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評圖書:
《國法與社會慣行:明清時代社會經濟史研究》
作者:(韓)吳金成
譯者:崔榮根
出版社:浙江大學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0年2月
鄉紳,鄉賢,紳士,紳商,這些稱謂究竟意味著什么?
這一階層出現在明清兩代。明代洪武年間即授予了生員(府州縣學的入學考試的及第者,具備了應考鄉試資格,根據成績可升入國子監)相當于九品官的特權,其中包括徭役優免特權,終生受益。也就是說,成為生員,就成為了官府認可的士大夫,由此躋身特權階層。
盡管明代中后期的生員名額、人數相比前期大幅增加(從明初的3-6萬人,發展到明末的50萬人),但全國人口的總體增長讓競爭變得異常激烈,大部分的生員畢生沒有機會升入再上一層,所以只能享受特權的同時,居于基層州縣和鄉村。尤其是明朝中期開始,官宦人家有意識的投入大量資源來培養后代子弟成為官僚后備人,培養效率顯然要高于基層州縣和鄉村的平民家庭,所以生員階層要實現階層上升變得越來越不可能。
也就是說,紳士階層在明代的形成,本身是明代中期以后社會流動逐漸停滯的一種產物。盡管如此,這一階層的人員仍然以士大夫自居,從儒教理念和天下意識來參與政治。這一階層在明代中后期參與過的政治活動類型包括:反提學官運動、抗議鄉試腐敗、抗議地方官的貪虐運動、反宦官運動、稅役減免活動、抗議在任官僚的粗暴、修筑水利設施和橋梁,等等。可以說,生員階層(紳士階層)本身發育出十分強烈的同類意識,不同于官,也不同于平民。
秩序的受益者和蛀蟲
生員階層非常喜歡談論公共話題,標榜實現大義;通過同階層人員的交流,尤其是基于儒學經典和官話的交流,再加上免于徭役等的特權,營造出一種階層身份優越感和自豪感;通過座主門生關系事實性的建立起相對現代政黨松散,但仍然存在使命意識和同志意識的政治與文化團體;通過同鄉、宗族等關系強化階層成員的進一步團結。在許多地方,生員階層還建立起“鄉紳公議”等形式的制度,對于地方官構成制約。
生員階層是地方秩序的重要維護者。明代初期建立的政治控制秩序在明代中后期變得衰落,鄉紳成為維持鄉村秩序的中堅力量,只有這樣,鄉約、保甲制度才能得到正常運行。各地鄉村應對流寇和土賊的騷擾建立起了巡防防御機制,調解大小糾紛,在發生災害和疾病時開展救濟。這些都是鄉紳起到的作用。正因為此,近年來,不斷有人建言要在基層治理中要培育鄉紳階層并發揮其作用。
但問題是,正如英國近代的《濟貧法》根本不可能起到賑濟英國所有饑貧民眾的作用,維持鄉村秩序是需要成本的,單靠優免特權并不夠,明清時期的鄉紳的作用發揮不是那么大,而且還造成了長期的、嚴重的社會損失。事實上,官府修建水利等公共工程項目,在基層主要由鄉紳承攬,后者獲得其中的顯著效益。鄉紳還會私占道路、橋梁、碼頭,開設市場,干涉牙行,經營高利貸,甚至參與私鹽交易、海上走私,干預手工業經營,以此來事實上控制鄉村經濟秩序以及其中的大部分收益。這種情況下,盡管鄉紳確實也承擔了上段所述的公共職能,還通過各種方式支持鄉村教化等文教事業,但官府和平民其實很清楚其聲望建立在什么基礎之上。在全國各地,鄉紳借助制度化、成例化的身份特權,獲得經濟特權,然后事實性的侵害官員以外的其他社會階層。
浙江大學出版社今年初出版了韓國歷史學家、首爾大學名譽教授、韓國東亞文化研究所前所長、韓國明清史學會前會長吳金成所著的《國法與社會慣行:明清時代社會經濟史研究》一書。這本書指出,明清時期為了維持地方行政或鄉村社會的秩序,所以將鄉紳選為治理的輔助手段。鄉紳對于鄉村建設發揮著很大程度的“順功能”,以及同樣不可低估的“逆功能”。
明朝正德年間,某一鄉紳家大辦宴席。
書中指出,明朝社會的領導階層就是鄉紳,這一階層利用優免特權肆意濫免和寄莊(非生員身份的地主為了逃避過重的稅役負擔,就將土地假托于鄉紳),造成了明朝中后期稅收緊張以及稅役負擔全部轉嫁給中小農民、災年引發農民無法忍受稅役負擔揭竿而起,最終傾覆了太平天下的嚴重后果。
鄉紳與無賴的共存秩序
《國法與社會慣行:明清時代社會經濟史研究》一書的主要內容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考察了中國明清兩代的農業發展,尤其是南方的江南、湖廣、四川地區的農業發展,以及相關的手工業、商業發展和人口增長。尤為值得一提的是,明代中期以后,長江中游地區(湖南、湖北、江西)迎來了農業繁榮,因而可以在明代后期全國人口急劇增長的態勢下,供養如此之多的增長人口。
而農業的大發展,依托于農村生產、毗鄰農村和小城鎮的加工業也迎來了繁榮,用今天的話來說就是經濟發展成果,其實是非常顯著的。但從明朝中后期常態化的財政緊張狀況來看,至少明朝官府并沒有從經濟增長果實分到太大的份額。如前述,鄉紳階層不僅利用而且濫用了自己獲得的優免特權,不惜以寄莊等方式加劇了對明朝政府財稅基礎的侵蝕,另外還推動自己在官府里的代言人阻撓明朝政府的改革者增加對新興產業(如手工業、商業、礦業)的稅收,動輒用“鄉紳公議”來要挾地方官就范。
所以,在這種背景下重新審視明朝后期江南等地頻頻發生的抗稅民變,尤其需要注意到這些運動中扮演輿論制造者和行動指揮者的鄉紳階層,教科書對于這些所謂的抗稅抗爭運動的性質當然是值得商榷的。
《國法與社會慣行:明清時代社會經濟史研究》這本書第二部分主要考察了明朝以及清朝的紳士階層發育、發展的過程,以及這一階層的存在帶來的長期影響。而第三部分則考察了明清時期在較快的城市化背景下,隨著人口快速增長和加速流動,滋生出的無賴階層。
在城市化發育程度較高的地區,包括鄉村紳士和地主在內,為了方便照管生意,富裕居民大多遷入城市居住,同時繼續保留在農村的田地和產業。要實施對城鄉產業的管理,鄉紳就必須仰賴于灰色身份的無賴。書中考察指出,當時的許多無賴包括腳夫、訟師、幫閑、乞丐以及赤貧工匠等,也存在沒有主業而專司“欺詐、欺騙、賭博、私掘礦山、海上走私、控制市場、掌控碼頭和埠頭、放高利貸、綁架婦女、販賣人口、強征雜稅”等非法勾當的無賴。
沒有鄉紳、豪商在經濟上給予支持,無賴組織一天也支持不下去;反過來,如果沒有無賴的幫助,鄉紳持續將自己的身份特權和經濟特權在城鎮與鄉村變現,也會變得麻煩得多。
這本書名為《國法與社會慣行:明清時代社會經濟史研究》,“國法與社會慣行”的寓意正在于此,紳士是明清政府的合作者,而他們非常嫻熟的抓住了制度漏洞,從而成為了近乎純粹的食利者、秩序的腐蝕者。但,紳士對于城鎮和鄉村的支配只是在明面上的,他們還需要無賴來作為幫手,就像是皇宮里的帝王離不開宦官那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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