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當代中國改革開放的總設計師,鄧小平為推進中國社會的現代化進程,使中國自立于世界民族、文明之林,做出了創造性的、不可磨滅的貢獻。鄧小平以“文化大革命”為鑒,以政治現代化建設為取向,從理論和實踐的結合上對當代中國政治體制改革及其發展方向做出了深刻的思考。
一、對“文化大革命”的深刻反思
如果從歷史主義的角度出發,審視當代中國的民主政治建設,把握政治體制改革的前進方向,恐怕首先無法回避的就是對毛澤東和“文化大革命”的深入思考。毫無疑問,鄧小平對“文化大革命”的反思主要是針對毛澤東晚年錯誤的反思,并由此引發出對整個體制和制度的反思。
1980年8月,在會見意大利記者奧琳埃娜·法拉奇(這是一次非常重要的會見)時,鄧小平專門分析了造成“文化大革命”的基本原因。他斷言:“民主集中制被破壞了,集體領導被破壞了,否則,就不能理解為什么會爆發‘文化大革命’。”(《鄧小平文選》第二卷,第348頁,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而法拉奇則坦率地表示了自己的憂慮:至今“看不出怎樣才能避免或防止再發生諸如‘文化大革命’這樣可怕的事情”。鄧小平解釋說,“這要從制度方面解決問題。我們過去的一些制度,實際上受了封建主義的影響,包括個人迷信、家長制或家長作風,甚至包括干部職務終身制。我們現在正在研究避免重復這種現象,準備從改革體制著手。我們這個國家有幾千年封建社會的歷史,缺乏社會主義的民主和社會主義的法制。現在我們要認真建立社會主義的民主制度和社會主義法制。只有這樣,才能解決問題。”(同上)
從制度層面去反思,去認識問題,的確是鄧小平所堅持的一條重要認知取向,沿著這條理路進行思索,有助于把握、揭示問題的實質。鄧小平鄭重地告誡全黨:“我們今天再不健全社會主義制度,人們就會說,為什么資本主義制度所能解決的一些問題,社會主義制度反而不能解決呢?這種比較方法雖然不全面,但是我們不能因此而不加以重視。斯大林嚴重破壞社會主義法制,毛澤東同志就說過,這樣的事件在英、法、美這樣的西方國家不可能發生。他雖然認識到這一點,但是由于沒有在實際上解決領導制度問題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導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這個教訓是極其深刻的。”(《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同上,第333頁)
對于“文化大革命”所暴露出的具體問題和弊端(例如,官僚主義、權力過分集中、家長制作風、特權,等等),鄧小平并沒有僅僅就事論事,他總是試圖從更深的層次去發掘其根源之所在。在他的視野中,很多問題的思想根源就在于封建主義的影響。因此,鄧小平自覺地提出,要“繼續肅清思想政治方面的封建主義殘余影響”,特別是對“宗法觀念的余毒決不能輕視”(同上,第335頁)。
在對“文化大革命”的整體反思當中,鄧小平著力思考究竟什么才是真正的社會主義民主?痛定思痛,他明確否定了毛澤東所極力鼓吹的所謂“無產階級的大民主”。慘痛的歷史教訓告訴我們,“像‘文化大革命’那樣的‘大民主’不能再搞了,那實際上是無政府主義”(《改革的步子要加快》,同上,第三卷,第242―243頁)。
二、恢復和健全社會主義法制
真正意義的現代民主政治建立在法治的基礎上,這是不容置疑的。從中外歷史上看,一般的政治改革,必定是從法制開始。所以在談論中外社會歷史分期標準問題時,就有以“法典化”為標準的說法。筆者認為,這一認知標準,對于中國當代改革史的研究和分期,也是頗有幫助的。
應該說,“文化大革命”是整個中華民族的災難,它的最大的破壞性還不僅僅在于使“整個國民經濟瀕臨崩潰的邊緣”,更為慘痛的是它將生機勃勃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毀于一旦。因此,“文化大革命”結束以后,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開啟的政治體制變革亦從法制重建開始。
在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前的中共中央工作會議上,鄧小平就明確提出,“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制,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現在的問題是法律很不完備,很多法律還沒有制定出來。……所以,應該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訴訟法和其他各種必要的法律,例如工廠法、人民公社法、森林法、草原法、環境保護法、勞動法、外國人投資法等等。經過一定的民主程序討論通過,并且加強檢察機關和司法機關,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國家和企業、企業和企業、企業和個人等等之間的關系,也要用法律的形式來規定; 它們之間的矛盾,也有不少要通過法律來解決。”(《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團結一致向前看》,同上,第二卷,第146―147頁)考慮到“文革”剛剛結束,立法工作難度很大,鄧小平從實際出發,做出了初步的構想:“法律條文開始可以粗一點,逐步完善。有的法規地方可以先試搞,然后經過總結提高,制定全國通行的法律。修改補充法律,成熟一條就修改補充一條,不要等待‘成套設備’。”(同上)
