,即善有善報,惡有惡報。假如一種法律不能有效代理執行“善有善報,惡有惡報”,法律就會受到質疑,以一種剛性的法律來懲處因法律“不剛”而激變出來的罪惡,其說服力和震懾力都會大打折扣。而這,可能正是不少人不贊成判王斌余死刑的又一個不便說出口的原因。
  
  王斌余事件之系列評論之三
  □本報評論員肖余恨
  
  
  
  
  
  
  
 

作者:虎丘天平 回復日期:2005-9-11 19:33:58   
  樓上的朋友非常理智。
  包工頭事實上就是帶領農民工進城的先行者。他們將農民工朋友們從土地的束縛中解脫了出來,很多農民工朋友們在包工頭的帶領下進城務工,增加了收入,開拓了視野。而且很多包工頭也是農民工出身,他身邊的農民工也都是他老鄉。
 

作者:肖余恨 回復日期:2005-9-11 19:37:38   
  我估計,中青編輯是出于政治安全的原因作了技術性的處理吧。而這,正是我想表達的觀點。
 

作者:楊濤 回復日期:2005-9-11 20:41:33   
   王斌余案被害人不該承受社會制度性悲劇
  楊    濤
  王斌余,一個普普通通的農民工,帶著改變貧窮生活的美好憧憬,17歲開始到城市打工,卻在別人的城市里不斷地痛苦掙扎,誠實的勞動沒有換來應有的收獲,而是備受欺凌。數次討要工錢無果后,他憤怒之下連殺4人,重傷1人,后到當地公安局投案自首。
  無疑,王斌余是值得同情的,從他的悲慘遭遇,我們必須要更多對同他一樣的農民工生存境遇進行反思。然而,現在一個奇怪的現象是,媒體從先前的對社會制度的反思更多地轉向對王斌余死刑判決進行質疑,一些學者在報紙上發表文章,用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理論論證不應該對王斌余判處死刑,并對有不同意見的人斥之為“法盲”;大量的網友策劃著對赦免王斌余的死刑進行簽名;一些人更是向中央國家機關寫公開信要求赦免王斌余。這種輿論一邊倒的現象,已經超出了正常學術探討的范圍,必須引起我們的警惕。
  因為,對于王斌余案必須在兩個層面上探討問題。首先是對于王斌余案發生的社會根源進行探討,這是最為重要的,為什么底層的農民工屢屢遭遇到強勢集團的欺壓?為什么包工頭一類的強勢集團如此放膽欺壓這些農民工?為什么政府有關部門不能為農民工這些弱勢提供有效的維權途徑?弱勢群體應該如何建立自己的維權組織與開辟自身維權渠道?我們應該如何幫助他們暢通維權渠道?
  其次,再從另一個層面探討問題,這就是對王斌余案的個案進行探討,其應該負什么樣的刑事責任,應不應該判處死刑?這就必須依據事實與法律進行評判,即使是對王斌余個人的同情和他當時的實際悲慘遭遇也必須至于法律之下進行評判。大多數網友僅僅是從同情其角度,認為他也是社會制度的被害人的角度從而評判其不應該判處死刑,這不足為由。值得注意的是有學者在《新京報》發表文章,用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為其辯護,認為期待可能性就是指刑法對那些在當時的情境之下,認為那樣做有可以理解、有可以同情的原因;作為普通人,要他在這種情況下不這么做是一種苛求,是強人所難。在本案中, 作為一個正常人,面臨王斌余這樣的困境、委屈、侮辱、冷漠、毆打,都會難以忍受,因此,對其殺人行為雖可定罪判刑,但如認為沒有任何可以寬宥的地方,不給余地,對其處以極刑,就違背了人性,讓人遺憾。
  但是,我們必須提醒的,王斌余是殺了四個人、重傷一人,在沒有看到法院的判決書的情形下,僅僅依據新華社記者根據王斌余一個的陳述的事實是不足為據的。我們來看《寧夏日報》8月12日的報道,正是蘇文才打了王斌余弟弟一個耳光,讓王斌余長期壓抑在心中的憤怒爆發了,“為什么我們活著總是讓人欺負?!” 王斌余的憤怒變成了瘋狂。他掏出身上的一把折疊刀,將蘇志剛、蘇文才、吳華、蘇香蘭相繼捅倒在地,又見吳某某之妻湯曉琴扶著被捅傷的蘇志剛蹲在墻根處,王斌余持刀又將湯曉琴捅傷,后又看到吳某某,王斌余追了上去。 王斌余沒有追上吳某某。此時已由瘋狂重新回到理智的王斌余又回到事發現場,對4個被害人再次進行捅刺。尊敬的學者,欺壓王斌余難道是這五個被害人都長期以來一貫地欺壓了他嗎,使他在當時的情形下殺害五個被害人能讓人理解嗎?當四名被害人都被殺傷,毫無反抗之力時,他必須回來將他們一一殺死,難道這時就不能期待他做出其他舉動,非得繼續殺人不可, 而且是“不這么做是一種苛求,是強人所難”, 而他這樣做居然“有可以理解、有可以同情的原因”。因此,我們姑且不說“期待可能性”并沒有引入我國刑法理論,并且學者對其是否應當引入存在爭議,退一步說,就是引入了“期待可能性”理論,王斌余在前一階段被被害人欺壓毆打時,他殺傷五名被害人“可以理解”,對于其后面在被害人毫無反抗之力之下,繼續殺戮的行為是絕對不可饒恕。
  在刑事判決中,被告人的當時境遇與被害人的過錯都可以作為量刑從輕、減輕的理由,但是從本案中的王斌余的危害結果以及其當時的殺人的惡性程度看,法院判處其死刑并沒有不妥。現代刑罰強調預防與報應的相統一,在對被告人權利保護的同時,也不要忘記對其懲罰,否則被害人的正義誰來伸張。
  從輿論一邊倒要求對王斌余赦免死刑,我看出幾個憂慮。
  一是被害人是否應當替全社會承受制度性的悲劇。王斌余憤怒的總爆發,有著長期的被欺壓的經歷,這個社會一直以來沒有為他的權利保護提供有效渠道,這當中,被他殺害的被害人也有欺壓他的事實,但也有的被害人并沒有欺壓他,只是恰好當時在現場幫了腔。因此,王斌余的受欺壓,是要社會為其埋單,而不僅僅是被害人用生命來為其埋單。
  二是我擔心要求對王斌余赦免死刑的訴求會掩蓋更重要的東西。也許在這種訴求得到滿足后,人們開始放松警惕,從而掩飾了對整個社會制度進一步進行深刻的反思,掩飾了對這一案件以及類似的許許多多案件中被欺壓的農民工不盡力為其維權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拷問。
  三是我也擔心“輿論審判”、“媒體審判”以及公眾的激情進一步干擾脆弱的司法。司法必須考慮到公眾的感情,必須考慮“民情”、“民憤”,但司法機關沒有義務在法外屈服于民意的壓力。公眾有時也是為一時激情所遮蔽,出現非理性的情緒,一些學者也順從民意推波助瀾,為其論證,導致“輿論審判”,這是很危險的。從古希臘蘇格拉底的在“民眾審判”中被判處死刑,到托克維爾所說的“多數人的暴政”,都時刻提醒我們有時大眾也會受一時激情所遮蔽理性,特別是會被少數別有用心的人蠱動,為其所用。
  個人博客:浩瀚法網: http://tao1991.fyfz.cn 歡迎光臨、鏈接 
  
 

作者:dingshan 回復日期:2005-9-11 21:15:58   
  梁山的好漢們如果生活在今天,一百零八人全是死刑.
  
  但這些人是我們這個民族的真正的英雄。
 

作者:雪衣龍靜軒 回復日期:2005-9-11 23:01:14   
  法律不外乎人情----肖申克的救贖
  何太忍哉
 

作者:陳封1973 回復日期:2005-9-11 23:33:34   
  文章有時寫出來后,別人看了并不是你自己所想表達的意思:)
  如果不是原作者自己指出,我想我也會如樓主一樣誤解的:)
 

