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六次集體學習的內容以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為主,這是一個不同尋常的信號,它表明我們黨把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問題已重新納入高層視野之中。
我國基層民主最現實、最生動的體現是發端于農村的“村民自治”,這種以“海選”方式由群眾直接投票選舉當家人的制度,由于根植于農村,是我國一種土生土長的民主制度,因此有學者還把它喻為“草根民主”。2005年,全國有21個省份的幾十萬個村民委員會以這種方式進行換屆選舉,把草跟民主推向了新階段。在開展村民自治工作的同時,我國一些省份還相繼試行了鄉鎮及縣市負責人的差額直選工作,其中,2003年四川省某地開展的鄉鎮長、鄉鎮黨委書記直選,2004年江蘇省、浙江省某地開展的縣市區長直選改革,在全國影響很大、反響很好。其后,一些省市紛紛仿效,把這種政治民主方式在更大范圍進一步擴展開來。實踐證明,通過民主方式選拔出來的黨政領導干部,無論其思想素質還是工作能力,都要比傳統任命方式產生的高出許多,他們之中發生貪污腐敗或工作瀆職行為的也極少聽說。
然而今年以來,在鄉鎮以上政府領導中繼續進行直接選拔卻被禁止,本人發于博客上的一篇這方面文章也被刪除,其理由是它與我國現行法律要求相沖突。八月份,全國人大副委員長兼秘書長盛華仁在《求是》上撰文指出,在前兩次換屆選舉中,個別地方采取由選民直接選舉鄉鎮長的做法,并把這種做法當作擴大基層民主選舉干部的一種嘗試,這不符合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他特別強調,今年下半年開始的全國縣鄉兩級人大換屆選舉,一定要嚴格依照憲法和地方組織法的規定選舉產生鄉鎮長,避免類似由選民直選鄉鎮長的情況再次發生。鄉鎮長如此,縣市長的選舉更不必多說了。此文一出,舉國嘩然,輿論四出,人們感到不解的是,這些曾被視為有意探索并且受到社會一致好評的成功經驗,怎么一年之后竟變成違憲之舉?如果違憲,在開始的那兩年中怎么不見一個部門出來糾正?把被實踐證明是成功的東西糾正回去,是矯枉過正還是實事求是?這里的“是”,是尊重過時的法律條文還是更改法律,尊重群眾的首創精神?正當人們對這一切深感迷惑不解時,九月初,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出訪前夕在中南海紫光閣接受芬蘭《赫爾辛基新聞報》、英國路透社等五家媒體的聯合采訪時,也回答了歐洲記者關于我國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問題的提問。溫家寶說:“政府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必須對人民負責,接受人民的監督。我們毫不隱諱,當前在我國社會存在的許多問題與政府的工作有關,與干部選拔制度有關。”他在談到村民自治和直接選舉后又指出:“我們堅信,群眾通過基層的直接民主形式管理好一個村,將來就可能管好一個鄉,管好一個鄉以后,將來就可以管好一個縣、一個省,真正體現我們國家是人民當家作主。”認真咀嚼這段話的意思后可以發現,這里所透露的信息很大,給人回味的東西、思考的話題很豐富,與盛華仁的文章相比,有相通點,但更多的卻是不同。總之,來自于兩位國家領導人的不一樣的聲音,讓人們既看到未來的希望,也感到當前的困惑。
或許,這種困惑就是促成此次政治局集體學習的原因所在。當然一次學習并不可能說明太多問題,但它起碼表明中央已對這個問題引起了關注,對社會關切有了回應,而且還在通過自身學習,力求在思想和認識上把問題搞明白,這是無需懷疑的。所以從思想認識的角度,我比較欣賞胡錦濤在這次會上關于“發展社會主義基層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依法保證人民群眾在基層政權機關、基層自治組織、企事業單位中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管理基層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對干部實行民主監督”的講話,他所說的“要深入把握新形勢下發展社會主義基層民主政治的規律和特點,尊重人民群眾的首創精神,善于把人民群眾在社會主義基層民主政治實踐中創造的好經驗好做法上升為政策,把成熟的政策上升為法律法規,不斷提高社會主義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水平”這一段話,尤其值得細細體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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