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律哲學當下基本使命的前提性分析
——作為歷史性條件的“世界結構”
鄧正來
[本文最早發表在《法學研究》2006年第5期]
論文摘要:在中國進入“世界結構”以后,中國法律哲學在重新定義“中國”和審視“中國問題”的時候必須建構起一種“關系性視角”。在關系性視角下,全球化時代的“世界結構”具有了雙重性,與此緊密相關,“世界結構”也給中國的發展帶來了雙重強制。在這種雙重強制下,中國的問題就成為了“共時性”的問題。這種雙重強制的世界結構構成了中國法律哲學基本使命的歷史性條件,它要求中國法律哲學經由“關系性視角”和“共時性視角”的建構去重新定義中國,同時建構起“主體性的中國”,并據此建構中國自己的法律理想圖景。
關鍵詞: 中國法律哲學 世界結構 關系性視角 共時性問題 主體性中國
中國法學近30年來所做出的貢獻,可以說成就了一個時代。[1]然而,無論這個時代在中國法學發展史上具有多么重大的意義,都不能構成我們放棄對這個時代的中國法學進行反思與批判的理由,更不能構成我們放棄對中國法學之未來發展做出進一步嚴肅思考的理由。一如我們所知,在進行任何有意義的指向未來之思考的時候,我們必須從理論上洞見中國法學在“當下”所應當承擔的基本使命,而我經由研究認為,中國法學在當下的基本使命就是經由一種“關系性視角”和“共時性視角”去重新定義中國,并據此去探究社會秩序的性質和正當性或建構中國自己的法律理想圖景。
然而,我在《中國法學向何處去》一書[2]中卻明確指出,發展至今的中國法學在總體上無力為評價、批判和指引中國法制/法律發展提供一幅作為理論判準和方向的“中國法律理想圖景”,進而也無力引領中國法制/法律朝向一種可欲的方向發展,因為中國法學深受著一種我所謂的西方“現代化范式”的支配,而這種“范式”不僅間接地為中國法制/法律發展提供了一幅“西方法律理想圖景”,而且還致使中國法學論者意識不到他們所提供的并不是中國自己的“法律理想圖景”。套用桑托斯的“法律與地圖”的比喻,中國法學在過去的近30年里——也可以追溯至清末以降——始終是在按照西方的“法律地圖”安排中國自身法制/法治之道路的選擇。[3]與此同時,這種占支配地位的“現代化范式”因無力解釋和解決由其自身的作用而產生的各種問題,實際上最終導致了中國法學總體性的“范失”危機。因此,我們必須結束這個受“現代化范式”支配的法學舊時代,并開啟一個自覺研究“中國法律理想圖景”的法學新時代,而中國法學或中國法律哲學努力建構一種“關系性視角”和“共時性視角”去重新定義“中國”并嘗試建構“中國自己的法律理想圖景”,便可以被視之為這個新時代的開始。
考慮到我在《中國法學向何處去》一書中已經從一般性的角度對這個問題進行了研究,因此我將對本文的討論做以下兩個必要的限定:第一,本文所關注的乃是與中國法律哲學基本使命緊密相關的論題,盡管這些討論也完全可以適用于中國法學;第二,本文雖說也會簡 要地論及有關中國法律哲學當下基本使命的問題,但是將更加側重分析作為這種基本使命之前提的歷史性條件,亦即對構成這一基本使命的歷史性條件以及相關問題予以探究;當然, 對這一問題的討論本身也可以在某種程度上被視為是對中國法律哲學當下基本使命的闡釋。再者,本文的核心觀點主要是圍繞著這樣三個緊密勾連在一起的維度展開的:一是在重新定義“中國”的過程中建構起一種“關系性視角”,二是在審視“中國問題”的過程中建構起一種“共時性視角”,三是在當下“世界結構”中主張一個“主體性的中國”。據此,本文的具體論述安排如下:第一部分側重強調“關系性視角”的意義和必要性;第二和第三部分根據這一“關系性視角”揭示當下“世界結構”所具有的強制性支配性質和“兩重世界”;第四部分則主要嘗試建構一種“共時性視角”,并且根據此一視角揭示當下“世界結構”所具有的雙重強制以及中國問題的“共時性”;而在本文的第五部分亦即“結語”中,一方面,我則試圖闡明在當下的“世界結構”中“主權性中國”向“主體性中國”轉換所可能具有的重要性,而另一方面,我則試圖闡明上述歷史性條件之于中國或中國法律哲學基本使命所可能具有的意義——這也當然包括我們究竟應當如何認識和應對這一歷史性條件[4]。
一、當下中國法律哲學的歷史性條件:“世界結構”
有關中國法律哲學根據中國本身重新定義“中國”并建構“中國自己的法律理想圖景”的使命,乃是以我給出的這樣兩項判斷為基本背景的。第一,從中國在整體上遭遇世界以來的一百多年中,我們一直在思想中國的發展問題。不論是用馬克思主義、自由主義、保守主義和社會主義等各種西方的理論,還是用中國的傳統哲學思想,我們都在思想中國如何才能在世界之林中與其他國家平等相處或超過其他國家的問題,而且我們也確實提出了諸多所謂“中國式”的道路。然而,我必須強調指出的是,雖說我們一直在思想,但是我們卻對一個問題不思想,即我們對我們思想中國發展的根據問題本身不思想!我們只是在談論各種“關于”的問題,亦即我們只是停留在談論“關于”的層面,而對我們究竟根據什么去思想的問題本身不予追究。這個根據在我看來就是“中國”。在這里,“中國”既是我們思想的出發點,又是我們研究的對象。第二,從中國遭遇世界以來,絕大多數論者在討論中國問題的時候都是把“中國”當作一個當然的前提予以接受的,是不需要做任何“問題化”處理的。而這在思想過程中也就表現為這樣一種情形:一方面,“中國”被前見性地認定為一個擁有特定人口、領土和主權的孤立的地理實體;另一方面,有關如何定義“中國”和根據什么定義“中國”的問題完全被懸置了起來,甚至關涉到我們的“本真性”理想、文化身份以及政治認同等基本問題的“什么是中國人”這樣的問題也未得到認真且足夠的重視。[5]
然而,在我看來,作為我們思想根據的“中國”,不僅是中國法學必須進行“問題化”處理的核心對象,而且也是決定中國法律哲學當下基本使命的最為重要的因素之一,因為它將影響中國問題的性質并且決定我們看待它們的方式。[6]這里需要強調指出的是,無論是作為思想根據的“中國”,還是作為定義根據的“中國”,在這里都不是意指前述孤立的地理實體,因為我們知道,中國所具有的城鄉二元結構以及轉型期間的貧富差距結構等問題極其重要(前者凸顯了法律所具有的普遍概念與具體中國人能力之間的高度緊張,而后者則在根本上關涉到了經濟與政治安排的關系問題,甚至還關系到了個人行為正義與社會正義之抉擇的問題),但是它們卻是受“國家政治邊境”之視角所制約的,而且也不構成我所謂的中國法律哲學當下基本使命的歷史性條件,至多只是其間的一部分,甚或是被某種話語建構起來的一部分。具體言之,這種視中國為孤立實體的視角,一方面不可能洞見到中國問題的“依附性”,即在中國進入“世界結構”以后,中國問題因世界結構的影響而發生了變化,并且呈現出了更為復雜的性質;而另一方面也絕不可能認識到“世界結構”本身的變化,無力洞見到“世界結構”之于中國乃至中國問題的意義,更不可能意識到我們因置身于“世界結構”之中而在認識中國問題方面所受到的支配。再者,從更深的層面來看,這種“國家政治邊境”的視角在某種程度上也是某種特定的“知識系統”(在本文中乃是指在1978年至今的28年的中國法學這一知識系統)在當下中國發展過程中所具有的一種為人們所忽視的扭曲性的或固化性的支配力量(亦即我所謂的“正當性賦予”力量)所導致的結果——亦即源出于約16世紀的“民族國家-主權-國內法”之論式的正當性。[7]
因此,在我看來,第一,在中國進入“世界結構”以后,中國法律哲學在重新定義“中國”和審視“中國問題”的時候必須建構起一種我所謂的“關系性視角”。而這種“關系性視角”乃是以這樣一些基本判斷為語境的:一是當下“世界結構”所具有的一種辨證性質“表現為以下兩種傾向之間的相互‘推-拉’:一方面是由諸國家體系的反思性自身所固有的權力集中化傾向,另一方面卻是各特定國家所具有的維護其主權的傾向。因而,國家間的一致行動在某些方面會削弱這些國家的主權,然而,通過其他方式而實現的權力聯合,又在國家體系中增強了它們的影響力”[8]。二是當下“世界結構”所具有的打破各種既有分界限的趨向:全球性的風險不管富人和窮人之間的區別,也不管世界各個地區之間的區別,因為某些風險的全球性強度超越了所有的社會區別、政治區別和經濟區別。比如說,“切爾諾貝利無所不在”的事實,便在根本上意味著貝克所謂的“他者”的終結:享有特權的人和無特權人之間的分界線、富人和窮人之間的分界線、文明國家與未文明國家之間的分界線都喪失了其原有的意義。[9]三是當下的“世界結構”不僅改變了中國問題的性質,甚至還改變了中國法律哲學看待中國問題的方式或視角。因此,中國法律哲學必須根據與“世界結構”之間的復雜關系來認識中國,因為“國家利益的再定義,常常不是外部威脅和國內集團要求的結果,而是由國際共享的規范和價值所塑造的”。[10]第二,根據這種“關系性視角”,無論是作為思想根據的“中國”,還是作為定義根據的“中國”,在這里都不是意指前述孤立的地理實體,而是意指一種“關系”中的中國。它不只是一種文化的中國,更是一種政治的中國,亦即我所謂的需要做出有關“善生活”之決斷的“世界結構”中的中國。
據此我們可以說,就定義“中國”的原則而言,我認為,首先,重新定義“中國”,就是要根據“關系性視角”去闡釋和建構中國置身于其間的那個“世界結構”;其次,在根本的意義上講,“中國”必須由中國人民自己來定義,而不能只由某一部分人(比如說中國的“都市人”)來定義,也決不能由西方人來定義。正是在這個意義上,“世界結構”被認為是使中國問題發生變化乃至中國人乃至中國法律哲學認識問題的方式發生變化的歷史性條件。在這里,我所謂的歷史性條件,乃是意指一種智性的建構之物,因為它們不只是物理性的客觀條件,而毋寧是它們與我們對它們進行認知和建構的“混合”結果。顯而易見,把作為歷史性條件的“世界結構”引入對中國法律哲學的反思和前瞻,在根本上意味著我試圖在中國法學的領域中,甚或在中國社會科學的領域中,建構起一種“關系性視角”,并徹底終結那種視中國為孤立實體的視角以及由此得出的各種有關中國的結論,把一個為“世界結構”所支配的更為復雜的中國圖景展現出來,進而成為中國法律哲學思考或建構“中國法律理想圖景”的根據。
二、中國置身于其間的“世界結構”:強制(一)
一如前述,伴隨著20世紀末中國對世界的開放,尤其是在中國經由加入WTO等國際組織而進入世界體系以后,我們所關注的中國,已經不再是一個地理意義上的孤立的中國,而是一個“世界結構”中的中國。在我看來,對于中國來說,進入“世界結構”才是三千年未有之真正的大變局。此前的中國,作為獨立的主權國家,雖說在1840年以后也因位于地球之上而與其他國家發生交往或沖突,但是卻從未真正地進入過世界的結構之中——這意味著中國雖在世界之中卻在世界結構之外,是“世界游戲”的局外人。因此,在根本上講,作為“世界游戲”的局外人,中國對這個“世界結構”的正當性或者“世界游戲”之規則的正當性是否發言乃是無甚意義的,發什么言也是無甚意義的。然而現在的情形則大為不同了,中國經由承諾遵守“世界結構”的規則而進入了“世界結構”之中,成了“世界游戲”的一方。因此,我們有必要對中國置身于其間的這個“世界結構”做一番更為詳盡的分析。
首先,主權平等國家間支配關系的本體論基礎。
中國參與或置身于其間的這個“世界結構”,雖說從形式上講是一種所謂“平等”的主權國家之間的結構,但實質上卻是一種不平等的結構,并且對中國的發展有著一種我所謂的“強制性”支配,而這一判斷乃是以下述基本觀點作為一般性依憑的。第一,齊美爾[11]指出,在任何社會互動的情勢之中,人與人之間都可能有優位之勢(superordination)與劣位之勢(subordination)這類不同境地的區別。這種具有位勢之優劣的社會關系形式,在他看來,就是“支配”(domination)。希爾斯[12]也指出,在所有社會的結構中都存在著一個中心的區域,而這個中心區域則以各種方式對生活在周邊區域的人們施以影響。依據這一觀點,“中心-邊緣”的這種支配關系不僅存在于同一個民族國家中的不同群體之間,而且也存在于國家與國家之間。第二,沃勒斯坦在20世紀90年代對其“世界體系理論”進行總結時闡明了該理論的著名假設:人類社會變遷進程中存在著三個眾所周知的歷史體系的形式或變異,即他所謂的“小體系”(mini-systems)、世界帝國(world-empires)和世界經濟。[13]與此同時,沃勒斯坦指出,在世界體系的變化進程中還存在著兩重過程:一是中心區的“中心化過程”,即在世界經濟中,一些國家在幾個地區不斷地壟斷商品并利用國家機器在世界經濟中使其利潤最大化,這些國家也因此成了“核心國家”;另一個過程是發生在邊緣區的“邊緣化過程”,即一些國家在世界經濟中因只有不太先進的技術且使用大量的勞動力而成為“邊緣國家”。更為重要的是,與這種經濟兩極化相對應的乃是政治兩極化,即在中心區出現了強國,而在邊緣區則出現了弱國。[14]
顯而易見,上述優位之勢與劣位之勢的界分以及中心區域與邊緣區域的界分,為我們洞見當下“世界結構”中所謂“平等”的主權國家間的支配關系提供了一種本體論的基礎。然而,僅僅對主權平等國家間上述支配關系給出描述,對于我們認識當下“世界結構”來說,卻是遠遠不夠的。因此,我們必須對這種支配關系的性質進行追問。換言之,我們此刻所需要思考的問題并非在于“優位”與“劣位”的事實界分或“中心”與“邊陲”的事實認定上,而在于此二者之間所展現出來的關系的性質為何的問題。古爾德諾曾明確指出,人際或群體之間的支配關系乃是一種不平等的互動形式[15];希爾斯也認為,在中心的國家與邊緣的國家之間所存在的那些支配關系,完全是一種不平等的關系[16]。
