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趙東民有罪向世人昭示了什么?
楊 福 清
對于趙東民事件,終于以被判緩刑三年而畫上句號。但是我則認為,這一事件不僅遠沒結束,而且是剛剛開始!因為趙東民事件絕不僅僅是趙東民一個人的事件,也不僅僅是西安法院的一個普通案件。它反映了中國社會的現(xiàn)狀,反映了當前社會矛盾焦點的一個清晰的“大特寫”。
這個“特寫”向人們昭示了人民意志與法律意志的強烈沖突,昭示了《憲法》與《條例》之間的矛盾,昭示了腐敗行為得到了保護,昭示了反腐敗和公平正義行為受到了懲罰,昭示了人民的“依法維權”與政府“以權維穩(wěn)”之間的激烈斗爭。昭示的結果是:“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趙東民因何獲“罪”?是為其個人私利嗎——不是!是趙東民妄自逞能嗎——也不是,而是工人群眾訴求無助被請來參與的!從這個意義上說,趙東民充其量不過是一個借貸關系的“經(jīng)手人”,不過是一個上訪咨詢的代理人,代表的是工人群眾的意愿,把官方聽不懂的“群眾語言”“翻譯”給官方而已。豈有“當事人”不獲“罪”而“翻譯”獲“罪”的道理!那150人和180人上訪是他組織起來的嗎?他為啥要組織這事?這很明顯——是群眾自動組織起來之后請了他,而并不是他組織和發(fā)動了群眾!即便是在哪里哪里開會說了一些什么什么話,那也不過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而已。怎么可以把罪名加在趙東民的頭上呢?說穿了——不就是為了某種需要而“槍打出頭鳥”嗎?于是,見義勇為的趙東民就成了被打的“出頭鳥”!并借此告訴人們以后再也不許群體上訪,再有群體上訪事件,“以權維穩(wěn)”是絕不客氣的!這次的群體上訪不是有180人嗎?以后再有180人需要群體上訪那就必須每次5人,分60次來吧!而且要在接待室閑時來,忙時別來,不然會影響正常接待秩序的——反正接待室是常設部門,有的是時間!否則,我們就要“一次一個趙東民”直到把群體上訪“消滅”為止!
群眾上訪,是形式重要還是內(nèi)容重要?法律是只講形式不講內(nèi)容。當你看到有人正在殺人的時候,你要先拍照后救人——因為先拍照才有法律依據(jù),如果先救人就不能證明他是否是在殺人或殺到什么程度,至于對錯是非嗎,那只是人們的認識問題,而與司法無關——這就是當今的司法邏輯!
從趙東民代理工人群眾訴求內(nèi)容來看,無非是兩大問題:一是國有資產(chǎn)流失問題,二是退休“雙軌制”的不公問題。而這兩個問題,又正是全國人民反映最強烈的問題。難道這還不是法律意志和人民意志的沖突?難道這還不是法律形式與政治內(nèi)容的背離?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明文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以《憲法》為準,趙東民犯法嗎?是《憲法》大還是《條例》大?現(xiàn)在中國有那么多那么多的法律和條文規(guī)定,只要你有權,說誰犯法誰就得犯法!過去叫“欲加之罪何患無詞”,現(xiàn)在可以說是“欲加之罪何患無法”?趙東民就是這樣被判有“罪”的!
法律在任何時候都是統(tǒng)治階級的工具。當這個工具不能有效地為統(tǒng)治者服務的時候,就可以按照統(tǒng)治者的意志加以修改或者束之高閣?!稇椃ā凡皇敲鞔_規(guī)定“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嗎?可是現(xiàn)在的公有制和按勞分配的成分還有多少?恐怕是公有制成分在整個國民經(jīng)濟中連三分之一都達不到了,卻依然在叫喊要“國退民進”,這還不是把《憲法》束之高閣?1982年的《憲法》規(guī)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jīng)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chǎn)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人民群眾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現(xiàn)在不是被改成兩個“主體”了嗎?然而今天的統(tǒng)治階級是誰呢?是無產(chǎn)階級和勞動人民群眾嗎?我看不像!由此我不禁想起了無產(chǎn)階級文化大革命中毛主席常說的兩句話;“有了政權就有了一切,喪失政權就喪失一切”和“路線是個綱,綱舉目張”——今天想來,真是倍感親切!
現(xiàn)在,趙東民雖然獲釋,卻依然判其有罪。這正如趙東民自己說的“有些勉強”,其實這又豈止是“勉強”!它預示著今后的斗爭更加尖銳、更加困難、更加復雜;然而,勝利總是來自于再堅持一下的努力之中!得道多助,失道寡助,這是不可抗拒的歷史規(guī)律!
201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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