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星宇同志的《論“清官”》,是“清官”討論中出現較早、影響較大的一篇文章。吳晗同志稱贊它。很多同志引用它。方求同志也稱他對“清官”問題作了一些很好的分析。但是,這篇文章的主要論點,如封建社會中存在“法定權利”和“習慣權利”的斗爭,“清官”由于維護“法定權利”而成為封建制度的一種“自我調節器”等,卻不禁引起了我們一連串的疑問。現在提出來向星宇同志請教,希望能得到明確解答。
一、疑問的由來
一九六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人民日報》發表了星宇同志的《論“清官”》,不指名地批評了吳晗同志的“清官論”。
同年六月十七日,《光明日報》發表了吳晗同志的《〈試論封建社會的“清官”、“好官”〉讀后》,其中稱贊了《論“清官”》是一篇“好文章”,基本論點“是科學的,正確的”,“我都很贊成,并且很高興”,并認為這些“也正好是我的《論海瑞》一文中的基本論點,我說過的話,這兩篇文章加以發揮,我當然很感激”。
在一場嚴肅的思想論戰中,一篇批評文章,在被批評者根本不承認自己有絲毫錯誤的情況下,卻博得了他對文章基本觀點的滿口贊頌。這種罕見現象的出現,難道還不夠令人奇怪么?難道還不夠發人深思么?
一九六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人民日報》發表了方求同志的《〈海瑞罷官〉代表一種什么社會思潮?》。這是一篇在群眾中有著廣泛影響的文章。
這篇文章的第二部分,批評了《海瑞罷官》在現實階級斗爭中的反動作用,指出了這出戲是借古非今的反社會主義思潮的一個代表作,這是好的。
但這篇文章的第一部分,不僅在許多地方完全采用了星宇同志《論“清官”》一文的基本論點;而且還用了一個十分顯眼的夾注,向讀者推薦這篇文章,肯定它“對吳晗同志在‘清官’問題上的反馬克思主義觀點提出了認真的批評”,贊揚它“對‘清官’問題作了一些很好的分析”。從而進一步擴大了星宇同志這篇文章的影響。
就在方求同志文章發表前兩天,吳晗同志還在《關于〈海瑞罷官〉的自我批評》一文里重申:他對“清官”的看法,至今“基本上還沒有什么改變”。
這就是說,他仍然堅持他的跟星宇同志相同的論點。上海還有位平心先生,更連續地發表了兩篇評價“清官”的長文,大量地重復了星宇同志的論點,氣勢洶洶地對批判“清官”論的同志進行了恫嚇性的詰責:“請問要不要列舉證據?”甚至怒氣沖沖地宣稱,凡是不符合這種觀點的,便是“同修正主義實質上是一路貨色”。
把上面說的這幾件事聯系起來,問題就這么尖銳地擺在我們面前:星宇同志的“清官”理論,究竟是一種什么理論?是不是跟吳晗同志的“清官論”串到一根藤上去了?這就不能不更加引起我們的警惕與懷疑。我們反復地閱讀了《論“清官”》,越讀覺得問題越多,現在把它們提出來,期待星宇同志和其他同志能作明確的解答。
二、一連串的問題
星宇同志的《論“清官”》,劈頭就提出了一段對“清官”的總看法:
“被對立的階級所共同稱贊的‘清官’,既不純粹出自統治者欺騙性的虛構,也不完全是人民群眾虛幻理想的產物,而是多少被美化了的實際政治現象。”(重點引者所加)
這一段話,是全文的綱,是全文的出發點和歸宿。《論“清官”》里的所有論點,都圍繞這個主題而展開,為說明這個主題服務。
那是些什么論點呢?概括地說:
(一)象所有事物都一分為二那樣,封建剝削權利也分裂為法定的權利和法外的權利(或習慣權利),兩者互相依存而又互相對立。
(二)“法定權利”是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的統治權利;“習慣權利”是超越封建法律界限去追求無限制剝削的統治權利。前者體現了地主階級長遠的、整體的利益;后者則暴露出地主階級內部某些集團、個人的貪婪本性,體現了地主階級特殊的、眼前的利益。
