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閱李悝史料札記
李悝(公元前455~前395),濮陽人,嬴姓,李氏,名悝。戰國初期魏國政治家、法學家。曾任魏文侯相。李悝主持變法,作《法經》,魏文侯將之公布為法律。
《法經》六篇,盜、賊、網(或囚)、捕、雜、具。原文已失傳。
《晉書·刑法志》:(李悝)“以為王者之政,莫急于盜賊,故其律始于盜賊”。“盜”,主要指對私有財產的侵犯;“賊”,主要指對人身的侵犯。李埋為了保護私有財產及其統治地位,故把懲罰“盜“賊”作為首要政治任務。《唐律疏議》說:“《囚法》,今《斷獄律》是也”;“《捕法》,今《捕亡律》是也”。《晉書·刑法志》:《雜法》包括懲罰“輕狡,越城,博戲,借假,不廉,淫侈,逾制”等六種違法行為。“輕狡”指輕狂的犯法行為;“越城”指份越城墻;“博戲”指賭博;“借假”指假借的欺詐行為;“不廉”指貪污賄賂;“淫侈”指荒淫奢侈的行為;“逾制”指應用器物超過了規定的等級制度。《晉書·刑法志》:《具法》是“以其律具其加減”,指根據具體情況加重或減輕刑罰的規定。
李悝主張廢止貴族世襲特權,強調“食有老而祿有功,使有能而賞必行,罰必當。”認為無功而食祿者是淫民,要“奪淫民之祿以來四方之士”,首創法系,將戰國時期的地主階級和奴隸主貴族階級的斗爭提升到理論層次。
李悝的這種斗爭形式被后世進步的或倒退的力量創造性地加以模仿,如歐洲的啟蒙運動、美國憲法,我國當代“政改”等。對此,我們必須堅持歷史唯物主義觀點,以先進思想文化為標準,衡量或判斷這些東西是進步的,還是倒退的。在這方面,毛主席是我們的光輝榜樣,他對史書的大量批語都反映了這一點。
就國體政體“設計”而言,僅以“進步”或“倒退”概之是不夠的。由于迄今沒有先進思想文化體系,故在此先指出這個問題——科學分析不夠。具體原則、方法有待深入研究并系統化以后再詳加陳述。其中有一點可以斷定,社會主義制度是人類漫長社會歷史的科學總結。“歷史階段”或“歷史發展”之說是謬論。科學就是科學,具有普遍適用性,與專制政權違背科學和蒙騙民眾是兩碼事。
因此,考古考證工作應以墓葬制度為依據,以當時的法律為準繩,以出土文物為參考,科學地歷史性綜合考證,允許演繹(必須注明是個人觀點),糾正史料,補充史料。
社會科學和哲學都不是政治學(包括政治哲學)。認可歷史事實,不等于認可歷史錯誤;反對資本主義制度,不等于反對私有財產權利;認可私有財產權利,不等于認可非法所得;支持人人生來平等的觀點,不等于支持平均分配社會財富;認可社會階層利益,不等于認可專制集團;強迫接受人為的社會制度,不等于掌握了歷史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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