其次,非強制性質的支配關系與強制性質的支配關系。
毋庸置疑,對當下“世界結構”中支配關系之不平等性質的揭示乃是極為重要的,因為它凸顯出了這種不平等的支配關系與16世紀以降西方論者所宣稱的主權國家“平等”之事實之間所存在的高度緊張。但是值得我們注意的是,我認為,我們絕不應當止步于對支配關系之不平等性質的揭示,因為這一努力尚無力使我們洞見到非強制性質的支配關系與強制性質的支配關系之間的區別,而且也無力使我們洞見到支配關系在不同時空間的區別,盡管上述各種支配關系在性質上確實都是不平等的。因此,在我看來,就這個問題的討論而言,最為重要的乃是對當下“世界結構”之支配關系的強制性質的揭示,因為它直接關系到我們對“世界結構”中的中國及其問題的理解和認識。
在我看來,中國在冷戰結束以后所參與的“世界結構”與此前的世界結構一樣,對于發展中的中國都具有特定的支配性,盡管當下的“世界結構”無論是在內部構造上還是在支配性上都更為復雜(我將在后文討論這個問題)。在此前的“世界結構”中,由此一結構生成的“現代化思維范式”對中國的發展有著很強的支配作用。其間最為重要的是,也是中國學者普遍忽視的是(亦即中國學者集體無意識的具體展現),中國知識分子在這種“支配”過程中與“支配者”的共謀,亦即中國論者對西方“現代化范式”所表現出來的那種無批判意識或無反思性的“接受”。顯而易見,就這種支配而言,此前“世界結構”對中國支配的實效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受影響的中國與它的“共謀”。據此我們可以說,這種支配乃是非結構性的和非強制性的──西方的“現代化范式”對于中國來說只具有一種示范性的意義,因為只要中國不與它進行“共謀”,那么西方“現代化范式”就無力強制中國按照其規則行事并根據它進行中國未來的想象。但是值得我們注意的是,與這種支配不盡相同,當下“世界結構”支配的實效所依憑的卻是被納入進或“裹挾進”這場“世界游戲”的中國對其所提供的規則或制度安排的承認。據此我們可以說,當下“世界結構”的這種支配乃是結構性的或強制性的,這種強制性所依憑的并不是赤裸裸的暴力,而是中國就遵守當下“世界結構”所提供的規則或制度安排所做的承諾,而不論中國是否與之進行“共謀”。總而言之,中國參與其間的這一“世界結構”,對中國的未來發展在很大程度上有著一種并非依賴“共謀”而根據承諾的“強制性”支配。
最后,強制性支配關系的表現方面。
更需要強調指出的是,在后冷戰時代的“世界結構”中,我在上文揭示出的那種強制性的支配關系,不僅表現于這種世界結構在允諾經由市場經濟的方式而使生產資料在全球達致優化組合的同時致使中國處于一種日趨“依附”西方的邊緣化地位——其手段便是根據種種憑發展主義意識形態而確立的發展水平或GDP等指標來判定中國所處于的經濟地位,而且還表現在下述兩個方面:一是在規則制度層面。眾所周知,在一些頗具影響的領域當中,那些經由中國承認的所謂“世界結構”既有的法律規則或制度,實際上就是一些根據西方國家地方性知識而形成的法律規則或制度;而正是透過這些法律規則或制度而傳入的某些價值,也在“世界結構”支配關系的邏輯中轉換成了毋需討論甚或不容質疑的單一性和終極性的標準——其結果便是根據種種憑西方現代性而確立的民主平等或憲政法治等指標來判定中國所處于的政治文明階段。二是在一般的文化層面。眾所周知,因冷戰意識形態的消解,科技的發展與文化之間確實發生了高度的整合,但是在當下“世界結構”的支配關系中,正是那些作為“支配者”的西方諸國的文化正在伴隨著科學技術的出口而出口,而那些作為“被支配者”的發展中國家(包括中國)的文化則在不斷地被壓縮、被壓制和被抽空化——其結果便是根據種種憑消費主義而確立的時尚或流行等指標來判定中國文化所處于的高低或雅俗階段。
綜上所述,中國自20世紀末經由改革開放而進入的或被裹挾進的“世界結構”,乃是一種在平等主權國家之間所存在的不平等的支配關系,而且對中國的未來發展在很大程度上也有著一種并非依賴中國“共謀”而根據中國承諾的“強制性”支配。
三、中國置身于其間的“世界結構”:兩個世界(二)
然而必須指出的是,由于上文的分析只局限于對“世界結構”的一般性探究或這種結構所具有的強制性支配關系的表現方面,所以僅依憑上述分析還不足以洞見到后冷戰時代的“世界結構”的復雜性以及這種結構對中國所可能具有的真正實質性的具體支配。在我看來,后冷戰時代的“世界結構”,除了前文所述的那種強制性的支配關系以外,我們還必須注意到它因“全球化”話語的建構而呈現出來的復雜性,因為正是這種復雜性使得它對中國的強制性支配也變得更加復雜了。
首先,“世界結構”的雙重性:第一現代世界與第二現代世界。
在我看來,“全球化”時代的建構乃是與冷戰時代的結束緊密關聯在一起的,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說是西方現代性的一種邏輯展開。但是,值得我們注意的是,“全球化”時代并不象一般論者所認為的那樣,只是對既有的民族國家制度及其邊界形成了沖擊。因為我認為,“全球化”時代所具有的真正意義乃在于:在“全球化”對既有的國家制度或邊界形成沖擊的同時,它還致使“世界結構”本身發生了根本的變化。換言之,“全球化”時代的“世界結構”,不只是對此前西方現代性的簡單延續或展開,而是建構出了兩個不盡相同的世界:第一現代世界與第二現代世界。
所謂第一現代世界,主要是指資本主義工業-民主社會在“全球化”時代的擴展過程,而其主要表現形式,一如前述,乃是經濟、規則制度和文化方面以跨越國家邊界的方式在“全球”的展開。而所謂第二現代世界,則主要是指烏爾里希•貝克等論者所說的“風險社會”或“生態社會”。[17]套用貝克以日常語言對第一現代世界(工業社會)與第二現代世界(風險社會)所做的明確界分:“階級社會的驅動力可以概括為這樣一句話:我餓!另一方面,風險社會的驅動力則可以表達為:我害怕!”[18]
其次,關于第二現代世界的簡要分析。
為了更為妥切地理解第二現代世界,我們有必要對貝克等論者所揭示的“風險社會”或“生態社會”做一番比較簡要的分析。
貝克所謂的“向風險社會轉型的過程”(即第二現代世界),首先是一種“自反性現代化”(Reflexive Modernization)的過程。在貝克看來,正如現代化消解了封建社會結構并產生了工業社會一樣,今天的現代化(即“自反性現代化”)正在消解工業社會,而且另一種現代性(即風險社會)也正在形成之中。[19]根據我個人的分析,貝克和吉登斯等論者關于“自反性現代化”的論點是頗為犀利的,因為他們洞見到了作為第一現代世界之后果的第二現代世界(風險社會)所具有的自反性。因此,按照他們的觀點,第一現代世界(工業社會)與第二現代世界(風險社會)乃是一個前后自然接替的過程,其內在邏輯便是第一現代世界必然會導致第二現代世界的產生,而第二現代世界的存在則必定會消解或否棄第一現代世界。套用貝克的話來說,“全球化意味著兩個方面:即將開始一種新游戲;老游戲的規則和基本概念不靈了,盡管人們想繼續保留老游戲。老游戲本身盡管頭銜很多,比如‘民族國家’、‘民族工業社會’、‘民族資本主義’、‘民族福利國家’等等,但是終究行不通了。”[20]
再者,貝克所謂的“向風險社會轉型的過程”(即第二現代世界),也是一種全球化的過程。貝克指出,一方面,工業社會勝利以后,文明的建構和人類的決策導致了生態危機,而在政治上應對這種由文明導致的生態危機則會產生一種共同命運的經驗。換言之,由于現代文明本身具有一種自我毀滅性,所以人們通過政治上回應這種文明所具有的自我毀滅性而加深了命運的共同性體驗。而另一方面,生態危機意識可以在人們驚慌和神經質的情緒爆發過程中突然轉化為針對群體和其他事物的暴力,給人類、動物或植物帶來無限的威脅。然而,這種命運的共同性體驗連同那種被制造出來的無限威脅,會喚醒一種有可能消除人類、動物和植物之間界限的普世性日常生活意識。據此,貝克認為,危機促成社會,而全球危機則促成全球社會。[21]沃特•阿核特貝格也明確指出,事實上,作為“自反性現代化”的第二現代世界意味著全球化,因為貝克所說的那種風險的范圍極大,它們不再局限于一定的規模之內,既不受地理因素的約束,也不受時間或社會因素的限制。[22]
貝克所謂的“風險”,意指的乃是完全為人類感知能力無法企及的空氣、水和食物中的放射性、毒素和污染物,以及伴隨它們而在的短期或長期的對植物、動物和人的影響。它們所導致的乃是一種系統的、常常是不可逆的傷害,而且一般來講,這種傷害也是不可見的。[23]就“全球風險”而言,貝克認為有三種:一是由富裕所引起的生態破壞以及科技-工業危險;這種全球風險包括因不合理的生產和消費方式而引起的臭氧層破壞、全球變暖以及基因技術和生殖醫學等無法預見且無法衡量的后果。二是由貧窮所引起的生態破壞以及科技-工業危險;這種全球風險包括由于貧困引起的熱帶雨林的過度砍伐、生物物種的急劇減少、有毒工業垃圾的進口和被淘汰的重大技術的引進,等等。當然,由富裕和貧窮所引起的上述全球風險,都屬于因應用有漏洞的預防措施和安全規范而產生的正常性危險。三是由大規模毀滅性武器引起的區域性和全球性自我毀滅的危險;大規模毀滅性武器包括核武器、生物武器和化學武器,它們不僅在正常時期會引發潛在威脅,而且在非常時期也會引發區域性和全球性自我毀滅的危險。[24]當然,這些不同類型的全球風險之間是可以相互轉化、相互補充和相互強化的。比如說,一個處于貧困不斷加劇的國家會把環境資源開發殆盡,而這種國家在絕望的時候,則有可能會采取軍事手段攻擊并掠奪他國賴以生存的資源,甚至轉而求助于“最后的武器”——發展其自己的或者其他國家的核武器或化學武器工廠,目的則是用滅絕來威脅鄰近的地區或者城市。[25]因此,這些全球風險有時候會關涉到普遍環境利益與個別國家在主權領土內所擁有的自然資源不足之間的矛盾,甚至不能排除這些生態爭端上的緊張關系會升級為一場大規模戰爭(甚至是第三次世界大戰)的可能性。[26]
貝克和吉登斯等論者都把上述風險帶來的不確定性稱為“人為制造出來的不確定性”(manufactured uncertainties或fabricated uncertainty)。這種風險完全不同于從17世紀到20世紀中葉前的風險,因為作為第一現代世界的工業社會的風險,基本上是一種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經由風險評估和風險演算而得到確定并可以為人所感知的所謂的“未預知的后果”。但是,第一現代世界所信奉的科學理性在面對第二現代世界(即風險社會)中的大規模風險時,則變得無能為力了,因為這種風險是一種“虛擬的現實”——最為糟糕的是,甚至那種被視為可能性最小的情況也有可能成為一種事實。[27]
據此,我們可以發現,第二現代世界中的風險社會概念意味著:第一,風險既非毀壞亦非對安全的信任,而是一種“虛擬的現實”;第二,一種具有威脅性的未來變成了影響當下行為的參數;第三,風險以一種直接或間接的方式與文化定義和生活標準勾連在一起,而這涉及到了“我們想怎樣生活”的價值判斷;第四,“人為制造出來的不確定性”表明國家-政府在控制這種風險方面的能力匱乏;第五,第二現代世界中的風險概念關涉到知識(knowledge)和無意識/知識不及(unawareness/non-knowledge)的某種特殊綜合;第六,新的風險類型有可能同時是個人的、地區性的和全球性的;[28]第七,日常的認識遮蔽了這種風險所具有的危險的傳播和活動,因此知識與風險的潛在影響之間存在著差距;第八,風險社會的概念消除了自然與文化之間的差異。[29]顯而易見,第二現代世界中的風險社會概念極其重要,因為它凸顯出了三個尖銳的問題,即經濟增長的可持續性問題、有害技術無處不在的問題以及化約論科學研究的缺陷問題。
然而值得我們注意的是,第一現代世界與第二現代世界的區別,關鍵并不在于二者的風險不同,而在于這兩個世界因此而在運作邏輯上的區別。在第一現代世界(工業社會)中,財富生產的“邏輯”統治著風險生產的“邏輯”;而在第二現代世界(風險社會)中,這種關系被顛倒了過來:風險生產和分配的邏輯取代了財富生產和積累的邏輯,而成為社會分層和政治分化的標志。一如貝克所指出的,在風險社會中,那些不明的和無法預料的后果成了歷史和社會的主宰力量,因為第一,第二現代世界中的風險在認知過程中是可以被改變、夸大、轉化或削弱的——亦即它們是可以隨意被社會界定和建構的,因而掌握著界定風險的權力的大眾媒體、科學界和法律界在其間也就擁有了至關重要的社會地位和政治地位;第二,生態災難和核泄漏是不受國家邊界之限制的——這種風險產生了新的國際不平等,其中包括第三世界和工業化國家之間的不平等以及工業化國家之間的不平等,因此在這個意義上講,風險社會乃是一種世界性的風險社會;[30]第三,雖然風險的擴散并沒有完全否棄資本主義發展的邏輯,但是它卻致使資本主義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即隨著對工業社會自身釋放出來的風險所進行的經濟發掘,工業社會引發了風險社會的產生;第四,就階級和階層地位而言,存在決定意識,但就風險而言,則是意識決定存在,知識在這里獲得了新的政治意義,因為風險社會的政治可能性必須在一種有關風險知識的起源和擴散的社會學理論中予以闡述和分析;第五,從社會學理論所認識的這種風險,包含著一種特殊的政治爆炸力,因為避免和治理這些風險的活動有可能會涉及到對權力和權威的重新認識。[31]
四、“世界結構”之于中國的意義:雙重強制