(三)“法定權利”和“習慣權利”的矛盾和斗爭,始終貫穿在整個封建社會中。如果剝削程度超越了“法定權利”的剝削,就會使得一定集團的統治趨于崩潰。因此,“法定權利”為要維持本身的長期生存,就不能不限制“習慣權利”的活動范圍。
(四)維護封建的“法定權利”,就是“清官”的本質特點之一,就是“清官”的共性。而“清官”反對豪強地主的斗爭,就是封建的“法定權利”和“習慣權利”相沖突的一種表現形式。這種斗爭,解除了豪強權貴加在人民頭上的一些災難,也會使一部分農民的生活得到改善。至于“清官”對人民群眾表現一定的同情、憐憫和關心,主觀上也可能完全是真誠的。
(五)“清官”維護“法定權利”即地主階級長遠利益,不同時期有不同表現:一、當大規模的農民戰爭過去之后,“清官”是“好皇帝”推行“安養生息”政策(即“讓步政策”——筆者)的得力助手;二、在社會矛盾逐步尖銳化時期,“清官”是封建制度的一種“自我調節器”;三、在農民戰爭起來后,“清官”是瓦解、屠殺起義軍的騙子手和屠夫。
星宇同志指出,決不能認為“‘清官’的所作所為應該完全否定”,否則就是主張豪強權貴比“清官”好,“把任何暴行都當作了進步的源泉”,以為“販奴者的鞭笞可以引起奴隸反抗,因此就不應該反對這種鞭笞”。他認為“這是對復雜歷史過程過分簡單化的看法”。同時,強調必須“結合各個時期階級斗爭的形勢進行具體分析”,給“清官”作出“恰如其分的評價”。
星宇同志的這些論點不能不引出一連串的問題。
第一,究竟怎樣看待所謂“封建剝削權利”或“封建的統治權利”?究竟怎樣看待封建法律?
星宇同志認為,封建剝削權利可以“一分為二”成“有限制”的法定權利和“無限制”的習慣權利的對立;而封建法律所反映和所維護的就正是這種“有限制”的統治權利。星宇同志“清官論”中的這個基本理論根據,目前事實上已成了許多“清官迷”的主要理論靠山。但是:
如果按照這種“一分為二”去認識地主階級,那么,由于“法定權利”和“習慣權利”的“互相對立”,地主階級內部豈不是就該分成“法定權利”派和“習慣權利”派或“明智派”和“狂人派”了么?
如果按照這種“一分為二”去考察地主階級制定的封建法律,認為封建法律只反映和維護不超越一定“界限”的統治權利。那么,封建“王法”豈不是變成了專門用來束縛某些地主階級分子的枷鎖和鐐銬,而不是地主階級用來鎮壓農民階級的專政工具了么?
如果按照這種“一分為二”去看待封建社會的上層建筑,那末,由于“‘法定權利’為要維持本身的長期生存,就不能不限制‘習慣權利’的活動范圍”,豈不是封建的上層建筑也得分裂成“互相對立”、“互相斗爭”的兩個不同部分了么?
星宇同志的這種所謂“一分為二”,所謂封建剝削權利分裂為“法定權利”和“習慣權利”的理論,能不能算是革命的辯證法呢?能不能算是揭示了階級斗爭的客觀規律呢?
大家知道,封建法律集中地反映了地主階級的貪婪本性,是地主階級壓迫農民的專政工具。它保障的是整個地主階級的特權,而不是只維護其中某些集團或個人的利益。
同時,它鎮壓的也只是農民反抗壓迫和剝削的“不法行為”;而決不限制地主對農民的剝削和壓迫。在封建社會中,“朕即國家”。不僅皇帝可以宣稱“君要臣死,不得不死”;就連一個小小的土豪劣紳崽子,也可以私設公堂和監牢,進行所謂“合法”的逼租索債。這些行為究竟算是“法定權利”呢還是“習慣權利”?
封建法律,其實不過是由封建政權用立法形式反映的地主階級意志而已。地主階級根據剝削和壓迫的需要,可以隨時把壓迫農民的新辦法補充進法律中去,也可以隨時廢除他們認為已經過時或不便的某些條文。實際上,隨著封建社會的不斷發展,封建法律也越來越周密、越殘酷,給農民套上越來越重的枷鎖,給地主階級帶來越來越多的利益。這能說成是“法定權利”對地主階級“不法行為”的“限制”嗎?
