潛規則腐敗是社會不和諧的重要因素
www.XINHUANET.com 2005年03月03日 10:09:38來源:中國改革論壇
這次中改院的專家調查報告顯示,當前和今后可能引起社會沖突、影響社會穩定的最大問題是腐敗,剛才大家都談到這個問題,這也是導致社會最不和諧的聲音、最不和諧的行為、最不和諧的矛盾。現在社會上談腐敗,更多的是說行賄受賄方面的腐敗。我認為,把行賄受賄腐敗行為擺在突出位置加以解決是應該。但是,現在更多的、實際影響更大的問題是,許多東西在我們公開的法律和政策上沒有規定是不是腐敗,但是在我們的某些內部制度安排上,某些所謂的不違法不違規的行為,實際上也是腐敗,而且腐敗是大量存在的。但是這個問題并未引起重視。舉個例子,新華社昨天報導,丹麥管理社會事務的女大臣,最近犯了一個錯誤,她買家具三千多美元,是她的丈夫去買的,當時支付了支票,但銀行不承認這張支票,將支票退回來了。商家到時收到款就告她失信。就這樣,這位女大臣就因自己的失信而向首相提出了辭呈。丹麥首相非常為她惋惜,但是說她這樣做是對的。據說,這位女大臣還是最受人們歡迎的大臣。而這類似的事情在我們國家可以說比比皆是,根本就不算是問題,我們的法律和政策沒有這樣規定。
現在審計搞了很多,查出了不少問題,受到社會的廣泛好評。但是,有一個問題是,審計審什么?以什么作為標準來審計?以法律作為標準還是以政策作為標準,還是以我們的黨紀、各方面的規矩作為標準?如果說是把我們已經公開規定的,包括黨紀在內的所有規定拿來來衡量我們黨政干部,有多少人能完全達標?為什么這樣說?比如,中紀委過去有規定,機關干部在外邊接收五十元以上的禮品或者財物要上交,在國外接受兩百元以上的東西是要上交,不上交就視同受賄。這樣的規定和丹麥的大臣失信的有關規定是不是類似的?是類似的。但是,在我國,大量的這類事實際上是不管的。就是說,在我國家,明的一些規則,很多規則是很好的,也很嚴格、也很公正。但是許多暗的規則很不好。比如,公務員出差,規定司局級干部住宿費每天只能60塊錢報銷。 這個標準現在已經過時,甚至有些不人道了,但很廉潔,制度形象很好看。但是,大家都知道,機關干部出差,60元住宿根本無法安排,于是就由下面的單位給你解決,或是補足差額,或全部免費住宿。不僅如此,對一些有權力的單位或有權力的人物出差,基層單位或企業既要提供超標準接待,還要提供各種游樂安排。而這種做法在公開的制度上是不允許的,但在潛在的制度上是完全允許的,地方在財務上允許報銷。但這種事情若發生在西方國家,說官員出差由地方或企業免費提供食宿費并提供游玩,就可能有行賄受賄之慊了,一旦公開暴光,官員就要下臺了。但這種事情在我國就不是什么問題,而大量的實際腐敗行為都是在這樣發生的,真正的搞行賄受賄、觸犯法律是少數。當前許多老百姓之所以對部分官員產生很不好的評價,大量的都是由各種各樣的類似事情引起的。一些干部為什么可以到處去吃?誰花錢,花的是什么錢?這些費用都是在財務制度上不允許的,但是實際上可以花,可以報銷,作為潛在的規則,上上下下大家都認可。而這種事情太多太多了。這說明什么?說明一方面,我們現在的許多制度、明的規則應改了,很多已經不符合時代潮流了,如目前的公務員出差住宿報銷制度就應該改。另一方面,現行的一些暗規則要公開化、嚴格化和法律化。否則,由此帶來的問題太多,正是大量潛在的制度為實際的腐敗創造了條件。老百姓對腐敗的批評和憤怒更多的是針對大量發生的這種行為。引起社會矛盾與沖突的也多為這類表面上不違法不違規,實際上不當、不良甚至丑惡的行為。
總的來說,打擊直接觸犯法律的行為,是反腐敗中的重要方面,但在整個社會腐敗現象里面,它不是最主要的部分。最主要的部分是潛規則里面的沒有規則、沒有規矩,這種情況為很多有權官員的實際腐敗行為留下了很大的彈性空間。正是大量的這類事情,在社會上導致矛盾與沖突,人們很多痛恨都是針對些現象出現的。建立和諧社會,建立公正、公平的社會、法制的社會,如果這方面不規范、不嚴格就不行。(國務院研究室工交貿易研究司 副司長陳永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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