這里需要強調指出的是,上文對中國置身于其間的“世界結構”所具有的兩個世界(即第一現代世界與第二現代世界)的分析,并不只是為了揭示西方社會經由自然時間的展開而經驗的第一現代世界向第二現代世界的必然發展,而是為了闡明這樣的“世界結構”之于當下中國的意義,對中國法律哲學重新定義中國所可能具有的影響以及對“中國法律理想圖景”之建構所可能具有的重要作用。
首先,中國置身于其間的“世界結構”所具有的上述雙重性,并不能夠單向度地對中國發生影響,而是與中國自身在下述三個維度所展開的進程緊密勾連在一起的。第一,中國法學近30年的發展,根據我個人的研究,主要是以“現代化范式”為依憑的,其具體表現便是它不僅經由“移植”西方制度安排或相關理念而為中國法制/法律發展提供了一幅“西方法律理想圖景”,而且還致使中國法學論者意識不到他們所提供的并不是中國自己的“法律理想圖景”。[32]而這在觀念層面上為當下的“世界結構”以及與之相關的話語建構對中國的支配給予了某種支持。第二,中國自1978年以來在如下幾個方面的發展進程,在制度和結構及其后果方面為當下的“世界結構”對中國發生影響提供了可能的“通道”:一是中國在發展主義意識形態的支配下一直在追求經濟的高速發展,以期進入“工業社會”;二是中國在西方價值的“裹挾”下正在進行著一場社會轉型和制度變革的運動,盡管它的展開極其艱難;三是中國發展所形成的貧富差距結構導致了環境危險與科技-工業危險并存,而這一情形與近年來所建設的眾多核電站疊加在一起,則標示著中國在某種程度上已經進入了第二現代世界的風險社會。第三,也是最為根本的,一如前述,中國自20世紀末開始逐漸進入或被裹挾進“世界結構”之中:一是中國作為這個結構的一部分而使這種結構對中國的影響具有了正當性;二是中國在具體事件的處理方式上也已經開始受到當下“世界結構”之第二現代世界的決定性影響,比如說,中國松花江污染事故的最終處理方式,不僅揭示了它是一起“全球性”的事件,而且更是表明了中國的科學界和政治安排對專業知識和理性的壟斷,在意識到其風險嚴重性的各國(包括中國)學者、媒體、各種社會力量以及處在風險之中的人們自下而上展開的貝克所謂的“亞政治行動”的壓力下而被打破了。在這里,當下“世界結構”中的全球性社會理性壓倒了支撐第一現代世界的科學理性,[33]并且對中國處理松花江污染事故的結果也產生了決定性的影響。[34]
其次,與“世界結構”在全球化時代所具有的上述雙重性緊密相關的是,這種“世界結構”實際上對中國的發展構成了一種被我稱之為的“雙重強制”,因為它在自然時間向度上為中國的發展引入了兩個外部性的“未來”。一方面,這種“世界結構”經由經驗制度及其地方性知識層面的全球性示范而對中國形成了強制——這是一種制度和理念層面的強制,因為它在中國的自然時間向度上強設了一個“現實的未來”(亦即第一現代世界);另一方面,這種“世界結構”經由建構“風險社會”或“生態社會”而對中國形成了強制——這是一種我所謂的經由話語建構而形成的強制,因為它在中國的自然時間向度上強設了一個“虛擬的未來”或“假想的不確定性風險”(亦即第二現代世界)。
這種雙重強制意味著,西方社會因為不曾有過“未來”示范而在建構其生活和制度的自然時間脈絡中得以采取一種自生自發的“試錯”(try and error)方式,而這在當下的中國則是根本不可能的,因為上述“現實的未來”和“虛擬的未來”成了中國的未來,亦即它們為中國的未來強設了一種規定性。因此,它不僅把自然時間向度中的“未來”與“現在”之間的界限給切割掉了,而且也使得中國無法再按照自己發展的自然時間向度來考慮各種問題。再者,這種雙重強制還意味著,一如我在本文開篇所指出的,中國在這種“世界結構”中不能只根據一己的視角來審視所謂中國的問題,因為中國自己所處于的“發展中世界”、提供“現實未來”的第一現代世界與提供“虛擬未來”的第二現代世界,在當下的中國已然聚合成了一個世界。而這在根本上意味著:第一,當下中國的問題已經不再是上述任何一個“世界”的問題了,而是上述三個“世界”合成的問題,亦即我所謂的“共時性問題”。這是因為中國正在發展世界中努力并且尚未建構起第一現代世界的時候,已經在面臨第二現代世界的后果了。第二,在實踐中,決定中國當下行為的不僅是中國過去所形成的歷史性經驗,而且還將包括上述“現實的未來”和“虛擬的未來”。因為僅就后者而言,“世界結構”不僅會用各種發展指標來評價中國在“中心-邊緣”結構中所處的位置,會用各種既有的政治指標來評價中國是否屬于“萬民法體系”或者其制度是否正當,而且現在更是會用“環保”或“生態”等指標來評價中國的責任。第三,也是最為重要的,這種雙重強制及其導致的中國問題的“共時性”,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我們看待或審視中國問題的方式。中國法律哲學不再能夠只從發展的視角,不再能夠只從第一現代世界的視角,也不再能夠只從第二現代世界的視角來看待或審視中國的問題,而不得不從一種“共時性的視角”來看待或審視中國的問題。
最后,我必須指出,雖說以“以歷史終結”為支撐的第一現代世界的延續或擴展與以“去人類中心主義”為支撐的第二現代世界的展開之間存在著高度的緊張,但是在以其為基本背景的中國所置身于其間的“世界結構”的背后,卻隱含著一個更為根本的問題,亦即價值普遍主義與價值特殊主義之間的高度緊張的問題。眾所周知,在構成上講,當下中國所加入的“世界結構”主要是一個由羅爾斯所謂的“良序國家”(即自由民主制度的國家加上非自由民主的“正派”國家)形成的世界秩序。在這個“世界結構”中,就價值多元與價值普遍之間的高度緊張而言,除了美國新保守主義所主張的那種“獨白的普遍主義”或者哈貝馬斯所批判的那種“老牌帝國的‘普遍主義’”以外,[35]盛行的主要是康德主義的平等的普遍主義:其一是由羅爾斯所主張的“虛擬對話的普遍主義”。盡管羅爾斯承認“道德的眼光”的關鍵在于超越獨白的眼光并且從“他者”的視角來看問題,但是,無論是對普遍正義原則的論證,還是對這些原則的運用,羅爾斯更重視的都是單個主體(自由主義的政治哲學家、自由民主社會的公民和自由民主社會的代表)所進行的“虛擬”的對話,而不是實際的人們之間進行的實際的對話。羅爾斯根據其“原初狀態”理論所設計的“虛擬對話”的“虛擬”性質,在世界政治的問題上要比在國內政治的問題上更明顯。再者,羅爾斯這種普遍主義在“虛擬對話”方面的“虛擬”性質,既是它與主導當今美國外交政策的新保守主義之間分歧的根源,也是它與哈貝馬斯的國際政治理論之間分歧的根源。[36]其二是與此相反對的由哈貝馬斯“商談理論”所主張的“平等對話的普遍主義”。當然,這里所說的平等,并不是文化相對主義所說的那種對當下任何文化的實質性內容的有效性或正當性做不加區別的承認,而是指行動者——包括超越民族國家邊界的行動者——就涉及他們的規范和價值的意義和有效性進行討論、對話或商談時的地位平等。這種對話既包括每個行動者在選擇涉及他人的行動方案的時候對他人的角色和視角的虛擬采納,也包括各方及其代表之間進行的實際的討論和磋商。它“要求我們將自己的觀點根據享有平等地位和權利的他者們的意義視角而加以相對化。”[37]在我看來,明確指出價值多元與價值普遍之間高度緊張問題的意義乃在于它要求我們必須認識到,中國進入“世界結構”這一事實本身表明:中國在承諾遵守當下“世界結構”規則的同時也獲致了對這種“世界結構”的正當性或者那些所謂的普遍性價值進行發言的資格:亦即哈貝馬斯意義上的“對話者”或羅爾斯意義上的“虛擬對話者”——“正派的人民”(decent peoples)。但是,至為關鍵的是,中國對這種“世界結構”的正當性或者那些所謂的普遍性價值進行的發言,并不是僅依憑所獲致的資格就能夠完成的,因為它還必須取決于中國是否就中國人和全世界人的善生活或可欲的生活擁有一種自己的“理想圖景”。
五、當代中國法學的回應:“主體性中國”的建構
上文根據“關系性視角”對當下“世界結構”具有的兩個“世界”及其對中國發展構成的“雙重強制”所做的分析,對由此導致的中國問題及其審視角度的“共時性”所做的明確闡釋,以及對此背后所隱含的后冷戰時代價值普遍主義與多元主義間的尖銳沖突所做的討論,從法律哲學或政治哲學的角度為我們開放出了中西論者所忽略的當下“世界結構”之于中國最為重要的幾個緊密相關的背景性要素:第一,在全球化時代,中國置身于其間的“世界結構”具有著一種我所謂的雙重性,因為它不僅是由“中心-邊緣”結構構成的,而且也是由作為西方現代性之必然結果的兩個“世界”(即第一現代世界與第二現代世界)構成的。第二,與當下“世界結構”在全球化時代所具有的上述雙重性緊密相關的是,這種“世界結構”實際上對中國的發展構成了雙重強制,因為它在自然時間向度上為中國的發展引入了兩個外部性的“未來”,即以第一現代世界為支撐的“現實的未來”和以第二現代世界為支撐的“虛擬的未來”。但是,當下“世界結構”所具有的雙重性,并不是單向度就能夠對中國構成強制的,而是以中國自身在當下所展開的實際進程為依憑的。第三,在當下“世界結構”的雙重強制下,中國的問題已經不再是“發展中世界”、“第一現代世界”和“第二現代世界”中任何一個“世界”的問題,而是上述三個“世界”合成的問題,亦即我所謂的“共時性問題”。與此緊密相關的是,一方面,在實踐中,決定中國當下行為的不僅是中國過去所形成的歷史性經驗,而且還將包括上述“現實的未來”和“虛擬的未來”;而另一方面,這種雙重強制及其導致的中國問題的“共時性”,則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我們看待或審視中國問題的方式,亦即我們不得不從一種“共時性”的視角來看待或審視中國的問題。第四,中國置身于其間的雖說是一種所謂“平等”的主權國家之間的“世界結構“,但是這種結構卻是以一種強制性質的不平等支配關系為支撐的。顯而易見,這意味著在當下”世界結構“的支配關系中,僅依憑傳統國際法上的“主權平等原則”,并不能夠救濟中國于其間所處于的不平等的被支配地位,更不可能為中國提供修正或變革當下“世界結構”之正當性規則的“理想圖景”。
這些由當下“世界結構”開放出來的背景性要素的設定,在我看來,不僅構成了我們認識中國法律哲學建構“中國法律理想圖景”這一基本使命的歷史性條件,而且還具體地要求中國法律哲學在這個論域中根據“關系性視角”展開下述兩個緊密相關但卻屬于不同層面的追問。
(一)中國的法律哲學必須依憑“共時性的視角”去進一步追問這樣幾類基本問題:第一,中國當下的法律制度處于何種結構之中?中國當下的法律制度根據何種判準可以被視為是正當的?中國這個文明體于當下的“世界結構”中究竟需要一種何種性質的社會秩序?第二,在中國進行社會轉型和制度變革的過程中,中國法律哲學究竟如何認識和處理“國家建設”與“民族整合”的問題以及相應的政治改革與第二現代世界推進的“亞政治運動”[38]的關系問題?究竟如何認識和處理以“一代人的正義”為支撐的生存權與以“多代人的正義”為支撐的環保或生態權之間高度緊張的關系問題[39]?究竟如何認識和處理個人行為正義與社會正義之間高度緊張的關系問題[40]?究竟如何認識和處理法律必須適應中國社會變遷和制度轉型之需求與切實保障一般社會秩序中的預期安全之間高度緊張的關系問題?[41]
(二)中國的法律哲學必須依憑“關系性的視角”建構起一個“主體性的中國”。這里即刻需要強調指出的是,本文所建構并采用的“共時性視角”,不僅包括我們與研究對象間的“共時性”以及作為研究對象之不同問題間的“共時性”——這里的關鍵是我們在承認“共時性”的前提下如何認識和處理中國問題,更重要地還包括我們認識之間的“共時性”——亦即我所謂的中國法律哲學在當下必須采取的一種“重疊性思維方式”,因為在我看來,“共時性視角”的建構和采用,在不具反思和批判的情勢下,實際上便預設了對當下“世界結構”之雙重性及其對中國之雙重強制的完全承認。于是,在面對當下“世界結構”的時候,我們所采取的態度既不應當是百年來那些一旦西化未果便動輒以一種狹隘的方式訴求所謂中國“文明”或“傳統”的中國論者所主張的態度:徹底從“世界結構”中退出或者視這種“世界結構”而不見;也不應當是那些不具反思或批判能力的反主體性的西化論者所主張的態度:通過完全遵守“世界結構”的既有規則而徹底承認這個“世界結構”的支配——亦即全盤接受西方的價值或理想圖景并根據它們去想象中國的“未來”,而應當是這樣一種態度,即我們在建構和采用“共時性視角”的同時還必須對這種視角本身保有一種“共時性”的反思和批判,否則“共時性視角”的建構和采用將意味著中國將失去自己的未來,因為它已經被規定了。因此,雖說當下的“世界結構”是中國法律哲學基本使命的歷史性條件,但是與此同時,反思和批判這種“世界結構”也必須被視作為中國法律哲學當下基本使命中的應有之意。
正是在這個意義上,當然也是“世界結構”之中國的政治規定性本身使然,我們必須認識到,中國究竟根據什么去反思和批判當下的“世界結構”,或者說,中國在參與當下“世界結構”的過程中究竟根據什么“理想圖景”去參與修改或重新制定其運行規則的問題,便具有了前提性的意義。與這個問題緊密相關的是,中國是否擁有中國自己的作為行為和想象之出發點的“理想圖景”?或者說,中國的法律哲學究竟應當根據什么來建構中國自己的“理想圖景”:西方的經驗抑或“世界結構”中的中國現實?換言之,中國的法律哲學究竟應當提供什么樣的“理想圖景?它是否必須符合我們經由對中國現實所做的“問題化”的理論處理而達致的認識?它究竟應當是那些抽象空洞的正義、自由、民主、人權、平等的概念,還應當是它們與中國發展緊密相關的特定的具體組合?它是否必須是那些能夠使中國人能夠共享一種更有德性、更有品格和更令人滿意的生活的原則?它是否必須符合我們經由追究中國在特定時空下整個社會秩序之性質而達致的有關中國未來命運的圖景?
