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新聞網 2月7日發表了浙江省高院二審審判長沈曉鳴就吳英集資詐騙案有關問題的答記者問。答問以充分的理由說明吳英案判決合法,吳英必須死。
前一天,許多大媒體均以《新華社關注吳英死刑案 呼吁為制度改良留條生路》為題轉載了新華社的《一宗普通案件為何成為法治事件》文章,引起普遍關注。隨之而來的是大量的微博和評論文章,吳英該不該死的話題再一次被挑起。浙江高院的及時回應,表達了法院的鮮明、堅決的態度不可改變。
一個小女子命運的大起大落,上演了中國改革過程中的一幕喜悲劇,劇情將以吳英的死落幕。但這種結局確實讓很多觀眾感到糾結。
導致吳英悲劇的直接原因很簡單:由于經營不善和揮霍,高利貸要了她的命。以浙江為代表的、全國許多地區相繼發生的民間高利貸糾紛問題,引發了接二連三的跑路、跳樓和自殺事件。不久前,浙江教育界某夫妻,因高利貸自殺竟然帶上無辜的讀高中的兒子。這些普遍現象就是吳英悲劇的必然條件。然而,跑路抑或自殺,都是一種當事人的自我選擇,而吳英案卻是法律的極刑判決,這又是吳英悲劇的特殊性。
對吳英案的“糾結”處,大約表現在這么幾個方面:
1、定性問題。法律定性,主要在于是否存在“主觀故意”。同是致人以死的刑事犯罪,由于“主觀故意”與否,分為故意殺人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吳英的非法集資行為,是否存在以占有他人財產而采取詐騙行為的“主觀故意”?多數人認為,吳英并不是以騙錢為出發點的,這與貪官以“貪”為出發點是有所不同的。
2、量刑問題。法律界曾經提出過“貪官免死”的觀點,用以支持這種觀點的理論,就是“經濟犯罪”不是以剝奪他人生命權為犯罪目的,并不針對具體的受害人,社會危害性與殺人等刑事犯罪有本質不同。據此理論,吳英之罪尚屬“經濟”領域,雖有罪,但罪不至死。
3、適用問題。我國的法律,至今并沒有離開“社會主義”這個基本框架,因此,法律條文沒有關于保護賣淫、吸毒、賭博、高利貸等行為的明確規定。那么,對于一切有關賣淫、吸毒、賭博、高利貸等犯罪,統統屬于“打擊”之列。吳英案牽涉的11位債權人基本上都是高利貸的發放者,那么,對他們的“經濟行為”是應該保護還是不保護,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吳英的犯罪性質。判決書將11人的權益列為“國家和人民利益”,法理上有何依據?如果說11人的資金“來源于”國家和人民,那只能說11人與吳英同樣有罪。
4、體制問題。經濟發展的“單刀直入”,是我們面臨的一個尷尬。投資體制、法律,都存在一個制度跟進還是退出的問題。要么明確反對高利貸,要么將民間融資合法化。假如相關的制度跟上了,吳英的命運就是另外一個版本。事實表明,吳英在走紅階段,義烏、東陽等地民間資金“爭先恐后”流入本色集團,甚至遠在溫州的銀行也搶著為其貸款。投資人的誤投,只不過是一種市場行為。老百姓的話,“認賭服輸”,投資人的虧損絕不能主張投資公司以死謝罪,要么就不是市場經濟了。
此外,還有網友“深挖”某些官員致信法院、“受害人”多是公務員等等內幕,由于缺少資料,無法評論。
深思吳英的悲劇,筆者感到吳英必須死。理由呢?
一個放棄實體經濟的經濟體,要想回歸理性,肯定要死人的。由此讓人想到喂豬。理性的社會,喂豬是一種實體經濟行為;急功近利的社會,喂豬變成了“理財”或叫“金融”。眾多的人拼命給豬喂“激素”,豬太“膘”了,再加進“瘦肉精”。吳英就是一頭豬,激素是別人喂的,瘦肉精是別人加的,想不死是不可能的。
為吳英的悲劇糾結,反映的是人們對急功近利的所謂“金融時代”的反思。如果不改變虛擬經濟至上的現實,天道還會繼續報應,悲劇還會繼續上演,吳英不過是毫無價值的過眼云煙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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