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見!電梯吸煙案二審改判
宋公明
1月23日,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駐經開區綜合審判庭二審公開宣判,一是撤銷一審判決,二是駁回原告方田女士的訴訟請求。一審中判決被告楊先生補償田女士1.5萬元的判決結果被糾正,一審二審共計1.4萬余元訴訟費由原告田女士承擔。
二審法院指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的前提是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且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而本案中楊某勸阻吸煙行為與段某某死亡結果之間并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因此,一審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適用公平原則判決楊某補償田某某15000元,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二審法院指出并糾正一審判決的錯誤,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而且是與一審判決完全相反的改判,這種情況是很少見的。一般人看來,對于這種案情很簡單的小案子,當事人又是“小人物”,判決帶有息事寧人的性質,賠償的金額不大,當否似乎在兩可之間,被告又沒有上訴,二審一般都是維持原判的。即使一審判決在適用法律上有瑕疵,二審也不至于太較真 ,將錯就錯,大家不得罪,大面上過得去就算了。然而這次二審法院對一審判決卻毫不留情,義正辭嚴地嚴肅指出,雖然本案被告楊某沒有上訴,但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因為保護生態環境、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民法的立法宗旨,司法裁判對保護生態環境、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應當依法予以支持和鼓勵,以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本案中,楊某對段某某在電梯內吸煙予以勸阻合法正當,是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為,一審判決判令楊某分擔損失,讓正當行使勸阻吸煙權利的公民承擔補償責任,將會挫傷公民依法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積極性,既是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也與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于促進社會文明,不利于引導公眾共同創造良好的公共環境。一審判決判令楊某補償田某某15000元錯誤,二審法院依法予以糾正,遂作出上述判決。
理直氣壯,義正辭嚴,順應民心,宏揚正氣,這才是正義公正之判決
本來,二審糾正一審的錯誤應當是很正常的事,否則要二審干嘛?是人都難免會出錯,所以各行各業都有防錯糾錯機制。法律體系更是具有非常完善防錯糾錯功能,以刑事案件來說,要經過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破案結案,然后移交察檢機關審查后向法院起訴,法院要經過一審,二審,其間有律師辯護,有檢察機關審判監督,如果是死刑判決,還要經過死刑復核程序。這每一個部門每一道程序都不是一個人經手,都要經過層層把關領導簽字。經過如此眾多且嚴格的程序,怎么還會出現冤假錯案呢?我們知道,錯誤的性質有故意和過失兩種。過失又分為麻痹大意和過于自信兩種。為了防止人為過失,各行各業也采取了各種防范措施。例如檢驗復核制度。但是在現實中,很多制度沒有得到認真貫徹執行而流于形式,成了擺設。在法律體系中,一個案件要經過多部門多層次的把關,要說過失,總不能每個部門每個人都有過失吧?要說故意,也不能每個部門每個人都有故意吧?那為什么還會出現冤假錯案呢?這只能說,在某些地方,在某種勢力或某些領導的控制下,道道程序層層把關都是形式主義,形同虛設,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甚至對故意或過失的始作俑者也未能真正追究。所以有人敢于枉法栽判,而各道程序也都心照不宣,將錯就錯,一錯到底。所以犯錯誤容易,糾正就難了,因為涉及眾多方面的利益和面子,往往阻力重重,困難多多。
以本案來說,一審法院的經辦法官適用法律為什么錯誤?是故意還是過失?一審法院的審判委員會和院長又是如何把關的?我們不知道一審法官為何會犯下這樣的錯誤,但是可以肯定,他的法學水平決不會如此之低。應當說,一審合議庭法官的水平是不低的,也是動了腦筋的,只不過腦筋動歪了,不是動在如何依法辦事上而動在如何把被告“搞定”從而把事情“擺平”上,所以在所謂“公平原則”上玩了點花招,看上去似乎冠冕堂皇沒有什么破綻,被告也確實被搞定了。偏向原告的判決,被告沒有上訴,事情不就了結了嗎?可是沒想到這原告不知足,反倒上訴了。更沒有想到的是,二審對這樣的小案子竟然如此當真,硬是一點也不講情面給改判了。這真是讓人大跌眼鏡。一審法官如果料到二審會如此認真,他會傻到往槍口上撞嗎?如果料到原告是如此不識相,還會偏向他判決嗎?如果法院二審,檢察院審判監督,各個機關各道程序都認真負責起來,切實擔負起自己職責,發揮應有的作用,那么誰還膽敢制造冤假錯案?誰還制造得了冤假錯案?
當然,本案原告和其背后的某種勢力和某些人對二審的改判是不服氣不甘心的,除了會在網上發出鴉嗚蟑噪之外,也會想辦法推翻二審判決,那就看他們的能量有多大了。
二審糾正一審錯判,這是十九大之后看到的又一個新氣象,讓我們來為此點贊!
2018,1,25,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