這些問題的設定,更進一步地凸顯了我在此前已然論及的一個基本問題,[42]即長期以來中國一直是一個主權國家,但是在當下的“世界結構”中,除了能夠在對外方面為捍衛自己的領土完整、國家安全、保護人權和經濟發展提供最正當的理據以外,所謂“平等”的主權,亦即主權的中國,不僅不是充分的,而且還有著相當的限度。因為在我看來,在中國參與其間的當下“世界結構”中,中國的根本利益,除了上述所論主權各項之外,不僅在于羅爾斯或哈貝馬斯所說的那種要求其他國家承認自己作為平等對話者的地位,更重要的還在于必須經由中國“理想圖景”的探尋而建構起“主體性的中國”。簡而言之,在當下的世界結構中,中國不僅必須是一個“主權的中國”,而且還必須是一個“主體性的中國”!這在根本上意味著,當下世界結構中的“中國”的實質不在于其個性或與西方國家的不同,而在于主體性,在于中國本身于思想上的主體性:其核心在于根據“關系性視角”形成一種根據中國的中國觀和世界觀(亦即一種二者不分的“世界結構下的中國觀”),并根據這種中國觀以一種主動的姿態參與“世界結構”的重構進程。毋庸置疑,放棄或無視對這些基本問題的思考或探究,我們不僅不可能為人類提供我們這個時代的有關中國的法律哲學,而且中國人也不可能以中國人的方式有尊嚴地活著(就中國人能夠按照他們愿意生活于其間的那種性質的社會秩序中生活而言),更為重要的是,中國將不可能以一種“主體性的中國”出現在整個世界的對話或對抗中。
立基于上述基本的問題意識,我以為,在全球化時代的“世界結構”中,中國法律哲學的基本使命就是經由“關系性視角”和“共時性視角”的建構去重新定義中國,同時經由“重疊性思維方式”而建構起“主體性的中國”,并根據中國自己的法律理想圖景引領中國法律/法制的建設或指導中國主動參與的“世界結構”重構進程。以此為前提,第一,中國的法律哲學,所關注的并不只是發現或解讀那些對中國社會、政治和經濟發展起了或起著作用的有序的“語法規則”,而更為重要的,毋寧是對那些“語法規則”之于當下中國的可欲性或正當性進行追究。第二,這樣的法律哲學,所關注的并不只是重新展現、感受和理解中國社會轉型背景下法治的復雜性、艱巨性、特殊性以及與此相伴的長期性,而更為重要的,毋寧是反思既有的法治道路和探尋一條從當下的中國角度來看更為可欲和正當的道路或者一種更可欲和正當的社會秩序。第三,這樣的法律哲學,所關注的并不只是把法律視作一種中立的技術或實踐,而更為重要的,毋寧是努力把法律從中立技術的觀念之中解放出來,并且努力闡明法律是一種政治工具,進而要求法律人就如何使用這種政治工具的問題進行選擇、做出決斷,使法律為中國人共享一種更有德性、更有品格和更令人滿意的生活服務,為中國法制發展服務。第四,這樣的法律哲學,所關注的并不只是用法律制度/法律本身所承諾的價值目標來評價這些法律制度/法律,不只是用法律制度/法律之實施的具體的社會效果來評價這些法律制度/法律,也不是用先在于或超然于法律制度/法律的終極性圖景來評價這些法律制度/法律,而更為重要的,毋寧是根據我們對法律制度/法律的實施與中國在特定時空下整個社會秩序的性質或走向間關系的認知來評價這些法律制度/法律。因為法律哲學的根本問題,同一切文化性質的“身份”問題和政治性質的“認同”問題一樣,都來自活生生的具體的世界空間的體驗:來自中國法律制度于當下的具體有限的時間性,同時也來自中國法律制度所負載的歷史經驗和文化記憶。第五,這樣的法律哲學,所關注的并不只是捍衛或保障“發展主義”意識形態下的各種物質性狀態,而更為重要的,毋寧是探尋那些能夠使中國人共享一種更有德性、更有品格和更令人滿意的生活的理想圖景——法律哲學因為人們不斷要求法律哲學能夠保證法律/法律制度“具有善的品格”而絕不能逃避對法律/法律制度的最終基礎或未來走向的關懷。
(原載《法學研究》2006年第5期)
注釋:
[1]經由26年的努力,中國在法學研究方面取得了諸多重大的成就,而其間最大的成就之一便是把我們關于法律或法律秩序的思考從“階級斗爭范式”的禁錮中解放出來,而且在論者們的共同努力下還把法學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建構了起來。參見拙著:《中國法學向何處去——建構“中國法律理想圖景”時代的論綱》,商務印書館2006年版,第51頁。
[2]拙文《中國法學向何處去——建構“中國法律理想圖景”時代的論綱》在《政法論壇》2005年第1-4期連載發表以后,經過修訂后由商務印書館2006年出版。
[3]參見桑托斯:《法律: 一張誤讀的地圖———走向后現代法律觀》,朱景文、南溪譯,載朱景文:《當代西方后現代法學》,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89-115頁。
[4]這里需要指出的是,本文的討論乃是以我所撰寫的《中國法學的發展與世界結構》這一初步論綱為基礎的,但是本文的核心觀點卻是原創的。拙文《中國法學的發展與世界結構》,最早發表在《現代法學》2006年第5期。
[5]關于“本真性”理想、文化身份以及政治認同等基本問題,對于我們理解中國法學在當下的基本使命來說極其重要,因為它們關涉到了它的內在理據。然而囿于篇幅,我將另文對這些問題展開討論。
[6]當然,影響中國問題之性質和決定我們應當如何看待它們的最為重要的其他因素,在我看來,至少還包括那些影響我們思想型構的知識支援以及我們所持有的特定的意識形態立場。
[7]關于這個問題,我早在《研究與反思》一書的自序“社會科學的研究與反思”中就明確指出,“正是這些被我稱之為‘結構性基礎與社會科學知識之間的互動關系’才是人們熟視無睹但在根本的意義上卻支配著中國社會科學發展的現象,它們才是真正‘不在場’或‘始終沉默’的東西,因此,對這些現象的揭示和批判才真正是當下知識社會學的使命所在”。拙文:“社會科學的研究與反思”,載拙著《研究與反思》,遼寧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6-7頁。
[8]吉登斯,《現代性的后果》,田禾譯,譯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64頁。
[9]參見貝克,《風險社會》,何博聞譯,譯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3-4頁。
[10]瑪莎•費麗莫:《國際社會中的國家利益》,袁正清譯,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頁。
[11]參見G. Simmel, The Sociology of Georg Simmel(trans. By K. H. Wolff), Free Press, 1950, pp.181-189.
[12]參見E. Shils, Center and Periphery,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75, p.3.
[13]參見Wallerstein, I. 1974. Modern World System(I), Academic Press, pp. 37-38.
[14]關于這個問題,除了沃勒斯坦的觀點以外,又請參見Addo, H. ed. 1984. Transforming the World-Economy? Nine Critical Essays on the New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der, London: Hodder and Stoughton. Albrow, M. 1996. The Global Age, London: Polity Press. Albrow, M. and King, E. eds. 1990. Globalization, Knowledge and Society, London: SAGE Publications.霍普金斯和沃勒斯坦在“近代世界體系的發展模式:理論與研究”一文中也斷言,有關政治和經濟主要進程的適當分析單位,并不是發展理論或現代化理論所宣稱的民族國家,而是歷史的世界體系。
[15]參見A. Gouldner, “Reciprocity and autonomy in functional theory”, in L. Gross(ed.), Symposium on Sociological Theory, Harper&Row, 1959, pp.241-270。
[16]參見E. Shils, Center and Periphery,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75, p.3。
注釋:
[17]關于“世界結構”雙重性中第二現代世界(風險社會)問題的討論,可以參見貝克的研究:《風險社會》,何博聞譯,南京:譯林出版社2004年版;《全球化時代的權力與反權力》,蔣仁祥等譯,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與安東尼•吉登斯、斯科特•拉什合著:《自反性現代化》,趙文書譯,商務印書館2003年版;《世界風險社會》,吳英姿、孫淑敏譯,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全球化危機》,孫治本譯,臺灣商務印書館1999年版。另參見我的博士生王小剛所做的研究:“貝克的風險社會與全球化理論:全球結構中環境法的困境和景象”,未刊稿。
[18]貝克:《風險社會》,何博聞譯,譯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57頁。
[19]參見貝克:《風險社會》,何博聞譯,譯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3頁。
[20]貝克:《全球化時代的權力與反權力》,蔣仁祥等譯,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3頁。
[21]參見貝克:《全球化危機》,孫治本譯,臺灣商務印書館1999年版,第55-57頁。
[22]參見阿核特貝格:“民主、正義與風險社會:生態民主政治的形態與意義”(周戰超編譯),載薛曉源等主編:《全球化與風險社會》,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5年版,第318-319頁。
[23]參見貝克:《風險社會》,何博聞譯,南京:譯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20頁。
[24]參見貝克:《全球化危機》,孫治本譯,臺灣商務印書館1999年版,第55-57頁。當然,關于這種風險與危險,吉登斯認為可以用7種方式去勾畫它,而其間我認為最重要的是他所說的第7種方式,即“對專業知識局限性的意識:就采用專家原則的后果來看,沒有任何一種專家系統能夠稱為全能的專家。”參見吉登斯:《現代性的后果》,田禾譯,譯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109-110頁。
[25]參見貝克:《世界風險社會》,吳英姿等譯,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45-46頁。
[26]參見貝克:《世界風險社會》,吳英姿等譯,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63-64頁。
[27]參見貝克:《風險社會》,何博聞譯,譯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20-22頁。需要指出的是,吉登斯把它稱作為“不真實的”風險:“后果最嚴重的風險的嚴重反事實性(counterfactual)特征,與列舉這些事實所產生的麻木密切關聯。……危險性越大,它的反事實性就更徹底。這里所論及的風險必然都是‘不真實的’,因為它們實在是可怕得我們無法想象,只有在實際發生后,才能清楚地展示出它們究竟有多么可怕。”吉登斯:《現代性的后果》,田禾譯,譯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117-118頁。
[28]比如說,貝克明確指出:“正如我們現在所知道的,這些生態危機是全球的,同時又是局部的和個人的”。貝克:《世界風險社會》,吳英姿等譯,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6頁。
[29]參見貝克:《世界風險社會》,吳英姿等譯,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174-190頁。
[30]關于這個問題,也可以參見吉登斯:《現代性的后果》,田禾譯,譯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31頁。
[31]參見貝克:《風險社會》,何博聞譯,譯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20-22頁。
[32]關于這個問題,參見拙著:《中國法學向何處去——建構“中國法律理想圖景”時代的論綱》,商務印書館2006年版。
[33]當然,值得我們注意的是,關于科學理性與社會理性之間的關系,貝克也指出:“沒有社會理性的科學理性是空洞的,但沒有科學理性的社會理性是盲目的”。貝克:《風險社會》,何博聞譯,譯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30頁。
[34]關于這個問題,也請參見王小剛所做的研究:“貝克的風險社會與全球化理論:全球結構中環境法的困境和景象”,未刊稿。