作者:王大火 回復日期:2005-9-11 23:57:18   
  貫徹落實“科斯定理”,支持王斌余無罪
    
     根據“只要交易成本為零,無論立法者或法院對權利如何界定,都可以通過市場交易達到資源的最佳配置。”科斯定理,做分析歸納如下:
     一、王斌余殺人的交易成本問題。交易成本為零。科斯說的是個絕對慨念,因為零是慨念是低于任何交易成本之下。科斯這句話的,也可以這樣表述,如果交易成本小于立法和法院判決的成本。王斌余殺人的成本足夠低,不過就是買了一把刀,跑了幾里路。幾乎可以忽略不計。而王斌余通過司法程序的交易成本就很高了,一是時間上的成本,王斌余討工資的時間比較長,沒有殺人來得方便快捷,二是主管部門調查研究也要耗費一定的成本。因此,符合科斯定理的前提條件。
     二、法院判王斌余死刑的交易成本問題。法院判決是需要耗費一定的社會資源的,光是王斌余在看守所的一天的飯錢,恐的就比殺人的成本高。其他的諸如立法,判決,執行的成本,數以千計。
     三、無罪與死刑的兩種后果。
     王斌余殺包工頭是對包工頭的損害,但是如果不讓王斌余殺包工頭,會對王斌余的利益造成損害。在王斌余殺人的官司中,王斌余如果勝訴,包工頭就會主動找民工談判,表示:”現在,你有殺我的權利。但是,只要你民工大人放棄殺我的權利,只要你民工大人不要我包工頭的性命,我情愿把拖欠的工資還給你。’民工考慮到錢比殺人要劃得來,肯定愿意答應包工頭的要求并就此與包工頭達成協議。”
    社會資源達到了有效配置。
     在王斌余官司中,王斌余如果敗訴的話被判死刑的話。民工就會主動找包工頭談判,表示:‘包工頭,現在你已經有了不支付我工資的權利了。但是我沒工資,活不下去,雖然我要死,但是我死也要拉一個塹背的。”包工頭心想:“我靠,我被嚇大的啊”。結果民工怕死,沒敢捅他。包工頭依舊拖欠工資,社會資源達不到優化配置。
     四、兩種不同結果的關鍵在于交易成本
     按照科斯定理,只要交易成本為零,無論立法者或法院對權利如何界定,都可以通過市場交易達到資源的最佳配置。王斌余殺人無罪的交易成本顯然要低于王斌余殺人有罪的交易成本。在王斌余殺人無罪的的前提下,不管法律規不規定勞動者有獲得報酬的權利,勞動部門管與不管,王斌余依然會獲得他的工資,節省大量的社會資源。在王斌余殺人有罪前提下,就必須要有法律規定勞動者有獲得報酬的權利,必須規定勞動部門對欠工資者進行處罰,勞動者要提起勞動爭議仲裁去討要自已的工資,如果立法的成本、處罰的成本、勞動爭議仲裁的成本、與包工頭談判的成本高于交易費用,也就是說,高于王斌余生命的價值,那么王斌余就會選擇殺人。
     五、結論:在走法律程序成本如此之高的情況下,應該判決王斌余無罪。
  
  
  
 

作者:anew55 回復日期:2005-9-12 1:12:54   
   我以為,法律的公正不僅體現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還體現在“權力義務密不可分”。一個法律(包括文本和他的執行狀況)在一個公民權益受到侵害時,不能給他以及時公正的保護,那就意味著,這個“法律”已經放棄了要求這個公民遵守它的權力。一個公民沒有義務去遵守一個不保護它的“法律”。
   我知道法律精英們對我的觀點會嗤之以鼻,因為我這個觀點將可能成為“革命亂源”,成為攪亂這個社會的罪魁禍首。但是請看一看我們身邊“公正的法律”,在多大的程度上已經變成了謀殺公正的“兇手”。
 

作者:羽戈 回復日期:2005-9-12 08:19:26   
  頂一下:)
 

作者:緋衣青鋒 回復日期:2005-9-12 08:38:00   
  作者:dingshan 回復日期:2005-9-11 21:15:58 
    梁山的好漢們如果生活在今天,一百零八人全是死刑.
    
    但這些人是我們這個民族的真正的英雄。
  ————————————————————————
  收保護費的施恩、搶奪民女的周通、欺負賣藝人的穆家兄弟、殺人做包子的孫二娘、殺妻的楊雄、殺死上司掠走女兒的董平。。。
  怎么都成了民族的英雄?
 

作者:秋水輕舟 回復日期:2005-9-12 10:12:47   
   青年報上的文章已經說的很清楚了:王是否死刑,恰是法律不能保證民眾的權利和公正時,民眾的反抗應該如何處置?
   法律不能保護民眾,這法律還有何權威與意義?不該反擊嗎?
  
   而“法律”的如何處理,恰是反映這個政權的自我修正能力,若放任對弱勢群體的侵害,想想當年的彭大將軍的革命歷程罷。。
 

作者:快快快邀請我跳舞 回復日期:2005-9-12 10:28:41   
   程序正義的前提是起點正義、產權正義
 

作者:wangdoctor 回復日期:2005-9-12 10:44:08   
  前幾天一個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倒霉人(畢竟是一個意外引起的),被認為是故意殺人,網絡上一片殺聲。(證據是否充足我不論,就算是,但畢竟是由一個事故引起的)
  現在一個為了幾千快錢就連殺四人的狂徒槍斃了,卻有那么多人瞎嚷嚷,真看不懂了。
  
  網絡這個東西,還真沒有道理可言。大家還是多通過自己的腦子想想的好。
 

作者:快快快邀請我跳舞 回復日期:2005-9-12 11:27:47   
  死囚農民工袒露內心世界
  日期:2005-09-05 作者:孟昭麗;劉佳婧;劉曉莉 來源:新華社
  
  
  
  
  
  
  
  
  
  
   王斌余,一個普普通通的農民工,帶著改變貧窮生活的美好憧憬,17歲開始到城市打工,卻在艱辛的生活中不斷地痛苦掙扎,備受欺侮。數次討要工錢無果,他憤怒之下連殺4人,重傷1人,后到當地公安局投案自首。
  
   6月29日,寧夏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王斌余死刑。
  
   8月19日和26日,記者先后兩次到石嘴山市第一看守所,與王斌余對話了10個多小時。在取得信任的基礎上,王斌余向記者袒露他的內心世界。
  
   1
  
   憧憬
  
   我出生在甘肅省一個小山村,常年干旱家里收成不好。我6歲時媽媽就去世了,家里生活困難,一家3口人擠在一個大炕上。這幾年用打工的錢,才在土房邊蓋了幾間磚房,可是因為錢不夠,新房的門窗到現在還沒裝上。
  
   小時候因為家里窮,我邊上學還邊干農活,在家里要做飯、照顧弟弟,小學四年級時我就輟學在家。
  
   我一直想讓弟弟上學,可我爸說他自己不識字不也活得好好的,更何況家里沒有錢。弟弟二年級也輟學了。
  
   在家里,我覺得自己就像被關在籠子里的貓一樣,總想逃出去看看。出來打工是為了掙錢,改變命運,為自己爭口氣。
  
   旁白:28日下午,在看守所,記者見到了王斌余60多歲的老父親王立定。老人一瘸一拐地走了進來,肩上用木棒挑著一個沾滿塵土的紅布袋,布袋里給兒子裝了幾件秋衣和幾個青蘋果。老人是奔波了上千公里路來看兒子的。他告訴記者,兒子很不容易,從小生活不如別人,在家又做飯又洗衣,大了又到外面打工。村里人不出去打工就沒法生存!兒子一時糊涂犯了事,我不識字,可我知道應該按國法處理。
  
   2
  
   掙扎
  
   “經村里熟人介紹,我17歲就開始到甘肅天水市打工。隨后幾年又到了甘肅蘭州、寧夏中衛、銀川、石嘴山、中寧等地,在建筑行業打工,也曾蹬過三輪車。
  
   剛開始在天水市干建筑活,一天工資11.5元,扣除4元伙食費,最后可以拿7.5元。隨后,我14歲的弟弟也到這里來干活了,他一天拿5元。我們吃的是土豆、白菜加面,啥菜便宜就買啥,住在用木板支起來的大通鋪上,幾十個人擠一間。
  
   有一年春天,我在2米多高的地方打鋼筋,掉到了下面7米多深的井里,都是稀泥巴,差點淹死。后來大家把我拉上去了,我總算逃過一死,卻大病一場。老板不給我看病,只給了幾片感冒藥。
  
   2003年8月起,我一直跟著包工頭陳某干活,他攬的都是又臟又累又危險的活。在石嘴山一家電廠做保溫工時,一天27元。保溫用的玻璃纖維扎得人渾身起紅疙瘩,我們忍受不了,老板就罵我偷懶。
  
   吳華是工地的負責人。他經常平白無故地拿我們出氣。他讓我偷工地上的東西,我不干,他就打我,罵我。我們平常從早上7點干到晚上7點,有時候到晚上八九點才下班,只要天亮著就干活。
  
   我們工資一般都是年底結算,平時我們用錢只能找他借。可即使結算清了工錢,仍要扣300元的滯保金。今年老板給我們說晚上加班就給多加8塊1毛錢,但最后發工資的時候他們能賴掉就賴掉了。
  
   去年我們簽了勞動合同,合同上寫了交醫療保險。結果有病根本拿不到,我胃病花了1000多元還是自己掏的。出了工傷他們根本不負責任,工地上一個小伙子腿被砸了還干活呢,后來干不下去只好回家了。
  
   旁白:寧夏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農民工問題專家李祿勝說:農民工是弱勢群體,他們的合法權利經常受到侵犯。究其原因,農民工有80%是自發打工,他們沒有技能,沒有文化,只能從事簡單的手工勞動和體力活,沒有競爭力。同時,他們缺乏生活常識、法律常識、城市勞動常識,也沒有任何的法律援助。
  
