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通報了今年1至9月全國紀檢監察機關監督檢查、審查調查情況。通報顯示, 今年1至9月立案現任或原任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7.7萬人。
這一數字已經超過2023年全年,2023年被立案現任或原任村黨支書、村主任達6.1萬人,2022年也是6.1萬人。再往前則沒有公布這個單項數字,而是共同列入到“農村、企業等其他人員”這一項。
村支書、村主任是行政村的“一把手”。7.7萬是什么概念?根據最新的數據,我國現有行政村數量不到70萬,這意味著僅僅在今年前九個月,平均每9個行政村,就查出了1例原任或現任“一把手”的腐敗問題;而在過去兩年零九個月時間里,比例更是達到了驚人的3.5:1!
這個數字一方面展示了反腐敗的堅定決心和豐碩成果,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存在于農村基層的“微腐敗”泛濫的程度——正應了很多人的那句話,“把你放到那個位置,你也要貪”。
農村基層腐敗的手段其實并不高明,無外乎幾種:有的是在農村開發與對外經濟合作過程以權謀私、收受賄賂;有的則是直接侵占土地補償款、惠農補貼、扶貧基金,侵占村村集體資產;還有一些村干部以“鄉賢”的面目示人,本身既是村官,又是企業家,背后甚至還是黑惡勢力,利用職務便利,大發橫財。
與那些動輒貪墨上億的“大老虎”相比,除非在沿海發達地區,絕大部分腐敗村干部的確只能算是“蒼蠅”,但是,“大老虎”損害的是地區甚至是國家的整體利益,老百姓并無直接感受,而“蒼蠅”們卻直接損害的是當地農民的利益,腐敗村干部的日常奢靡生活也直接暴露在了村民面前。可以說,村干部是不是腐敗了,甚至做了哪些惡行,本村的農民基本是心知肚明。
然而,如此容易被發現的農村基層腐敗為什么還是如此泛濫、屢禁不止呢?這就涉及到腐敗發生的底層邏輯——農村基層群眾民主權利的缺失。
真正的社會主義最顯著的兩個特征應該是生產資料公有制和無產階級的大民主,兩者缺一不可。然而,自從人民公社解散以后,村集體經濟名存實亡。一方面是村集體資產占比急劇萎縮,另一方面是村集體資產往往由村委會及村干部執管,村民對于本村公共事務的參與度越來越低,也根本談不上發言權;公共事務的表決往往流于形式,何況還有“鄉賢賄選”現象的存在;人民公社時期形成的農村共同體早已不復存在,村民之間變成一盤散沙,只能任由腐敗村干部胡作非為。
在以往的很多案例中,個體村民對村干部的檢舉舉報很容易石沉大海,而且事后極易遭致打擊報復,因為某些村干部本身就涉及黑惡勢力。
而村民想要聯合起來向上舉報,也需要上級政府的配合。村民聯合舉報本身就需要一批有公心、有威望的村民不畏個人風險且能夠拒絕被“收買”出來牽頭,這在“各顧各”的當下是難能可貴的;一旦村干部買通了上級“保護傘”,聯合舉報最后也不一定有結果,還很容易被當作群體事件處置。
所以,要根治農村基層腐敗現象,必須要發展壯大真正的農村集體經濟,而且是村民高度參與、真正當家作主的農村集體經濟,重新凝聚農村基層的社會共同體,才能對農村基層權力形成有效的監督和震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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