[35]從當下“世界結構”的現實實踐來看,這個時代在很大程度上也被認為是一個“新帝國”時代的開始。當然,這個“新帝國”時代所依憑的主要不再是軍事戰爭和鮮血,而是信息、知識、資本和市場;更為緊要的是,“新帝國”或其他支配者在這個時代的目的,很大的程度上也不只是為了在世界中擴張和維護各自的民族利益,而是為了在世界中把各自民族認為具有普遍意義的價值或理想圖景當作物品加以推行,并經由推行這些民族價值或理想圖景而將相關的社會秩序或政治秩序強加給其他的國家。而這最明顯地反映在美國布什政府在當下世界上所推行的“全球主義”加“單邊主義”的新保守主義外交政策。所謂美國的“全球主義”,其核心主要是在全球推行它認為具有普遍意義的“美國價值”或“美國理想圖景”;所謂美國的“單邊主義”,其核心主要是指在美國向全球推行這些價值或理想圖景時得不到其他國家支持的時候,美國將單方面推行這些價值或理想圖景。美國這種“全球主義”加“單邊主義”的外交政策,基本上就是美國新保守主義所主張的那種“獨白的普遍主義”或者哈貝馬斯所批判的那種“老牌帝國的‘普遍主義’”;這種“普遍主義”的基本特征便是把獨白者的視角作為出發點和把“普遍”價值混同于物品。就此而言,哈貝馬斯在近年來發表的一些文章和訪談中對這種類型的普遍主義進行了尖銳批判,指出它的根源是一種將“自身和周圍世界都客觀化、以便將一切都置于控制之下的主體”的視角。從這種單個主體的視角出發,價值(即使是確實有可能贏得全球范圍普遍承認的價值)被當作可以由私人來擁有、并在全世界分配和出口的物品。參見Jürgen Habermas: “Was bedeutet der Denkmalsturz?”, Frankfurter Allgemeinen Zeitung vom 17. April 2003,轉引自童世駿:“全球政治中的普遍主義和意識形態批判”,載http://www.chinese-thought.org/modules.php?name=Content&pa=showpage&pid=711。
[36]參見童世駿:“全球政治中的普遍主義和意識形態批判”,載http://www.chinese-thought.org/modules.php?name=Content&pa=showpage&pid=711。
[37]參見Jürgen Habermas: “Was bedeutet der Denkmalsturz?”, Frankfurter Allgemeinen Zeitung vom 17. April 2003,轉引自童世駿:“全球政治中的普遍主義和意識形態批判”,載http://www.chinese-thought.org/modules.php?name=Content&pa=showpage&pid=711。
[38]關于亞政治的問題,參見貝克:《世界風險社會》,吳英姿等譯,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49頁。
[39]比如說,在面對中國大規模禁止農民污染性生產這種現象的時候,對這種現象做一般性的描述和簡單的羅列或者這種現象本身,并不能夠支撐我們對這種現象在當下這個“世界結構”下的中國中的意義的認識;因此,我們必須對這種現象本身做“問題化”的理論處理,亦即對那些使得這種現象成為正當之舉的觀點或意識形態做理論上的追問。只要我們深入到這種現象的背后,那么我們便會從其間發現,起完全支配作用的乃是“全球”既有制度安排或規則中的“多代人正義”(the justice of generations)這一理想要素。這種“多代人正義”的觀點,不僅要求我們考慮我們自己這一代活著的人的利益,而且更要關注此后數代人的利益。正是在“多代人正義”這一話語的支配下,污染性生產與環保問題個案導致了中國的法律安排徹底否定農民的污染性生產活動,而其實質就是“多代人正義”的觀念對“一代人正義”之觀念(the justice of a generation)的完全取代。根據對這一現象所做的“問題化”理論處理的結果來看,簡單言之,這種現象背后所存在的實是“多代人正義”觀念與“一代人正義”觀念之間在當下世界結構下的中國中的高度緊張。
[40]關于這個問題,參見龐德:《法理學》(第3卷),鄧正來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尤其是438-471頁;我在另一個場合也曾經指出:“我們的時代要求我們的法律對個人取得和個人交易安全中的個人權利加以保障和捍衛,同時又要考慮到我們此前的制度所遺存下來的集體的或公有的利益,而這在法學上就表現為個人主義的一般性法律原則與社會主義的一般性法律原則之間的協調是否可能的問題。”拙文:“中國法學的重建:批判與建構——受聘吉林大學教授就職學術演講”,載《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03年第5期。
[41]當然,我在其他場合還強調了另外兩個與此相關的問題:一是:“我們的時代要求我們在全球化的過程中制定并實施大量符合國際社會所遵循的一般性法律原則的同時又兼顧中國的文化傳統——無論是舊傳統還是新傳統——所形成的各種習慣,而這在法學上就凸顯為法律的移植與法律的本土化問題。”二是“我們的時代要求我們的法律同時亦即在同一個階段中去處理和面對西方法律按自然時序在各個階段當中所提出的各種問題,與此相應,我們的時代要求我們的法學同時亦即在同一個階段去考慮和面對西方法學傳統按知識發展的自然時序與倫理學、邏輯學、歷史學、生物學、政治學、社會學乃至經濟學相結合而形成的立基于不同哲學觀點的法律原則。”拙文:“中國法學的重建:批判與建構——受聘吉林大學教授就職學術演講”,載《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03年第5期。
[42]參見拙著:《中國法學向何處去——建構“中國法律理想圖景”時代的論綱》,商務印書館2006年版,第15-23頁。
關鍵詞: 中國法律哲學 世界結構 關系性視角 共時性問題 主體性中國
中國法學近30年來所做出的貢獻,可以說成就了一個時代。[1]然而,無論這個時代在中國法學發展史上具有多么重大的意義,都不能構成我們放棄對這個時代的中國法學進行反思與批判的理由,更不能構成我們放棄對中國法學之未來發展做出進一步嚴肅思考的理由。一如我們所知,在進行任何有意義的指向未來之思考的時候,我們必須從理論上洞見中國法學在“當下”所應當承擔的基本使命,而我經由研究認為,中國法學在當下的基本使命就是經由一種“關系性視角”和“共時性視角”去重新定義中國,并據此去探究社會秩序的性質和正當性或建構中國自己的法律理想圖景。
然而,我在《中國法學向何處去》一書[2]中卻明確指出,發展至今的中國法學在總體上無力為評價、批判和指引中國法制/法律發展提供一幅作為理論判準和方向的“中國法律理想圖景”,進而也無力引領中國法制/法律朝向一種可欲的方向發展,因為中國法學深受著一種我所謂的西方“現代化范式”的支配,而這種“范式”不僅間接地為中國法制/法律發展提供了一幅“西方法律理想圖景”,而且還致使中國法學論者意識不到他們所提供的并不是中國自己的“法律理想圖景”。套用桑托斯的“法律與地圖”的比喻,中國法學在過去的近30年里——也可以追溯至清末以降——始終是在按照西方的“法律地圖”安排中國自身法制/法治之道路的選擇。[3]與此同時,這種占支配地位的“現代化范式”因無力解釋和解決由其自身的作用而產生的各種問題,實際上最終導致了中國法學總體性的“范失”危機。因此,我們必須結束這個受“現代化范式”支配的法學舊時代,并開啟一個自覺研究“中國法律理想圖景”的法學新時代,而中國法學或中國法律哲學努力建構一種“關系性視角”和“共時性視角”去重新定義“中國”并嘗試建構“中國自己的法律理想圖景”,便可以被視之為這個新時代的開始。
考慮到我在《中國法學向何處去》一書中已經從一般性的角度對這個問題進行了研究,因此我將對本文的討論做以下兩個必要的限定:第一,本文所關注的乃是與中國法律哲學基本使命緊密相關的論題,盡管這些討論也完全可以適用于中國法學;第二,本文雖說也會簡 要地論及有關中國法律哲學當下基本使命的問題,但是將更加側重分析作為這種基本使命之前提的歷史性條件,亦即對構成這一基本使命的歷史性條件以及相關問題予以探究;當然, 對這一問題的討論本身也可以在某種程度上被視為是對中國法律哲學當下基本使命的闡釋。再者,本文的核心觀點主要是圍繞著這樣三個緊密勾連在一起的維度展開的:一是在重新定義“中國”的過程中建構起一種“關系性視角”,二是在審視“中國問題”的過程中建構起一種“共時性視角”,三是在當下“世界結構”中主張一個“主體性的中國”。據此,本文的具體論述安排如下:第一部分側重強調“關系性視角”的意義和必要性;第二和第三部分根據這一“關系性視角”揭示當下“世界結構”所具有的強制性支配性質和“兩重世界”;第四部分則主要嘗試建構一種“共時性視角”,并且根據此一視角揭示當下“世界結構”所具有的雙重強制以及中國問題的“共時性”;而在本文的第五部分亦即“結語”中,一方面,我則試圖闡明在當下的“世界結構”中“主權性中國”向“主體性中國”轉換所可能具有的重要性,而另一方面,我則試圖闡明上述歷史性條件之于中國或中國法律哲學基本使命所可能具有的意義——這也當然包括我們究竟應當如何認識和應對這一歷史性條件[4]。
一、當下中國法律哲學的歷史性條件:“世界結構”
有關中國法律哲學根據中國本身重新定義“中國”并建構“中國自己的法律理想圖景”的使命,乃是以我給出的這樣兩項判斷為基本背景的。第一,從中國在整體上遭遇世界以來的一百多年中,我們一直在思想中國的發展問題。不論是用馬克思主義、自由主義、保守主義和社會主義等各種西方的理論,還是用中國的傳統哲學思想,我們都在思想中國如何才能在世界之林中與其他國家平等相處或超過其他國家的問題,而且我們也確實提出了諸多所謂“中國式”的道路。然而,我必須強調指出的是,雖說我們一直在思想,但是我們卻對一個問題不思想,即我們對我們思想中國發展的根據問題本身不思想!我們只是在談論各種“關于”的問題,亦即我們只是停留在談論“關于”的層面,而對我們究竟根據什么去思想的問題本身不予追究。這個根據在我看來就是“中國”。在這里,“中國”既是我們思想的出發點,又是我們研究的對象。第二,從中國遭遇世界以來,絕大多數論者在討論中國問題的時候都是把“中國”當作一個當然的前提予以接受的,是不需要做任何“問題化”處理的。而這在思想過程中也就表現為這樣一種情形:一方面,“中國”被前見性地認定為一個擁有特定人口、領土和主權的孤立的地理實體;另一方面,有關如何定義“中國”和根據什么定義“中國”的問題完全被懸置了起來,甚至關涉到我們的“本真性”理想、文化身份以及政治認同等基本問題的“什么是中國人”這樣的問題也未得到認真且足夠的重視。[5]
然而,在我看來,作為我們思想根據的“中國”,不僅是中國法學必須進行“問題化”處理的核心對象,而且也是決定中國法律哲學當下基本使命的最為重要的因素之一,因為它將影響中國問題的性質并且決定我們看待它們的方式。[6]這里需要強調指出的是,無論是作為思想根據的“中國”,還是作為定義根據的“中國”,在這里都不是意指前述孤立的地理實體,因為我們知道,中國所具有的城鄉二元結構以及轉型期間的貧富差距結構等問題極其重要(前者凸顯了法律所具有的普遍概念與具體中國人能力之間的高度緊張,而后者則在根本上關涉到了經濟與政治安排的關系問題,甚至還關系到了個人行為正義與社會正義之抉擇的問題),但是它們卻是受“國家政治邊境”之視角所制約的,而且也不構成我所謂的中國法律哲學當下基本使命的歷史性條件,至多只是其間的一部分,甚或是被某種話語建構起來的一部分。具體言之,這種視中國為孤立實體的視角,一方面不可能洞見到中國問題的“依附性”,即在中國進入“世界結構”以后,中國問題因世界結構的影響而發生了變化,并且呈現出了更為復雜的性質;而另一方面也絕不可能認識到“世界結構”本身的變化,無力洞見到“世界結構”之于中國乃至中國問題的意義,更不可能意識到我們因置身于“世界結構”之中而在認識中國問題方面所受到的支配。再者,從更深的層面來看,這種“國家政治邊境”的視角在某種程度上也是某種特定的“知識系統”(在本文中乃是指在1978年至今的28年的中國法學這一知識系統)在當下中國發展過程中所具有的一種為人們所忽視的扭曲性的或固化性的支配力量(亦即我所謂的“正當性賦予”力量)所導致的結果——亦即源出于約16世紀的“民族國家-主權-國內法”之論式的正當性。[7]
因此,在我看來,第一,在中國進入“世界結構”以后,中國法律哲學在重新定義“中國”和審視“中國問題”的時候必須建構起一種我所謂的“關系性視角”。而這種“關系性視角”乃是以這樣一些基本判斷為語境的:一是當下“世界結構”所具有的一種辨證性質“表現為以下兩種傾向之間的相互‘推-拉’:一方面是由諸國家體系的反思性自身所固有的權力集中化傾向,另一方面卻是各特定國家所具有的維護其主權的傾向。因而,國家間的一致行動在某些方面會削弱這些國家的主權,然而,通過其他方式而實現的權力聯合,又在國家體系中增強了它們的影響力”[8]。二是當下“世界結構”所具有的打破各種既有分界限的趨向:全球性的風險不管富人和窮人之間的區別,也不管世界各個地區之間的區別,因為某些風險的全球性強度超越了所有的社會區別、政治區別和經濟區別。比如說,“切爾諾貝利無所不在”的事實,便在根本上意味著貝克所謂的“他者”的終結:享有特權的人和無特權人之間的分界線、富人和窮人之間的分界線、文明國家與未文明國家之間的分界線都喪失了其原有的意義。[9]三是當下的“世界結構”不僅改變了中國問題的性質,甚至還改變了中國法律哲學看待中國問題的方式或視角。因此,中國法律哲學必須根據與“世界結構”之間的復雜關系來認識中國,因為“國家利益的再定義,常常不是外部威脅和國內集團要求的結果,而是由國際共享的規范和價值所塑造的”。[10]第二,根據這種“關系性視角”,無論是作為思想根據的“中國”,還是作為定義根據的“中國”,在這里都不是意指前述孤立的地理實體,而是意指一種“關系”中的中國。它不只是一種文化的中國,更是一種政治的中國,亦即我所謂的需要做出有關“善生活”之決斷的“世界結構”中的中國。
據此我們可以說,就定義“中國”的原則而言,我認為,首先,重新定義“中國”,就是要根據“關系性視角”去闡釋和建構中國置身于其間的那個“世界結構”;其次,在根本的意義上講,“中國”必須由中國人民自己來定義,而不能只由某一部分人(比如說中國的“都市人”)來定義,也決不能由西方人來定義。正是在這個意義上,“世界結構”被認為是使中國問題發生變化乃至中國人乃至中國法律哲學認識問題的方式發生變化的歷史性條件。在這里,我所謂的歷史性條件,乃是意指一種智性的建構之物,因為它們不只是物理性的客觀條件,而毋寧是它們與我們對它們進行認知和建構的“混合”結果。顯而易見,把作為歷史性條件的“世界結構”引入對中國法律哲學的反思和前瞻,在根本上意味著我試圖在中國法學的領域中,甚或在中國社會科學的領域中,建構起一種“關系性視角”,并徹底終結那種視中國為孤立實體的視角以及由此得出的各種有關中國的結論,把一個為“世界結構”所支配的更為復雜的中國圖景展現出來,進而成為中國法律哲學思考或建構“中國法律理想圖景”的根據。
二、中國置身于其間的“世界結構”:強制(一)
一如前述,伴隨著20世紀末中國對世界的開放,尤其是在中國經由加入WTO等國際組織而進入世界體系以后,我們所關注的中國,已經不再是一個地理意義上的孤立的中國,而是一個“世界結構”中的中國。在我看來,對于中國來說,進入“世界結構”才是三千年未有之真正的大變局。此前的中國,作為獨立的主權國家,雖說在1840年以后也因位于地球之上而與其他國家發生交往或沖突,但是卻從未真正地進入過世界的結構之中——這意味著中國雖在世界之中卻在世界結構之外,是“世界游戲”的局外人。因此,在根本上講,作為“世界游戲”的局外人,中國對這個“世界結構”的正當性或者“世界游戲”之規則的正當性是否發言乃是無甚意義的,發什么言也是無甚意義的。然而現在的情形則大為不同了,中國經由承諾遵守“世界結構”的規則而進入了“世界結構”之中,成了“世界游戲”的一方。因此,我們有必要對中國置身于其間的這個“世界結構”做一番更為詳盡的分析。
