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來,現在確有必要簡單回顧一下29年前哪段歷史:美國為何不加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1982年,美國參議院外交委員會進行了一場美國是否應該批準《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聽證會,聽證過后,時任美國總統里根拒絕簽署該條約,并梳理公布了反對該公約的五條理由。其前三條理由分別是“該條約損害美國的主權”、“該條約會成為環保激進分子的后門”、“美國不應再參加聯合國的行政機構”,這前三條理由與如今美國強調的“國際公海的自由通行權”關系不大,就不去細談了,最關鍵的是第四和第五條理由:
理由四:美國加入該條約會削弱美國的軍事和情報行動。
按照公約的規定,美國必須承擔若干與自身軍事慣例和國家安全利益相悖的義務,包括承諾不搜集情報。一旦簽字,美國就不能在其他國家的領海內搜集對于美國的安全至關重要的情報(第19條)。此外,美國潛艇在他國領海內航行時必須浮于水面并掛國旗(第20條)。
理由五:美國不需要這份公約來保障航行權。
美國按照國際慣例享有航行權,美國至今仍不是這份公約的簽字國卻擁有海上航行自由,因為當前的公約成員已經是按照國際慣例給予美國航行權。
從美國政府反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一事上可以看到,美國在對于其利益有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事件,一般都會采取強硬的回應態度,并不會顧忌整個世界的整體利益,特別是當這種利益并不是立刻就顯示出來的時候。很明顯,美國如今強調的“國際公海的自由通行權”,并不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正式明確地賦予其的合法權利,而是有關國家按照慣例給予美國的航行權。關于這一點,我們每個人都應該有著明白無誤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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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清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