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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審判的戚本禹、造反派五大領袖等人,誰“拒不認罪”?誰“認罪態度好”

井岡山觀心 · 2024-10-21 · 來源:井岡山觀心1927|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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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舒龍山大概是“拒不認罪”最強硬的。

  舒龍山“不僅拒不認罪,而且公然叫囂他是“被誣告人”,他是“原告”,甚至誣蔑證人,蔑視法庭,誹謗偵查人員和檢察人員,時至今日,他仍然繼續抱著要與我們二十年后見分曉的極其囂張的反革命態度”。

  舒龍山與黃金海形成鮮明對比。

  黃金海“對過去我們所犯的罪行,給全國人民帶來深重災難,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我應向真理低頭,愿以自己的勞動汗水來洗刷自己的罪過”。

  戚本禹

  戚本禹,中央文革小組成員,在文革初期是“王關戚”三人之一,中央辦公廳秘書局副局長、《紅旗》雜志副總編輯、中共中央辦公廳代主任。人稱戚大帥。他的文章得到毛主席的贊賞,也得到毛主席的親自修改。

  1965年12月8日在《紅旗》雜志第十三期發表《為革命而研究歷史》

  1966年第7期《紅旗》雜志發表《評〈前線〉、〈北京日報〉的資產階級立場》

  1967年3月30日《紅旗》雜志第5期發表《愛國主義還是賣國主義?——評歷史影片〈清宮秘史〉》(該篇文章經毛主席親自修改)

  1968年1月被中共中央隔離審查,并撤銷黨內外一切職務。是中央文革小組“小三”王力、關鋒、戚本禹中最后被隔離審查的。

  1980年7月14日被逮捕。

  1983年11月2日,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反革命宣傳煽動罪、誣告陷害罪和聚眾打砸搶罪,依法判處戚本禹有期徒刑18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

  1986年初,戚本禹刑滿釋放。他被安排到上海市圖書館收藏部當圖書管理員,至1990年代初退休。

  根據《歷史的審判 續集》(群眾出版社,1986):

  關于批駁被告人戚本禹的發言,公訴人 孫成霞(一九八三年五月二十日):

  被告人戚本禹在法庭辯論中提出的種種辯解理由,中心內容是否認他犯有反革命罪,他一再講什么“我沒有一件活動是自己發明創造的”,“我都是按康生、江青、陳伯達的指示、講話、布置辦的事”。這種辯解不僅不能為他開脫罪責,反而恰好證明了本院起訴書指控他參與了江青反革命集團的犯罪活動是屬實的。他還說:“有些事是他們下邊干的,我不知道。”這純系推卸罪責,也必須予以揭露。

  ......戚本禹在煽動迫害黨和國家領導人的時候說:“首先批判劉少奇,不僅劉少奇,什么鄧小平、陶鑄、彭德懷、彭真、陸定一、羅瑞卿、楊尚昆統統都要批判,”“你不把他在群眾中搞臭,就是個禍根、隱患,”“將來這樣的人一旦上臺”,“什么聶元梓一派,什么師大派,什么地質王大賓,什么譚厚蘭,統統殺頭。”

  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1983)中刑字第629號:

  ......被告人戚本禹供認了大部分犯罪事實,但不承認犯反革命罪。

  舒龍山

  原230廠工人,文革中任230廠的造反派負責人。曾任第七機械工業部核心小組成員。

  《歷史的審判 續集》:

  對被告人舒龍山所犯罪行的發言,公訴人高文玉(一九八三年二月三日):

  他不僅拒不認罪,而且公然叫囂他是“被誣告人”,他是“原告”,甚至誣蔑證人,蔑視法庭,誹謗偵查人員和檢察人員,時至今日,他仍然繼續抱著要與我們二十年后見分曉的極其囂張的反革命態度。因此,我提請法庭對被告人舒龍山依法從重懲處。

  關于批駁被告人舒龍山的發言,公訴人高文玉(一九八三年二月三日):

  對被告人舒龍山在法庭上,誣蔑證人,誹謗偵查人員和檢察人員,咆哮公堂,蔑視法律,破壞法庭秩序的事實,我提請法庭予以嚴重注意。

  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1983)中刑字第39號:

  在法庭調查中,被告人舒龍山在證據面前進行抵賴,拒不認罪。

  ......判處被告人舒龍山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聶元梓

  聶元梓,造反派五大領袖之一,原任北京大學哲學系黨總支書記,“文化大革命”中為北大文化革命委員會主任、北大革委會副主任、北京市革委會副主任、中共第九屆中央委員會候補委員。。

  《歷史的審判 續集》:

  為被告人聶元梓辯護的辯護詞 律師 季學全 史蘭生(一九八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被告人在這兩天庭審中,能遵守法庭規則,按照法庭提問,回答問題,態度基本上是好的。

