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在白云機場權證上的敗訴,主要責任不是滬法院的誤判
簡評(2008)滬高民二(商)終字第6號判決書的違法責任。
(2008)滬高民二(商)終字第6號判決書判道:
“本案系爭的權證最后交易日信息,《權證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為‘權證存續期滿前5個交易日’也就是說,權證最后交易日由權證交易規則直接規定的,只要權證存續期間確定,權證最后交易日就能推算出來,即使無專門公告也不影響投資者對該信息的獲取。故權證最后交易日信息不屬于上述《證券法》所規定的應信息披露的上市公司內部重大信息范疇,若發布公告,也僅屬提示性質。
第二,權證做為證券衍生品種,《證券法》并未就權證信息披露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 ” 。
就以上判詞,做如下簡析:
一、首先說明,(2008)滬高民二(商)終字第6號”判決書中的“只要權證存續期間確定,權證最后交易日就能推算出來”的判詞,是完全正確的。
1、這話已經說明,權證一上市,白云機場就應該按照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八十七條“持續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責任。”和券法第七十條“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應當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媒體發布,同時將其置備于公司住所、證券交易所,供社會公眾查閱。”的規定,把“最后交易日”,像披露“行權期間”一樣,按規定通過“互聯網”,保證投資者隨時查閱。白云機場卻沒有做到。
2、(2008)滬高民二(商)終字第6號判決書的“即使無專門公告也不影響投資者對該信息的獲取。故權證最后交易日信息不屬于上述《證券法》所規定的應信息披露的上市公司內部重大信息范疇,若發布公告,也僅屬提示性質”。
“若發布公告,也僅屬提示性質”,這話已經肯定了白云機場沒有發布“終止交易的提示性公告”。
但要聲明:這“終止交易的提示性公告”,是權證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明確規定的:“ 發行人應當在權證存續期滿前至少7個工作日發布終止上市提示性公告。”是法定的,不是白云機場想不發,就不發的。
滬法院就這樣把白云機場制定與發布“最后交易日”信息所遵守的規定,錯判成“投資者”自己到規定中去查找‘最后交易日’”。這本末倒置的結論,是證監會要白云機場拿著證監會信訪辦兩次違法答復誤導促成的。
二、以上(2008)滬高民二(商)終字第6號判決書判詞說:“第二,權證做為證券衍生品種,《證券法》并未就權證信息披露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
證券法(老證券法)第二條……證券衍生品種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規定。”
中國證監會制定的證卷委托暫行辦法第四條:“網上委托的證券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的證券。”
以上兩條規定,已經明確說明“權證”就是“網上委托的證券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的證券。”這明確說明,(2008)滬高民二(商)終字第6號的判詞“第二,權證做為證券衍生品種,《證券法》并未就權證信息披露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也是嚴重失誤。
證監會為么把兩次違法違規答復,故意提供給白云機場做錯判依據呢?
失控的權證案 “http://blog.sina.com.cn/zs8848”,是憑借證監會的“陳……建議你通過司法途徑尋求解決。特此函復”的“函”,才使其有條件由信訪程序,轉為行政訟。促成《歷史在見證:上交所正式成為第一被告》的發生。
證監會為么拒絕http://blog.sina.com.cn /cm87539416博主,直接向白云機場提及索賠的訴訟請求呢?
原因只有一個,在人們完全了解白云機場掠奪案真相的今天,證監會擔憂,白云機場權證案的敗訴下場,會丟盡證監會的臉面……
201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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