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本小書是幾篇論文的組合,整體上不構成一篇論文,但它不是松散的文集,而僅僅圍繞一個核心概念--制憲權。為什么選擇這樣一種欠嚴謹的方式而不構建一個體系呢?我渴望體系化,但就我目前的知識和思維能力而言,我還遠沒有發展到系統論證的水平,只能抱持一些直覺性的難題去“詢問”人類既有的理論家,理解他們對相同或類似問題的概念化、范式化的知識路徑,做些詮釋的工作,然后再聯系我的生存處境,把原先的直覺性的經驗難題轉換為正確的理論問題,嘗試著提出局部解決的設想。
制憲權是我在研讀主權文獻的過程中遭遇到的一個重要概念,我以為它對于當今憲法學面對的許多難題具有很強的解釋力,視之為憲法學的知識界碑。為此,寫作了兩篇詮釋性的文字和兩篇應用性的文字。我的路子是從盧梭的直接的人民主權模式入手,然后過渡到西耶斯的代表制制憲權,最后落實到中國問題。下面簡單介述各篇論文。
《人民必得出場》(載《北大法律評論》2010年第一期)一文是對盧梭制憲權思想的詮釋。盧梭是研究制憲權的起點,但是現在多數作者把他當作極權主義的鼻祖而避之尤恐不及。不回到純粹的人民主權模式中去,我們對于代表制下制憲權的思考就會落入經驗的泥沼。誠然,盧梭沒有使用制憲權的概念,而把制憲權作為立法主權的一項權能。可是,細心的讀者將會驚訝地發現,他貢獻了一個消解政治革命的天才的想法。這想法就是制憲權的例?;?!盧梭主張,每次人民集會都必須以對這樣的兩個問題的表決而告開始:第一,我們是否還需要這樣的政府形式?第二,我們是否還需要這樣的政府官員?對第一個問題的表決,用今天的話來說,就是制憲權的無中介運用,而且是例?;?。他用制憲權的例?;朔烁锩蛘哒f吸納了人民的革命熱情。在這里,我們似乎窺探到了西耶斯訴諸民族制憲權的思想淵源,也隱約地聯想起法國革命之后屢屢制憲的局面。中國讀者甚至產生一種似曾相識的感覺,因為1975憲法明確申張“無產階級領導下的繼續革命”。盡管“文革”的結果不堪回首,可是我以為,理論工作者有必要把毛澤東的以革命克服革命(我們習慣上稱后者為“反革命”),靠群眾運動反對官僚腐敗的不斷革命論作為一種政治正當化理論,挖掘其深層的、積極的政治哲學內涵。如此,我們方可認清其負面效應,意識到憲政與法治將正當性難題轉換為具體的、日常化的合法性問題,從而避免整體性制度危機的做法是何等高明的實踐智慧。
《人民既不出場也不缺席》(載《中外法學》2010年第二期)一文是對西耶斯《第三等級是什么?》一書的解讀。西耶斯是所有研究制憲權的學者的共同的知識起點。他將制憲權與憲定權直接對立,充分彰顯二者之間的差異、張力與勾連。這個對立,究其淵源,是盧梭的“主權者--政府”對立結構的延續和演繹。為了明確制憲權的歸屬與行使,我在西耶斯的政治社會形成的三時期的理念序列的基礎上,增加了一個假設--最后的人民集會,把代表制下的制憲權隱含的人民決斷演示在一個假想的舞臺上。憑借這個假設,我們真正清晰地認識到代表制民主為什么必須是憲政民主,憲法的權威從何而來。故此,我稱憲法為民主神的圣經,把憲政主義的智慧叫做借尸還魂術,即借憲法的軀殼還主權者之魂靈的法術。
在以上的理論知識基礎上,我嘗試著解釋中國的憲法現象?!兜谌N形式的共和國的制憲權》(未刊稿)是對《共同綱領》作為新中國第一部憲法的正當性的論證。換言之,該文是對《共同綱領》序言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代表全國人民的意志,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制定共同綱領”的宣示予以理論闡釋。核心的概念是毛澤東提出的“第三種形式的共和國”,這個概念轉換成代表的術語就是第三種形式的代表制民主。這里的制憲權主體--中國人民既有一點單一主體的形而上的色彩,又是一個復雜的社會學結構,是若干階級的聯盟,而聯盟又是有領導階級的。制憲權主體如此這般的社會學內涵決定其代表結構的特殊性。理解了這一點,我們就理解了全國政協第一屆全體會議作為建國會議、制憲會議的實質正當性。
按照循序應該過渡到1954憲法、1975憲法、1978 憲法、1982憲法。由于1982憲法是現行有效的憲法,我們憲法學者一般只關注這個文本。《論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與高級法》(載《中外法學》2008年第4期)一文就以1982憲法為研究對象。在收入本書的幾篇文章中,本文最先寫作發表,但按照制憲權--憲法的邏輯,該文當排在最后。這篇論文梳理了中國的五個根本法,或憲法的五個原則,同時反駁了時下流行的憲法司法化的主張。文章發表后,引起不少爭論和誤解,在此我只想重申一下政治憲政主義的意義。憲政是一種關于政治的理念,并非只有一種模式。司法化本身是一種政治主張,一種去政治化的規范主義的政治主張。規范預設常態,規范主義的常態的時間觀與中國近代以來因為落后而挨打產生的追求進步,追趕西方的時間觀明顯抵牾。革命、改革均是進步歷史觀的具體化。在一個改革時代,中國憲法學界不能只盯著憲法文本,甚至只盯著其中的規范條文,必須對鮮活有力的政治現實敞開知識胸懷,關注中華民族整合的歷史和現行的有效機制。
我確信,用制憲權來思考1954憲法、1975憲法、1978憲法,將是一項令人激動的學術活動。因自覺功力尚淺,一經表達即感貧乏,我決定暫時擱置這項事功。
當我決定將上述文章集結出版的時候,我覺得這些文章作為一本書尚缺一個提綱挈領的導論。一是需要厘清制憲權的概念,說明其學術價值;二是需把一些沒有來得及專門論述的問題做一個初步闡釋,比如“改革憲法”的問題。于是寫作了一個對話。采用對話體,是為了簡明直接,讓讀者有參與感。這種古老的論理方式,現如今已經被“學術規范”給“規”掉了。感謝開放時代雜志社,特別是吳銘編輯,破例刊用在《開放時代》2010年第三期。此文即本書第一篇--《憲法學的知識界碑--一個政治學者和一個憲法學者關于制憲權的對話》。
另一個缺憾是,我沒有專門解讀Antonio Negri 的Insurgencies Constituent Power and the Modern State一書,希望將來有機會彌補??傮w而言,制憲權是歐陸理論話語,英語一手文獻不多。讀者若有興趣,可以翻讀一下Martin Loughlin and Neil Walker主編的文集 The Paradox of Constitutionalism Constituent Power and Constitutional Form。此外,Martin Loughlin的《公法的理念》(The Idea of Public Law)一書的第五章談主權、第六章談制憲權,思路清晰,語言簡潔,可讀性強。
感謝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項目的資助,本書系《國家主權與反分裂的憲法理論研究》的部分成果。感謝北大的李強教授和北航的高全喜兄,多年來他們一直鼓勵、幫攜我從事政治理論的學習,讓我在經歷知識危機的過程中感覺一股溫暖和一絲希望,不敢言放棄努力。本書的每一篇論文,均在北大的課堂與公開講座上宣讀過。講課使人達到“思想的純真和生活的天然”(倫茨)。年輕學子渴求知識的眼神和不斷求知的貪婪的躁動令我羞愧,賜我無窮的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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