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公安廳接受茅辛材料紀實報道
公元2011年6月20日下午3時,廣東省人民公訴團委派代表朱老大伯等同志,來到廣東省公安廳人民來訪接待辦公室,向其遞交了對茅于軾辛子陵二人的公訴舉報書面材料,并以廣東省人民公訴團的名義,舉報此二人具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及對黨和人民的偉大領袖毛主席的“誹謗罪”的重大嫌疑。
警員編號為000163的警察同志接待了朱老大伯等同志,耐心地聽取了廣東省人民公訴團的舉報訴求,并接收了公訴舉報的書面材料。朱老大伯等同志明確表達了如下兩條意見:
一、希望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公安廳本著對黨和人民負責、對人民國家負責的態度,依法行使人民賦予的立案調查權利,盡快對茅于軾辛子陵二人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涉嫌對黨和人民的偉大領袖毛主席進行誹謗的言行進行立案并作針對性的調查取證;
二、希望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公安廳,迅速向廣東省人民政府等上級人民權力職能機關及相關領導進行匯報,以便廣東省人民政府等上級人民權力職能機關及相關領導作出針對性的指導意見。
000163警察同志對此表示:
一、 會把廣東省人民公訴團的舉報公訴材料及舉報訴求上報其相關主管領導;
二、 按照相關規定,省公安廳本身通常是作為指導下屬公安機關辦案的職能機構,立案調查工作通常由下屬公安機關具體執行。同時,公安機關立案與否?還要根據被舉報人屬地和涉嫌受害人屬地的兩個屬地原則來處理。而廣東省人民公訴團人數眾多,且省內各地皆有,按涉嫌受害人屬地原則,各自單獨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并立案是可以并可能的,但能否統一在哪一級報案并可能立案?其沒有明確意見,只講了廣東省公安廳是廣東省人民政府設置并接受其管轄的職能機構的意見。
離開廣東省公安廳之后,廣東省人民公訴團決定,再抽時間直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人民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人大的相關渠道進行舉報,看能否解決統一在哪一級報案并可能立案的問題?
廣東省人民公訴團
2011年6月21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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