首先,主權平等國家間支配關系的本體論基礎。
中國參與或置身于其間的這個“世界結構”,雖說從形式上講是一種所謂“平等”的主權國家之間的結構,但實質上卻是一種不平等的結構,并且對中國的發展有著一種我所謂的“強制性”支配,而這一判斷乃是以下述基本觀點作為一般性依憑的。第一,齊美爾[11]指出,在任何社會互動的情勢之中,人與人之間都可能有優位之勢(superordination)與劣位之勢(subordination)這類不同境地的區別。這種具有位勢之優劣的社會關系形式,在他看來,就是“支配”(domination)。希爾斯[12]也指出,在所有社會的結構中都存在著一個中心的區域,而這個中心區域則以各種方式對生活在周邊區域的人們施以影響。依據這一觀點,“中心-邊緣”的這種支配關系不僅存在于同一個民族國家中的不同群體之間,而且也存在于國家與國家之間。第二,沃勒斯坦在20世紀90年代對其“世界體系理論”進行總結時闡明了該理論的著名假設:人類社會變遷進程中存在著三個眾所周知的歷史體系的形式或變異,即他所謂的“小體系”(mini-systems)、世界帝國(world-empires)和世界經濟。[13]與此同時,沃勒斯坦指出,在世界體系的變化進程中還存在著兩重過程:一是中心區的“中心化過程”,即在世界經濟中,一些國家在幾個地區不斷地壟斷商品并利用國家機器在世界經濟中使其利潤最大化,這些國家也因此成了“核心國家”;另一個過程是發生在邊緣區的“邊緣化過程”,即一些國家在世界經濟中因只有不太先進的技術且使用大量的勞動力而成為“邊緣國家”。更為重要的是,與這種經濟兩極化相對應的乃是政治兩極化,即在中心區出現了強國,而在邊緣區則出現了弱國。[14]
顯而易見,上述優位之勢與劣位之勢的界分以及中心區域與邊緣區域的界分,為我們洞見當下“世界結構”中所謂“平等”的主權國家間的支配關系提供了一種本體論的基礎。然而,僅僅對主權平等國家間上述支配關系給出描述,對于我們認識當下“世界結構”來說,卻是遠遠不夠的。因此,我們必須對這種支配關系的性質進行追問。換言之,我們此刻所需要思考的問題并非在于“優位”與“劣位”的事實界分或“中心”與“邊陲”的事實認定上,而在于此二者之間所展現出來的關系的性質為何的問題。古爾德諾曾明確指出,人際或群體之間的支配關系乃是一種不平等的互動形式[15];希爾斯也認為,在中心的國家與邊緣的國家之間所存在的那些支配關系,完全是一種不平等的關系[16]。
其次,非強制性質的支配關系與強制性質的支配關系。
毋庸置疑,對當下“世界結構”中支配關系之不平等性質的揭示乃是極為重要的,因為它凸顯出了這種不平等的支配關系與16世紀以降西方論者所宣稱的主權國家“平等”之事實之間所存在的高度緊張。但是值得我們注意的是,我認為,我們絕不應當止步于對支配關系之不平等性質的揭示,因為這一努力尚無力使我們洞見到非強制性質的支配關系與強制性質的支配關系之間的區別,而且也無力使我們洞見到支配關系在不同時空間的區別,盡管上述各種支配關系在性質上確實都是不平等的。因此,在我看來,就這個問題的討論而言,最為重要的乃是對當下“世界結構”之支配關系的強制性質的揭示,因為它直接關系到我們對“世界結構”中的中國及其問題的理解和認識。
在我看來,中國在冷戰結束以后所參與的“世界結構”與此前的世界結構一樣,對于發展中的中國都具有特定的支配性,盡管當下的“世界結構”無論是在內部構造上還是在支配性上都更為復雜(我將在后文討論這個問題)。在此前的“世界結構”中,由此一結構生成的“現代化思維范式”對中國的發展有著很強的支配作用。其間最為重要的是,也是中國學者普遍忽視的是(亦即中國學者集體無意識的具體展現),中國知識分子在這種“支配”過程中與“支配者”的共謀,亦即中國論者對西方“現代化范式”所表現出來的那種無批判意識或無反思性的“接受”。顯而易見,就這種支配而言,此前“世界結構”對中國支配的實效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受影響的中國與它的“共謀”。據此我們可以說,這種支配乃是非結構性的和非強制性的──西方的“現代化范式”對于中國來說只具有一種示范性的意義,因為只要中國不與它進行“共謀”,那么西方“現代化范式”就無力強制中國按照其規則行事并根據它進行中國未來的想象。但是值得我們注意的是,與這種支配不盡相同,當下“世界結構”支配的實效所依憑的卻是被納入進或“裹挾進”這場“世界游戲”的中國對其所提供的規則或制度安排的承認。據此我們可以說,當下“世界結構”的這種支配乃是結構性的或強制性的,這種強制性所依憑的并不是赤裸裸的暴力,而是中國就遵守當下“世界結構”所提供的規則或制度安排所做的承諾,而不論中國是否與之進行“共謀”。總而言之,中國參與其間的這一“世界結構”,對中國的未來發展在很大程度上有著一種并非依賴“共謀”而根據承諾的“強制性”支配。
最后,強制性支配關系的表現方面。
更需要強調指出的是,在后冷戰時代的“世界結構”中,我在上文揭示出的那種強制性的支配關系,不僅表現于這種世界結構在允諾經由市場經濟的方式而使生產資料在全球達致優化組合的同時致使中國處于一種日趨“依附”西方的邊緣化地位——其手段便是根據種種憑發展主義意識形態而確立的發展水平或GDP等指標來判定中國所處于的經濟地位,而且還表現在下述兩個方面:一是在規則制度層面。眾所周知,在一些頗具影響的領域當中,那些經由中國承認的所謂“世界結構”既有的法律規則或制度,實際上就是一些根據西方國家地方性知識而形成的法律規則或制度;而正是透過這些法律規則或制度而傳入的某些價值,也在“世界結構”支配關系的邏輯中轉換成了毋需討論甚或不容質疑的單一性和終極性的標準——其結果便是根據種種憑西方現代性而確立的民主平等或憲政法治等指標來判定中國所處于的政治文明階段。二是在一般的文化層面。眾所周知,因冷戰意識形態的消解,科技的發展與文化之間確實發生了高度的整合,但是在當下“世界結構”的支配關系中,正是那些作為“支配者”的西方諸國的文化正在伴隨著科學技術的出口而出口,而那些作為“被支配者”的發展中國家(包括中國)的文化則在不斷地被壓縮、被壓制和被抽空化——其結果便是根據種種憑消費主義而確立的時尚或流行等指標來判定中國文化所處于的高低或雅俗階段。
綜上所述,中國自20世紀末經由改革開放而進入的或被裹挾進的“世界結構”,乃是一種在平等主權國家之間所存在的不平等的支配關系,而且對中國的未來發展在很大程度上也有著一種并非依賴中國“共謀”而根據中國承諾的“強制性”支配。
三、中國置身于其間的“世界結構”:兩個世界(二)
然而必須指出的是,由于上文的分析只局限于對“世界結構”的一般性探究或這種結構所具有的強制性支配關系的表現方面,所以僅依憑上述分析還不足以洞見到后冷戰時代的“世界結構”的復雜性以及這種結構對中國所可能具有的真正實質性的具體支配。在我看來,后冷戰時代的“世界結構”,除了前文所述的那種強制性的支配關系以外,我們還必須注意到它因“全球化”話語的建構而呈現出來的復雜性,因為正是這種復雜性使得它對中國的強制性支配也變得更加復雜了。
首先,“世界結構”的雙重性:第一現代世界與第二現代世界。
在我看來,“全球化”時代的建構乃是與冷戰時代的結束緊密關聯在一起的,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說是西方現代性的一種邏輯展開。但是,值得我們注意的是,“全球化”時代并不象一般論者所認為的那樣,只是對既有的民族國家制度及其邊界形成了沖擊。因為我認為,“全球化”時代所具有的真正意義乃在于:在“全球化”對既有的國家制度或邊界形成沖擊的同時,它還致使“世界結構”本身發生了根本的變化。換言之,“全球化”時代的“世界結構”,不只是對此前西方現代性的簡單延續或展開,而是建構出了兩個不盡相同的世界:第一現代世界與第二現代世界。
所謂第一現代世界,主要是指資本主義工業-民主社會在“全球化”時代的擴展過程,而其主要表現形式,一如前述,乃是經濟、規則制度和文化方面以跨越國家邊界的方式在“全球”的展開。而所謂第二現代世界,則主要是指烏爾里希•貝克等論者所說的“風險社會”或“生態社會”。[17]套用貝克以日常語言對第一現代世界(工業社會)與第二現代世界(風險社會)所做的明確界分:“階級社會的驅動力可以概括為這樣一句話:我餓!另一方面,風險社會的驅動力則可以表達為:我害怕!”[18]
其次,關于第二現代世界的簡要分析。
為了更為妥切地理解第二現代世界,我們有必要對貝克等論者所揭示的“風險社會”或“生態社會”做一番比較簡要的分析。
貝克所謂的“向風險社會轉型的過程”(即第二現代世界),首先是一種“自反性現代化”(Reflexive Modernization)的過程。在貝克看來,正如現代化消解了封建社會結構并產生了工業社會一樣,今天的現代化(即“自反性現代化”)正在消解工業社會,而且另一種現代性(即風險社會)也正在形成之中。[19]根據我個人的分析,貝克和吉登斯等論者關于“自反性現代化”的論點是頗為犀利的,因為他們洞見到了作為第一現代世界之后果的第二現代世界(風險社會)所具有的自反性。因此,按照他們的觀點,第一現代世界(工業社會)與第二現代世界(風險社會)乃是一個前后自然接替的過程,其內在邏輯便是第一現代世界必然會導致第二現代世界的產生,而第二現代世界的存在則必定會消解或否棄第一現代世界。套用貝克的話來說,“全球化意味著兩個方面:即將開始一種新游戲;老游戲的規則和基本概念不靈了,盡管人們想繼續保留老游戲。老游戲本身盡管頭銜很多,比如‘民族國家’、‘民族工業社會’、‘民族資本主義’、‘民族福利國家’等等,但是終究行不通了。”[20]
再者,貝克所謂的“向風險社會轉型的過程”(即第二現代世界),也是一種全球化的過程。貝克指出,一方面,工業社會勝利以后,文明的建構和人類的決策導致了生態危機,而在政治上應對這種由文明導致的生態危機則會產生一種共同命運的經驗。換言之,由于現代文明本身具有一種自我毀滅性,所以人們通過政治上回應這種文明所具有的自我毀滅性而加深了命運的共同性體驗。而另一方面,生態危機意識可以在人們驚慌和神經質的情緒爆發過程中突然轉化為針對群體和其他事物的暴力,給人類、動物或植物帶來無限的威脅。然而,這種命運的共同性體驗連同那種被制造出來的無限威脅,會喚醒一種有可能消除人類、動物和植物之間界限的普世性日常生活意識。據此,貝克認為,危機促成社會,而全球危機則促成全球社會。[21]沃特•阿核特貝格也明確指出,事實上,作為“自反性現代化”的第二現代世界意味著全球化,因為貝克所說的那種風險的范圍極大,它們不再局限于一定的規模之內,既不受地理因素的約束,也不受時間或社會因素的限制。[22]
貝克所謂的“風險”,意指的乃是完全為人類感知能力無法企及的空氣、水和食物中的放射性、毒素和污染物,以及伴隨它們而在的短期或長期的對植物、動物和人的影響。它們所導致的乃是一種系統的、常常是不可逆的傷害,而且一般來講,這種傷害也是不可見的。[23]就“全球風險”而言,貝克認為有三種:一是由富裕所引起的生態破壞以及科技-工業危險;這種全球風險包括因不合理的生產和消費方式而引起的臭氧層破壞、全球變暖以及基因技術和生殖醫學等無法預見且無法衡量的后果。二是由貧窮所引起的生態破壞以及科技-工業危險;這種全球風險包括由于貧困引起的熱帶雨林的過度砍伐、生物物種的急劇減少、有毒工業垃圾的進口和被淘汰的重大技術的引進,等等。當然,由富裕和貧窮所引起的上述全球風險,都屬于因應用有漏洞的預防措施和安全規范而產生的正常性危險。三是由大規模毀滅性武器引起的區域性和全球性自我毀滅的危險;大規模毀滅性武器包括核武器、生物武器和化學武器,它們不僅在正常時期會引發潛在威脅,而且在非常時期也會引發區域性和全球性自我毀滅的危險。[24]當然,這些不同類型的全球風險之間是可以相互轉化、相互補充和相互強化的。比如說,一個處于貧困不斷加劇的國家會把環境資源開發殆盡,而這種國家在絕望的時候,則有可能會采取軍事手段攻擊并掠奪他國賴以生存的資源,甚至轉而求助于“最后的武器”——發展其自己的或者其他國家的核武器或化學武器工廠,目的則是用滅絕來威脅鄰近的地區或者城市。[25]因此,這些全球風險有時候會關涉到普遍環境利益與個別國家在主權領土內所擁有的自然資源不足之間的矛盾,甚至不能排除這些生態爭端上的緊張關系會升級為一場大規模戰爭(甚至是第三次世界大戰)的可能性。[26]
貝克和吉登斯等論者都把上述風險帶來的不確定性稱為“人為制造出來的不確定性”(manufactured uncertainties或fabricated uncertainty)。這種風險完全不同于從17世紀到20世紀中葉前的風險,因為作為第一現代世界的工業社會的風險,基本上是一種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經由風險評估和風險演算而得到確定并可以為人所感知的所謂的“未預知的后果”。但是,第一現代世界所信奉的科學理性在面對第二現代世界(即風險社會)中的大規模風險時,則變得無能為力了,因為這種風險是一種“虛擬的現實”——最為糟糕的是,甚至那種被視為可能性最小的情況也有可能成為一種事實。[27]
據此,我們可以發現,第二現代世界中的風險社會概念意味著:第一,風險既非毀壞亦非對安全的信任,而是一種“虛擬的現實”;第二,一種具有威脅性的未來變成了影響當下行為的參數;第三,風險以一種直接或間接的方式與文化定義和生活標準勾連在一起,而這涉及到了“我們想怎樣生活”的價值判斷;第四,“人為制造出來的不確定性”表明國家-政府在控制這種風險方面的能力匱乏;第五,第二現代世界中的風險概念關涉到知識(knowledge)和無意識/知識不及(unawareness/non-knowledge)的某種特殊綜合;第六,新的風險類型有可能同時是個人的、地區性的和全球性的;[28]第七,日常的認識遮蔽了這種風險所具有的危險的傳播和活動,因此知識與風險的潛在影響之間存在著差距;第八,風險社會的概念消除了自然與文化之間的差異。[29]顯而易見,第二現代世界中的風險社會概念極其重要,因為它凸顯出了三個尖銳的問題,即經濟增長的可持續性問題、有害技術無處不在的問題以及化約論科學研究的缺陷問題。
