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前,中國的幼女是只以其本人的真實年齡作劃分的,凡不滿十四周歲的女童均是幼女,無論她長相是低是高,是肥是瘦,是美是丑,任何膽敢將自己的生殖器瞄向她們的男人,結果幾乎只有一個:死。
在這種清晰、無可狡辯、躲藏的震懾下,中國的幼女們曾經過得幸福無憂,她們也真的就是天真純凈,一塵不染的花朵。外人不但不敢單方強奸她們,而且也不敢誘導她們性交,甚至于對年齡可疑的女孩,也拒絕性交。那些幼女的家人也不敢勸說她們賣淫,眾多正常善良的家長們,甚至于從不用為自己孩子會存在、遇到這方面問題的擔心。
但是,自從1997年刑法設立嫖宿幼女罪起,中國的幼女們,和她們的家長們,除要孤身抵抗著諸如李銀河之類無妻女亦可之類的至淫之物,性交專家喋喋不休的公開啟蒙,還要在面對權勢侵襲,遭遇生活窘迫之時,是否應該作出些變通,徹底妥協的考慮。
在嫖宿幼女罪出現之前,14歲以下的幼女就像一個雷區,很少有人敢把14歲以下女童拉入賣淫團伙。由于1997年刑法規定嫖宿幼女罪,而且量刑上沒有了死刑,各個賣淫團伙當中不時出現幼女身影,有的犯罪團伙甚至把處女之身標價數千萬,幼女成為犯罪團伙謀利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工具,嫖客追逐的對象,交易的賣點。也是從1997年開始,各類媒體報道的嫖宿幼女罪案件不斷增加,而且每一類案件中受害女童的數量都有所增加。由于嫖宿幼女罪的設立,不但催生出李銀河之類專家的產生和成為媒體寵兒,也導致種種極嚴重的社會問題的發生,沖擊了社會的最低道德底線。
于是,不但有深圳某官員得意忘形,于酒店飯局之際也敢公開猬褻如廁女童,還有貴州習水多名公職人員嫖宿幼女事件被媒體曝光,導致輿論嘩然。
2009年10月16日,北京大學法學院婦女法律研究與服務中心召開的婦女性侵害法律問題研討會上,專家們一致呼吁,嫖宿幼女罪應該取消。
但是,我認為這種可能性很低。因為:
一、水至清則無魚。不將絕對轉化為模糊,會斷了許多人的飯碗與存在必要。
我們國家已經存在著大量的法學精英,立法專家,還存在一個喜歡無事找事以顯示權力能耐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和龐大的,以可有中化無,無中生有為生存發財技能的律師團體。如果不允許將過去法律、法理的絕對與清晰轉化為模糊與混沌,他們如何立足,如何生存呢?
掌握著資源,卻不先為自己計生,反先替他解憂,不將法律搞得蕓蕓眾生莫名其妙,莫知其果,豈是這些信奉渾水好摸魚的精英、精明人士作為、原為、應為?
所以,法學家們便捏造出一個新理論:法律既要保護受害人的權益,也要平衡保護加害人、犯罪人的權益。
居然連加害人、犯罪人也存在著加害權益、犯罪權益了。于是,中國才會有了今天種種將物權乃對世權的絕對、明確,偷換成種種其實還可以如此也可以那樣的學識、立法、解釋、詭辯;所以,也才有了幼女不再就是幼女,而是應該包括你情我愿,沒情也得有錢,沒錢也得有權之類的種種可能。
二、設立嫖宿幼女罪是國家在民眾生存環境越來越惡劣的環境下,放民眾一條自救生路的善舉。
過去有準乞證,讓那些已經失去正常生存條件,又缺乏政府扶助的人,以行乞維系生存將幼女進入性交對象,說明這個國家的生存環境已經越來越惡劣,政府已經沒有能力對困境者甚至幼女進行保護與救助,民眾只能自救自乞,甚至于可以靠幼女出賣性權利維生的程度。
三、取消嫖宿幼女罪,違背了政府盤活資源保效益的宗旨。
有需求,就應該有供給,體現著決心市場化的特色政府、官員們政績與治理能力,而且,發掘資源潛力,盤活資源存量,突出資源優勢,實現資源市場化配置,更是政府、官員們的熱愛、信條。在國家種種資源已經日益枯竭,行將消耗怠盡大勢下,放著那么多鮮活可愛的資源不利用,讓花朵依然是些沒有任何效益的花朵,不去開發,不去盤活,豈是具有鴻鵠之志的領導們可甘心的?
不過,假若有一天,中國政府已經重新有能力、有信心保護、救助所有中國兒童,包括所有的幼女們,讓他們重新生活在一個健康,陽光的國度,讓所有兒童重新成為自己祖國的花朵的時候,我贊成中華女子學院副教授張麗榮提出的建議:可以設立嫖宿未成年少女罪,這個罪針對的對象只能是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部分這類人群性成熟了,有自己穩定的收入,有自己的生活方式了,但由于各種原因參與賣淫活動,可以受到刑法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但是,對十四周歲以下的幼女,必須實行無條件的,無討價還價可能的絕對保護。
性交只是種人們成長到特定年齡階段出現的生理需求。在人類已經達成對成年婦女尚需給予特別保護的共識,并認為這樣的共識體現著人類的文明與進步大環境下,讓尚缺乏成熟的認知能力和承擔行為后果能力的幼女們將性交用于交易,允許其他人與她們作交易,并進而給她們貼上賣淫的標簽,既是對人類的反動,也是對我們國家曾經取得到過的文明與進步的反動,更是對所有兒童的摧殘、暴虐、凌辱。
一個有道德,有信仰,有擔當的國家、政府,有義務,有責任防止與制止任何瞄向兒童,特別是幼女們的淫猥、偽善目光,斬斷任何伸向尚且缺乏認知能力、選擇能力的,需要大人們保護、呵愛的兒童們的黑手,一個有良知的法治系統,也應該是旗幟鮮明的,毫不猶豫地給予兒童們以絕對保護。
但是,以上這些說法,又顯然是違逆了今天國家、精英們對幼女所持特別品味,與特殊偏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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