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在阻撓官員財產申報制度 南方都市報 作者:郭國松 | |
[高興興] 于 2005-05-03 15:07:40上貼 |
預料之中,中國第一部《公務員法》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定于5月1日正式實施。在各大傳媒展示這部法律諸多亮點的同時,卻無法掩蓋其中的一大遺憾:社會各界期盼已久的官員財產申報制度與《公務員法》擦肩而過。 事實上,最近一段時間以來,隨著《公務員法》將被提交立法機關審議,關于建立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問題不斷見諸媒體,不少學者樂觀地預計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有望寫入《公務員法》。但這似乎只是學者們的“一廂情愿”?!斑@個問題難度很大?!睂α⒎ň哂杏绊懥Φ挠嘘P人士對新聞媒體說。 “這個問題難度很大”,此話頗值得玩味。事實上,我們在1995年就制定了一個“難度不大”的《關于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的規定》,它要求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申報工資、各類獎金、津貼等勞務所得,事業單位的領導干部、企業單位的負責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這個不斷受到學界批評的領導干部收入申報規定,由于從形式到內容均存在著顯而易見的弊端,一開始就形同虛設——它只是收入申報,不是財產申報。收入與財產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前者只是工資、獎金、補貼、福利費等,誰拿了多少,就是不申報,其他人心里也有數;而財產則不然,當一個官員住著別墅、開著奔馳、出入高檔消費場所,老百姓就要知道,你的錢是從哪里來的? 更重要的是,這種收入申報的資料是不公開的,組織人事部門接受申報后,將其束之高閣。結果是,申報了多少,是否隱瞞,等等,納稅人一概無從知曉,監督便成了一句空話。即使不申報或者不如實申報,最嚴重的后果,也不過是黨政紀處分,威懾力有限。 世界上最早的官員財產申報法律是英國議會1883年制定的《凈化選舉,防止腐敗法》,目前,這項制度已為法治國家所普遍接受,并且成為遏制官員腐敗的“撒手锏”。 在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防止賄賂條例》為政府和其他公職人員設定了極其苛刻的行為準則:任何政府雇員如果擁有與收入不相稱的財產而又無法給出合理解釋,即屬違法;任何政府雇員未得行政長官許可而接受禮物或一定數額的貸款,即使沒有貪污動機的證據,也屬違法;任何政府人員維持高于收入的生活水平,如果無法作出合理解釋等,都將受到廉政公署的檢控。 此外,通過財產申報的手段,還可以發現官員的行為是否涉及利益沖突,從而判明其取得利益的正當性。其目的,就是要使官員們透明起來,只有透明,老百姓才能進行監督。從這個意義上說,公開、透明的財產申報制度,是公眾對官員的“非暴力制度控制”。 我們盡管在10年前就制定了官員收入申報制度,并且實行了銀行存款實名制,但是,一批又一批落網的貪官動輒有數百萬、數千萬元來源不明的財產。 既然官員財產申報制度被認為是防止官員腐敗的一個重要手段,那么,在制度上存在不同程度缺失的中國,建立一項公認的好制度為什么如此艱難?到底誰在反對建立官員財產申報制度? 將反對者的理由攤到桌面上,不外乎“目前立法條件不成熟”、“涉及面廣”、“難度太大”、“不符合中國國情”,更有人認為財產申報涉及官員的“隱私權”,應當慎重,等等。 無論從政治學還是從法理的層面上講,上述所謂的理由本身不值得一駁,或者說都是偽問題,倒是其中一種說法切中要害——“涉及面廣”。試想,如果我們制定了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群眾的舉報信如雪片似的飛向紀檢、監察和檢察機關,那如何得了!這樣的制度操作起來自然是“難度太大”。 說白了,一大堆看似堂而皇之的理由,實際上就是長期以來流行的“國情主義思想”,其精髓,則是打著“國情”的旗號,維護舊有體制的正當性,這已經成為阻礙中國法治化進程乃至整個社會進步的巨大因素?!? 南方都市報 作者:郭國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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