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2006年9月第1版
第二十四章 巴黎之“縣區”與“區團”
我們已經看見,從1789年最初幾個月起,革命是如何的因民眾之騷亂而起。然而,單是一些這樣大大小小的取得勝利的騷亂,還不足以促成革命。在騷亂之后,對于制度上須得有些新的事情做,此制度須建立一些新的生活方式。
法國人民似乎很了解這種需要,自最初第一次騷亂以后介紹法國生命中來的新物件,便是人民公社。中央政府是后來的東西;革命之起始時是創設公社,——在很大的范圍內實行自治——我們可以看見革命是由于這種制度,而得到極大的權力。
事實上在各鄉村中,竭力主張要廢除封建負擔而規定不去繳付的,是農民公社;從領主手中把昔日本屬于公社共有的土地奪回,反抗貴族,和僧侶斗爭,保護愛國者及后來的無褲黨(sans-culottes,“無褲”一詞是貴族罵他們的話。——譯者注),逮捕回國的逋臣們,及阻止國王之出走,這都是農民公社做的事情。
在城市中,便是城市公社去將全部生活方式改造,自己取得任命裁判官的權,依照自己的提議來變更稅款的分派法,以及后來在革命發展時,做了急進派的工具來反抗王權,王黨的陰謀,以及德人之入侵。又后來在共和國第二年,擔任均分財富工作的,也是城市公社。
我們知道,打倒國王,在8月10日以后成為革命之實在的中心和實在的力量的,就是巴黎公社,公社存在多久,革命的力量即能維持多久。
故此,革命的靈魂就是在這些公社里,如果沒有這些散布于全國的中心,革命決沒有力量去推倒舊統治,趕走德人,以及使法國更生。
然而,我們不要誤認那時的公社便是近代的地方自治組織,在近代的組織中,選舉時很熱狂的幾天過了之后,公民便把他們的事業,很自然地托付了行政機關,自己再不去參與。盛行于我們現代之代議政治之愚蠢的信托制,在大革命的時代還沒有。從民眾運動中而發生出來的公社,并不和人民分開。有它那“縣區”,“區團”,及“部區”做居間,形成民眾管理制的許多機關,因而使公社仍是人民的公社,因而造成這些組織之革命勢力。
各“縣區”及“區團”之組織與生活,其最著名的要算巴黎,(注1)所以我們要來談談巴黎城市:如果我們能更詳細地知道巴黎“區團”的生命,便很能了解各省無數的公社之生命。
(注1):1790年之市制法通過了以后,“各縣區”統稱“各區團”。
從革命的最初期起,尤其是從1789年7月最初幾天有許多事變激起巴黎之叛亂以來,那時的人民,就憑著他們革命組織之特出的才能,已經在組織著準備斗爭,——他們要去維持這斗爭,并且立即覺得這斗爭是非常重要的。
巴黎城市為著選舉的緣故,分成了六十縣區,它們是進行初選來選出選舉人。選舉人一選出之后,這些縣區便應消滅;但是他們仍依著他們自己的原意,保存這些縣區并且組成為永久的市行政機關,去行使各種任務與職權,這些任務與職權在昔是屬于警察的,或屬于法庭的,或是屬于舊統治下政府之各部的。
這些縣區是這樣地成為不可少的了,同時,巴黎當7月14日前正在沸騰的時候,縣區便開始使人民武裝起來,其行動有如獨立機關;因之,由有勢力的資產階級在市政廳所組織的常設委員會,就不得不召集各縣區來達成諒解。各縣區已證明了自己的能力,表示了一個偉大的活動,于人民之武裝時,于國民護衛軍之組織時,而尤其是在使首都能驅逐一個從凡爾賽而來的攻擊時。
在攻巴士底獄以后,我們看見這些縣區的行動,已如同是公認的自治行政機關。各縣區都任命它的市民委員會,其中有十六至二十四個委員,來處理各區的事件。然而據拉哥羅瓦(Sigismond Lacroix)在他的《大革命期中巴黎公社之行動》(Actes de la Commune de Paris pendant la Révolution)第一卷中說,各縣區的組織,各依著各的意思。在它們之組織間,甚至有很大的差異。有一區,“預見到國民議會將來關于司法組織之決議,便任命了治安與仲裁裁判所之人員”。但求他們彼此公共了解起見,“它們組織有中央通信局,由各特派代表會集來交換消息”。組成公社之第一步,是這樣從下層往上形成的,是由各縣區機關之聯合而成的,它是在這樣的革命方法中由民眾的意思而建立的。8月10日之革命的公社就是從這時之胚種中出現,尤其是在1789年12月以后,當各縣區之代表們在主教院中要來組成一個中央委員會時。(注2)
