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英案應該緩行,或判個監禁100年?
按道理來說,也就是法律是應該判死刑,但是是否就應該從吳英開始呢,從法不責眾就忽然來個有法必依本身就是非常不正常,從吳英無辜的臉神她確實沒有想到判決會如此,盡管如果她在沒有被逮捕之前,可能會犯更大的錯。這種差異性突厥性本身就體現了執法的異常性,難道這就體現了“有法可依執法必嚴”?,從吳英案來看,其本身是一個獨立事件獨立案件獨立的經濟犯罪,不應該有更多的解讀更多的利用,這本身對一個女子來說就是不公平的,判死刑對一個大國來說,顯得太殘忍,況現在眾目睽睽之下,鮮血每個人都能感知到,難道國家需要這種嗜血嗎,如果只會讓執法者變得更加嗜血,嗜血者是會不分好壞肆意妄為下去,從一個弱女子下手,公檢法臉上也無光。這樣說并不是在反對秉公執法,因為向來好久就沒怎么秉公執法,突如其來的對一個女子下毒手難道就那么絕對正確,只會加強好壞不辨,或輕重不分,執法不公,糊涂野蠻奢血下去,這樣下去公檢法就會逐步走向國家人民的對立面,可能就是暴政的雛形?
獨立的看這個案件,吳英是個法人代表,早知道會如此那由何必去當法人代表呢,這不法人代表害了她?如果沒有這個頭銜呢,這本身就已經是一種背負擔責;她一個人已經背負多人的群責了,如果一個人被判死刑還這么勇于承擔這種責任群罪,從本性上來看能壞到哪里去?并且以一貫的執法力度來看,突然“嚴刑必究”起來,這種執法的尺度問題難道本身沒有貓膩問題嗎?很可能,如果吳英只是個商人,那原因就是“你敢在太歲頭上動土”得罪人了,所以就“嚴法伺候”嗎,內涵可能就是官、官商通用“私刑”想整治吳英這個商人,而這個“私刑”竟然是法律明文的,因為現在的執法尺度可松可緊可嚴可寬可有可無,而不幸的吳英被判了法律明文的極刑,最緊最嚴最文明的法律。這難道不是公檢法本身出了問題,執法尺度的肆意妄為造成吳英的死刑,而不是法律本身的的公正體現,所以,對小女子吳英本身就是極大的不公正不公平,如果就這樣吳英被判死刑了,這到底是好兆頭還是壞兆頭?如果到了高院都還死刑下去,那就是從上到下的壞兆頭。
另外就是吳英(如果就是其一個人)她到底給這個社會國家造成多大的實質性的傷害?給哪些人造成了傷害?以其短短數年的經歷看,那么大的集資,看來她無意當中傷害了“特別的人們”,所以就被秉公執法執法必嚴了,難道是投資失敗,損失慘重給他們?這不緩解些中國通貨膨脹嗎
倒是有些專家就更加歹意,說什么市場化中國還需要200年,賣國嘴臉昭然若揭,至少,凡是賣國的,都應該比吳英本身都還有罪,操刀霍霍向個弱女子,這本身就是法制坍塌的不好兆頭,但無論如何不應讓吳英成為耶穌。
中國從來就是法治人治相結合的國家,關鍵還是看人怎么用,比如判吳英監禁100年,讓她承認自己的不對,把一些所謂專家的資料言行提供給她,讓她判斷哪些是賣國專家,抓到一個賣國專家減刑1年,減完就出獄,可以全民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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