然而值得我們注意的是,第一現代世界與第二現代世界的區別,關鍵并不在于二者的風險不同,而在于這兩個世界因此而在運作邏輯上的區別。在第一現代世界(工業社會)中,財富生產的“邏輯”統治著風險生產的“邏輯”;而在第二現代世界(風險社會)中,這種關系被顛倒了過來:風險生產和分配的邏輯取代了財富生產和積累的邏輯,而成為社會分層和政治分化的標志。一如貝克所指出的,在風險社會中,那些不明的和無法預料的后果成了歷史和社會的主宰力量,因為第一,第二現代世界中的風險在認知過程中是可以被改變、夸大、轉化或削弱的——亦即它們是可以隨意被社會界定和建構的,因而掌握著界定風險的權力的大眾媒體、科學界和法律界在其間也就擁有了至關重要的社會地位和政治地位;第二,生態災難和核泄漏是不受國家邊界之限制的——這種風險產生了新的國際不平等,其中包括第三世界和工業化國家之間的不平等以及工業化國家之間的不平等,因此在這個意義上講,風險社會乃是一種世界性的風險社會;[30]第三,雖然風險的擴散并沒有完全否棄資本主義發展的邏輯,但是它卻致使資本主義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即隨著對工業社會自身釋放出來的風險所進行的經濟發掘,工業社會引發了風險社會的產生;第四,就階級和階層地位而言,存在決定意識,但就風險而言,則是意識決定存在,知識在這里獲得了新的政治意義,因為風險社會的政治可能性必須在一種有關風險知識的起源和擴散的社會學理論中予以闡述和分析;第五,從社會學理論所認識的這種風險,包含著一種特殊的政治爆炸力,因為避免和治理這些風險的活動有可能會涉及到對權力和權威的重新認識。[31]
四、“世界結構”之于中國的意義:雙重強制
這里需要強調指出的是,上文對中國置身于其間的“世界結構”所具有的兩個世界(即第一現代世界與第二現代世界)的分析,并不只是為了揭示西方社會經由自然時間的展開而經驗的第一現代世界向第二現代世界的必然發展,而是為了闡明這樣的“世界結構”之于當下中國的意義,對中國法律哲學重新定義中國所可能具有的影響以及對“中國法律理想圖景”之建構所可能具有的重要作用。
首先,中國置身于其間的“世界結構”所具有的上述雙重性,并不能夠單向度地對中國發生影響,而是與中國自身在下述三個維度所展開的進程緊密勾連在一起的。第一,中國法學近30年的發展,根據我個人的研究,主要是以“現代化范式”為依憑的,其具體表現便是它不僅經由“移植”西方制度安排或相關理念而為中國法制/法律發展提供了一幅“西方法律理想圖景”,而且還致使中國法學論者意識不到他們所提供的并不是中國自己的“法律理想圖景”。[32]而這在觀念層面上為當下的“世界結構”以及與之相關的話語建構對中國的支配給予了某種支持。第二,中國自1978年以來在如下幾個方面的發展進程,在制度和結構及其后果方面為當下的“世界結構”對中國發生影響提供了可能的“通道”:一是中國在發展主義意識形態的支配下一直在追求經濟的高速發展,以期進入“工業社會”;二是中國在西方價值的“裹挾”下正在進行著一場社會轉型和制度變革的運動,盡管它的展開極其艱難;三是中國發展所形成的貧富差距結構導致了環境危險與科技-工業危險并存,而這一情形與近年來所建設的眾多核電站疊加在一起,則標示著中國在某種程度上已經進入了第二現代世界的風險社會。第三,也是最為根本的,一如前述,中國自20世紀末開始逐漸進入或被裹挾進“世界結構”之中:一是中國作為這個結構的一部分而使這種結構對中國的影響具有了正當性;二是中國在具體事件的處理方式上也已經開始受到當下“世界結構”之第二現代世界的決定性影響,比如說,中國松花江污染事故的最終處理方式,不僅揭示了它是一起“全球性”的事件,而且更是表明了中國的科學界和政治安排對專業知識和理性的壟斷,在意識到其風險嚴重性的各國(包括中國)學者、媒體、各種社會力量以及處在風險之中的人們自下而上展開的貝克所謂的“亞政治行動”的壓力下而被打破了。在這里,當下“世界結構”中的全球性社會理性壓倒了支撐第一現代世界的科學理性,[33]并且對中國處理松花江污染事故的結果也產生了決定性的影響。[34]
其次,與“世界結構”在全球化時代所具有的上述雙重性緊密相關的是,這種“世界結構”實際上對中國的發展構成了一種被我稱之為的“雙重強制”,因為它在自然時間向度上為中國的發展引入了兩個外部性的“未來”。一方面,這種“世界結構”經由經驗制度及其地方性知識層面的全球性示范而對中國形成了強制——這是一種制度和理念層面的強制,因為它在中國的自然時間向度上強設了一個“現實的未來”(亦即第一現代世界);另一方面,這種“世界結構”經由建構“風險社會”或“生態社會”而對中國形成了強制——這是一種我所謂的經由話語建構而形成的強制,因為它在中國的自然時間向度上強設了一個“虛擬的未來”或“假想的不確定性風險”(亦即第二現代世界)。
這種雙重強制意味著,西方社會因為不曾有過“未來”示范而在建構其生活和制度的自然時間脈絡中得以采取一種自生自發的“試錯”(try and error)方式,而這在當下的中國則是根本不可能的,因為上述“現實的未來”和“虛擬的未來”成了中國的未來,亦即它們為中國的未來強設了一種規定性。因此,它不僅把自然時間向度中的“未來”與“現在”之間的界限給切割掉了,而且也使得中國無法再按照自己發展的自然時間向度來考慮各種問題。再者,這種雙重強制還意味著,一如我在本文開篇所指出的,中國在這種“世界結構”中不能只根據一己的視角來審視所謂中國的問題,因為中國自己所處于的“發展中世界”、提供“現實未來”的第一現代世界與提供“虛擬未來”的第二現代世界,在當下的中國已然聚合成了一個世界。而這在根本上意味著:第一,當下中國的問題已經不再是上述任何一個“世界”的問題了,而是上述三個“世界”合成的問題,亦即我所謂的“共時性問題”。這是因為中國正在發展世界中努力并且尚未建構起第一現代世界的時候,已經在面臨第二現代世界的后果了。第二,在實踐中,決定中國當下行為的不僅是中國過去所形成的歷史性經驗,而且還將包括上述“現實的未來”和“虛擬的未來”。因為僅就后者而言,“世界結構”不僅會用各種發展指標來評價中國在“中心-邊緣”結構中所處的位置,會用各種既有的政治指標來評價中國是否屬于“萬民法體系”或者其制度是否正當,而且現在更是會用“環保”或“生態”等指標來評價中國的責任。第三,也是最為重要的,這種雙重強制及其導致的中國問題的“共時性”,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我們看待或審視中國問題的方式。中國法律哲學不再能夠只從發展的視角,不再能夠只從第一現代世界的視角,也不再能夠只從第二現代世界的視角來看待或審視中國的問題,而不得不從一種“共時性的視角”來看待或審視中國的問題。
最后,我必須指出,雖說以“以歷史終結”為支撐的第一現代世界的延續或擴展與以“去人類中心主義”為支撐的第二現代世界的展開之間存在著高度的緊張,但是在以其為基本背景的中國所置身于其間的“世界結構”的背后,卻隱含著一個更為根本的問題,亦即價值普遍主義與價值特殊主義之間的高度緊張的問題。眾所周知,在構成上講,當下中國所加入的“世界結構”主要是一個由羅爾斯所謂的“良序國家”(即自由民主制度的國家加上非自由民主的“正派”國家)形成的世界秩序。在這個“世界結構”中,就價值多元與價值普遍之間的高度緊張而言,除了美國新保守主義所主張的那種“獨白的普遍主義”或者哈貝馬斯所批判的那種“老牌帝國的‘普遍主義’”以外,[35]盛行的主要是康德主義的平等的普遍主義:其一是由羅爾斯所主張的“虛擬對話的普遍主義”。盡管羅爾斯承認“道德的眼光”的關鍵在于超越獨白的眼光并且從“他者”的視角來看問題,但是,無論是對普遍正義原則的論證,還是對這些原則的運用,羅爾斯更重視的都是單個主體(自由主義的政治哲學家、自由民主社會的公民和自由民主社會的代表)所進行的“虛擬”的對話,而不是實際的人們之間進行的實際的對話。羅爾斯根據其“原初狀態”理論所設計的“虛擬對話”的“虛擬”性質,在世界政治的問題上要比在國內政治的問題上更明顯。再者,羅爾斯這種普遍主義在“虛擬對話”方面的“虛擬”性質,既是它與主導當今美國外交政策的新保守主義之間分歧的根源,也是它與哈貝馬斯的國際政治理論之間分歧的根源。[36]其二是與此相反對的由哈貝馬斯“商談理論”所主張的“平等對話的普遍主義”。當然,這里所說的平等,并不是文化相對主義所說的那種對當下任何文化的實質性內容的有效性或正當性做不加區別的承認,而是指行動者——包括超越民族國家邊界的行動者——就涉及他們的規范和價值的意義和有效性進行討論、對話或商談時的地位平等。這種對話既包括每個行動者在選擇涉及他人的行動方案的時候對他人的角色和視角的虛擬采納,也包括各方及其代表之間進行的實際的討論和磋商。它“要求我們將自己的觀點根據享有平等地位和權利的他者們的意義視角而加以相對化。”[37]在我看來,明確指出價值多元與價值普遍之間高度緊張問題的意義乃在于它要求我們必須認識到,中國進入“世界結構”這一事實本身表明:中國在承諾遵守當下“世界結構”規則的同時也獲致了對這種“世界結構”的正當性或者那些所謂的普遍性價值進行發言的資格:亦即哈貝馬斯意義上的“對話者”或羅爾斯意義上的“虛擬對話者”——“正派的人民”(decent peoples)。但是,至為關鍵的是,中國對這種“世界結構”的正當性或者那些所謂的普遍性價值進行的發言,并不是僅依憑所獲致的資格就能夠完成的,因為它還必須取決于中國是否就中國人和全世界人的善生活或可欲的生活擁有一種自己的“理想圖景”。
五、當代中國法學的回應:“主體性中國”的建構
上文根據“關系性視角”對當下“世界結構”具有的兩個“世界”及其對中國發展構成的“雙重強制”所做的分析,對由此導致的中國問題及其審視角度的“共時性”所做的明確闡釋,以及對此背后所隱含的后冷戰時代價值普遍主義與多元主義間的尖銳沖突所做的討論,從法律哲學或政治哲學的角度為我們開放出了中西論者所忽略的當下“世界結構”之于中國最為重要的幾個緊密相關的背景性要素:第一,在全球化時代,中國置身于其間的“世界結構”具有著一種我所謂的雙重性,因為它不僅是由“中心-邊緣”結構構成的,而且也是由作為西方現代性之必然結果的兩個“世界”(即第一現代世界與第二現代世界)構成的。第二,與當下“世界結構”在全球化時代所具有的上述雙重性緊密相關的是,這種“世界結構”實際上對中國的發展構成了雙重強制,因為它在自然時間向度上為中國的發展引入了兩個外部性的“未來”,即以第一現代世界為支撐的“現實的未來”和以第二現代世界為支撐的“虛擬的未來”。但是,當下“世界結構”所具有的雙重性,并不是單向度就能夠對中國構成強制的,而是以中國自身在當下所展開的實際進程為依憑的。第三,在當下“世界結構”的雙重強制下,中國的問題已經不再是“發展中世界”、“第一現代世界”和“第二現代世界”中任何一個“世界”的問題,而是上述三個“世界”合成的問題,亦即我所謂的“共時性問題”。與此緊密相關的是,一方面,在實踐中,決定中國當下行為的不僅是中國過去所形成的歷史性經驗,而且還將包括上述“現實的未來”和“虛擬的未來”;而另一方面,這種雙重強制及其導致的中國問題的“共時性”,則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我們看待或審視中國問題的方式,亦即我們不得不從一種“共時性”的視角來看待或審視中國的問題。第四,中國置身于其間的雖說是一種所謂“平等”的主權國家之間的“世界結構“,但是這種結構卻是以一種強制性質的不平等支配關系為支撐的。顯而易見,這意味著在當下”世界結構“的支配關系中,僅依憑傳統國際法上的“主權平等原則”,并不能夠救濟中國于其間所處于的不平等的被支配地位,更不可能為中國提供修正或變革當下“世界結構”之正當性規則的“理想圖景”。
這些由當下“世界結構”開放出來的背景性要素的設定,在我看來,不僅構成了我們認識中國法律哲學建構“中國法律理想圖景”這一基本使命的歷史性條件,而且還具體地要求中國法律哲學在這個論域中根據“關系性視角”展開下述兩個緊密相關但卻屬于不同層面的追問。
(一)中國的法律哲學必須依憑“共時性的視角”去進一步追問這樣幾類基本問題:第一,中國當下的法律制度處于何種結構之中?中國當下的法律制度根據何種判準可以被視為是正當的?中國這個文明體于當下的“世界結構”中究竟需要一種何種性質的社會秩序?第二,在中國進行社會轉型和制度變革的過程中,中國法律哲學究竟如何認識和處理“國家建設”與“民族整合”的問題以及相應的政治改革與第二現代世界推進的“亞政治運動”[38]的關系問題?究竟如何認識和處理以“一代人的正義”為支撐的生存權與以“多代人的正義”為支撐的環保或生態權之間高度緊張的關系問題[39]?究竟如何認識和處理個人行為正義與社會正義之間高度緊張的關系問題[40]?究竟如何認識和處理法律必須適應中國社會變遷和制度轉型之需求與切實保障一般社會秩序中的預期安全之間高度緊張的關系問題?[41]
(二)中國的法律哲學必須依憑“關系性的視角”建構起一個“主體性的中國”。這里即刻需要強調指出的是,本文所建構并采用的“共時性視角”,不僅包括我們與研究對象間的“共時性”以及作為研究對象之不同問題間的“共時性”——這里的關鍵是我們在承認“共時性”的前提下如何認識和處理中國問題,更重要地還包括我們認識之間的“共時性”——亦即我所謂的中國法律哲學在當下必須采取的一種“重疊性思維方式”,因為在我看來,“共時性視角”的建構和采用,在不具反思和批判的情勢下,實際上便預設了對當下“世界結構”之雙重性及其對中國之雙重強制的完全承認。于是,在面對當下“世界結構”的時候,我們所采取的態度既不應當是百年來那些一旦西化未果便動輒以一種狹隘的方式訴求所謂中國“文明”或“傳統”的中國論者所主張的態度:徹底從“世界結構”中退出或者視這種“世界結構”而不見;也不應當是那些不具反思或批判能力的反主體性的西化論者所主張的態度:通過完全遵守“世界結構”的既有規則而徹底承認這個“世界結構”的支配——亦即全盤接受西方的價值或理想圖景并根據它們去想象中國的“未來”,而應當是這樣一種態度,即我們在建構和采用“共時性視角”的同時還必須對這種視角本身保有一種“共時性”的反思和批判,否則“共時性視角”的建構和采用將意味著中國將失去自己的未來,因為它已經被規定了。因此,雖說當下的“世界結構”是中國法律哲學基本使命的歷史性條件,但是與此同時,反思和批判這種“世界結構”也必須被視作為中國法律哲學當下基本使命中的應有之意。
正是在這個意義上,當然也是“世界結構”之中國的政治規定性本身使然,我們必須認識到,中國究竟根據什么去反思和批判當下的“世界結構”,或者說,中國在參與當下“世界結構”的過程中究竟根據什么“理想圖景”去參與修改或重新制定其運行規則的問題,便具有了前提性的意義。與這個問題緊密相關的是,中國是否擁有中國自己的作為行為和想象之出發點的“理想圖景”?或者說,中國的法律哲學究竟應當根據什么來建構中國自己的“理想圖景”:西方的經驗抑或“世界結構”中的中國現實?換言之,中國的法律哲學究竟應當提供什么樣的“理想圖景?它是否必須符合我們經由對中國現實所做的“問題化”的理論處理而達致的認識?它究竟應當是那些抽象空洞的正義、自由、民主、人權、平等的概念,還應當是它們與中國發展緊密相關的特定的具體組合?它是否必須是那些能夠使中國人能夠共享一種更有德性、更有品格和更令人滿意的生活的原則?它是否必須符合我們經由追究中國在特定時空下整個社會秩序之性質而達致的有關中國未來命運的圖景?