(注2):大多數的區團之集會是在教堂里面。它的委員會及學校所駐在的房屋,多半以前是屬于僧侶及各寺院派的房屋。主教院是各區團代表之集中會集處。
此后丹東,馬拉以及其他許多人,其所以能夠激起巴黎的民眾,而使之具有革命精神,并且其所能使民眾習于不須國民代表之命令即可行動,而試行日后之所謂直接的自治政治,凡此都是由于這些“縣區”而來的。
在攻巴士底獄之后,各縣區立即命令它們的議員,和巴黎市長貝雷商議,準備著一個市政組織的計劃,此組織后來須屈服于各縣區之下。但正在等著這個計劃的時候,各縣區因其必要上,進而擴大了它們職務的范圍。
國民議會開始討論市政組織法的時候,進行得異常遲緩。據拉哥羅瓦說:“經過了兩個月,還在寫新市政計劃第一款。”這樣的遲緩自然要引起各縣區的懷疑;從這時起,在巴黎民眾之一部分及其公社之市議會方面,就發生了相當的敵意,而日益趨于明顯。還有一樁重要事情要注意的,當市自治政府要取得合法的形式之時,各縣區竭力在維持它們自己的獨立性。它們要有行動之統一,可是這一點并非屈服于中央委員會,卻是一種聯盟的結合。
拉哥羅瓦說:“各縣區之心理狀態……系由兩方面表現出來,一是公社統一之很強烈的情操,一是趨向于直接自治政治之一樣強烈的傾向。巴黎不是要成為一個六十共和國的聯盟,彼此有地域上的劃分。公社是各被聯合的縣區之聯結體。……沒有地方可找到一個簡單的例來證明各縣區可與其他的縣區分離而獨自生存。……和這個毫無問題的原則相并行的,還另有一個原則,……就是公社之立法與行政,在極可能的范圍內,是為自己的,是直接的。用代議士的政府須降至最低限度;凡是公社所能直接去做的事,就用不著任何居間物,及任何代表制,而必得由公社去做;否則就由各代表去做,這些代表,只占著一個特別委員會的地位,其活動要受那些委托人之當然管理。……公社之立法及行政之最后權是屬于各縣區的,——是屬于市民的,他們在各縣區的大會中集合起來。”
由此我們可看見后來英國高德文(W. Godwin)所表現的無政府主義之原則,從1789年起就已開始;而這些原則之來源,并不靠理論上之思索,——卻是發生于法國大革命之事實。
還有一個驚人的事實被拉哥羅瓦所指示出來,就是各縣區知道它們自己和市政機關的區別是在什么地方,以及怎樣防止市政機關來侵犯它們的權限。1789年11月30日布里索提出了一個巴黎市憲法的計劃,要調處國民會議及由代表會議所選出的委員會(即巴黎公社之常設委員會,創設于1789年7月12日),各縣區立即起而反對。各縣區若不直接批準,什么事情也不能做;布里索的計劃便不得不放棄。后來到1790年4月,當國民會員開始討論市制法的時候,它就必得于下列兩個提案中采擇其一:由各縣區代表組織一個自由而不依法律的會議,會集于主教院中,此提案為大多數縣區所采用而經貝雷之簽署;另一即為公社之合法的市議會,這提案僅為少數縣區所贊成。國民會議就采擇了第一個提案,不須說,各縣區所做的事件,并不限于市政事件。他們時常參與當時之大政治問題。國王之否決權,強行委托,救貧,猶太人問題,“銀馬克”問題——這些都在各縣區討論。至于“銀馬克”問題,它們依著它們自己的提議,互相召集起來討論,而任命一個委員會。拉哥羅瓦說,“它們通過它們自己的決議案,而不管公社之正式代表;它們于1790年2月8日向國民會議提出第一次巴黎公社各區團之請愿書。這便是各縣區之一己的示威,離開一切的正式代表機關而獨立,擁護羅伯斯庇爾在國民會議中動議反對‘銀馬克’”。
還有一樁更有趣的事情,從這時起各省已開始和巴黎公社會商關于一切的事件。因此,這便形成了法國各城各村之直接連結,而和國民議會不生關系,像這樣直接的和自發的行動,到后來更表現得明顯,而使革命具有不可抗之力量。