   3
  
   反抗
  
   今年5月份,父親因為去年修房子腿被砸斷一直沒治好,家里急需用錢,再加上我身體一直不好,實在不想繼續干下去了,就想要回今年掙的5000多元錢。可老板卻只給50元。
  
   我氣不過,就去找勞動部門,他們建議我到法院。法院說受理案子要3到6個月,時間太長,讓我找勞動部門。勞動部門負責人立即給陳某打電話,說他違反《勞動法》。陳某卻誣賴我看工地時偷了鋁皮,不給我工錢,可我并沒有偷。
  
   5月11日,經勞動部門調解,包工頭吳新國向勞動部門承諾5天內給我算清工資。誰知回到工地,吳華把我們宿舍的鑰匙要走了,不讓我們在工地上住。晚上,我和弟弟身上沒錢,可住店一天最少要10塊錢,我們就到吳新國家要點生活費。吳新國一直不開門,住在旁邊的蘇文才、蘇志剛、蘇香蘭、吳華還有吳新國的老婆過來讓我們走。吳華罵我像條狗,用拳頭打我的頭,還用腳踢我,蘇文才、蘇志剛也一起打我和弟弟。我當時實在忍受不了,我受夠了他們的氣,就拿刀連捅了5個人。我當時十分害怕,就跑了,到河邊洗干凈血跡,就去公安局自首了。
  
   旁白:石嘴山市第一看守所第二管教中隊中隊長王佐宏:當時聽到王斌余的案件時,以為他是一個兇神惡煞的人,后來通過跟蹤觀察,發現他很淳樸、善良。由于從小生活的環境沒有多少溫暖,在社會上遭到種種白眼、欺侮,多次討要不到工錢,產生了報復心理。
  
   4
  
   反思
  
   下午見到了我爸,他已經瘦成那樣了,見到父親后我覺得很后悔,當時也是一時沖動。我做了傻事,法律要追究責任。我評價自己是不忠不孝。
  
   說起來我也是壞人,不應該把別人弄死了,我也不想發生這樣的事情。這件事情,對于雙方的父母都是傷害。
  
   我也沒有多少時間了。我爸說了,很支持記者的采訪。你們采訪我,文章發出來,可以讓更多的人關注我們農民工。領導到下面來,只看表面大樓好著呢,我們在墻上施工,一不小心就摔死了,你知道修大樓多少民工死了?我知道有保護我們農民工的政策,但下面人不執行,我們的權利還是得不到保障。
  
   我的愿望很簡單,讓我父親、爺爺、奶奶過得好一點,他們苦了一輩子。我希望周圍人都要有一顆善良的心,不要瞧不起我們農民工。我希望人和人之間都很友好,都能夠互幫互助。我希望社會能夠更多地關注我們農民工。
  
   旁白:寧夏寧人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博銘:近年來,國家越來越關注農民和農村問題,農民工也要懂得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權益。但同時,國家要進一步采取措施切實保障農民工的各項權利。農民工是城市的建設者,只有切實保護他們的權益才能保證社會的穩定,不要讓他們流汗后再流淚!
  
   (新華社銀川9月4日電)
  
  
  http://www.news365.com.cn/jj/t20050905_638731.htm
 

作者:307killer 回復日期:2005-9-12 11:34:24   
  法是什么?不過是維護統治的工具而已.
 

作者:我不是偉哥 回復日期:2005-9-12 11:58:36   
  我們在關注什么?弱勢群體的權利?生命權?司法問題?或者是其他
  
 

作者:風歌笑 回復日期:2005-9-12 12:01:59   
  吐唾幫無盡意佛,你這種垃圾,被殺的都是兇手,死有余辜!
  哪里輪得上你這種人來這里假同情!
 

作者:zx_bj 回復日期:2005-9-12 12:03:25   
  王斌余的命運,讓我們認清楚自己生活在一個什么時代。
  雨果的死囚末日記有中譯本否?
 

作者:陳封1973 回復日期:2005-9-12 12:37:20   
  欠5000千塊錢這樣的事在不同的人群身上是等值的么(從法律上來說)?
  法律不考慮對低收入人來說欠5000是一件事關生存的這一事實?對此類違法行為,有無加重處罰的規定或者操作的可能?
  疑惑中,求教樓主。
 

作者:竹子東 回復日期:2005-9-12 23:33:29   
  支持無罪
 

作者:王大火 回復日期:2005-9-12 下午 11:50:24   
  作者:wangdoctor 回復日期:2005-9-12 10:44:08 
    前幾天一個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倒霉人(畢竟是一個意外引起的),被認為是故意殺人,網絡上一片殺聲。(證據是否充足我不論,就算是,但畢竟是由一個事故引起的)
   -----笨蛋,能開車的人,肯定是富人,為富不仁。
    現在一個為了幾千快錢就連殺四人的狂徒槍斃了,卻有那么多人瞎嚷嚷,真看不懂了。
   -----這個是窮人,知道不,大家都同情窮人。
    
    網絡這個東西,還真沒有道理可言。大家還是多通過自己的腦子想想的好。
   -----你也許會阿Q的說:“老子被一群不講道理的人革了命”,不過也已經晚了。
  
 

作者:用過去收買未來 回復日期:2005-9-12 23:53:16   
  罪刑法定原則固然不可違反,但是該原則是相對的
  ——————————————————————————————
  
  罪刑法定原則是絕對的,。
  
  
  說人家是法盲,我看樓主連門都還沒進。
  
  
 

作者:竹子東 回復日期:2005-9-13 00:26:09   
  
  
  作者:用過去收買未來 回復日期:2005-9-12 23:53:16 
    罪刑法定原則固然不可違反,但是該原則是相對的
    ——————————————————————————————
    
    罪刑法定原則是絕對的,。
    
    
    說人家是法盲,我看樓主連門都還沒進。
  --------------------------------------------------
  此人肯定是白癡!絕對什么?連自然科學都沒有絕對的東西,居然說刑法是絕對的!看過已成熟的西方法庭判案嗎?知道什么叫“證據不足”“此人有精神病”嗎?
 

作者:越走越遠z 回復日期:2005-9-13 8:34:50   
  常聽到“不殺不足以平民憤”
  -------------------------
  那個開寶馬撞死人的女人應該符合這條。
  
  還常聽到“殺人償命,天經地義”
  -------------------------
  人家寶馬女人不是照樣活的好好的嘛。
 

作者:BJ兩棵樹 回復日期:2005-9-13 8:48:45   
  
   中國青年報好殺人
   青年報,本來應該是進步文明法治的代表,卻成了封建的堡壘.記得去年,中國青年報有一篇社論,堅決要求判處某個貪污犯死刑.在全球化反對死刑的聲音中,這篇文章,讓人感覺很另類,也讓人毛骨悚然.
   看來中國青年報好喜歡殺人的游戲
 

作者:不是不是2 回復日期:2005-9-13 08:59:47   
  請諸位網友在把同情給予王斌余之時,也想一想該案中死去的老人和婦女。他和她在當時現場對王構成了生命威脅?以至于王必須防衛而非殺了他和她?!
  在我看來,王斌余如果只殺吳新國一人,尚情有可愿。雖屬故意殺人,輕判也無不可。但連殺其余三人,再重傷一人,那就罪大惡極了。如此罪行,只要有法有死刑的地方,就得判死刑!
 

作者:小樓居 回復日期:2005-9-13 9:54:06   
  樓上的請注意一個人在忍無可忍殺人時的精神狀態.
  一個該殺的殺人犯應該是出于某種動機主動攻擊他人的人.
  王是在走投無路的情況下的一種反抗. 走投無路,這不僅僅是一個輕松詞組.
  死刑重要的不是懲罰.而是預防.殺了王.俺們民工就不反抗了.這類事就沒有了?
  是不是說被人強奸了,無處伸冤.俺們就享受當成順奸?實在沒法了.就跳樓了事?不要告訴我這不是事實.我就一民工,絕對是.我能理解王的行為.我本人也常常處于沖動的邊緣.你又要說了.象我們這種沒理智的人.說話等于放屁.是不?那你們說吧,你們判我死刑吧.沒事.不用害怕.俺其實沒有辦法.一點都沒有.
  屁股決定立場子.靠
 

作者:小樓居 回復日期:2005-9-13 10:05:37   
  請同志們不要懷疑我的民工身份.我曾經開印刷機被打斷手,沒有一分錢的陪償.還失去工作.我曾經在上海街頭流竄一個多月,找不到工作.寄宿在高行鄉下某個同事家里.他家有精神病的母親常常在半夜出現.一臉詭異的癡呆的笑.驚醒我的噩夢.我曾經好不容易找到一份工作.老板說要實習一個月.結果白干一個月,從第二個月開始算工資.
  不要告訴我說我不會維護自己的權利.我只問你.人都是平等的嗎?滾他媽的政府.靠.
  另外再說一件事.在我現在所在的小城,一個有七十多年歷史本地最好的高中.省級重點.被一個上海來的女人買下.原來只要成績好,能考上.就可以讀的學校.現在必須交一萬多塊錢的入讀費.學校還是那個學校.老師還是那些老師.學生卻全他娘的成了有錢人家了弟.
 