我們認為,要按照馬克思主義的“一分為二”的觀點去分析封建剝削權利的話,所得出的結論只能是:階級斗爭的客觀規律總是逼使封建剝削權利走向自己的反面。封建統治階級越是加強反動的國家機器(包括法律在內),就越是引起農民的反抗,越是加速它的反動統治的崩潰。這就是歷史的辯證法。
第二,究竟怎樣看待地主階級的所謂“長遠利益”和“眼前利益”?
星宇同志認為,“法定權利”體現了地主階級長遠的、整體的利益,“習慣權利”則體現了地主階級特殊的、眼前的利益。“法定權利”對“習慣權利”的“限制”,可以減輕人民受到的壓迫。
而吳晗同志就曾說過:海瑞、況鐘等“清官”所以值得“學習”,就因為他們“有意識地辦了一些好事”,“這些好事是和封建統治階級的長遠利益一致的,也是和被壓迫被剝削的廣大人民當前利益一致的”。
比較這兩種說法,在理論上究竟又有什么不同呢?
按照這種觀點,所謂地主階級的“長遠利益”,當然是指這個階級要維持它的反動統治,從一世傳到萬世。但是,這只能是一切反動階級的癡心妄想,在現實生活中是根本不可能實現的。既然這樣,又怎么能說封建法律反映并實現了這種根本不能實現的虛幻的“長遠利益”呢?
難道說,只要地主階級的壓迫不超過封建“王法”許可的“界限”,農民就會心甘情愿地受宰割而不起來造反么?
難道說,只要地主階級的剝削不逾越封建“王法”規定的“范圍”,地主階級的反動統治便可能從一世延續到萬世么?
難道說,“清官”手里的“三尺王法”,不是地主階級替農民準備的鞭子嗎?手執鞭子的主子和挨鞭子的奴隸之間,他們的“利益”又怎樣“一致”起來呢?難道吃人的和被人吃的可以存在“利益一致”么?
最后,難道可以說,做奴隸,當牛馬,滿足于穩穩當當的被侮辱被損害的地位,就是農民的“當前利益”嗎?
在階級社會里,對立的階級之間,根本不存在什么共同的階級利益。地主階級的利益,從長遠來看是剝削,從眼前來看還是剝削。農民階級的利益,不論從長遠看還是從當前看,都只能是反抗地主階級壓迫剝削的斗爭。地主階級利益每增長一分,農民階級的苦難就加重一倍。這難道不是已被無數歷史事實證實了的客觀真理么?
第三,究竟怎樣看待封建官吏的“清”與“貪”?怎樣看待“清官”反對豪強權貴的斗爭?怎樣看待“清官”的“愛民如子”?“清官”在主觀上是不是完全真誠?
如果說,為了反對“一概否定”“清官”而一定要把“清官”與地主豪強對立起來,甚至認為“清官”反對豪強權貴的斗爭是由于他“對人民群眾的苦難流露過同情”。
那么,由此推論下去,豈非“清官”的“廉潔奉公”,既奉剝削階級的“公”,又奉被剝削階級的“公”了嗎?“清官”的“清正無私”,豈非既對地主階級“無私”,又對農民階級“無私”嗎?“清官”所在的衙門、公堂豈非是凌駕于地主階級和農民階級之上的全民國家、全民法庭么?
如果說,“清官”的反豪強斗爭是為了減輕人民所受的剝削和壓迫;那么,“清官”的階級本質又是什么呢?“清官”與豪強是不是生長在同一個地主階級根子上的?“清官”是不是地主階級的專政工具?如果承認“清官”是地主階級的工具,那么“清官”又怎能起“揭露封建制度的作用”呢?難道他們會自覺自愿地搬起石頭來砸自己的腳嗎?
如果說,“清官”反貪污對人民有利;那么,“清官”反貪污,難道不是替封建國家打算,而是替農民階級打算?
事實證明,“清官”越反貪污,封建國家的錢糧收入也就越多,對勞動農民的剝削搜刮也就越兇。這對農民,又哪里有一絲一毫的“好處”呢?