各縣區之得表現它們的勢力,以及證明它們的組織能力,特別是在那件極重大事件上面——即教會財產之整理。國民會議在公文上已經決定了沒收教會財產而將其發賣,以濟國家;但它并無實在辦法來施行這條法律。在這時機,巴黎各縣區便愿出而做居間人,以從事于財產之購買;并且邀請全國各自治團體來取一致行動。如此他們便找到了一個實在的方法行使這條法律。
《公社之行動》的編輯者,曾很充分地敘述過這些縣區怎樣地使議會將這種事件付托給他們:“用這偉大的人格——巴黎公社來說話來行動的是誰?”拉哥羅瓦這樣地發問。他又答道:“首先由市務局而產生這個觀念;其次是贊成這個觀念的各縣區,它們贊成了之后,即代替事務局來處理這事件,因此,它們便與國家,即國民議會,來直接交涉和處理,最后并直接實行購買,不顧形式上的法令,只要得到最高會議的同意。”
更有趣味的事即是各縣區來處理這事件時,絲毫不顧舊日的公社代表會議,因為它已無力擔負這嚴重的工作;市務局曾兩次想來干預,都被它們擋駕。拉哥羅瓦說:“各縣區為著這個特殊目的,要來組織一個特殊慎重的會議,由六十個代表組成,再由此六十代表中推出十二人來組織一個小小的執行會。”
由這樣的行動——無疑,現代的自由論者也會一樣地去做——巴黎各縣區定下了一個新的,自由的,社會的組織之基礎。(注3)
(注3):拉哥羅瓦在他的《公社之行動》的第四卷緒論中,對于這事件說得很詳盡。我在此地不能不引幾行關于“巴黎六十區團之代表向國民會議所提出的請愿書,用公社的名義,來獲得國家的財產”。當市議會要代替各區團來處理此變賣事件時,各區團起而抗議,并對于人民代表制表示下列之正確的觀念:“這種財產之獲得,是公社自身所完成的,現在公社為著這一樁事情,任命了一個特別委員團去專門處理,難道說比交給普通代表們去處理,還更不合法嗎?……倘若推舉人在席,則代表的權限就停止了,像這樣的原則難道說你們也不承認嗎?”這樣有理由有真理的話,不幸為現代的政治誑言所掩沒了。
我們是這樣看見的,當反動于1790年漸漸得勢時,而巴黎各縣區在革命進程上的力量也日見強固。當國民議會正在一步一步地摧毀王權時,各縣區及以后巴黎的各“區團”也在民眾中間,漸漸擴張它們權力的范圍。他們這樣地就定下了8月10日的革命公社之基礎,并且在同時把巴黎及各省聯絡起來。
拉哥羅瓦說:“地方自治的歷史是在正式的會議以外的。 在政治及行政兩方面,公社政治上及行政上的生活之最重要的制度之得以完全,全是由于各縣區:國民財產之取得及發賣,是由于各縣區之特別委員而做居間人,才得進行;國民聯合之得以成立,也是由于各縣區派出受特殊委托的代表之會集。……7月14日之聯合也是各縣區之單獨而直接的事業。”在最后一情況中,它們對于這事件之居間物是各區團之代表會議,就由這代表會議,決定了一個聯合的合同。
大家常常說:國民會議是代表法國國民之統一。然而當聯合之祭日這一委托提出后,據米施勒(Michelet)說,那班政治家看見法國各地的人民都趕到巴黎來赴這祭日,巴黎公社擁入國民議會來要求承認這個紀念節,不由得大吃一驚。米施勒又說:“不管它愿與不愿,國民議會非承認不可。”
此外,我們還應當注意,此運動最先是由確定巴黎之糧食供給(布涉和羅克斯也曾經說過),以及抵御外兵攻入之恐怖而起的;這便是說,此運動一半是地方行政活動上之結果,而在巴黎之各區團中,又有全國聯合之性質,在此聯合中,法國各地之城鎮及軍隊之各聯隊都參與了。為著巴黎各部分之獨立性而創設的區團,這樣地變為了全國民之聯合的統一之工具。
第二十五章 新市制法下的巴黎之各區團
我們現代人已習于中央政治的觀念,覺得這種對于中央政府的屈服是當然的;在1790年所流行的公社的獨立——光叫做“自治權”還不夠——之觀念,在我們現代倒覺得是生疏了。佛伯爾(M. L. Foubert)對于1790年5月21日國民會議所定的市制組織計劃所說的話,是很不錯的;他說“這個計劃之實行在今日看來,是個革命的行動,甚至是無政府的——這些觀念已經改變了如此之多”;他還說,巴黎人當時對于這市制法還不滿意,他們自1789年7月14日以來,他們的“各縣區”,就已有了很大的獨立性。
