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清錢云會案:第三種說法浮出水面
宋公明
對這個案件,有車禍和謀殺兩種說法。在下認為,這兩種說法都難以成立,已在昨天發的帖子里做過分析。現在忽有第三種說法出現,讓人不由得眼前一亮,故介紹如下,以供參考。
按第三種說法,案情大致經過是:在案發前幾天,錢某和當地村民就因征地費用問題一再阻攔施工。直到案發前兩天,即12月23日才恢復施工。為維持施工不被阻攔,施工方出動了大量保安人員。案發當天,錢某又來阻攔工程車通過,四名保安即上前制止,雙方發生拉扯。當四名保安將錢某拉開后,即招手讓車輛通過,于是工程車開了過來。錢某見工程車開來,又撲上去企圖阻攔,保安見狀急忙去拉,不料將錢某拉得仰面倒地。而工程車見保安招手,以為擋車的人已經拉開,就將車開了過來,而且想快速通過以避免再次被攔,所以加了油門。不想錢某又撲了上來,被保安拉倒在車前,此時再急忙制動,為時已晚,前輪將錢某壓死。那四名保安見出了人命,急忙逃離了現場。由于事發突然,時間很短,目擊者也沒有來得及看清全過程。而事后,雙方似乎均有回避真相的難言之隱。
按照這個說法,那么本案既不是普通車禍,也不是謀殺案,而是一起因征地糾紛阻攔施工發生的意外事件。其中的是非和責任就不多說了。
據報導,12月25日,有記者通過調查發現,樂清村委會主任死亡的一周之前,也就是12月17日,當地村民曾與運送石料至樂清臨港開發區圍墾工地的工程車隊發生過激烈沖突。 12月17日,來自虹橋鎮灣底村礦山的石料車來到寨橋村村口的虹南大道朝樂清電廠的小路上被村民攔截下來,禁止通行,駕駛員與村民對峙之后只得離開返回石料廠。12月18日,錢云會指揮村民運來數個電線桿將朝樂清電廠和臨港工業開發區方向的道路堵死,電廠運煤車無法進出,而石料車也不能經過。12月19日,運送著數噸重的石料車隊再次經過該村,又被堵住,只得再次返回。事情直到12月20日,當地警方派出吊車將電線桿吊走才得以解決。而之后卻又因為當地雨雪天氣,該工程隊運送石料仍暫時中止,直到12月23日才得以恢復,不想,兩天之后命案發生。
以上情況,可以作為支持此說的佐證。對于這樣一個大工程來說,工程停止一天,損失往往要以百萬千萬計。施工方要采取措施維護施工在情理之中。而錢某等村民為了討要征地費用,采取阻攔施工的辦法,也是萬般無奈之舉。出了這樣的事故,當然決非雙方所愿。
和車禍和謀殺相比,此說更加合理可信。當然,這也只是一個可能性,有待于進一步證實,僅供參考而已,有人不對胃口,希稍安勿躁。
問題在于,當事實真相并不完全清楚的時候,為什么有人在第一時間就非要一口咬定是謀殺?如果真的是謀殺,誰也否定不了,但是必須依法由公安機關來偵破認定。明知刑事案件只有公檢法機關才有權偵察,為什么還要組織什么民間調查,非要去找謀殺的證據?難道只有謀殺成立才符合他們的心意?只要和當局對著干就是英雄?不錯,公檢法機關也會出錯,但只能通法定程序來處理和糾正。離開了法制的軌道,不是越搞越亂嗎?而盡快澄清真相,平息事態,是公安機關的責任所在,人民在等著呢,你們看著辦吧。
2011-1-2
附:
樂清錢云會案:是車禍還是謀殺?
宋公明
對于錢案,因為不相信警方的結論,很多人都成了刑偵專家,紛紛出來分析論證,提出質疑反駁。不過,刑事偵察,畢竟是一項專門的工作,有其自身的規則。其中很重要的一點,就是不能先入為主,不能受任何外界干擾,也不能帶有任何偏見和傾向。在下雖不敢說是業內人士,但也學過幾天法律,知道一點皮毛,現在盡量從客觀的角度來做一些分析,以供大家參考。
一, 車禍能否成立?