如果說,“貪官”象一頭顯露出猙獰本相的惡獸,一心要吞噬掉所能看得見的一切;那么,“清官”難道就不更象一條美女蛇嗎?特別是從“清官”是地主階級的政治偶象這一點來看,它不正是起了“貪官”所不能起的欺騙麻醉人民的反動作用么?“清官”的破產,不正是反映了封建統治者在玩弄反革命的欺騙一手上已經黔驢技窮,而不得不乞靈于暴力鎮壓么?
如果說,“清官”標榜“愛民”,“主觀上可能完全是真誠的”。那么,世界上難道可能存在著什么“超階級的愛”么?星宇同志既然承認“清官”的“愛民”無非是反映了地主階級對勞動人手的需要和對殘酷剝削的偽裝,為何又說什么“清官”的“愛民”在“主觀上可能完全是真誠的”,豈非自相矛盾了嗎?
我們認為,要正確地解釋這些問題,就必須按照《人的階級性》一文中所指出的,“一切剝削階級,都要欺騙與壓迫被剝削者,都要互相爭奪被剝削者的剩余生產物或剩余價值;因此,就造成一切剝削者的欺騙性、對于人的壓迫性及互相爭奪性。”
“清官”的壓抑豪強及反貪污等,不過是地主階級內部互相爭奪剝削果實的一場鬧劇,而“清官”則不過是這場鬧劇中戴著假面具的一個“二丑”(即小花臉)罷了。
假如認為,這樣的理解便是“對復雜歷史過程過分簡單化的看法”;那么,是不是竟認為需要在人民的革命功勞簿上替這些騙子手記上一大功呢?
第四,“清官”是封建制度的“一種自我調節器”嗎?
在《論“清官”》中星宇同志曾創造了一種“新奇”的提法:“包拯、海瑞之流的‘清官’實際上是封建制度在矛盾尖銳化過程中的一種自我調節器。”并且說:“統治階級中的‘清官’在人民中傳頌不絕的根據就在于此。”
這個“自我調節器”究竟是種什么東西,恐怕誰也沒見過。聽說有種水閘,能夠根據水位的漲落和流水壓力的大小自動控制啟閉,這大概就是一種“自我調節器”。不是嗎?
“豪強權貴的不法行為”泛濫了,超過了“法定權利”的“限度”,引起了人民“反抗激流潛滋暗長”;于是就跑出了幾個“清官”,“在局部地區和局部范圍內,改革弊政,平反冤獄,減輕賦稅,賑濟災荒,約束豪強權貴的不法行為”,以“抑制決堤而出的習慣權利的逆流狂瀾”。
歷史事實真是這樣嗎?作為反動剝削階級之一的地主階級,能夠掌握階級斗爭的客觀規律嗎?階級斗爭的發展會聽從反動階級的指揮和調動嗎?地主階級能自動地調節和控制封建社會的各項矛盾嗎?
如果說,“清官”是一種“自我調節器”,那究竟能調節什么矛盾呢?是調節地主階級同農民階級的矛盾嗎?在封建社會中,地主階級無時無刻不在對農民進行殘酷的政治壓迫和經濟剝削,同時也就必然激起農民階級每時每刻都在進行各種形式的反抗。
“清官”又怎樣來調節這種根本不可調和的階級矛盾呢?是調節地主階級內部矛盾嗎?地主階級爾虞我詐、損人利己的本性決定了地主階級內部各集團之間爭奪剝削果實的斗爭,永遠不會有片刻的停止。而且,作為地主階級的一員,“清官”從來就是這種狗咬狗斗爭中的一頭惡狗。在這種情況下,“清官”究竟能調節什么社會矛盾,究竟算哪一門的“自我調節器”呢?
第五、究竟怎樣正確對待馬克思主義的經典著作?
星宇同志把封建剝削權利分為“法定權利”和“習慣權利”的提法,據說系引自馬克思在一八四二年寫的《關于林木盜竊法的辯論》一文。
但據我們所知,馬克思的這篇發表在《萊茵報》上的論文,原是用來反對德國萊茵省議會對容克貴族的奴顏婢膝態度的。為了以子之矛、攻子之盾,馬克思曾在文中運用了現成的資產階級法學語言,其中也包括“法定權利”和“習慣權利”的名詞在內。
當時,馬克思盡管還只是一個革命民主主義者,但已經毫不留情地指出了“法定權利”與“習慣權利”是一致的而不是對立的,從而揭穿了資產階級法權的虛偽性。
而當馬克思在成為無產階級的革命導師之后,在《一八四八年至一八五○年的法蘭西階級斗爭》、《法蘭西內戰》等經典著作中,便曾完整地闡述了國家機器學說,明確地指出了國家是階級壓迫的工具。
為什么星宇同志對馬克思國家學說的根本觀點擱置一旁,不加理會,卻對馬克思早期著作有著那么高的興趣呢?為什么馬克思明明強調的是“法定權利”和“習慣權利”的一致,而星宇同志卻偏要去強調什么“法定權利”對“習慣權利”的限制呢?