這些問題的設定,更進一步地凸顯了我在此前已然論及的一個基本問題,[42]即長期以來中國一直是一個主權國家,但是在當下的“世界結構”中,除了能夠在對外方面為捍衛自己的領土完整、國家安全、保護人權和經濟發展提供最正當的理據以外,所謂“平等”的主權,亦即主權的中國,不僅不是充分的,而且還有著相當的限度。因為在我看來,在中國參與其間的當下“世界結構”中,中國的根本利益,除了上述所論主權各項之外,不僅在于羅爾斯或哈貝馬斯所說的那種要求其他國家承認自己作為平等對話者的地位,更重要的還在于必須經由中國“理想圖景”的探尋而建構起“主體性的中國”。簡而言之,在當下的世界結構中,中國不僅必須是一個“主權的中國”,而且還必須是一個“主體性的中國”!這在根本上意味著,當下世界結構中的“中國”的實質不在于其個性或與西方國家的不同,而在于主體性,在于中國本身于思想上的主體性:其核心在于根據“關系性視角”形成一種根據中國的中國觀和世界觀(亦即一種二者不分的“世界結構下的中國觀”),并根據這種中國觀以一種主動的姿態參與“世界結構”的重構進程。毋庸置疑,放棄或無視對這些基本問題的思考或探究,我們不僅不可能為人類提供我們這個時代的有關中國的法律哲學,而且中國人也不可能以中國人的方式有尊嚴地活著(就中國人能夠按照他們愿意生活于其間的那種性質的社會秩序中生活而言),更為重要的是,中國將不可能以一種“主體性的中國”出現在整個世界的對話或對抗中。
立基于上述基本的問題意識,我以為,在全球化時代的“世界結構”中,中國法律哲學的基本使命就是經由“關系性視角”和“共時性視角”的建構去重新定義中國,同時經由“重疊性思維方式”而建構起“主體性的中國”,并根據中國自己的法律理想圖景引領中國法律/法制的建設或指導中國主動參與的“世界結構”重構進程。以此為前提,第一,中國的法律哲學,所關注的并不只是發現或解讀那些對中國社會、政治和經濟發展起了或起著作用的有序的“語法規則”,而更為重要的,毋寧是對那些“語法規則”之于當下中國的可欲性或正當性進行追究。第二,這樣的法律哲學,所關注的并不只是重新展現、感受和理解中國社會轉型背景下法治的復雜性、艱巨性、特殊性以及與此相伴的長期性,而更為重要的,毋寧是反思既有的法治道路和探尋一條從當下的中國角度來看更為可欲和正當的道路或者一種更可欲和正當的社會秩序。第三,這樣的法律哲學,所關注的并不只是把法律視作一種中立的技術或實踐,而更為重要的,毋寧是努力把法律從中立技術的觀念之中解放出來,并且努力闡明法律是一種政治工具,進而要求法律人就如何使用這種政治工具的問題進行選擇、做出決斷,使法律為中國人共享一種更有德性、更有品格和更令人滿意的生活服務,為中國法制發展服務。第四,這樣的法律哲學,所關注的并不只是用法律制度/法律本身所承諾的價值目標來評價這些法律制度/法律,不只是用法律制度/法律之實施的具體的社會效果來評價這些法律制度/法律,也不是用先在于或超然于法律制度/法律的終極性圖景來評價這些法律制度/法律,而更為重要的,毋寧是根據我們對法律制度/法律的實施與中國在特定時空下整個社會秩序的性質或走向間關系的認知來評價這些法律制度/法律。因為法律哲學的根本問題,同一切文化性質的“身份”問題和政治性質的“認同”問題一樣,都來自活生生的具體的世界空間的體驗:來自中國法律制度于當下的具體有限的時間性,同時也來自中國法律制度所負載的歷史經驗和文化記憶。第五,這樣的法律哲學,所關注的并不只是捍衛或保障“發展主義”意識形態下的各種物質性狀態,而更為重要的,毋寧是探尋那些能夠使中國人共享一種更有德性、更有品格和更令人滿意的生活的理想圖景——法律哲學因為人們不斷要求法律哲學能夠保證法律/法律制度“具有善的品格”而絕不能逃避對法律/法律制度的最終基礎或未來走向的關懷。
(原載《法學研究》2006年第5期)
注釋:
[1]經由26年的努力,中國在法學研究方面取得了諸多重大的成就,而其間最大的成就之一便是把我們關于法律或法律秩序的思考從“階級斗爭范式”的禁錮中解放出來,而且在論者們的共同努力下還把法學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建構了起來。參見拙著:《中國法學向何處去——建構“中國法律理想圖景”時代的論綱》,商務印書館2006年版,第51頁。
[2]拙文《中國法學向何處去——建構“中國法律理想圖景”時代的論綱》在《政法論壇》2005年第1-4期連載發表以后,經過修訂后由商務印書館2006年出版。
[3]參見桑托斯:《法律: 一張誤讀的地圖———走向后現代法律觀》,朱景文、南溪譯,載朱景文:《當代西方后現代法學》,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89-115頁。
[4]這里需要指出的是,本文的討論乃是以我所撰寫的《中國法學的發展與世界結構》這一初步論綱為基礎的,但是本文的核心觀點卻是原創的。拙文《中國法學的發展與世界結構》,最早發表在《現代法學》2006年第5期。
[5]關于“本真性”理想、文化身份以及政治認同等基本問題,對于我們理解中國法學在當下的基本使命來說極其重要,因為它們關涉到了它的內在理據。然而囿于篇幅,我將另文對這些問題展開討論。
[6]當然,影響中國問題之性質和決定我們應當如何看待它們的最為重要的其他因素,在我看來,至少還包括那些影響我們思想型構的知識支援以及我們所持有的特定的意識形態立場。
[7]關于這個問題,我早在《研究與反思》一書的自序“社會科學的研究與反思”中就明確指出,“正是這些被我稱之為‘結構性基礎與社會科學知識之間的互動關系’才是人們熟視無睹但在根本的意義上卻支配著中國社會科學發展的現象,它們才是真正‘不在場’或‘始終沉默’的東西,因此,對這些現象的揭示和批判才真正是當下知識社會學的使命所在”。拙文:“社會科學的研究與反思”,載拙著《研究與反思》,遼寧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6-7頁。
[8]吉登斯,《現代性的后果》,田禾譯,譯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64頁。
[9]參見貝克,《風險社會》,何博聞譯,譯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3-4頁。
[10]瑪莎•費麗莫:《國際社會中的國家利益》,袁正清譯,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頁。
[11]參見G. Simmel, The Sociology of Georg Simmel(trans. By K. H. Wolff), Free Press, 1950, pp.181-189.
[12]參見E. Shils, Center and Periphery,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75, p.3.
[13]參見Wallerstein, I. 1974. Modern World System(I), Academic Press, pp. 37-38.
[14]關于這個問題,除了沃勒斯坦的觀點以外,又請參見Addo, H. ed. 1984. Transforming the World-Economy? Nine Critical Essays on the New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der, London: Hodder and Stoughton. Albrow, M. 1996. The Global Age, London: Polity Press. Albrow, M. and King, E. eds. 1990. Globalization, Knowledge and Society, London: SAGE Publications.霍普金斯和沃勒斯坦在“近代世界體系的發展模式:理論與研究”一文中也斷言,有關政治和經濟主要進程的適當分析單位,并不是發展理論或現代化理論所宣稱的民族國家,而是歷史的世界體系。
[15]參見A. Gouldner, “Reciprocity and autonomy in functional theory”, in L. Gross(ed.), Symposium on Sociological Theory, Harper&Row, 1959, pp.241-270。
[16]參見E. Shils, Center and Periphery,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75, p.3。
注釋:
[17]關于“世界結構”雙重性中第二現代世界(風險社會)問題的討論,可以參見貝克的研究:《風險社會》,何博聞譯,南京:譯林出版社2004年版;《全球化時代的權力與反權力》,蔣仁祥等譯,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與安東尼•吉登斯、斯科特•拉什合著:《自反性現代化》,趙文書譯,商務印書館2003年版;《世界風險社會》,吳英姿、孫淑敏譯,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全球化危機》,孫治本譯,臺灣商務印書館1999年版。另參見我的博士生王小剛所做的研究:“貝克的風險社會與全球化理論:全球結構中環境法的困境和景象”,未刊稿。
[18]貝克:《風險社會》,何博聞譯,譯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57頁。
[19]參見貝克:《風險社會》,何博聞譯,譯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3頁。
[20]貝克:《全球化時代的權力與反權力》,蔣仁祥等譯,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3頁。
[21]參見貝克:《全球化危機》,孫治本譯,臺灣商務印書館1999年版,第55-57頁。
[22]參見阿核特貝格:“民主、正義與風險社會:生態民主政治的形態與意義”(周戰超編譯),載薛曉源等主編:《全球化與風險社會》,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5年版,第318-319頁。
[23]參見貝克:《風險社會》,何博聞譯,南京:譯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20頁。
[24]參見貝克:《全球化危機》,孫治本譯,臺灣商務印書館1999年版,第55-57頁。當然,關于這種風險與危險,吉登斯認為可以用7種方式去勾畫它,而其間我認為最重要的是他所說的第7種方式,即“對專業知識局限性的意識:就采用專家原則的后果來看,沒有任何一種專家系統能夠稱為全能的專家。”參見吉登斯:《現代性的后果》,田禾譯,譯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109-110頁。
[25]參見貝克:《世界風險社會》,吳英姿等譯,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45-46頁。
[26]參見貝克:《世界風險社會》,吳英姿等譯,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63-64頁。
[27]參見貝克:《風險社會》,何博聞譯,譯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20-22頁。需要指出的是,吉登斯把它稱作為“不真實的”風險:“后果最嚴重的風險的嚴重反事實性(counterfactual)特征,與列舉這些事實所產生的麻木密切關聯。……危險性越大,它的反事實性就更徹底。這里所論及的風險必然都是‘不真實的’,因為它們實在是可怕得我們無法想象,只有在實際發生后,才能清楚地展示出它們究竟有多么可怕。”吉登斯:《現代性的后果》,田禾譯,譯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117-118頁。
[28]比如說,貝克明確指出:“正如我們現在所知道的,這些生態危機是全球的,同時又是局部的和個人的”。貝克:《世界風險社會》,吳英姿等譯,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6頁。
[29]參見貝克:《世界風險社會》,吳英姿等譯,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174-190頁。
[30]關于這個問題,也可以參見吉登斯:《現代性的后果》,田禾譯,譯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31頁。
[31]參見貝克:《風險社會》,何博聞譯,譯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20-22頁。
[32]關于這個問題,參見拙著:《中國法學向何處去——建構“中國法律理想圖景”時代的論綱》,商務印書館2006年版。
[33]當然,值得我們注意的是,關于科學理性與社會理性之間的關系,貝克也指出:“沒有社會理性的科學理性是空洞的,但沒有科學理性的社會理性是盲目的”。貝克:《風險社會》,何博聞譯,譯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30頁。
[34]關于這個問題,也請參見王小剛所做的研究:“貝克的風險社會與全球化理論:全球結構中環境法的困境和景象”,未刊稿。
[35]從當下“世界結構”的現實實踐來看,這個時代在很大程度上也被認為是一個“新帝國”時代的開始。當然,這個“新帝國”時代所依憑的主要不再是軍事戰爭和鮮血,而是信息、知識、資本和市場;更為緊要的是,“新帝國”或其他支配者在這個時代的目的,很大的程度上也不只是為了在世界中擴張和維護各自的民族利益,而是為了在世界中把各自民族認為具有普遍意義的價值或理想圖景當作物品加以推行,并經由推行這些民族價值或理想圖景而將相關的社會秩序或政治秩序強加給其他的國家。而這最明顯地反映在美國布什政府在當下世界上所推行的“全球主義”加“單邊主義”的新保守主義外交政策。所謂美國的“全球主義”,其核心主要是在全球推行它認為具有普遍意義的“美國價值”或“美國理想圖景”;所謂美國的“單邊主義”,其核心主要是指在美國向全球推行這些價值或理想圖景時得不到其他國家支持的時候,美國將單方面推行這些價值或理想圖景。美國這種“全球主義”加“單邊主義”的外交政策,基本上就是美國新保守主義所主張的那種“獨白的普遍主義”或者哈貝馬斯所批判的那種“老牌帝國的‘普遍主義’”;這種“普遍主義”的基本特征便是把獨白者的視角作為出發點和把“普遍”價值混同于物品。就此而言,哈貝馬斯在近年來發表的一些文章和訪談中對這種類型的普遍主義進行了尖銳批判,指出它的根源是一種將“自身和周圍世界都客觀化、以便將一切都置于控制之下的主體”的視角。從這種單個主體的視角出發,價值(即使是確實有可能贏得全球范圍普遍承認的價值)被當作可以由私人來擁有、并在全世界分配和出口的物品。參見Jürgen Habermas: “Was bedeutet der Denkmalsturz?”, Frankfurter Allgemeinen Zeitung vom 17. April 2003,轉引自童世駿:“全球政治中的普遍主義和意識形態批判”,載http://www.chinese-thought.org/modules.php?name=Content&pa=showpage&pid=711。
[36]參見童世駿:“全球政治中的普遍主義和意識形態批判”,載http://www.chinese-thought.org/modules.php?name=Content&pa=showpage&pid=711。
[37]參見Jürgen Habermas: “Was bedeutet der Denkmalsturz?”, Frankfurter Allgemeinen Zeitung vom 17. April 2003,轉引自童世駿:“全球政治中的普遍主義和意識形態批判”,載http://www.chinese-thought.org/modules.php?name=Content&pa=showpage&pid=711。
[38]關于亞政治的問題,參見貝克:《世界風險社會》,吳英姿等譯,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49頁。
[39]比如說,在面對中國大規模禁止農民污染性生產這種現象的時候,對這種現象做一般性的描述和簡單的羅列或者這種現象本身,并不能夠支撐我們對這種現象在當下這個“世界結構”下的中國中的意義的認識;因此,我們必須對這種現象本身做“問題化”的理論處理,亦即對那些使得這種現象成為正當之舉的觀點或意識形態做理論上的追問。只要我們深入到這種現象的背后,那么我們便會從其間發現,起完全支配作用的乃是“全球”既有制度安排或規則中的“多代人正義”(the justice of generations)這一理想要素。這種“多代人正義”的觀點,不僅要求我們考慮我們自己這一代活著的人的利益,而且更要關注此后數代人的利益。正是在“多代人正義”這一話語的支配下,污染性生產與環保問題個案導致了中國的法律安排徹底否定農民的污染性生產活動,而其實質就是“多代人正義”的觀念對“一代人正義”之觀念(the justice of a generation)的完全取代。根據對這一現象所做的“問題化”理論處理的結果來看,簡單言之,這種現象背后所存在的實是“多代人正義”觀念與“一代人正義”觀念之間在當下世界結構下的中國中的高度緊張。
[40]關于這個問題,參見龐德:《法理學》(第3卷),鄧正來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尤其是438-471頁;我在另一個場合也曾經指出:“我們的時代要求我們的法律對個人取得和個人交易安全中的個人權利加以保障和捍衛,同時又要考慮到我們此前的制度所遺存下來的集體的或公有的利益,而這在法學上就表現為個人主義的一般性法律原則與社會主義的一般性法律原則之間的協調是否可能的問題。”拙文:“中國法學的重建:批判與建構——受聘吉林大學教授就職學術演講”,載《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03年第5期。
[41]當然,我在其他場合還強調了另外兩個與此相關的問題:一是:“我們的時代要求我們在全球化的過程中制定并實施大量符合國際社會所遵循的一般性法律原則的同時又兼顧中國的文化傳統——無論是舊傳統還是新傳統——所形成的各種習慣,而這在法學上就凸顯為法律的移植與法律的本土化問題。”二是“我們的時代要求我們的法律同時亦即在同一個階段中去處理和面對西方法律按自然時序在各個階段當中所提出的各種問題,與此相應,我們的時代要求我們的法學同時亦即在同一個階段去考慮和面對西方法學傳統按知識發展的自然時序與倫理學、邏輯學、歷史學、生物學、政治學、社會學乃至經濟學相結合而形成的立基于不同哲學觀點的法律原則。”拙文:“中國法學的重建:批判與建構——受聘吉林大學教授就職學術演講”,載《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03年第5期。
[42]參見拙著:《中國法學向何處去——建構“中國法律理想圖景”時代的論綱》,商務印書館2006年版,第15-2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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