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汝坤是被超期羈押還是在“享受羈押”(原創)
有消息披露“犯罪嫌疑人陶汝坤于去年9月1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微博)瑤海分局依法刑事拘留,9月26日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檢察院批準對犯罪嫌疑人陶汝坤執行逮捕。截至目前,犯罪嫌疑人陶某某一直羈押在合肥市第一看守所?!睋丝蓴喽ǎ悍缸锵右扇颂杖昀ひ呀洷涣b押5個月了!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124條,對一般刑事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復雜的必須經上一級檢察院批準才能延長一個月(2+1=3個月);依126條,如果是“交通十分不便、重大集團犯罪、流竄作案、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2+1+2=5個月)依127條,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2+1+2+2=7個月)?! ?/p>
這就是說除非是依126條,因交通不便、犯罪集團、流竄作案、涉及面廣、取證困難,且經省級檢察院批準或決定,才可再延長二個月;或在126條的基礎上還因為“要判十年有期徒”,并經省級檢察院批準或決定,才可依127條再再延長二個月(也就是延長4個月)?! ?/p>
陶汝坤已經被羈押5個月了,而在一般的情況下,正常的羈押期間應以3個月為限。他多出來的2個月羈押期是否經過了省級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如果沒有被省檢院批準、決定,那么他為何能一直被超期羈押而案件遲遲不能進入司法審判程序?與此同時陶汝坤看起來也很享受這種羈押!就在2011年11月9日 21:34,陶汝坤還發微博說:“提前祝大家棍子節快樂,哈哈!”看來陶雖然是在被羈押,或者被“超期羈押”,但他的待遇也還是不錯的,沒有絲毫的壓力與痛苦,當然也沒有絲毫的懺悔,他還能自由的發微博,估計這羈押的條件和住旅館差不多,真勝似閑庭信步呀……
而陶家此時也是不慌不忙,不急不迫,不緊不慢!有消息稱“11月13日,陶汝坤父母拿了《情況說明》來讓他們簽字,他們拒絕簽字。此后,陶家就開始陸續拖欠醫院費用,也不再給生活費用,直至欠醫院7至10萬時,醫院要求他們出院。所謂和醫院商定出院,是因為陶汝坤的父母拖欠醫藥費?!笔钦l給了陶家這么大的膽量?是誰給了陶汝坤這樣足的底氣!據周巖講,事發當時陶汝坤還攔住已被重度燒傷的周巖并威脅道“你最好和家里人說,是我們在玩的時候不小心搞到的”。他還說:如果你報警的話,就算我因為這個事情被抓進去,最多一個星期就放出來了。
陶汝坤已經被羈押5個月了,而案件還遲遲不能進入司法審判程序,是誰有這么大的能量,能將司法程序拖?。恐軒r已經受到了一次肉體和心靈的摧殘了,難道我們的司法制度還要對她進行二次的傷害嗎?宣傳上,我們總是在強調法治,強調法治精神,但當我們的權益真正受到不法侵害時,法治卻不靈了,法律與正義好像都不見了。司法制度是用來保護弱者的,法律是用來保護人民的,而我們的司法正義總是來的那么遲緩,所以我們只好“人肉”、只好“求助輿論”、求助社會的道德與人類的良心……我想這就是所謂的“道德的虛張與法律的萎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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