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剛剛看到烏克蘭、格魯吉亞、羅馬尼亞的選舉怎樣嚴重遭受外國勢力影響。不久之后,我們還將看到吉爾吉斯坦的故事。今年春天,我們也剛在眼皮底下見到過兩粒土造子彈決定的自由選舉。然而,對若干學者而言,選舉還是“普世價值”。選舉引發的社會分裂,政治衰退,甚至內戰之類,不過是“缺陷”,不過是走向進步的“必要”代價。
選舉體現“普世價值”和“人民當家作主”?這件“皇帝的新衣”該被說破了。選舉的游戲規則不過是“多數決”。這個游戲并不比考試加日常考核的游戲更出色。以多數決為原則的選舉,是個簡單的選拔領導人的手段,毫不“神圣”,方便易行而已。
總有智者說出“不是最好的,但沒有更好的”這種邏輯混亂卻自以為聰明的昏話。
我無意一概反對選舉。在階級意識強烈和階級斗爭壁壘森嚴的情況下,我還非常欣賞選舉的簡單、高效、平和。然而,筆者列下十二條理由,意在破除“選舉迷信”。
第一,多數決與正義有關系嗎?沒有。正義與“基本法”有關,與支持者的數量多少沒有任何關系。種族清洗就是以多數決名義干出來的,是在“全民公決”下做出來的。
第二,多數決與科學有關系嗎?沒有。科學與支持票多少無關。牛頓不是多數決選出來的,科學是一小批專門人才的事情。
第三,多數決與智慧有關系嗎?沒有。支持者的數量倘若與智慧有關,那少數人教授多數人的所謂“教育事業”就是荒唐的事情。
第四,多數決與平等有關系嗎?沒有。一人一票并不代表政治平等和公平競爭。選民與候選人是不平等的。您四年投一分鐘票,人家統治您多少分鐘?四年是多少分鐘?平等嗎?如果您的票投給了輸家,您與支持贏家的選民平等嗎?在岳家村里姓秦,您生來就注定要選輸,那游戲公平嗎?是“起點平等”,“過程平等”,還是“結果平等”?在美國屬于人口17%的黑人,若不訴諸街頭暴力,他們的“基本權利”就是當奴隸,被種族隔離。
第五,多數決與“法治”有關系嗎?沒有。法治不同于法律,法律分左右,法治不分左右。法治是使法律“頂用”的手段。法治的核心不是選舉,不是多數決,而是政府各部門之間的分權制衡,主要是司法獨立。司法獨立使(多數或者少數)“人”的權威下降,“法”的權威上升。盡管現實中的法律與支持者的數量相關,但理論上更應與“基本法”相關。“基本法”與支持者的數量無關。基本法體現人類在長期痛苦經歷中總結出的六條基本行為準則,即禁止殺戮、偷竊、欺騙、搶劫、遺棄(拋棄喪失勞動能力或機會的人)、濫淫(完全不受限制性關系)。如果多數決與法治無關,那么與“合法性”也沒多大關系。
第六,多數決的選舉與專制是對立的嗎?不是。世界上全部法西斯獨裁者都是民選上臺的,黨治則來自“一切權力歸議會”及議會里的多數決。專制的反義詞是法治,是分權制衡。民主選舉乃至“一切”權力歸民選領導人,與專制之間沒有邊界。除非閉上眼睛不肯看今天的俄國,您怎么能拒絕這個道理呢?
