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的法律都是有階級性的,是要打上階級標簽的,任何法律無不烙上階級的烙印!在資本主義社會他所制定的法律是為資產階級服務的,在無產階級社會所制定的法律要為無產階級服務,要體現無產階級的意志。
《公司法》是改開以來,在經濟領域中最重要的一部法律,經過兩次修改,第二次修改是在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在修訂中參考了英國和日本的最新公司法成果。《公司法》的制定與實行也是國企職工下崗分流,職工失去工作崗位,國企內部腐敗頻發的開始。《公司法》的實行是進行私有化的開始,一切進行私有化的源頭都可以在《公司法》找到根據。
雖然修正以后的《公司法.》專門列出國有獨資公司的專門章節,但是,這不足以保障國有企業的發展。而且國有和國營是有著根本的區別的,國有就是私有化,國營是真正的公有制,《公司法》的實行在法律方面就是為進行私有化服務的。
自從《公司法》施行以來,經理(廠長)負責制以法律的形式固化下來,經理(廠長)依仗法律賦予的權利,在企業內部一言九鼎,為所欲為。國企內部的黨委、紀委監督機構和職代會的功能基本成為擺設,職代會僅限于每年一次職代會。同時,國企內部的工人由過去的職工身份變為了企業員工。不要小看由職工變為員工的轉變,職工以為這是企業的主人,代表著主人翁;而這個員工身份則完全是雇傭的身份,工人在企業內部的稱呼的改變,意味著由企業的主人變為了企業的雇員,一切的悲劇就從這里開始。什么下崗買斷工齡,企業破產工人失業等等無窮的苦難從此而產生,而這一切的根源就在于《公司法》,這部私有制的法律。在企業經理(廠長)由過去的黨委領導下的分工負責制,變成了企業自己一個人說了算,簽字一支筆,一切企業所有的經濟大權落到了一個人手里。絕對的權力必然導致絕對的腐敗,沒人監管,就是有監管也是一句空話,就是有所謂的監督機制在這部《公司法》面前就顯得那么懦弱,因為,在法律這個保護傘下,經理(廠長)們可以為所欲為。
《公司法》的主要內容基本上是照搬外國的現成的法律條文,并沒有把中國公有制的基本情況基本實際相結合。
從《矛盾論》我們知道,矛盾的一般性寓于特殊性之中,國企是中國共產黨執政的經濟基礎,他必須體現黨的主張和保障工人的主人翁地位,有必要制定《國營企業法》。它與一般企業和《公司法》有著根本的區別。這也是中國國營企業的特殊性所在。
《國營企業法》要充分體現社會主義的優越性,并要把黨的集體領導(黨委領導下的分工負責制)體現出來,依法制約個人權力過大的問題,總結我國建國62年來在經濟戰線的管理成績,譬如:鞍鋼憲法,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更要體現出政治工作是經濟工作的生命線的根本制度。
法律是保證黨的領導和人民當家作主,而不是相反。
建立真正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就從《國營企業法》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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