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一網(wǎng)友被指寫博客誹謗任志強遭拘留十天
2010年12月17日
羊城晚報
羊城晚報訊 記者洪啟旺報道:湖南長沙天心區(qū)網(wǎng)友劉華,拍攝強拆現(xiàn)場時被法警抓走,后移交公安,公安以他11月6日發(fā)表的博文《任志強來了,我失業(yè)了!》誹謗他人為由,將他行政拘留10天。天心區(qū)公安分局16日對記者稱,劉華誹謗了任志強。而任志強16日晚19時給記者回復稱,根本沒有看過該博文,更沒有去報案。
“所謂受害人都沒有去告,警方這不是多管閑事嗎?這是在濫用職權!”曾為被跨省追捕的王鵬擔任代理律師的北京市問天律師事務所律師周澤認為。
劉華拍強拆照,被帶走拘留十天
據(jù)劉華12月14日發(fā)表的帖子《發(fā)博客被拘留,我該如何進行行政復議》介紹,11月30日,長沙市天心區(qū)法院對坐落在長沙市人民西路43號的房屋進行強制拆除,上午十10時左右,受屋主張振華的委托劉華在事發(fā)現(xiàn)場視頻取證。才拍了幾分鐘,法警跑過來把他按倒在地(造成他右膝蓋兩處受傷),并搶奪他的攝像機。
之后,劉華被帶到天心區(qū)法院,被搜走手機、鑰匙等物品,關在法院。直到中午一點左右,干警來法院把他帶走,轉到天心公安分局治安三隊,做了筆錄。12月1日凌晨一點左右,一名警官送來了他的《傳喚證》跟《行政處罰決定書》。
值得一提的是,在劉華拍攝強拆現(xiàn)場被抓走之后,有網(wǎng)友發(fā)微博反映此事,羊城晚報記者為此致電天心區(qū)委宣傳部有關負責人,有關負責人表示讓天心區(qū)警方回復記者,但記者一直沒有等到回復。由于聯(lián)系不上劉華的家人,直到劉華被拘留滿十天放出來,記者才得以了解他被拘留的理由。
據(jù)劉華在網(wǎng)上貼出的長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開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說:“現(xiàn)查明:2010年5月26日6時許,長沙市天心區(qū)人民政府對永遠街019-20號劉華家依法進行了行政征收。2010年11月以來,劉華多次針對拆遷在其新浪博客內發(fā)表博文。11月6日,劉華就其房屋被拆一事在新浪網(wǎng)發(fā)表博文,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決定書稱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決定給予劉華行政拘留十日處罰。
劉華:我誹謗誰了?
劉華反映,他的家于今年5月被強拆(拆后地皮歸任志強的房地產(chǎn)公司使用)之后,他一直在博客記錄他這半年的生活及其他被強拆街坊的生活狀況,所有文章都是真實可信的,有圖片視頻為證,甚至有當事人的證言。他11月6日發(fā)表的博文共5篇,題目都是《任志強來了,我失業(yè)了!》,分為第12、13、14、15、16節(jié)。劉華說,他在這5篇博文中只是貼了政府文件,對拆遷提出質疑,以及描述了他家被強拆的過程等,而且他家被拆后,他的網(wǎng)店也開不成了,他確實失業(yè)了,博文并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對此感到不解的劉華找給他做筆錄的民警,詢問他誹謗了誰、哪句話誹謗了,民警讓他去找天心區(qū)公安分局法制科。16日下午,該局法制科一位姓林的主任也不肯告訴他,反而讓劉華自己去博文找,如果還有問題,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劉華從公安局出來后氣憤地向記者投訴說,這簡直是個莫須有的罪名。
羊城晚報記者隨后致電法制科林姓主任,他一開始并不愿回答,稱不接受采訪,但他又不肯告知該局負責宣傳的人士的電話。當記者質疑不告知當事人他的誹謗對象,這是否違法時,他才勉強地告知記者,他誹謗的是任志強。接著他不再多說,掛掉了電話。
任志強:我沒有去告
羊城晚報記者16日多次致電華遠集團總裁任志強,但他沒有接聽。記者昨晚發(fā)短信詢問他是否曾就劉華博文誹謗一事到長沙警方報案,任志強用短信回復說:“媒體有幾個不誹謗我的,報紙誹謗我都沒理睬,一個爛人的文章看都沒看過,更不會去告了……”
律師周澤昨晚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誹謗案一般依據(jù)“不告不理”的原則,警方須有受害人去告才能立案并進行行政拘留。“劉華一案,受害人都沒有覺得他的權益受到侵犯,或者說受害人放棄他的權益,但警方硬把劉華抓起來,這不是多管閑事嗎?我認為警方是在濫用職權。”周澤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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