基于“文化大革命”對法制的踐踏和破壞,撥亂反正后法制建設的當務之急是要重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0年8月,鄧小平正式向中央政治局提出了修憲的建議。他指出,修憲的目的是“要使我們的憲法更加完備、周密、準確,能夠切實保證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國家各級組織和各項企業事業的權利,享有充分的公民權利,要使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真正實行民族區域自治,要改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等等。關于不允許權力過分集中的原則,也將在憲法上表現出來”(《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同上,第339頁)。在這一指導思想下,經過多方努力,終于順利完成了對1978年憲法的全面修改工作。1982年12月,修改后的憲法經五屆人大四次會議審議通過,得以確立,從而使法制建設納入正軌。
在當代中國,如何在國家政治生活和政治實踐中理順黨政關系是民主政治建設過程中首當其沖的現實問題。鄧小平認為,正確處理這個問題,必須從牢固樹立法制觀念入手。象有些“屬于法律范圍的問題,要用法制來解決,由黨直接管不合適。黨要管黨內紀律的問題,法律范圍的問題應該由國家和政府管。黨干預太多,不利于在全體人民中樹立法制觀念。這是一個黨和政府的關系問題,是一個政治體制的問題”。他還建議,“黨的十三大可以提出這個問題,把關系理順。現在從黨的工作來說,重點是端正黨風,但從全局來說,是加強法制。我們國家缺乏執法和守法的傳統,從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就開始抓法制,沒有法制不行”(《在全體人民中樹立法制觀念》,同上,第三卷,第163頁)。
同時,鄧小平也一再提醒全黨:民主與法制的建設需要充分考慮到中國的國情,要看實際情況,切不可操之過急。比如像“普選,現在我們在基層,就是在鄉、縣兩級和城市區一級、不設區的市一級搞直接選舉,省、自治區、設區的市和中央是間接選舉。像我們這樣一個大國,人口這么多。地區之間又不平衡,還有這么多民族,高層搞直接選舉現在條件還不成熟。首先是文化素質不行”(同上,第242頁)。
三、努力加強黨內民主建設
鑒于“文化大革命”的慘痛教訓,鄧小平特別關注著黨內的民主建設。
早在1956年,鄧小平在黨的八大上所做的《關于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中,就專門提出在黨內實行“民主集中制”,堅持集體領導制度,“把黨的民主生活提高到更高的水平”。同時強調,必須正確認識“領袖對于黨的作用”,反對“個人崇拜”。并且肯定:“蘇聯共產黨第二十次代表大會的一個重要的功績,就是告訴我們,把個人神化會造成多么嚴重的惡果”。“因為這樣,我們黨也厭棄對于個人的神化”。“我們的任務是,繼續堅決地執行中央反對把個人突出,反對對個人歌功頌德的方針,真正鞏固領導者同群眾的聯系,使黨的民主原則和群眾路線,在一切方面都得到貫徹執行”。
以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為標志,黨的建設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時期。在這樣的特殊背景下,鄧小平一方面關注對歷史教訓的總結,深刻認識神化領袖對黨內民主生活所造成的巨大危害。另一方面,他尤為關心恢復黨內民主生活,加強黨內民主建設。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從思想層面而言,他呼吁要把民主看作是“解放思想的重要條件”。從政治層面而言,他要努力在黨內重新開創“安定團結、生動活潑的政治局面”。從組織層面而言,他強調,實現黨內民主的關鍵是“黨要有黨規黨法”。從領導方式而言,他力主堅持“集體領導”、“集體接班”的原則。這就為新時期黨內民主建設指明了基本方向。
與加強黨內民主建設相聯系,鄧小平同樣重視軍隊內部的民主建設。這是他民主思想富有特色的一個重要方面。早在1977年底,在中央軍委全體會議上,他在分析如何整頓軍隊問題時特別談到:“我們軍隊也要有民主,沒有民主就不可能有自覺的紀律。毛澤東同志歷來提倡我們軍隊要實行政治、經濟、軍事三大民主。我們是黨委領導,黨委本身又有集中,又有民主,是委員會嘛,不是一個人說了算,重要的事情黨委要好好討論,黨委內部要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要有這種風氣。我們高級干部應該參加黨的小組生活。盡管黨委本身有黨的生活,可以起到互相監督、互相勉勵的作用,但是,黨委要很好注意高級干部參加黨小組生活的問題。”(同上,第二卷,第83頁)
(作者/侯且岸 原題/鄧小平的思考:當代中國民主政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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