1,車禍,根據與車的接觸部位,分為撞、掛、擦、刮,壓、軋、追等情況。從后面接觸叫追尾,從側面接觸是掛、擦和刮,從正面接觸是撞,以撞最為常見。例如杭州飚車案,我爸是李剛案,都是因為撞擊造成他人死亡。
撞的結果,一般是將人撞飛,這在車禍視頻和照片中經常可以看到。如果行人的速度和體重的差別可以忽略不計,在車重一定的情況,撞飛的距離只和車速有關。杭州飚車案,因為車速很快,所以將被害人撞飛20多米。如果車速較慢,那么撞飛的距離就會減小。當車速慢到一定程度,就只能將人撞倒在前車,而不能撞飛。
2,在車重一定的情況下,如果把制動沒有失靈,制動的距離與速度有關,速度越快,制動距離越長。速度越慢,制動距離越短。
本案中,警方認定車是先撞的人,公布的照片顯示保險杠上留有痕跡。因為沒有把人撞飛,所以可以肯定,車速不可能很快。如果車速較慢,那么制動距離就應當很短。如果是這種情況,即使把人撞倒在車前,那么也應當可以及時制動,不至于讓車輪軋到錢某。這是第一個疑問。
行人在行走中受到側面撞擊,會倒向何方?一是倒向車行方向,與受力方向一致。二是倒向自己前方,與行走方向一致。最不可能的就是倒向自己后方,這是第二個疑問。
第三,人被撞擊而倒下時,肢體會本能地做出保持平衡的動作。錢某的上肢為何是這個狀態?這是第三個疑問。
上面這三個疑問,并非不能解釋。例如,車速正好可以將錢某撞倒,而錢某正好腳下向前一滑,所以向后倒地,而由于路面泥濘,車的慣性正好讓車輪滑到錢某身邊,由于地面的摩擦力和車的推力將錢某擠壓而死。
然而這種解釋要能成立,必須要有以下證據證明:1,當時的車速。如果車速很慢,不是人可以躲開,就是不足以把人撞倒。而既要把人撞倒,又不把人撞飛,這個車速具有唯一性。如果不具備這個條件,此說就不能成立。2,錢某正好腳下向前一滑,人向后倒地,地面應當有痕跡。因為當時有雨,路面上有泥土,因此必然會留有痕跡。如果沒有,此說也不能成立。3,當時車況、載重、制動和路面情況,從撞人到停止,距離是多少?如果沒有數據證明,此說也不能成立。
從現有的證據和理論分析,車禍說是不能成立的。為解決這一問題,可以通過摸擬實驗。一是實物模擬,就是重復事故的過程,看是否會發生類似的情況。二是電腦模擬,電腦高手就可以做到。總之,如果沒有合理解釋,車禍說就不能讓公眾信服,也無法平息公眾的疑問,警方的公信力就無法恢復和樹立。
二, 是否謀殺?
車禍說不能成立,并不代表謀殺說就能成立。謀殺說是否成立,要看下幾點疑問能否得到合理的解釋。
1, 既然謀殺的動機是殺人滅口,那么為何采用這種方法?一是參與的人多,難以保密。二是公開進行,無法避開目擊者。當然,這可以用作案者權勢強大,有恃無恐來解釋。但是畢竟是故意殺人,參與者不可能沒有心理障礙。一旦有更強大的力量介入,參與者和目擊者就會道出真相,作案者不會沒有考慮到這一點。
2, 直接作案者除了司機,據說還有四個黑衣人。如果不存在這四黑衣個人,或者這四個黑衣人不歸案,案件也無法成立。
3, 據說當時有四個人按住錢某,然后招手讓汽車開過來壓他。那么錢某沒有掙扎和呼救嗎?如果掙扎,地上應有痕跡。如果呼救,應當有人聽到吧?那么是不是錢某被捂住嘴了?但是汽車開過來時,兇手總是要提前讓開的吧?那么錢某是不是弄昏了呢?這就要看在這么短的時間內,能不能把他弄昏過去了。這也可能用模擬實驗來做做看,當汽車開過來時,四個人躲開后,被害人如果有知覺,會是什么狀態?如果沒有知覺,那么又是怎樣被弄昏的?如果是被弄昏的,那么身上應當會留有痕跡吧?
根據法律規定,刑事偵察,既要收集有罪、罪重的證據,也要收集無罪、罪輕的證據。這是為了保證客觀性和公正性。應當指出,如果謀殺不成立,那么謀殺的指控就構成了對當事人的誣陷。所以警方必須對謀殺是否成做出結論。要么謀殺罪成立,要么誣陷罪成立。警方采取騎墻態度,是失職瀆職。
提出以上這些問題,不是想為哪一方說話,而是為探求事實真相。要駁倒對方,先要替對方想想他手中有什么牌。在真相不明的情況,下結論是輕率的。中國警察前面有人民二字,是為人民服務的,不是任何權勢或利益集團的工具。中國警方連這樣一個案子也法偵破嗎?有人還建議要請美國的李昌鈺來幫忙,這是中國警方之恥之悲。如果此案不破,中國警察將如何面對人民和歷史?中國警察的臉面何在?尊嚴何在?無論是用權勢壓制,還是用制造輿論來攪渾水,也無法永遠掩蓋真相。總會有水落石出,真相大白的一天。誰會被釘在歷史的恥辱柱上?讓我們拭目以待吧。
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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