作者:緋衣青鋒 回復日期:2005-9-13 10:06:38   
  王斌余殺的,有民工,有老人,有婦女,忍無可忍,就可以殺害無辜?
  
  看這樣幾則報道:
   “我們家吳華對他們兄弟倆還是不錯的”,吳華的父親吳文熙說,他也是同一塊工地上的農民工。“今年春節,王斌余留在工地上看材料,就住在我們家,平時大家也一起打麻將,去年吳華結婚,他還來參加婚禮,給了200元禮金”。吳文熙還說道,有天夜晚王斌余上廁所,腿被玻璃扎傷,吳華接連幾天都用摩托車載他去醫院換藥,有時還借錢給他用。
  
    在被害人中,25歲的蘇志剛結婚才1年零3個月,吳華和蘇香蘭夫婦留下一個只有3個月的孩子,當時還差7天滿百日,卻早早地失去了父母。在法庭上,王斌余表示:“我就是這樣已經沒有辦法了,我對不起他們,只希望法院能判陳繼偉、吳新國把工資發還,再賠償被害人家屬,把吳華和蘇香蘭的孩子好好帶大。”
  
    其實,王斌余與四個被害人平日關系還不錯,特別是吳華和蘇香蘭,逢年過節的都會叫王斌余去他們家吃飯,在事發當場蘇香蘭還罵王斌余:“你真沒良心,枉我們對你那么好!”而且,吳華、蘇香蘭及蘇志剛同樣是被吳新國拖欠了工錢的農民工,和王斌余是同工地上的工友。
  
 

作者:小樓居 回復日期:2005-9-13 10:41:13   
  樓上的請不要偷換概念.我說過忍無可忍,就可以殺害無辜了嗎?
  我是說請注意忍無可忍的人在殺人時的精神狀態.那時他已經處于一種瘋狂狀態.
  對于你轉載的資料老實說我不信.也沒細看.我受過很多壓迫.吃過很多虧.但我還是茍且偷生的活在這個世界上.我相信沒有一個人或無緣無故的去殺人.除非他確信自己可以凌駕法律之上.也確實有這種人.這種事.但請你相信.我們民工絕對不至于如此自大.
 

作者:Pisces-Leo 回復日期:2005-9-13 11:47:22   
  
  
  作者:小樓居 回復日期:2005-9-13 10:41:13 
    樓上的請不要偷換概念.我說過忍無可忍,就可以殺害無辜了嗎?
    我是說請注意忍無可忍的人在殺人時的精神狀態.那時他已經處于一種瘋狂狀態.
    對于你轉載的資料老實說我不信.也沒細看.我受過很多壓迫.吃過很多虧.但我還是茍且偷生的活在這個世界上.我相信沒有一個人或無緣無故的去殺人.除非他確信自己可以凌駕法律之上.也確實有這種人.這種事.但請你相信.我們民工絕對不至于如此自大.
  
  
  
  
  我支持你,雖然我不是民工,但我理解你們的處境,每次看到你們惡劣的工作環境,簡單的飯食,記得有一次和一位民工一塊吃飯,因為那天他正好沒有找到活干,于是晚飯只能簡單吃點,要了二元錢的飯,我知道他吃不飽,和他聊了幾句,最后替他付了飯錢,他很感激,可是我心里很痛,想哭。。。民工真的很慘,有些人不要站者說話,去體驗一下民工的非人生活,你就明白不是他自己想要毀滅,每個人在那種境遇下,都會瘋狂的,如果愛自己,首先想到別人是不是和你過得一樣好。
 

作者:咖--啡 回復日期:2005-9-13 11:58:26   
  革命萬歲在關天的帖子被刪了,這是意料之中的事
    
    誰讓王斌余不是一個大學生呢
    誰讓王斌余只是一個農民工呢
    
     雖然他殺的只是二包工,不是大包工頭,還在急紅眼的情況下殺了其親屬,難道這能改變他反抗壓迫的事件本質嗎?
    
     關天的柿油派看到了這是個“風險活”,因為這件事已經觸及到了人吃人的階級壓迫,于是乎所有的“自由媒體”們噤若寒蟬,和當年的孫志剛案的“振臂高呼”判若兩人,也難怪,喊兩嗓子,不痛不癢,還能名利雙收,這樣的好事當然是“柿油”們的拿手好戲!
    
     為王斌余吶喊能得到什么好處呢?難道反對我們的衣食父母?------大大小小的私營企業的“包工頭”,那怎么行,這是中國未來的希望啊,是社會發展的明燈啊,沒有了他們。中國的私有化怎么進行下去啊?我們怎么分點湯喝呢?
     “所有的問題都是制度的問題,反正你不按我們說的辦,就是你的制度問題”
    
     不管你們說什么,反正我的良心就是讓狗吃了
    
     對,我的良心讓狗給吃了!!!
  
  
 

作者:不是不是2 回復日期:2005-9-13 14:19:56   
  小樓居網友說:“我是說請注意忍無可忍的人在殺人時的精神狀態.那時他已經處于一種瘋狂狀態.”
  一個人殺人殺到瘋狂狀態,以至于連殺四人,就可以免死,這是哪門子法律?
  問題的癥結在于,王所殺的人是不是在現場構成了對他生命的直接威脅,如果沒有,那么他的最終結局只能是死刑!
 

作者:約克公爵 回復日期:2005-9-13 15:00:33   
  生非容易死非甘
 

作者:小樓居 回復日期:2005-9-13 15:00:51   
  一個人殺人殺到瘋狂狀態,以至于連殺四人,就可以免死,這是哪門子法律?
  ==========================請回到具體情態中.王為什么會去殺人?他當時的精神狀態如何?是什么讓他感到絕望走上絕路?是什么讓他變得瘋狂?是誰先侵犯了誰?王不是殺人狂.
  真正問題的癥結在于,你是不是認為此事王負有全部的過錯?應該承擔所有的責任?
  
 

作者:舞小刀的兄弟 回復日期:2005-9-13 15:33:22   
  5000塊殺四個人/挺值啊/先搞清楚被殺的人是誰吧/帶刀是蓄意謀殺/既然干了/還推脫什么呢/
  不給工資被人滅了活該/殺人者,也應當死/各自的選擇/只有各自承擔后果/竟還有這么多人在爭辯/呵呵,大多都是聽到風聲就是雷雨/搞笑
 

作者:重重山 回復日期:2005-9-13 16:17:49   
  好文章
 

作者:盼盼星程 回復日期:2005-9-13 16:36:32   
  樓主好文
  看到相關報道
  偶也一直心血澎湃
  然俗世雜多
  終未能將心中所想寫下
  看樓主此文,心中極為舒暢!
  
  
  
  
 

作者:柳之坪 回復日期:2005-9-13 17:09:14   
  作者:楊濤 回復日期:2005-9-11 20:41:33 
  從輿論一邊倒要求對王斌余赦免死刑,我看出幾個憂慮。
    一是被害人是否應當替全社會承受制度性的悲劇。王斌余憤怒的總爆發,有著長期的被欺壓的經歷,這個社會一直以來沒有為他的權利保護提供有效渠道,這當中,被他殺害的被害人也有欺壓他的事實,但也有的被害人并沒有欺壓他,只是恰好當時在現場幫了腔。因此,王斌余的受欺壓,是要社會為其埋單,而不僅僅是被害人用生命來為其埋單。
    二是我擔心要求對王斌余赦免死刑的訴求會掩蓋更重要的東西。也許在這種訴求得到滿足后,人們開始放松警惕,從而掩飾了對整個社會制度進一步進行深刻的反思,掩飾了對這一案件以及類似的許許多多案件中被欺壓的農民工不盡力為其維權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拷問。
    三是我也擔心“輿論審判”、“媒體審判”以及公眾的激情進一步干擾脆弱的司法。司法必須考慮到公眾的感情,必須考慮“民情”、“民憤”,但司法機關沒有義務在法外屈服于民意的壓力。公眾有時也是為一時激情所遮蔽,出現非理性的情緒,一些學者也順從民意推波助瀾,為其論證,導致“輿論審判”,這是很危險的。從古希臘蘇格拉底的在“民眾審判”中被判處死刑,到托克維爾所說的“多數人的暴政”,都時刻提醒我們有時大眾也會受一時激情所遮蔽理性,特別是會被少數別有用心的人蠱動,為其所用。
  ===========================================================
   如果楊先生能讓時間倒流,那么你可以憂慮第一條-----王斌余的受欺壓,是要社會為其埋單,而不僅僅是被害人用生命來為其埋單。可惜你沒那能耐。現在人也殺了,不能復活,干嗎還要殺同樣是受害人的王斌余呢?法律的預防機制是這樣體現的嗎?殺了王斌余,社會以后就會為其他的王斌余埋單嗎?
   你擔心要求對王斌余赦免死刑的訴求會掩蓋更重要的東西---掩飾了對整個社會制度進一步進行深刻的反思,掩飾了對這一案件以及類似的許許多多案件中被欺壓的農民工不盡力為其維權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拷問。我看是會讓人們對整個社會制度進一步進行深刻的反思,會使為民工維權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一步進行深刻的反思:如果再對民工的權益漠然置之,恐怕有一天刀子會插進自己的胸口。
   司法機關有沒有義務在法外屈服于民意的壓力,要看這法是不是過分偏離了民意。什么是法呢?籠統點說:習慣是法。多數人的暴政不會長久,真正“給”人民以自由,決不可能出現多數人的暴政。
  
 

作者:楊濤 回復日期:2005-9-13 17:35:57   
  看看王斌余都殺了什么人再來討論好不好
  
  
  王斌余被判死刑續:判決合理性受質疑
  
  
  法制早報 2005-09-12 14:17:53.0 趙矗 江嫣
  
  
  
  
  
  
    一、備受關注的農民工討薪事件,對農民工的關注與漠視問題已經被提升到和諧社會建立要素的高度。
  
    二、王斌余殺人是受盡屈辱后的反抗還是遷怒他人的泄憤?
  