總之,星宇同志不僅肯定“清官”是一種“實際政治現象”,并且還肯定“清官”是“被對立的階級所共同稱贊的”。這豈不是等于說,“清官”是歷史和實際生活中存在的對立階級共同的政治代表嗎?“清官”的所作所為,實際上是反映了對立階級的共同利益嗎?這種論調,又怎樣和吳晗同志的階級調和論劃清界限呢?能不能算是一種“一分為二”呢?究竟是辯證法呢還是折中主義?
三、質疑后有感
“清官”問題,說到底,是一個怎樣認識反動國家機器本質的問題。
毛主席指出:“軍隊、警察、法庭等項國家機器,是階級壓迫階級的工具。對于敵對的階級,它是壓迫的工具,它是暴力,并不是什么‘仁慈’的東西。”(《論人民民主專政》)
毛主席又指出:“軍閥、官僚、土豪、劣紳是地主階級的政治代表,是地主中特別兇惡者。”(《怎樣分析農村階級》)
這是對國家機器、對包括“清官”、“貪官”在內的一切封建官吏本質的最深刻的揭露。如何認識國家機器的本質,從來就是馬克思主義者和一切機會主義者爭論的中心。
請看一看小資產階級社會主義者蒲魯東。他把對立面的統一理解為“壞的”和“好的”兩方面的機械結合,從而據以主張必須消除資本主義“壞的”方面,建立所謂“好的”資本主義。
馬克思曾經尖銳地批評了這種折中主義和階級調和論的主張說:“他完全象一個政治上的空論家,想把國王、眾議院、貴族院一并當做社會生活的構成部分,當做永恒的范疇。”(《馬克思恩格斯書信選集》,人民出版社版,第二六頁)
請再重新溫習一下大家熟悉的考茨基的一段“名言”。他說:“一個社會里沒有兩個毫無共同利益的階級。甚至奴隸主和奴隸之間也有共同利益。主人窮了,奴隸也就要挨餓,奴隸病了,主人就要受損失。這種一時的利害一致并不排斥他們之間的長期的階級對立。”(《國債的經濟影響》,一九一五年)
在今天的新考茨基主義者的著作中,更是大量地出現了這種奇談怪論。例如,一九五九年,在國外曾出版了一本探討現代帝國主義國家中資產階級法制危機的書,其中就曾經大談什么“法制的統治一方面加強了資產階級,它方面又限制了資產階級的統治”;宣稱“認為在帝國主義時代,資產階級國家的任何法律規范都起著反動的作用,這樣一種觀點太簡單化了”;并認為資產階級法律中的許多“規范把人民群眾在長期頑強斗爭中逼使統治階級作出的政治讓步固定下來”了,等等。
國際共產主義運動中曾經出現過的這種機會主義思潮,是一面很好的歷史鏡子。它告訴了我們,如果不是堅持徹底的革命批判精神,不用階級斗爭的觀點來認識社會歷史現象,就必然會滑到折中主義和階級調和論的泥潭里去。
因此,盡管星宇同志從批評吳晗同志的“清官論”的愿望出發,但若是不能徹底地站在革命的立場上和一切機會主義觀點劃清界線的話,就會走到自己愿望的相反方面去。
特別值得指出的是,極口稱頌“清官”是“忍冬科植物”的平心先生,竟如獲至寶地把星宇同志關于“清官”的論點當成了一面掩護自己的盾牌,自以為躲在這塊盾牌后面,可以萬無一失地向人們拋出最骯臟的字句,進行刻毒的謾罵。
這種現象的出現,難道還不值得星宇同志和我們每一個愿為捍衛馬克思主義純潔性而斗爭的同志警惕和深思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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