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幣拆遷是最終禍首
因為貨幣拆遷是等于你拆了我的房子,你就得給錢。可給錢給多少?實際這并沒有法定原則。法定,比如按拆遷補償應給多少,但實際這里水分諸多。且由于不同時期,不同市場狀況,各種拆遷補償根本無法統一。而不統一,你拆了他的房子給100萬,拆了另一人的房子卻就只給50萬,甚至不及,那么多數情況下,這種由不同拆遷所引起、給予的不公平,實際就是顯而易見的。拆遷是一種什么行為?拆遷本不應該是一種市場行為。因為如若是市場行為,那買賣雙方漫天要價,那誰也管不著。可如果不是市場行為,不是單純的買賣行為,而僅只是一種協商、妥協,是一種政府與民眾,社會與穩定發展的行為,那實際情形可能就另是一種情況了。
早期拆遷,上世紀80年代拆遷,根本沒有像現在這樣多的所謂釘子戶,難以解決的問題。恰相反,那時許多都是政府與住戶仔細商討,基本按一定的應補償的住宅面積予以補償。這樣,多了、少了、虧了、賺了,其實本沒多大區別。因為住房本應就是一套房換一套房,一套小換一套大,一套“平”換一套樓。可后來的拆遷卻不知怎么搞成了土地買賣。搞成了在市中心拆遷就能得到高額補償,而市邊緣地區拆,就是給了補償也未必能買到一套房。可這樣一來,這拆遷搞成了什么?搞成了土地買賣。搞成了你是原城市中心區域住戶就有可能發大財,而邊緣地區住戶則有可能淪為房奴、無房戶。
我們說搞拆遷不能統一一律按這種貨幣補償的方法去搞,是因為一定的拆遷,直接關系到人民的生命、生活財產等等的安全問題。也即如果你拆遷搞不好了,鬧出人命,鬧出是非,那你就不僅好事辦不成,而且還有可能因“辦好事”,而鬧出許許多多是非恩怨,所以何必呢?
政府搞城市改造、拆遷本應該是一件與民、與國、與社會均有利的事情。而有利的事情如果往往因方法不當,而搞成讓誰都不能滿意的事情,那這樣的事情只能越搞越不得人心。
拆遷應本著什么原則呢?照我看,無論是貨幣補償也好,實物補償也好,均應一律以是否有利于拆遷雙方能更多、更好的達成一定的有關協議。也即如果拆遷雙方認定實物補償更有利于拆遷,那就不必非搞什么貨幣拆遷。但如果拆遷雙方認為實物補償不能更多體現拆遷雙方更多的利益,那實行一定的貨幣跟進也未嘗不可。但就怕實物補償補償不了,貨幣補償又鬧得人人都不滿意。那最終結果就容易鬧得不歡而散。
補償到底是實物好還是貨幣好?這也得根據實際情況。一般來講在我國還是以搞實物補償為好。比如原來多大面積,住有幾口人。現在拆了,能盡量給大一點就盡量給大一點。但如果實物怎么補償也都滿足不了被拆遷戶的意愿,那就稍微給些貨幣也未嘗不可。但就怕像現在這樣,由政府出面,非要把個好好的實物補償搞成什么必須貨幣補償。可必須貨幣補償又補償的一點不能達到人家的滿意,結果鬧得政府、政府不是人;老百姓、老百姓又鬧得個冤死鬼。所以這樣的貨幣補償、拆遷,到底都有多少好處呢?更不用說用貨幣補償,養出了多少個貪污盜竊的大貪官了!
貨幣拆遷是最終禍首,是因為貨幣拆遷只能滿足少數人的部分利益,而滿足不了多數人的實際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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