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一場持續十年的 “壟斷”與“公平競爭”之間的法律斗爭,日前有了決定性結果。
法律決定:站在公平競爭一邊。
對中國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來說,這是一個好消息;對商家來說,這也是一個好消息;對消費者來說,這同樣是一個好消息;最后,對電商平臺來說,這仍然是一個好消息。
先把事件的經過捋一捋。
12月29日下午,“京東黑板報”發布《關于京東訴阿里巴巴“二選一”案一審勝訴的聲明》。
《聲明》稱,12月29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京東訴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浙江天貓技術有限公司、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二選一”案做出一審判決,認定其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實施“二選一”的壟斷行為成立,對京東造成嚴重損害,并判決向京東賠償10億元。
針對京東下午公告的“二選一”案件結果,阿里回應表示:已獲悉此消息,尊重法院的判決結果。
京東等待這一結果,已經等了十年。
什么叫“二選一”?
“二選一”,簡單點說,就是阿里要求入住自己平臺的商家不得入住其他平臺,“要么只選我,要么別選我”。
如果發現商家在其他平臺銷售,平臺會采取技術型規避手段(將店鋪隱藏起來,消費者這邊搜索不到商家的產品,商家這邊的產品也不會上消費者的個性化推薦)對商家進行懲處。
表面上看起來,這似乎是平臺與商家之間的自由交易,似乎與壟斷無關,但考慮到阿里在中國電商平臺的巨無霸地位,問題就不這么簡單了。
2013年6月1日,京東財務副總裁蕢鶯春在一篇個人署名文章中,暗指天貓“逼商家二選一”,并犀利點評“忘了那條通往奴役之路吧,是不會有人走的。”
隔了一天,京東又公開發布聲明稱“個別商友”威脅供應商“如果選擇參加京東店慶月促銷,就不得參加該公司下半年舉行的促銷活動”,指責此舉“不是市場經濟的應有之義”。
阿里要求商家“二選一”的問題,就此曝光。
2015年雙11前夕,"木林森"官方致函京東稱,由于受到某平臺壓力,該品牌將撤掉京東的會場資源。隨后,京東實名舉報阿里“逼迫”商家“二選一”,嚴重擾亂了電商市場的秩序。
2017年,京東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正式起訴阿里“二選一”。
2023年12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京東訴阿里“二選一”案作出一審判決,阿里敗訴。
在聲明中,京東方面還提到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核心,“二選一”等壟斷行為不僅限制了市場競爭,損害了品牌、商家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更削弱了市場發展的創新和活力。
02
此次判決,是我國司法實踐針對“二選一”“壟斷行為”的一次標志性裁判,將會帶來深遠影響。
什么是壟斷行為呢?
根據我國《反壟斷法》第3 條的規定,壟斷行為一般指這樣三種情況:
1、壟斷協議;2、濫用市場支配地位;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細究起來,阿里要求商家“二選一”,明顯屬于“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這一條款中“限制交易相對人與指定交易者交易”的行為。
那么,“二選一”對中國電商市場的健康發展究竟有什么危害呢?
如果“二選一”不被制止,那么,鑒于阿里的在電商平臺首屈一指的地位,就很可能會導致這樣的結果:
——商家向阿里集中,不得不放棄在其他平臺長期精心培養的忠實用戶,這對商家的正常經營是重大損失,對用戶,即消費者也是一個損失;
——其他電商平臺由于商家的流失而逐漸萎縮;
——阿里在電商領域的壟斷地位得以確立;
——由于商家別無選擇,在和阿里談判中處于更加不利的地位,只能接受相對苛刻的條件;
——這些“苛刻的條件”最終還是要由消費者買單、支付成本;
——由于阿里憑借壟斷地位就可以獲取超額利潤,則會失去發展新技術、新的服務模式的動力,最終會導致中國電商在國際競爭中落后;
……
當然,這一切沒有最終出現,或者說沒有在比較嚴重的程度上出現,應該和京東這次起訴阿里巴巴并且勝訴有關。
理想的市場應該是這樣的:
——不同平臺(比如阿里巴巴、京東)等,不斷在改進服務、技術創新方面展開競爭;
——商家可以在不同平臺之間自由選擇;
——消費者可以在不同平臺、不同商家之間自由選擇;
自由是市場經濟的真正靈魂,京東起訴阿里,站在了維護市場自由一邊,商家當然是受益者,消費者也會受益,京東自身無疑也是受益者,甚至阿里巴巴最終也會受益,而最大的受益者,則是中國的市場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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