  
    三、一審對王斌余死刑的判決合理性被廣泛質疑。
  
    出場律師 寧正律師事務所 張律師 曹律師
  
  
    新華網三位記者在寧夏銀川9月4日聯名所寫的《對話農民工王斌余:一個死囚的內心獨白》一經發出就引起軒然大波,迅速被各大媒體、網站轉載,各大論壇內群情激奮,為王斌余判死刑抱不平者居多,短短的幾天內新浪、網易的網友評論已過萬條。
  
  
    痛哭VS爭吵討薪無果
  
    據律師介紹,27歲,只有小學文化的甘肅農民王斌余,自17歲開始進城做農民工。2005年他在寧夏石嘴山市惠農區河濱街西部聚氯乙烯公司工地打工期間,因被工程負責人拖欠工資幾千元,而面臨生存困境。為了討回自己的勞動所得,王斌余與其弟弟王斌銀找到了惠農區勞動局尋求幫助,惠農區勞動局遂要求工地工程承包人陳繼偉支付王氏兄弟工資。陳繼偉委派當時工地的負責人吳新國去勞動局交涉。5月11日,經勞動部門調解,吳新國向勞動部門承諾5天內給王氏兄弟算清工資。
  
    然而,吳新國從勞動局回來后,不但沒有支付王氏兄弟工資,反而勒令王斌余兄弟立即離開工地,王斌余兄弟面臨無處容身的困境,平時負責給農民工們做飯的白阿姨也對他們說:“宿舍鑰匙已經被吳新國要走了。”
  
    當晚22時40分左右,走投無路的王斌余兄弟蹲在工地前痛哭一場之后,攜刀具前往工地負責人吳新國住處索要生活費。吳新國以已經休息為由,沒有給王氏兄弟開門,還隔著玻璃門與他們發生了爭吵。
  
    勸說VS耳光四條人命
  
    后吳新國給住在附近、工地上的另一農民工吳華打電話,讓吳華過來勸王斌余兄弟離開。吳華接到電話后,將此事告之其岳父蘇文才,妻兄蘇志剛,妻子蘇香蘭等人。
  
    蘇志剛聽后率先趕到吳新國的門前,勸王氏兄弟離開,王斌銀就向蘇志剛解釋下午在勞動部門調解的情況以及來找吳新國的目的。正說話間,蘇文才也到了吳家門前。王斌余,王斌銀與蘇文才父子又因勸其回去爭吵起來,這時吳華、蘇香蘭、吳新國的妻子湯曉琴也到了。
  
    在爭執中,平時以王斌余長輩自居的蘇文才看王氏兄弟不聽自己管教,倚老賣老打了王斌余一個耳光,王斌余開始還手,雙方即廝打起來。廝打過程中,王斌余掏出隨身攜帶的折疊刀,將蘇志剛、蘇文才、吳華、蘇香蘭相繼捅倒在地。在看見湯曉琴扶著被捅傷的蘇志剛蹲在墻根后,王斌余趕過來將湯曉琴捅傷。受傷的湯曉琴起身逃跑,王斌余在追湯曉琴的過程中,又將湯曉琴多處捅傷。
  
    隨后,王斌余發現吳新國從家里出來了,便放棄了湯曉琴,持刀追趕吳新國,但沒有追上。王斌余就返回了案發地,對蘇文才、蘇志剛、吳華、蘇香蘭四人再次進行捅刺,然后逃離現場,并將匕首投入石嘴山黃河大橋北側的河道內(該兇器至今尚未找到)。
  
    23時27分,王斌余到惠農區北街派出所投案自首。
  
    死刑VS“冤屈”難兄難弟
  
    2005年6月29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王斌余死刑。
  
    庭審中王斌余承認了自己用刀殺人的事實,但辯稱:是蘇文才等人先對我兄弟二人進行打罵,我才掏刀捅人的。
  
    在被害人中,25歲的蘇志剛結婚才1年零3個月,吳華和蘇香蘭夫婦留下一個只有3個月的孩子,當時還差7天滿百日,卻早早地失去了父母。在法庭上,王斌余一度向法官表示自己有話要說,但遭到法官拒絕。后經律師代為請求,獲得允許。王斌余表示:“我就是這樣已經沒有辦法了,我對不起他們,只希望法院能判陳繼偉、吳新國把工資發還,再賠償被害人家屬,把吳華和蘇香蘭的孩子好好帶大。”
  
    其實,王斌余與四個被害人平日關系還不錯,特別是吳華和蘇香蘭,逢年過節的都會叫王斌余去他們家吃飯,在事發當場蘇香蘭還罵王斌余:“你真沒良心,枉我們對你那么好!”而且,吳華、蘇香蘭及蘇志剛同樣是被吳新國拖欠了工錢的農民工,,和王斌余是同工地上的工友。
  
    法官VS記者判得對錯?
  
    9月6日,此案經媒體披露,絕大多數網友在表達關注農民工生存現狀的同時,對王斌余一審的死刑判決感到不解。
  
    如果說網友們的說法顯得不那么成熟,高一飛在其博客中發表《有必要判王斌余死刑嗎?》一文,從法理角度對本案進行了分析,并認為“對其處以極刑,就違背了人性,讓人遺憾。”知名學者、西南政法大學副教授、法學博士的頭銜加重了文章的分量。文章被網易轉載后,網友們一片附和之聲。
  
    對王斌余的判決是否得體?記者帶著疑問,聯系到了寧夏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此案的一審法官。在表明了身份和采訪意圖后,這位明顯已經被媒體和網絡輿論壓得透不過氣來而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試探性地問記者:“那你們怎么看這個案子?你們認為對還是錯?”之后又自問自答道“王斌余殺了四個人,重傷一人,并沒有包工頭,全是無辜者,法律是要講公正的。”而當問及案件具體細節時,這位法官以此案已由寧夏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為由拒絕透露。
  
    “王斌余是值得同情,可是難道吳華,蘇香蘭等就不值得同情了嗎?”四位被害人的代理人張律師說。當記者向他轉述了部分網友質疑此案,并呼吁法律人性化等見解時,張律師認為:“法律是全國人大通過的,應該受到尊敬和敬畏。王斌余殺人不是愚蠢,是過激,是長期自尊受傷害爆發后的行為,但是正如一審判決書中所說‘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憑我十多年的律師從業經驗,王斌余的死刑應該是沒有改判的理由。”
  
    事發后一直躲著的吳新國在庭上也懊悔地說:“唉,當時我就是給他50元,也不會發生這種事,如果早幾分鐘出去,至少也能救下幾條人命啊。”
  
    張律師最后希望,通過這個案子,農民工的問題能夠得到社會的充分關注,確實保障好農民工的基本利益。他相信只要有決心,農民工問題是能得到解決的。
  
    目前,該案的刑事二審由寧夏高級人民法院的刑庭審理,負責此案的劉庭長以審理期間不得接觸媒體為由拒絕了采訪。
  
    -控辯焦點-
  
    控方:公訴方認為被告人王斌余無視國法致四人死亡一人重傷,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根據刑法有關規定,構成故意殺人罪,為嚴肅國法,懲治犯罪,保護公民的生命權利不受侵害,請求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依法判處。
  
    辯方:其一、王斌余在工地經常受到工程承包人、工頭以及蘇志剛、吳華等欺辱,加之工錢被拖欠,王斌余尋求法律保護無果,在產生厭世的情緒下,才激憤殺的人;其二、王斌余有投案自首情節;其三、王斌余認罪服法。根據以上三點希望法庭從輕判決。
  
  
 

作者:快快快邀請我跳舞 回復日期:2005-9-13 18:33:44   
   畢竟殺了人這么多人,判決結果也許不重要了,關鍵是要清楚原因啊......
 