國家對于權力之嚴格分劃,在今日看來,是異常重要;但在當時的巴黎人,甚至國民會議的立法者,覺得這個問題不值得討論,而是侵犯自由。即如蒲魯東(Proudhon),他說“公社便是一切或全無”,巴黎各縣區只曉得公社即是一切。他們說:“一公社是居住于一自然界中財產共同所有者及同等居民之社會,它有集合的權力,正如市民的權力一般。”他們依據著這個定義,主張巴黎公社和一切市民一般,“有自由,財產,安全,以及抵御壓迫之權利,因之即有全權去處理它的財產,以及保證此財產之管理,個人之安全,警務,軍隊——一切”。在事實上,公社在本地域中是最高的:我要補述的唯一條件,即公社具有實在的自由。
而且,1790年5月之市制法序言的第三部分,建立了一個我們現代難于了解的原則,但在當時卻很能領會。此原則是關于權力之直接行使,而不要居間物。這敘言上邊說:“巴黎公社,憑借著它的自由,握有一切的權利與權力,常可直接行使——盡量地直接行使,盡量地少用代表制。”
據這些話看來,就無異乎說:巴黎公社不是一個被統治的國家,卻是人民直接去管理他們自己——在可能的范圍以內,免除居間物,免除主人。
及于巴黎居民之全部最高權力,是區團之大會,而不是被選出的市議會。如果對于一般的問題,各區團決定了服從大多數區團之決議時:在這個時候,各區團并不會因此拋棄了那種由于自由契約同盟之聯合而發生的權利;也不會拋棄了為著左右鄰區決議起見,而使各區互相參照的那種權利,以及各種方法使各區團趨于一致的那種權利。
各區團大會之“永久性”,——即依區中各員之要求或討論大會之任何事件,而在任何時候都有召集大會之可能性,——它們說,這可在政治方面去訓練公民,以便有必須選舉時,能以“正確的認識,去選舉那些有熱情有能力的人”。
它們主張永久之區團——常常集會——為使行政趨于誠實與靈便之唯一方法。
末了,佛伯爾也說過,不信任也激動了各區團:對于全部行政權之不信任。“有行政權的人,因為他們是權力之受托者,自然要濫用。”“這是孟德斯鳩和盧梭的意見,”佛伯爾又說——這也是我的意見!
這個觀念所給與革命的力量,很容易知道,如果它與其他力量聯結則其力量更大,這也是佛伯爾說過的。他又說:“革命運動之反對集權制,與反對獨裁制是一樣的。”法國人民從革命之初期起似乎就已知道他們擔負的變化極大的工作,不是用立憲或中央集權的方法所可完成的;必定要由地方的權力去做,他們所必要取得的自由才能使之實現。
也許他們也想到,解放,自由之取得,必得從各村各城起始。唯有這樣,才容易來限制王權。
國民會議明明想來減削各縣區的權力,要將各縣區來放在市政府管轄之下,這市政府是由國民的代表去統治的。所以1790年5月27日6月27日的市制法要這樣來壓迫各縣區。它想要斷絕革命的來源,因此便介紹一條新法律,將巴黎從新分為四十八區——只有自動的公民,才能參與新“區”之選舉人會議及行政會議。而且,這法律特別留意于限制各區之團職務,規定在這些會議中,“除選舉及市民宣誓之管理外,不得再有其他事件”。但這規定沒有遵守。一年以前已把這土地犁好了,現在“各區團”要繼續的事情,是“各縣區”已經做過的。總之,市制法不得不承認各區團之有行政權力,這是各縣區業已取得了的。故此,我們看見在這新法律之下,也有和各縣區同樣的十六名委員選舉出來,不僅享有警務及司法權,并且受各省行政之委托,而可“執行各區團稅額之派攤”。即令憲法議會廢止這“永久性”,——即各區團不用特別召集而可以隨時集會之權——可是倘有五十個自動的公民之要求,它也不得不承認他有召集大會的權利。(注1)
