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什么是“公共利益”?
2007-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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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強制拆遷 公共利益 商業利益 江平 物權法
請問江平:房地產開發竟是“公共利益”?
盛大林
雖然剛剛通過的《物權法》尚未生效,但“最牛釘子戶”事件已經被網上稱為《物權法》維權第一案。而《物權法》起草專家組組長、中國政法大學原校長江平教授對此不能認同。江平教授表示,吳蘋一家拒絕拆遷的理由是不涉及公共利益,但這條理由不能成立,“他說不是公共利益就不是了?!”江平教授認為,如果補償合理,就應該拆遷。如果當事人認為補償不合理,應該到法院進行訴訟。所以,江平教授的觀點很明確:如果吳蘋一家自己不把房子拆掉,支持強制拆遷,“法院已經下達了裁定,就要按照(法院的裁定)執行。”(據3月23日《東方早報》)
“他說不是公共利益就不是了?!”看了江平教授的這句話,我的眼鏡跌到了黃浦江!
重慶的這個項目,爭議的根本就在于它是不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因為《憲法》和《物權法》中都明確規定,只有“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才能征收或征用土地。“最牛釘子戶”也正是抓住了這一點。
我倒要請教江教授:開發商進行的商業開發難道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嗎?
什么是“公共利益”?辭典中沒有這個詞條。從幾年前開始,包括筆者在內的很多人就呼吁《物權法》對此作出明確的闡釋,但以江平教授為組長的起草專家組卻偏偏要留下這個是非之源。不過,概念都是約定俗成的。雖然每個人的理解可能不完全相同,但基本的內涵應該還是相同的。
顧名思義,所謂“公共利益”,當然是公眾共同的利益。它的目標是“公益”,它的對象是不確定的,即每個人都可以從中獲益。比如,政府建設公園、公路、圖書館、城市廣場、公共廁所等等。
與“公眾利益”相對應的概念是“商業利益”或“個人利益”。“商業利益”與“個人利益”在本質上是一樣的,它的對象可能是一個人,也可能是一群人,但都是確定的。它的目標是利潤的最大化。私營的企業所進行的商業活動,比如投資辦企業,一般都是為了商業利益,即追求贏利的最大化。若是慈善性質的公益活動,商家一般都會特別說明,并且采取不同于商業運營的操作手法。
當然,“公共利益”和“商業利益”也不是像水和油一樣截然分開的,它們往往“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公共利益”中也會摻雜一些個人利益或商業利益,比如政府修建一座圖書館,在給公眾帶來好處的同時,也會惠及工程承包商、建筑工人等特定的對象;同理,“商業利益”中也隱含著一些“公共利益”,比如商家投資一項大工程,可能增加稅收和就業,乃至帶動一個地方經濟的發展。
那么,如果必須對某些項目的性質進行劃分,怎么辦呢?我認為應該結合兩個方面的主要標準來判斷:一是看動機和的目的。若是以公益為目的,當然是為了“公共利益”;若是以贏利為目的,那都是為了商業利益。二是看它的主體或主流。公眾利益占主導地位的,那它就是為了“公共利益”;個人利益占主導地位的,那它就是為了“商業利益”。
具體到開發商的房地產開發,公眾雖然也可以從中得到一定的好處,但那只是“沾光”,從中獲得主要利益的還是開發商。如果因為它也包含一點公共利益的成分,就把這個項目說成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那么,世上還有不是“公共利益”的項目嗎?
江平教授,我說的有道理嗎?如果你覺得我說的不對,請您老人家也寫一篇。全國人民都等著聽您的高論呢。不過,您雖然是專家,據說還很權威,但也不能指鹿為馬、把黑的說成是白的,是吧?
作者:盛大林 出處:價值中國 發布時間:2007-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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