作者:柳之坪 回復日期:2005-9-13 19:07:51   
   作者:楊濤 回復日期:2005-9-13 17:35:57 
   看看王斌余都殺了什么人再來討論好不好.
  ==========================================================
   我老早就看過了,你怎么不看我的回帖呢?
   人已經死了,死了的人不會再活過來,不管是老人、青年、婦女、孩子,都蓋莫能免。現在的關鍵是誰應該為被殺死的人埋單。應該是王斌余嗎?顯然不是。應該是政府。政府怎么埋單呢?我的看法是:或者找一個能代表政府的人,拉出來槍斃掉;或者政府出足夠多的錢給死者的家屬作賠償。
   當然我的處理方法是過激的。我只是想用這來表明一點:足寒傷心,民怨傷國。為什么那么多人對待此案的態度如此激烈,是因為有民怨。人民有怨氣,總會找到突破口發泄出來。在此案,如果殺了王斌余,就是給老百姓傷口上撒鹽,防民之口,甚于防川,遲早會出事。
 

作者:杰一杰 回復日期:2005-9-13 20:21:49   
  作者:柳之坪 回復日期:2005-9-13 19:07:51 
     作者:楊濤 回復日期:2005-9-13 17:35:57 
     看看王斌余都殺了什么人再來討論好不好.
    ==========================================================
     我老早就看過了,你怎么不看我的回帖呢?
     人已經死了,死了的人不會再活過來,不管是老人、青年、婦女、孩子,都蓋莫能免。現在的關鍵是誰應該為被殺死的人埋單。應該是王斌余嗎?顯然不是。應該是政府。政府怎么埋單呢?我的看法是:或者找一個能代表政府的人,拉出來槍斃掉;或者政府出足夠多的錢給死者的家屬作賠償。
     當然我的處理方法是過激的。我只是想用這來表明一點:足寒傷心,民怨傷國。為什么那么多人對待此案的態度如此激烈,是因為有民怨。人民有怨氣,總會找到突破口發泄出來。在此案,如果殺了王斌余,就是給老百姓傷口上撒鹽,防民之口,甚于防川,遲早會出事。
  
  …………………………………………………………
  在這個案子上,從來沒有聽到一個有識之士拷問過自己,都是無一例外地指責別人、指責政府。
  是的,這樣的悲劇總要有人埋單,但在確定最終埋單人之前,每個人是不是也捫著良心想一想,自己是否也有著責任?
  王案不單純是一個政策問題,更多的是一個社會問題,對金錢的艷羨、對權利的縱容、對貧困的蔑視、對弱者的冷漠、對弱勢群體人格的踐踏形成了我們這個社會心理的主流,在這個社會生活的每一個人對此都應當負有責任。
  
  有這種社會心理,不論實行何種制度,最終都會形成為對弱者掠奪的制度,而最終受到懲罰的可能會是每一個人,沒有人能夠置身事外。
 

作者:柳之坪 回復日期:2005-9-13 20:56:28   
   多數人都拷問過自己。你不一定會聽到。
   單就這案子來說,我覺得只能盡這么大的力了。在網上呼吁,給高法寫信。因為上訪很難,代價是我不能承受的,我不是完人。
   什么是政策問題?什么是社會問題?還望您講清楚。“對金錢的艷羨、對權利的縱容、對貧困的蔑視、對弱者的冷漠、對弱勢群體人格的踐踏”是我們種族的劣根性嗎?南橘北枳,環境使然。
    
   
 

作者:王大火 回復日期:2005-9-13 21:18:09   
  在這個案子上,從來沒有聽到一個有識之士拷問過自己,都是無一例外地指責別人、指責政府。
    是的,這樣的悲劇總要有人埋單,但在確定最終埋單人之前,每個人是不是也捫著良心想一想,自己是否也有著責任?
    王案不單純是一個政策問題,更多的是一個社會問題,對金錢的艷羨、對權利的縱容、對貧困的蔑視、對弱者的冷漠、對弱勢群體人格的踐踏形成了我們這個社會心理的主流,在這個社會生活的每一個人對此都應當負有責任。
    
    有這種社會心理,不論實行何種制度,最終都會形成為對弱者掠奪的制度,而最終受到懲罰的可能會是每一個人,沒有人能夠置身事外。
  
   -----這個牛人先拷問自已一下行不?
 

作者:你永遠不會獨行 回復日期:2005-9-13 21:29:30   
  我刑法老師就是一位極力主張死刑的人,他也應該看一下此文。
 

作者:wz_li 回復日期:2005-9-13 21:37:46   
   從未怨命前生早注定,回頭望望仍思家鄉
  --有感于打工人李紹為負尸老鄉千里魂歸湖南故里
   春節將近,南方的天氣變得有點陰郁;在外漂泊打工的人,不管是疲憊艱辛,還是春風得意;這時都有種感覺象霧象雨又象風,來來去去繞醒思鄉夢.
   老鄉這時相聚,交流的是思鄉的情感,講訴的是一個在南方打工的老鄉李紹為感人的故事。
   六旬老人李紹為在一起打工的老鄉因病住院,無力救治,忘命異鄉的情況下負尸千里歸葬故鄉。
   這事傳開,老人的古道熱腸,俠義情懷;電信業工程雇主的冷酷無情,為富不仁;令我們這些同在異鄉剽零天涯的人情懷愁憐,思緒萬千。。。。。。
   南下的打工潮卷進來的每個人都有坎坷的人生過去。有那一年,洞庭湖洪水沖垮了堤壩,淹沒了城市,沖毀了家園而逃難求生的市民;有那一年,國企下崗,生活窘困的工人;有背負沉重的農村稅費,田地里實在刨不出希望的農民;有家庭貧窮,交不起節節高漲的學費輟學的女工;有出來尋找工作機會的青年,也有象李紹為這樣沒有了農村五保待遇,老無所養的老人。。。。。。
   大家離鄉背井,這打工的路上有多少人生的磨難和歲月的風霜在吹打。。。。。。
   如狼似虎的治安聯防象鬼子進村樣,在路邊,在工業區,在宿舍非法拘人;那被非法關押的黑壓壓的打工人群犯了什么罪,只因沒有非法的暫住證;當他們象賣豬仔一樣在得意的笑著數著鈔票的時候,可曾想到搜刮的是勞苦打工人的血汗錢。
   那被活活打死的孫志剛,那在深圳因無暫住證被活活燒死在囚車上的幾十名打工人冤魂在控訴著這至今還沒有被完全廢除的非法暫住證制度和想出這一毒蝎方法的精英。大家可曾想到這是從一種制度上對勞工的歧視。
   李紹為他們老鄉因病住院,雇主漠不關心,籌不出錢來繼續醫治而凄慘的離開人世;這種人間悲劇時常在弱勢群體的打工人中上演。社保醫保對民工來說不如說是個天方夜譚。
  我們不要苛責李紹為他們負尸千里還鄉的質樸之舉,當他們結伴離家討生活人在他鄉受盡苦難時,故鄉湖南是精神最后的寄托。對死者是魂兮歸來,對生者是道義的責任,良心的交待。
  以前沿海地方的人漂洋過海出去謀生活,他們抱成團在外打拚,異國他鄉處處有他們的同鄉會館。這既是聯誼情感的地方,也是鄉人福利求助的地方。才有了華人社會的繁榮,唐人街的興盛。
  現在在南方雖然還沒有同鄉會這樣的團體存在,但基于地緣情感的大規模的老鄉群聚和交往早已出現,這是現實社會環境的必然反映。
  就在前些天,深圳福永日本電子廠的一萬多名打工妹在多次向資方和勞動部門反映與訴求無效后又一次走出工廠罷工,她們阻斷了國道,聽到一個湖南口音的打工妹訴說她們無休止的加班和從不奢望休息日的工作,七折八扣的工資時,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是否真心保護我們這些在異鄉飄零的姐妹?
  快過年了,在電視上,我又看到了在深圳皇崗打工人血淚的罷工抗爭,街上到處是磚塊和玻璃,全副武裝的防暴部隊,悲到深處是憤怒,在異鄉的打工人不是走投無路是不會被逼到這一步的。
  山水阻隔了家鄉,阻不斷對家鄉親情的思念;歲月模糊了記憶,卻抹不去對故土的情懷。
  人生好比是海上的波浪,有時起,有時落; 請記住這些遠離貧窮家鄉的湖湘子弟只為要將今生改變,攜手風雨行。。。。。。
  
 

作者:魚貫 回復日期:2005-9-13 22:52:43   
  王斌余殺不得!!!!!!!!!!!!!!!!
 

作者:絕對欲望 回復日期:2005-9-13 23:04:29   
  如果僅僅是考慮危險的"民粹",是不應輕判王的,但是,如果將對王的輕判作為廢除死刑的先期行為,還是值得支持的.
 

