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在共產黨的刑場上槍殺農民工王斌余
---就王斌余案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公開信
稿源:主人公 作者:黃枷鑫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近日關于王斌余案,輿論沸沸揚揚,社會各界反映強烈,槍下留人之呼聲不絕。6月29日,寧夏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王斌余死刑,但由于此案的特殊性,我認為寧夏市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是不合法、不合理的。
1、王斌余案中,當地相關部門和資方負有相當重的責任,并導致了王斌余忍無可忍殺人,負有相當的過錯,是導致本案發生的原因之一。
根據媒體的報到,王斌余曾找過當地法院,法院說受理案子要3到6個月,讓找勞動部門,勞動部門給陳某(資方老板)打電話說他違反勞動法,但卻沒有對陳某執行任何處罰,而僅讓王斌余繼續獨自己追討工資。
王斌余僅僅是追索勞動報酬,被陳某糾集一群人毒打,人身安全受到了極大的侵害,并導致了王斌余的反抗。
對于拖欠工資的行為,中央曾三令五申嚴懲。但當地法院卻以受理時間過長扯皮推諉,把皮球踢給勞動部門。王斌余老父修房子被砸斷了腿,急需醫療費,以王斌余的經濟情況,亦無力承擔耗時日久的官司—這意味著生活、住宿和相關的支持將可能大于官司打贏后的所得。而勞動部門僅僅告訴陳某違法,卻并未對已構成違法行為的陳某進行任何強制性處罰。
所以,當地相關部門和陳某的過錯是導致王斌余忍無可忍殺人的直接原因之一,應依法承擔部分責任。
2、適用法律必須公正公平。
王斌余被侮辱、權利被損害是一個長期持續的過程,在此期間,王斌余曾尋求過法院的幫助,但法院卻以種種理由推給勞動部門,法院說結案要3-6個月,而勞動部門又應付了事。在王斌余權利受侵害的漫長時間里,法律保護過王斌余沒有?王斌余從沒有享受過應有的權利。而王斌余案發后僅一個月,便草草判決,前后效率差別如此之大,其間的因素,恐怕是陳家有錢有勢,而王斌余只是一個賤民而已。
如此法律從未保護過王斌余的合法權益?又憑什么對王斌余實行專政!
3、王斌余的行為屬情理之中。
根據媒體的報道和王斌余的自述:在案發前,王斌余及其弟曾被陳某等5人毒打,生命安全受到了極大的威脅,如果不及時中止陳某等人的行為,王斌余極可能被毒打致殘或致死。在此之前,王斌余的生存也有極大的危機,因為追討工資,被污蔑偷竊建材,長期受陳某(包工頭)的污蔑,老父重傷在家,亟待他的工資救急,家里還有嬌妻幼兒,都依賴王斌余的勞動所得,在此情況下,王斌余的生理和心理承受力都到了極限。換作任何一個人,都有可能采取王斌余的行動。
4、王斌余有自首情節
案發后,王斌余到公安局主動自首。應依法酌情量刑。
5、法律應該考慮民意和輿論
目前,對王斌余案的討論,網絡和民間輿論均呈一邊倒傾向,許多人民群眾認為對王斌余的判決過重。王斌余的現象,不是個案。王斌余的生存狀況,是大多數進城農民工和私營企業、下崗工人的生存狀競。殺了王斌余,兔死狐悲,物傷其類。不但不能對社會秩序起到穩定作用,還會使人民群眾心生怨恨,影響安定和團結,影響法律的威嚴和公正,使人民對法律失去信賴。
6、不能在共產黨的刑場上槍殺一個走投無路奮起反抗的民工,這將使共產黨失去自身的執政合法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文規定:“中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有那一個基礎階級、領導階級如此人寒酸?如此悲慘?被逼到鋌而走險的地步?
中國共產黨是一個有光榮革命傳統的黨,無數革命先烈冒著帝國主義和國民黨反動派的槍林炮火,搞土改、斗土豪劣紳,共產黨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帶領中國人民,奪取政治,推翻三座大山,依靠的正是無數忠誠而勇敢的王斌余們。共和國的十大元帥之一賀龍元帥更是以“兩把菜刀鬧革命”聞名世界。判定王斌余有罪,相當于判定中國共產黨的無數先烈有罪,中國共產黨有何顏面面對九泉之下無數先烈的英靈?這將使中國共產黨徹底失去執政的合法性,重則引發革命。
因此,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最高人民法院本著憲法精神,順應民心輿論,天理道理,對寧夏市寧夏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錯誤判決作出糾正。
此致
敬禮
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公民 黃枷鑫 身份證號:511523198209070616
二OO五年九月八日
此信將寄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在網絡上公開發表。歡迎網友和媒體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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