第七,只有多數決的選舉才能“換人做做看”嗎?不是。見過或者聽說過“文官制度”的人應當不會這樣講。世界上能導致定期“換人做做看”的制度恐怕不下上百種。
第八,選民手中的一票體現當家作主的權力嗎?您手中一票代表的權力趨近于零,也不代表您個人的自由選擇(您大約最想選的是自己)。這就是選民“當家作主”權力的真相。誰是真正有權力的人?有能力把“大家”的選票“集合”在一起,并且最終“贏得”選舉的那極少數政客才是真正有權力的人。少數人統治,多數人被統治,這是政府功能的基本前提。多數人統治,少數人被統治,如盧梭所言,那是“違反自然規律的”。因此他說,“真正的民主從來不曾有過,將來也不會有”。
第九,多數決與維護少數人的基本權利有關系嗎?沒有。法治維護少數人的人權,多數決甚至能導致“種族清洗”。法治奉“基本法”至上而非支持者數量至上,所以能維護所有人的基本權利,特別是少數人的基本權利。
第十,多數決與保護多數人的利益有關系嗎?未必。如果一個社會分成兩個利益集團,50%加1票是多數。如果社會分成三個及以上數量的集團呢?除非把游戲規則強行定為2擇1,否則多數必然是“相對多數”,“絕對少數”。世界上有哪個社會只分成兩個利益集團呢?當選舉游戲強迫2選1,恐怕不能說是人民的“自由選擇”吧。除了通過爭奪政權來保護自己的利益,世界上還有眾多其他保護自己合法利益的手段。保護占絕對少數的相對多數人的利益,這種游戲到底保護的是多數人的利益還是少數人的利益?況且,這種“數量決”不是“強權政治”是什么呢?
第十一,多數決與反腐敗有關系嗎?沒有。腐敗是選舉中必然包含的內在邏輯,選舉游戲制造腐敗。選舉游戲里包含一個“鐵三角”,即候選人,選民,金主構成的三角關系。(1)為了贏得盡可能多的選票,候選人必須通過包括大眾媒體在內的各種手段接觸盡可能多的選民;(2)為此,政客就需要盡可能多的錢;(3)總有金主有錢缺權,提供候選人金錢,希望以權謀更多的錢;(4)當選之后,政客一方面要回報投自己票的那些“相對多數”,另一方面必須以公權回報出錢的金主,而金主與選民的利益未必是一致的。所以,自古以來,多數決必定產生以權謀私。選舉不治腐敗,選舉導致腐敗。選舉中的腐敗是靠法治來控制的。
第十二,多數決導致社會團結或者“和諧社會”嗎?今天沒多少人敢這么說了。但有人會聲稱選舉撕破了“虛假的”或者“強迫的”社會團結。這些人的邏輯是,撕開止血的繃帶,甚至把瘡疤也揭開,讓鮮血痛快地流,哪怕是血枯人亡,也要合了他們的“普世價值”。他們為陳水扁叫好,為臺灣的民主叫好,哪怕他危害了13億人民的根本利益,把兩岸人民推向誰都不想要的戰爭。
選舉不過是一種簡易的政治手段,可以迅速在所有大大小小,窮國富國中推行,卻并非在所有社會條件下都使用方便。選舉成為“合法性”的代名詞,不過是一種意識形態,一種宗教。在第三世界,選舉是一些占人民極少數的“知識分子”腦子里的“法”,未必是大眾心中的“法”,因此才有這少數人拼命發動“啟蒙”運動。有一天,當這國家真的“民主”了,大眾投票要剝奪富人的財產,要進攻臺灣,他們就會叫嚷這選舉“不合法”了。
這二十五年來,我們看到了很多欠發達國家普選的故事。那些故事里若不出現血腥,就已經是幸運了,就被稱為“天鵝絨”般平滑順利的“革命”了。然而,那些故事里鮮有法治,鮮有政府的公正、透明、廉潔,沒有經濟奇跡,沒有人民的福祉,甚至沒有國家安全。
因為多數決的選舉游戲,因為選舉中有一、兩個外國金主,選民代表就成為外國利益的代理人。這種國家垮掉或者發生內戰是活該,因為其政府愚蠢,其精英學者愚昧。當迷信選舉到了跨越國家安全底線的地步,甚至不知有國界,那不僅可悲,而且可恨。持中國護照的人,能享受美國人的“基本政治權利”嗎?您熱愛的民主國家,不歸您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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