作者:europan 回復日期:2005-9-13 23:34:47   
  唉。
 

作者:獨狼兒 回復日期:2005-9-13 23:40:23   
  青年報,黨報,看那個惡心,不看。
 

作者:王大火 回復日期:2005-9-13 23:40:41   
   作者:絕對欲望 回復日期:2005-9-13 23:04:29 
    如果僅僅是考慮危險的"民粹",是不應輕判王的,但是,如果將對王的輕判作為廢除死刑的先期行為,還是值得支持的.
   -----靠,考慮"民粹"判死刑!只有豬腦殼才這樣想.
 

作者:武其仁 回復日期:2005-9-14 2:04:57   
  網絡上這么多評論有沒有一篇是引用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展開?
  嘿嘿
 

作者:鑒湖男俠 回復日期:2005-9-14 10:09:56   
  作者:獨狼兒 回復日期:2005-9-13 23:40:23 
    青年報,黨報,看那個惡心,不看。
  
  
  倒霉的肖余恨,倒霉的中國青年報
  
 

作者:鑒湖男俠 回復日期:2005-9-14 10:11:28   
  這個事都攪渾了
  
  王斌余是否有罪是一個問題
  王斌余是否該判死刑是另一個問題
  
  討論王斌余事件應將兩者分開來討論,否則就攪不清了
 

作者:快快快邀請我跳舞 回復日期:2005-9-14 10:35:54   
   http://www.zmw.cn/bbs/dispbbs.asp?boardid=10&replyid=49620&id=49620&page=1&skin=0&Star=1
 

作者:杰一杰 回復日期:2005-9-14 10:37:15   
  作者:柳之坪 回復日期:2005-9-13 20:56:28 
     多數人都拷問過自己。你不一定會聽到。
     單就這案子來說,我覺得只能盡這么大的力了。在網上呼吁,給高法寫信。因為上訪很難,代價是我不能承受的,我不是完人。
     什么是政策問題?什么是社會問題?還望您講清楚。“對金錢的艷羨、對權利的縱容、對貧困的蔑視、對弱者的冷漠、對弱勢群體人格的踐踏”是我們種族的劣根性嗎?南橘北枳,環境使然。
      
  ……………………………………………………
  我很驚異于某些人的表現,在9.11和倫敦爆炸案上,將攻擊者視為邪惡勢力、恐怖主義,對受害者表現出關懷備至的人道,卻沒有看到攻擊者也會是文化受到妖魔化、民族尊嚴受到踐踏的一群,沒有看到攻擊者也會是受到強權脅迫、不肯就范而最后不得不鋌而走險的一群。不許網民表現對攻擊者的哪怕一點同情,甚至將人們對霸權的批評指責為幸災樂禍。但在王案上,也開始大呼民意、大呼正義了。
  就王案來說,王有沒有波及無辜?能不能說王是恐怖主義?如果王的行為是生存環境惡化、個人絕望之后的過激行為,是對專制的反抗,那么攻擊者們的行為能不能也算是國際秩序惡化之后的過激行為,是對霸權的反抗?
  在這個問題上,我們很難采取雙重標準。
  那么在9.11和倫敦爆炸案之后,我們在媒體上能夠看到連篇累牘有關國民劣根以及國民心理的拷問,現在怎么不見了呢?
 

作者:高一飛 回復日期:2005-9-14 16:49:15   
  請刪除 此帖,
  感覺對中國青年報不太禮貌。
 

作者:柳之坪 回復日期:2005-9-14 17:11:44   
  
  
  作者:杰一杰 回復日期:2005-9-14 10:37:15 
    作者:柳之坪 回復日期:2005-9-13 20:56:28 
       多數人都拷問過自己。你不一定會聽到。
       單就這案子來說,我覺得只能盡這么大的力了。在網上呼吁,給高法寫信。因為上訪很難,代價是我不能承受的,我不是完人。
       什么是政策問題?什么是社會問題?還望您講清楚。“對金錢的艷羨、對權利的縱容、對貧困的蔑視、對弱者的冷漠、對弱勢群體人格的踐踏”是我們種族的劣根性嗎?南橘北枳,環境使然。
        
    ……………………………………………………
    我很驚異于某些人的表現,在9.11和倫敦爆炸案上,將攻擊者視為邪惡勢力、恐怖主義,對受害者表現出關懷備至的人道,卻沒有看到攻擊者也會是文化受到妖魔化、民族尊嚴受到踐踏的一群,沒有看到攻擊者也會是受到強權脅迫、不肯就范而最后不得不鋌而走險的一群。不許網民表現對攻擊者的哪怕一點同情,甚至將人們對霸權的批評指責為幸災樂禍。但在王案上,也開始大呼民意、大呼正義了。
    就王案來說,王有沒有波及無辜?能不能說王是恐怖主義?如果王的行為是生存環境惡化、個人絕望之后的過激行為,是對專制的反抗,那么攻擊者們的行為能不能也算是國際秩序惡化之后的過激行為,是對霸權的反抗?
    在這個問題上,我們很難采取雙重標準。
    那么在9.11和倫敦爆炸案之后,我們在媒體上能夠看到連篇累牘有關國民劣根以及國民心理的拷問,現在怎么不見了呢?
  ===========================================================
   告訴你一點,“在9.11和倫敦爆炸案上,將攻擊者視為邪惡勢力、恐怖主義,對受害者表現出關懷備至的人道,卻沒有看到攻擊者也會是文化受到妖魔化、民族尊嚴受到踐踏的一群,沒有看到攻擊者也會是受到強權脅迫、不肯就范而最后不得不鋌而走險的”一群從未在這個帖子上表達對王斌余表示過同情,反而我們這些認為911、倫敦爆炸案的實施者情有可原的人,倒是極力為王斌余“辯護”。
 

作者:約克公爵 回復日期:2005-9-14 17:57:04   
  請刪除 此帖,
    感覺對中國青年報不太禮貌
  
  ------君子以厚德載物啊......還是先留著吧,畢竟討論成這樣很不容易的
 

作者:我把自己獻給你 回復日期:2005-9-14 19:42:14   
  我覺得反對判處王死刑的人,有著更深層次的含意.隨著社會矛盾的日益加深,大多數人或多或少目睹過或親身經歷過王的遭遇.如果王被判死刑絕對在他們心中留下深深的烙印,對這個社會的失望(有些人拿法律的神圣性來說事,其實最普通的民眾也知道中國的法律是怎么被某些人長期扭曲踐踏)對未來自身的擔憂.下一個,是不是就是自己呢?
 

作者:四閻王 回復日期:2005-9-14 20:08:29   
   符合主流民意的法律才是正義的法律!程序是公正正義的手段!
  
 

作者:沙漠清風 回復日期:2005-9-14 20:30:58   
  法律也許就象是漢堡中夾的雞蛋餅——固然,雞蛋餅是定了型的并且也不錯,但各人有各人的夾法,或者,有人根本不在乎...
  但對于更多的人來說,這塊雞蛋餅極其重要;如果被那些不想要的人隨意丟棄在泥地里,不是無疑傷了大眾的感情嗎?而且不要忘了,這樣的雞蛋餅本意就是讓大眾分享,大眾共享.
  
  王本人只能說是捍衛其自己那份時行使了過激行為,但畢竟不至于死---何況他本人也是為了生存才來力求這份雞蛋餅.
 

作者:安徽周語 回復日期:2005-9-14 21:23:14   
  看這個帖子的時候,大雨開始降落。
  好好的晴天,居然下雨了。
 

作者:huangkuangr 回復日期:2005-9-14 21:39:39   
   我覺得在討論王斌余之外,是不是應該更多的討論一下吳新國在這個案件中的責任,欺壓王斌余而致使其滿腔怨氣殺人的吳新國應該負什么樣的法律責任呢?
   如果王斌余受到侮辱而忍氣吞聲,結果沒有要到錢,然后因為貧窮而生活條件差導致疾病或是死亡,吳新國應該負什么責任呢?司法部門應該負什么責任呢?社會救助部門應該負什么責任呢?
 

作者:藍調敘事 回復日期:2005-9-14 22:44:50   
  換一個角度,王斌余不死,對王斌余本人及整個社會將有什么影響?一個絕地反抗的王斌余會在正義的歡呼聲中能安心度過余生?在這個本身就惡相叢生的生活中從此將飄蕩正義之歌?我看可能性不大。相反,王斌余將生不如死,社會上更多惡相將會借此裝扮成正義而大行其兇。
 

作者:一無是處 回復日期:2005-9-14 22:54:00   
  換一個角度,王斌余不反抗而選擇了逃避和忍氣吞聲,跑樓民工被抓了,對吳新國本人及整個社會將有什么影響?一個不遇反抗的余新國會不再拖欠工資欺壓民工?在這個本身就惡相叢生的生活中從此將就成一個有效率的經濟社會?我看可能性不大。相反,無數個沉默的王斌余的總爆發,社會將動蕩無休
 

作者:絕對瞎掰 回復日期:2005-9-14 22:57:37   
  如果處理拖欠民工工資時,法院有如后來處理殺人案的快速和效率,那才是治本之法
 

作者:絕對瞎掰 回復日期:2005-9-14 22:59:25   
  拖欠工資不能與一般的經濟糾紛同視,拖欠民工工資不能與一般的拖欠工資同視,因為那極可能突破了生存權這一底線的。
 

作者:似是溫良恭儉讓 回復日期:2005-9-15 0:12:54   
  希望大家都注意一下,王斌余殺的人也是民工,是他的工友,而不是他的欠薪人。大家僅僅看了部分媒體報道的部分事實,就在這里討論,而且都認為殺的包工頭,顯然與本案的實際情況南轅北轍了。
 

作者:吐唾幫無盡意佛 回復日期:2005-9-15 00:50:33   
  吾的又被社區編輯槍斃了,發在這里.
  
