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上午,江西撫州市發生三起爆炸案,導致2人死亡6人受傷,經警方現場勘查和鑒定,已確定當場死亡者為犯罪嫌疑人錢明奇。通過媒介大家已經都知道了事件的原委。就是錢明奇拆遷冤案上訪十年未果,已經成為當政者眼中所謂的釘子戶。錢云會案件引起的強烈社會反響向他敲響了警鐘:繼續上訪,錢云會就是鏡子。在生命不保的重要關頭,錢明奇是理智的。他沒有把手伸向幼兒園、也沒有伸向商業場所。而是伸向了冤案的制造場所------政府及其職能部門。
對于整個事件由于有錢明奇的微博,在社會上沒有任何爭議。目前人們爭議的就是這個事件的性質(在沒有定性之前,不能說是案件。)和對錢明奇的死后身份定性。有人稱之為罪犯,有人稱之為英雄,稱之為烈士。其實這兩個問題就是一個問題。如果錢明奇事件定性為案件,那么他就是罪犯。這里需要說清的一個問題是,誰把他定性為案件,他就是誰的罪犯。不會影響他在其他人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
首先說什么事罪犯。就是違反法律并且觸犯刑法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是罪犯。如果按照這個標準的話,錢明奇是個罪犯。但是按照這個標準,在法律邏輯上有些講不通。為什么呢?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這是法律的本質屬性。而我國現在已經是先富階級的的國家,法律極力的維護了先富階級的利益。這是我國法律的本質。但是,依照我國法律條文的規定,政府機關中的官員們如果來一個拉網式調查,恐怕十有八九的都要換上“罪犯”的外衣。按照具體條文的規定現在的先富人群,十有八九都會在牢中占有一席之地。當統治階級都成了罪犯的時候,當法律不能表達統治階級意志的時候。(主要是他們的意志太過于罪惡了,沒有辦法拿到桌面上來表達)。這樣的法律就失去了法律的意義。這樣的法律在公平正義面前是無效的法律。既然這樣的法律是沒有意義的法律,既然是無效的法律。那么錢明奇違反的就是無效的法律,違法的是沒有法律意義的法律。那么他在人民心中就沒有違反法律。所以,他在人民心中是英雄,不是罪犯。
其二,錢明奇在微博中,自比董存瑞。這個比方是很確切的。因為董存瑞是為了公平正義而戰,為解放而獻身。董存瑞的行為被我們一直歌頌的。但是我們想一想,董存瑞在國民黨看來是什么?他不是也是罪犯嗎?他的行為難道不違背國民黨的法律嗎?在階級社會里,總會存在直接對立的階級。這一個階級的罪犯恰恰就會是另一個階級的英雄。董存瑞由罪犯成為英雄是因為他促進的社會的公平正義。促進社會的進步,促進社會由資本主義想先進的社會主義轉變。所以,他的罪犯身份是暫時的,是國民黨強加給的。隨著國民黨的敗亡,董存瑞會是永恒的英雄。錢明奇,依照現有法律是罪犯,但是這樣的法律本事就不能夠反映公平正義的需求,不能保證社會向前發展和進步。隨著共產黨面臨的危機,共產黨為了加強執政能力保證執政地位不動搖,這樣的法律遲早會修改。待到修改法律后,錢明奇機會摘下:“罪犯”的帽子。成為理所當然的烈士。他的烈士身份會伴隨他一直走到另一個沒落時期。
其三、有人說錢不是烈士,他不是為了大眾。他是為了自己,是他自己的利益沒有滿足,才會選擇反抗。如果他的訴求實現了他還會反抗嗎?這個問題問的有點初級階段。我們想一想,當初我們共產黨打天下時,有眾多的人民大眾就是被逼到了生死邊緣才參軍加入共產黨的。這其中就包括董存瑞。如果董存瑞衣食無憂,他也不會參軍共產黨的。如果人民都衣食無憂、處處公平正義,還會有國民黨的被推翻嗎?如果國統期都公平的話,那么哪會有共產黨的產生和發展。董存瑞因為個人的不幸走上革命道路,他對社會公平起到推動作用,他的犧牲有利于社會公平和進步。他就是烈士,是沒有任何爭議的烈士。董存瑞如此,錢明奇也是如此。很多共產黨的高級領袖和舊社會沒有血海深仇,他們參加革命,他們是完全的為了人民和社會,他們沒有私利,所以他們是領袖。我們不能把每一個烈士的覺悟都和領袖去比較。領袖畢竟是少數,革命群眾才是多數。錢明奇把自己比作董存瑞,他沒有把自己比作領袖烈士,是理智的正確的。
第四,有人說,他傷害了無辜。他應該找受理他的案件的官員,別人沒有傷害他,他怒應該向別人下手。這個問題就提的更沒有水平了。還拿我國的革命事業來說吧。國民黨時期是誰制定的政策?是誰搞獨裁?是誰賣國?是蔣介石、是汪精衛。如果按照誰的決策誰負責。那么我們直接去找蔣介石和汪精衛就行了,還用什么革命?蔣介石賣國,他的爪牙都是幫兇。幫兇同樣是罪犯,連他的八百萬軍隊,都是幫兇。你不清除幫兇,主犯不會主動投降。你也不會見到蔣介石等。錢明奇也是一樣?我們的五四運動,不是也是放火燒了宅子,痛打了幾個助紂為虐的高官的下人嗎?
錢明奇,現在有人稱之為罪犯,有人稱之為英雄和烈士。最后對他的評價只能是后者。隨著民怨制造者的被追究責任,對錢明奇的評價會越來越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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