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人!工人遭遇不公自焚,不但判刑,還要賠錢!
Yangguo
最近,我一直在朝著作家的方向努力,無奈想象力有所不足,實在郁悶。特別是看了下面這則新聞以后,我更加地自卑了——我的想象力實在是太不夠了,以至于根本沒有想到世界上還有這么無恥的人!
工人“受傷后被廠方安排為搬運工”,搬運工這種工作,勞動強度大,工資又低。工人不滿意這樣的安排,情有可原。而且,從新聞中的描述來看,這名工人“在東莞塘廈鎮一間五金制品廠工作了十多年”,才被安排做搬運工,可以推算他的年齡至少已經超過三十歲;更何況,他是在受傷(大概是工傷)之后才被安排做搬運工的。我們可以推測出來,工廠恐怕是不愿意再“養活”一個“廢人”,所以才給這名工人穿小鞋,去做又苦又累工資又低的搬運工,希望他自動走人的。
這名工人“要求廠方辭掉他并結算工資”,結果遭到拒絕(十多年的工齡,一旦被辭退,工廠就要賠付給他將近一年的工資;而如果是工人主動辭職,則不需要賠償),這明顯是無賴行為。于是,工人一怒之下就自焚了。
新聞中接著寫道:“情緒激動的張某將白電油往自己身上倒,白電油濺到黃某身上。張某用打火機點燃自己的外套,火蔓延至黃某的手部、臉部,黃某隨即跑出辦公室。張某身上著火后,倒在地上打滾,引發辦公室起火。”“張某跑出辦公室,火勢在工廠蔓延,廠辦公樓二樓及樣板房被燒毀。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就工廠被毀損的廠房等財物進行評估,工廠財物損失達人民幣254萬余元。”
問題出來了。自焚引發火災,工廠財物被毀,這些都不是問題,應該沒有虛假成分。但是,這名工人一開始是想縱火的嗎?他只不過是準備自焚,并沒有謀劃過燒毀工廠。更何況,自焚之時,痛苦難當,誰還能夠控制住自己的身體,不去引燃周圍的易燃物?“倒在地上打滾”,也許是想撲滅自己身上的火,也許是他已經完全控制不住自己的身體了。盡管這種行為引發了火災,但是,這是他的錯嗎?
東莞法院的判決也真夠搞笑的,“張某因過失引發火災致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失火罪”,“張某的犯罪行為給工廠造成了損失,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亦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其中財物損失人民幣254萬余元,為張某墊付的醫療費人民幣近4萬元,合計人民幣258萬余元,扣除保險公司已賠償工廠的人民幣21萬元后,余款人民幣237萬余元由張某賠償。”
首先,工人并沒有什么“過失”。他去辦公室找經理是為了解決問題的,不是為了點火燒東西的,如果事情能夠以雙方都能接受的方式解決,就不會后來的自焚。如果一定要找出“過失”的一方,那也應該是經理有錯在先,工人頂多負一個次要責任。至于那幾百萬元的損失么,只能說工廠活該倒霉,誰讓你們舍不得那幾個小錢,這下子麻煩大了吧?
接下來,法院還判決受傷的工人入獄五年。我很想知道,這名工人自焚以后,全身大面積燒傷,未來的治療結果恐怕都是個未知數,法官們到底想讓他怎樣服刑呢?而且還要賠償237萬元……你們就等著吧,如果這名工人能掏出這么多錢來賠給你們,他也就不用自焚了。
這件事情給我們廣大工農群眾的啟發是什么呢?
1. 寧信母豬五條腿,不要相信資本家。
2. 寧信天上掉金磚,不要相信大法官。
3. 如果確實想燒人,千萬不要燒自己。
工人自焚引發火災 犯失火罪獲刑5年
2011-09-16 08:45:00 來源: 南方日報(廣州) 有320人參與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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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報訊 工人受傷后被廠方安排為搬運工,由于不滿安排,要求廠方辭掉他并結算工資,被拒后在工廠辦公室澆油自焚,燒壞工廠254萬元財產。近日,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審理此案,這名工人犯失火罪,除了被判入獄5年,還要賠償廠方237萬元。
張某是湖南寧遠人,在東莞塘廈鎮一間五金制品廠工作了十多年。一次受傷后,工廠安排他做搬運,這引起張某不滿,而工廠沒有對他作勸解。今年1月15日上午,張某這股不滿的情緒終于爆發出來,他到工廠二樓辦公室找經理黃某,要求黃某視其為被辭退員工,結算工資。黃某拒絕了張某的要求,雙方協商未果,張某隨后離開了辦公室。
當天下午,張某帶著白電油和打火機再次到辦公室找經理黃某,準備以自焚的方式要求黃某給他結算工資。黃某見狀勸說,讓張某回去繼續上班。情緒激動的張某將白電油往自己身上倒,白電油濺到黃某身上。張某用打火機點燃自己的外套,火蔓延至黃某的手部、臉部,黃某隨即跑出辦公室。張某身上著火后,倒在地上打滾,引發辦公室起火。
張某跑出辦公室,火勢在工廠蔓延,廠辦公樓二樓及樣板房被燒毀。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就工廠被毀損的廠房等財物進行評估,工廠財物損失達人民幣254萬余元,保險公司依據工廠的投保范圍向工廠支付了保險賠償款人民幣21萬余元。張某被送到醫院治療后,工廠為其墊付了4萬元醫療費。
2011年3月8日,經過一定治療后的張某被公安人員抓獲。經法醫鑒定,黃某所受損傷為輕傷。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審理此案認為,張某因過失引發火災致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失火罪,依法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最終法院判決,張某犯失火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
同時,法院認為,張某的犯罪行為給工廠造成了損失,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亦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其中財物損失人民幣254萬余元,為張某墊付的醫療費人民幣近4萬元,合計人民幣258萬余元,扣除保險公司已賠償工廠的人民幣21萬元后,余款人民幣237萬余元由張某賠償。
(本文來源:南方日報 作者:馬喜生 ) 責任編輯:NN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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