  從常識出發看看王斌余事件中的幾個荒唐點。
  
  王斌余不死,誰還能自在地活在中國這片苦難的大地上?大概只有那些自我感覺良好的法學專家與律師了吧。他們從來都是替活人說話的,因為,死人不打官司。
  關于王斌余案件的大討論,吾只看了一點點,便被那些喊冤聲嚇得屁滾尿流。我落后了,我發覺自己再也不能適應這個時代。殺死四人、重傷一人的一個窮兇極惡之罪犯,竟然不應該被判處死刑,那么,多年來我一直信奉著的“常識”,在瞬間全然崩潰了。到底要殺足多少人才夠得上死刑?我如此自問。但總覺得,如果四條命不足以讓人家償還,那么,無論多少命都不該讓人家償了。法律在這一刻竟然失效了。
  不過,考慮如此深奧的法學問題,實在是大大超出了我的能力。我還是習慣于從常識出發進行思索的。這一思索,就立即有了幾個荒唐感,現將它們一一列出來,乞求大伙兒傳道解惑。
  一、媒體的報道稱:王斌余腦袋清醒了,對四人各補一刀。
  這種腔調,實在讓人惱怒。這王斌余本來還要繼續殺人的,只不過,追一頭獵物沒追上,不得不返回了原地。但無良媒體竟然因為王斌余“跑步運動”過了,就說他腦袋清醒了,清醒的結果是給已經捅倒在地上的受害者補上一刀,直到他們死去。這種只能出現在越南戰爭中稱贊自己的戰士的話語,堂而皇之用在兇犯身上,媒體的腦袋倒似乎不清醒了,冷血啊冷血。南都記者被人砍下兩根手指,能不能說,兇徒腦袋清醒了,把砍下的手指帶走了。
  二、沒在公正,哪來同情。
  同情可以作為不判處王斌余死刑的原因,這當然是指對王斌余的同情了。但問題是,對受害者要不要同情。死者為大,在同情的序列中,對死者的同情本來處于最高位中,同情的目的是不再同情,故同情王斌余,是要免除他的死刑,并讓同情消失。也就是說,王斌余如果死了,就會使同情提升,這與我們同情他的目的正好相反,這證明了對死者的同情處在最高狀態中。但我沒有看到任何對四名死者的同情,難道生命真得如此下賤?那么,我們又何必苦苦哀求王斌余免死呢?如果從四名死者的角度出發,那么,同情恰恰是判處王斌余死刑的原因。法律講公正公平,請讓同情也是如此吧。
  三、以蔑視來拯救蔑視,可行嗎?
  讓王斌余免死的一個理直氣壯的理由是,王斌余長期遭到包工頭的蔑視,身心受到嚴重摧殘。也就是說,一個人受到蔑視與摧殘,即便殺了人,也應該被網開一面。很好!!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不判王斌余死刑,那四名死者的生命也遭到了蔑視。道理很簡單,如果王斌余殺死的是一名小學生,或者與他同村的一個什么人,則判處王死刑不會有任何疑義。現在的情況是那四名死者的生命價值全部加起來,也不如一名小學生或者一個村民,這還談什么天賦人權?因此,死者的生命價值被嚴重的蔑視,死者家屬的身心被嚴重摧殘。根據這個理由,死者家屬要殺死什么人,比如那個姓高的,我們也應該對他網開一面了。哈哈。
  四、用政治干擾法律,卻假裝成法律的公正。用政治的結果附帶出法律的產品,卻說成法律的勝利。可乎?
  民意,在中國無論如何是一種政治手段或者政治產物,在當下,它天然帶有“對抗政府、代表底層”這樣的特征。用民意來決定法律的宣判,不是赤裸裸地在用政治干擾法律嗎。劉涌案已經開了個頭,要到何時才結束?而且,尊重民意、免死王斌余的目的據說是為了維護社會穩定,不至于產生貧富對立等等。這又是一個政治的好處或者說政治的目的,只不過,這個政治的好處還帶有一個副產品,即王斌余不被宣判死刑。如果這就是法律的公正,那么,律師的辯護術可以成為法律條文了。
  五、誰在偽造實情?為什么民意會不顧實情?
  王斌余殺死的根本就不是什么老板,什么為富不仁的人。但民意卻能夠不管不顧這些,將王事件打造成不善待民工后果很嚴重的政治事件。那么,還是回到案發現場去吧。其實,王殺死的,是跟他一樣的打工仔,他們也有悲慘的過去,也有美好的夢想,也一樣令人同情。但誰管這些了。打工仔,有些跟老板關系比較好,那他就是老板的走狗,打手?民意竟然建立在子虛烏有的基礎上,這樣的怪事,誰能理解。
  六、包工頭錯在哪里?
  勞動仲裁了,五天后答應支付五千,這個包工頭為人還不錯。生活費口徑不統一,應該繼續仲裁。既然不在工廠干了,工廠就沒有義務再讓人住著。包工頭哪點做錯了?深夜帶人帶刀去敲門,包工頭叫人來制止,錯了嗎?深夜敲門不開,錯了嗎?事實是,包工頭的錯誤除了身份是個包工頭,還真沒有什么錯。但全國甚至全世界包工頭虐待民工的罪孽,全算到那個包工頭頭上了,僅僅出于為王斌余保命的需要。這不很可笑嗎。
  七、誰愿與王斌余同在一片藍天下。
  如果王斌余活著,我寧愿跳樓,從上海最高的金茂大廈頂層的窗臺往下跳。我不會眨一下眼睛,因為,我不愿與一個窮兇極惡的暴徒共在一片藍天下(窮兇極惡這個詞我喜歡,用在王身上也恰如其分!)。他會使我窒息,無法言語。從他的肺里吐出來的空氣,每一個分子都將帶著甜膩膩的血腥味,有人喜歡聞,也有人厭惡。古人云,父仇不共戴天。盡管王斌余跟我無仇無怨,但為了表明不同流合污的決心,我宣布跳樓啦。
  這次,應該堅定地站在一審宣判這一邊。
  
 

作者:luoxiaohao 回復日期:2005-9-15 11:42:20   
  有道理,好文章!
 

作者:柳之坪 回復日期:2005-9-15 13:46:37   
  作者:似是溫良恭儉讓 回復日期:2005-9-15 0:12:54 
    希望大家都注意一下,王斌余殺的人也是民工,是他的工友,而不是他的欠薪人。大家僅僅看了部分媒體報道的部分事實,就在這里討論,而且都認為殺的包工頭,顯然與本案的實際情況南轅北轍了。
  =========================================================
   請具體說明,王斌余的工友和他什么關系。
 

作者:獨狼兒 回復日期:2005-9-15 15:16:15   
  吐唾幫無盡意佛
  ---------------------------你快去跳樓吧,你這樣還為劉涌說話的人,真是喪盡天良。
 

作者:一無是處 回復日期:2005-9-15 15:23:51   
  至于王斌余殺的什么人,有人說是工友。
  
  我們填表時成份一欄就是這種概念:一個人做了十年學生和九年工人,他的成份是學生,做了九年學生和十年工人成份就成了工人了:)。以這種分類法,那么路人一說應該不存在了。王案中死者是工友還是其它什么得看當時他們以什么面目出現在王斌余面前。
  
  我們的勞動合同往往會有一句“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大概包括“阻止或者驅趕討薪者”吧,因此他們是職務行為,作為因公犧牲對待,算烈士吧:)))
  
 

作者:共a和 回復日期:2005-9-15 18:09:13   
   殺也要建立工會,不殺也要建立工會。不然沒辦法活。
 

作者:碧-云-天 回復日期:2005-9-15 18:53:58   
  是否有干涉司法獨立之嫌?就某個個案深入思考現存立法上某些缺憾,是積極的,也是智識者的人文責任,但是直接要求“改判王斌余死緩或者無期徒刑”并且“請有良知的網友為王斌余請命”,就是利用輿情就個案對執法者施加壓力,不能說不是有礙司法獨立之原則,為識者所不取。樓主文中舉出美國陪審團的例子,莫非樓主以為輿情就可以成為所謂的“庭外陪審團”?那我也就不好說什么了。
  
  ------------------------------------------------------------
  這話實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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