  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82)中刑字第1436號:

  在庭審中,被告人聶元梓供認了部分事實,但不承認是犯罪。

  ......判處被告人聶元梓有期徒刑十七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

  遲群

  遲群,原系中國人民解放軍八三四一部隊宣傳科科長,“文化大革命”中,任中共清華大學委員會書記。清華大學革命委員會主任。

  《歷史的審判 續集》:

  為被告人遲群辯護的辯護詞,律師趙玉林:

  遲群能基本上承認自己的犯罪事實,有較好的認罪態度,對他的犯罪行為給社會所造成的危害性也有一定的認識

  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1983)中刑字第94號:

  判處被告人遲群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

  蒯大富

  1967屆清華大學工程化學系學生。在文化大革命中,蒯大富和北京大學的聶元梓、北京航空學院的韓愛晶、北京師范大學的譚厚蘭以及北京地質學院的王大賓統稱為北京造反派的五大領袖。

  1968年7月28日凌晨,毛澤東召見聶元梓、蒯大富、韓愛晶、譚厚蘭和王大賓“五大領袖”。

  《歷史的審判 續集》:

  為被告人蒯大富辯護的辯護詞,律師高生云:

  被告人蒯大富在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審理林、江反革命集團主犯張春橋時,于1980年11月27日曾出庭作證,面對面地揭露并證實了張春橋企圖打倒國家主席劉少奇,篡黨奪權的陰謀活動。我認為,這是被告人蒯大富的立功表現。

  關于批駁被告人蒯大富的發言,公訴人梁東園(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被告人蒯大富冗長的辯護發言,避開了本院指控他的犯罪事實,采取了顛倒是非,轉移目標的手段,企圖達到他掩蓋罪行,逃避罪責的目的。特別是應該嚴正指出,被告人蒯大富妄圖利用毛主席的崇高威望來為他的反革命罪行進行詭辯,他還故意把我們黨在“文化大革命中”所犯的錯誤和他的罪行,這兩種性質根本不同的問題攪在一起,借以混淆視聽,這是絕對不能允許的。我認為,把被告人蒯大富的辯解,歸納起來,就是他把自己裝扮成一個受蒙蔽者,一個盲目執行者,借以掩蓋他的反革命目的,從而否定他犯有的反革命罪。他把他誣陷迫害干部的罪行,說成是“錯整了好人”。他還采取歪曲歷史事實、曲解法律的手段,妄圖全部否定本院指控他的罪行。

  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82)中刑字第1124號:

  被告人蒯大富供認了大部分事實,但不承認是犯反革命罪。

  判處被告人蒯大富有期徒刑十七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

  韓愛晶

  韓愛晶,造反派五大領袖之一,原是北京航空學院學生。“文化大革命”前期為北京航空學院“紅旗戰斗隊”總負責人、北京航空學院革命委員會主任、首都大專院校紅代會核心組副組長、北京市革命委員會常務委員。

  《歷史的審判 續集》:

  為被告人韓愛晶辯護的辯護詞,律師程進璋:

  被告人韓愛晶在羈押期間的表現是比較好的。被告人韓愛晶對自己的問題,早在一九六八年就曾作過交代,并揭發了戚本禹的一些犯罪活動。在羈押期間,能主動作一些其他犯人的思想工作,曾經揭發過在押殺人犯鄭建新私藏兇器,準備繼續行兇的情況,從而避免了另一起可能發生的案件。

  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82)中刑字第1155號:

  被告人韓愛晶推卸罪責,把犯罪說成是犯錯誤。

  判處被告人韓愛晶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劉慶棠

  劉慶棠,原是中央歌劇舞劇院芭蕾舞劇團演員隊副隊長。“文化大革命”期間先后任中共芭蕾舞劇團核心小組副組長、黨委書記,文化部副部長等職。

  《歷史的審判 續集》:

  關于批駁被告人劉慶棠的發言,公訴人李文孚(一九八三年四月五日):

  劉慶棠在今天莊嚴的法庭上,制造借口,把自己裝扮成一個盲目的追隨者,顯然是徒勞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凡“以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為目的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為,都是反革命罪。”因此,劉慶棠妄圖否認他犯了反革命罪,是絕對辦不到的。

  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1983)中刑字第437號:

  被告人劉慶棠供認了主要犯罪事實。

  ......判處被告人劉慶棠有期徒刑十七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

  徐景賢

  徐景賢,原是中共上海市委寫作班黨支部書記。“文化大革命”中任中共上海市委書記、市革命委員會副主任。

  《歷史的審判 續集》:

  徐景賢反革命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82)滬檢刑訴字第二號:

  被告人徐景賢也供認不諱。

  為被告人徐景賢辯護的辯護詞,律師李樹棠,莊胤森:

  要考慮到他......坦白、認罪的表現。根據我國刑法“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請法庭量刑時予以考慮。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82)滬高刑字第1號:

  考慮到徐景賢尚能坦白交代策動武裝叛亂罪行和在庭審中尚能認罪。據此,判決如下:

  判處被告人徐景賢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

  王秀珍

  王秀珍,原是上海第三十棉紡織廠技術員,“文化大革命”中任中共上海市委書記、市革命委員會副主任。

  為被告人王秀珍辯護的辯護詞,律師趙珪,楊勇:

  但能坦白交待,表示認罪。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82)滬高刑學第2號:

  考慮到王秀珍尚能坦白交代策動武裝叛亂罪行和在庭審中尚能認罪。據此,判決如下:

  判處被告人王秀珍有期徒刑十七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

  朱永嘉

  朱永嘉,原是中共上海市委寫作班歷史組負責人。“文化大革命”中任上海市革命委員會常委、寫作組負責人。

  《歷史的審判 續集》:

  為被告人朱永嘉辯護的辯護詞,律師倪彬彬,王一鳴:

  根據本案案卷材料和庭審經過可以說明,被告朱永嘉對自己所犯罪行,作了交代,并有認罪的表現。一九七六年十月六日“四人幫”被粉碎后,被告朱永嘉,迫于形勢,在黨的政策感召下,坦白交待了策動武裝叛亂的罪行,并檢舉揭發同伙。在本案法庭審理調查過程中,他能如實地供認自己的犯罪事實,認識到對黨對人民犯下了嚴重的反革命罪行。

  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82)滬中刑字第377號:

  慮到朱永嘉在案發后和庭審中認罪態度尚好。據此,判決如下:

  判處被告人朱永嘉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陳阿大

  陳阿大,原是上海良工閥門廠工人。“文化大革命”中任上海市革命委員會常委、工交組負責人,市總工會副主任。

  《歷史的審判 續集》:

  為被告人陳阿大辯護的辯護詞,律師陳瑞謨,畢道德:

  在審查期間,他陸續交代了反革命罪行,并對其同伙的罪行以及抗拒審查的言行有所揭發,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陳阿大在法庭上對自己所犯的罪行供認不諱,并表示認罪,愿意承擔罪責

  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82)滬中刑字第372號:

  并考慮到陳阿大在庭審中認罪態度尚好。據此,判決如下:

  判處被告人陳阿大有期徒刑十六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葉昌明

  葉昌明,原是上海合成纖維研究所工人。“文化大革命”中任上海市革命委員會常委,市總工會副主任。

  《歷史的審判 續集》:

  為被告人葉昌明辯護的辯護詞,律師石鐘祥,傅玄杰:

  能夠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經過查證,交待屬實。特別在這次法庭審訊中,他對所犯罪行,亦已有所認識。

  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82)滬中刑字第373號:

  被告人葉昌明亦供認不諱。

  判處被告人葉昌明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黃金海

  黃金海,原是上海第三十一棉紡織廠工人。“文化大革命”中任上海市革命委員會常委、財貿組負責人,市總工會常委。

  《歷史的審判 續集》:

  為被告人黃金海辯護的辯護詞,律師 李國機,戈儀:

  向有關組織初步交代了參與策動武裝叛亂的罪行。我們查閱了有關案卷和有關材料,證明黃金海對自己所犯的罪行曾經作過交代,表示認罪,并對同伙進行了檢舉揭發。后來,他雖然有過反復,但是經過這次法庭審訊,在黨的政策感召下,對自己所犯反革命罪行,進行了供認,并有所認識。如他所說:“對過去我們所犯的罪行,給全國人民帶來深重災難,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我應向真理低頭,愿以自己的勞動汗水來洗刷自己的罪過。”以上這些話表明黃金海對自己所犯罪行已有認識。

  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82)滬中刑字第374號:

  被告人黃金海供認了主要犯罪事實。

  判處被告人黃金海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黃金海提出了上訴。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82)滬高刑上字第75號:

  判決后黃金海以原判決認定的事實某些細節有出入為由,于同年九月一日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庭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件系終審裁定,不得再行上訴。

  馬振龍

  馬振龍,男,現年四十二歲,漢族,江蘇省泰興縣人。原是上海搪瓷機修廠工人,“文化大革命”期間曾任中共上海市輕工業局委員會副書記、市總工會常務委員。

  《歷史的審判 續集》:

  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82)滬中刑字第376號:

  在庭審中,被告人馬振龍供認了部分事實,但拒不認罪。

  從上述被告人在法庭的態度,可以大致判斷一個人到底是什么人。

  與什么樣的人交往,成為一個什么樣的人,這都是一面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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