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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勁松律師公報之九--透露了什么信息?

Liuyuxi1948 · 2010-12-03 · 來源:烏有之鄉
趙東民事件 收藏( 評論() 字體: / /

《陽光是最好的殺菌防腐劑》李勁松律師公報之九  

透漏了什么信息?  

   

日前,李勁松律師收到了西安廉律師依法從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新復印出來的趙東民案一審卷宗材料。在廉律師依法從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新復印出來的案卷材料中,李勁松律師見到了三份案卷材料:  

1、西公通[2009]448號  

西安市公安局關于對陜西企(事)業維權工會代表大會立案及指定管轄的批復。  

2、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  

關于對陜西企(事)業維權工會代表大會立案偵察的報告。  

3、西安市新城法院趙東民案一審法官所寫材料。  

   

這三份材料透露:  

1,2009.9.15,西安市公安局:《關于陜西企(事)業維權工會代表大會立案及制定管轄的批復》。說明批復立案的是:陜西企(事)維權工會代表大會。  

2,2009,9.9,新城區分局:立案偵察報告,稱:在前一階段偵察工作的基礎上,加大力度,對陜西省企業維權工會的情況進行立案偵察,查清其政治企圖、目的、組織框架和人員情況,判明其性質。(國保大隊前期已對東郊軍工企業離崗工人維權組織立案偵查,認為是同一件事,并案偵查。)  

3,一審法官的材料:  

【秦川雨提示:
     以上是西安市公安局、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一審法官立案批復、偵查報告和相關文書,內容涵蓋了地方公安向陜西省委、全國總工會王兆國主席上報的有關情況,在這幾份關鍵文書中,西安的辦案人員始終提及一個名稱“陜西企(事)業維權工會代表大會”,請大家注意,這個名稱與趙東民同志向陜西省總工會申請的“陜西企(事)業工會維權代表大會(簡稱陜西工維會)”有何不同?請大家參閱新浪網【紅色議會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hsyh20080430   

    西安公安及司法部門使用的詞語“陜西企(事)業維權工會代表大會”使人不由得就會理解為“維權工會”,意為趙東民要另行成立以獨立于工會之外的另一工會就是上述的“維權工會”;而趙東民的本意是什么呢?而趙東民同志提出的,并且向陜西省總工會申請、籌備的卻是“籌備陜西企(事)業工會維權代表大會”,意在工會的旗幟下召開維權代表大會,是對現行職代會存在的不足在工會內部進行改革的訴求,并且請求陜西省總工會通過,這在趙東民一系列的申請文書、文章中多次強調,并且趙東民不但勸告工人維權不能堵門堵路沖級黨政機關,而且一再勸誡維權的工人更不要另行成立組織

    由此,不禁令人質疑,陜西公安、司法當局案頭的“工維會”將“工會”和“維權”次序顛倒是否有意?!是否有其陰險的用心?!

    大家此前都有猜測,地方法院這個木偶的背后是誰?在看完一審法官寫的文字材料后,更令人驚嘆卻又似乎使人明白:省委、全總領導乃至中央案頭的材料是什么?難道原來竟是他們誣告趙東民另行組織的“維權工會”?!這就是省委、全總乃至中央為什么“非常重視”,并且批示做出“依法查辦”的重要原因了。

  

相同不相同是另一回事。但是可以肯定,立案的是“陜西省企(事)業維權工會代表大會”。他們認為這是一個非法政治組織。  

同時,將這一問題作為重大政治案件上報了省委和全總。因此有了“依法查處”的批示。  

4,李勁松律師見到了三份案卷材料。顯然李勁松律師并沒有掌握全部案卷材料,不知何原因?李與廉兩律師什么關系?  

5,趙東民案的一審判決確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這一判決說明:以非法組織罪立案。結果經查,不成立。  

原因我認為很明顯:  

(1)正在籌備,并沒有成為事實。在 2009年4月7日 陜西工維會研討組代表趙東民、張興財、劉高智向陜西省總工會遞交了關于改革職代會的《籌建陜西企(事)業工會維權代表大會申請書》,并請求省總轉呈陜西省委。中共陜西省委和陜西省總工會沒有官方意見。  

當然,可以不批,但不能定罪。  

(2)公開的,并不是秘密政治組織。是工人自發組織的群眾性組織。其指導思想和宗旨明確。做法不違反憲法。 

 

(3)顯然,省委和全總知道的是要對“陜西企(事)業工會維權代表大會”“依法查處”。并不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問題。結果和初衷并不一致。  

6,材料說明,趙東民是被先抓,后立案。 

 

2009.8.18因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  

2009.9.9立案上報。9。15批復。  

2009.9.23經新城區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執行逮捕。  

2009.11.2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檢察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該案案情重大、復雜,延長審查期限半個月。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2009.12.11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2010.2.11檢察院對趙東民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起訴至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后于2010。5。10撤回起訴。因發現新的證據,再次起訴。  

先抓后再辦案。一查不是那么回事,非法組織定不了。人又抓了,沒辦法,反復幾次,可想而知。確實案情重大,復雜。關鍵是沒法交代,責任重大。越拖越被動。  

在這種情況下,怎么辦?轉為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定罪。  

而趙東民等工人兩次上訪,都是正常的,并沒有嚴重的過分或過激的行為。否則當時不就報案了嘛。  

也正是這一點,使“莫須有”再次成為現實。  

7,趙東民事件的本質是揭露和清算改制企業侵吞或正在策劃侵吞國有資產罪惡的斗爭。  

斗爭的雙方是老干部、老黨員、退休老工人、下崗失業工人,他們是在國企改制中自身利益被掠奪了的無產階級,另一方是通過改制(新華橡膠廠等)或企圖通過改制(東方大酒店、西安賓館和唐城賓館)成為資本家和為資本家利益服務的利益集團。  

陜西總工會的《報案材料》“如果再不采取斷然措施,任其坐大成勢,極有可能引發更大的事端。”說明省工會已成為工人階級的叛徒。  

洛陽西工區政府11.11派出大量警察等武裝力量瘋狂抓捕和毆打王仙峰、郭東民、史團正、臧紅軍、司馬草等要求政府督辦被盜器材案件的洛陽周王城紅歌隊員,制造了新中國歷史上罕見的“ 11.11”慘案。并以“莫須有”的罪名把王仙峰等四位同志于 2010年11月21日被轉為勞教。  

下崗失業工人維護合法權益的斗爭不管怎么做,都已經被視為非法了。  

趙東民事件已不是趙東民一個人的問題。是兩個階級的生死搏斗。  

趙東民的事業,必定會有千百萬人來繼續去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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