(注1):各區團在革命之第一年時,得到了很多的權力,丹東很知道這些權利非保護不可;所以,由各區團代表在主教院所建立的巴黎公社之一般統治權(這一半由于丹東的力量,于1790年4月7日由四十區團所采用),便將公社之總議會廢除了。把一切決定都交給各區團會集之市民,而各區團保持其永久之權利。反之,康多塞(Condorcet)在其“市制計劃”中,還主張代議政治,公社是它所選出的總議會之一員,總議會握有一切權利(見拉哥羅瓦著《公社之行動》第二編,第一卷,12頁)。
這就很夠了,公民們決不會失卻利用它的機會。例如,新市政府就職不到一月后,丹東及貝雷便依照四十八區團中四十三區團之意見,跑到國民會議去,要求立即罷免這些員役而在國民裁判之前審問。
各區團之最高權力并沒有絲毫損害。他們雖然由法律規定而將它剝奪,但他們仍保全了它,而且堂皇地表現了出來。在事實上,它無所謂請愿,只有行動,那便是一切。此外,各區團既負有種種職務,遂成為異常重要,國民議會須聽從各區團而且殷勤地去答復。
1789年市制法有一款,規定市政機關“凡關于由一般行政之委托可以處理的一切職權,都必得從屬于各省及各縣的行政之下”,但是這一款的結果也是一樣無效。各區團,巴黎公社,以及各省公社都不采納。它們視若無睹,而去維持它們的獨立。
大概說來,各區團已漸漸地代替了昔日的“縣區”,而成為革命原動之中心;當法國在1790年及1791年反動時代中,它們的活動馳放了,但是我們往后可以看見,在1792年激起了巴黎而準備著8月10日之革命公社的,仍是靠著這些區團。
憑著1790年5月21日所訂的法律,各區團能任命十六名委員而組織市民委員會,這些委員會起首只握有警務權;后來向各方面去擴張他們的職權,終大革命時代而未曾間斷。因此,到1790年9月,議會不得不承認各區團有任命治安的裁判官,助手,以及仲裁官等權;這些權利在司特勒斯堡各區團于1789年8月取得了。各區團擁有此種權力,一直到1793年12月4日革命的雅各賓政府建立時才廢止。
在另一方面,各區團之市民委員會,于1790年末,經一次激烈斗爭后,始握得處理慈善局事務之權,并且有極重要之權去監督并組織救濟物之分配,代替了舊統治時之慈善工來實行救貧工作,其進行完全在各區團的指導之下。區團后來在一方面展開許多可注意的活動。它們漸次地從事于供給軍隊中之衣服與靴鞋。它們很好地組織了磨粉廠及他項事業,在1793年時,凡是久居于這區團中的公民,無論男女,到區工廠去是一定有工作的。從這初步的企圖,后來發生了有力量的組織,在共和國第二年(1793—1794年)時,各區團便欲全部取得軍隊衣服的制造及供給。
1848年時各大城市人民所要求的“工作權”,不過是大革命時代巴黎所存在的事實之回想而已。但在1792—1793年的當時,這種情形,卻是由下組織的,并不是由上而來的:這就是說,不是如1848年之路易•布蘭,維達爾及其他許多當權的人,從3月至6月只坐在盧森堡(Luxembourg)打算著這么做。(注2)
(注2):我們一定要用“打算”這一個詞,因為在1848年除談話與討論外,再沒有做一點事情。
還有比這樣更好的事情。各區團在革命時代,不僅是管理面包之供給與發賣,用法律去規定必需物品之價值與最高限度價格之實行;并且去耕種巴黎之荒蕪了的土地,用市場園藝來增加農產。
這在革命時之只想到槍彈堡壘的人看來似乎是無用;但是這很影響于勞動者日常生活之細微末節處,因而使巴黎各區團發展了它們的政治權力及革命原動力。
但是我們不要來預言。讓我們來看看事實的進程。我們談到8月10日的公社時,便該再回來頭看看巴黎的各區團。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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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hej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