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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評社科院專家劉仁文:走國際特色的中國之路

孫壽慧 · 2010-09-23 · 來源:烏有之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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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院專家劉仁文:走國際特色的中國之路  

近日,《社科院專家呼吁創造條件取消貪腐犯罪死刑》一文流傳甚廣。在牟新生等被全國人民討伐還沒有完全停息的時候,作為社科專家的院劉仁文再為貪官免死呼求,這種為自己的“真理”而不畏毀譽的精神確實可嘉!本草民本想寫篇深度的駁斥之文,然而又覺得還是先就劉文本身的一些方面點評一下為好,然而這種違背常理、荒謬淺薄的“理論”也不值得大費筆墨的,故而簡要點評即可?! ?/p>

原文中下劃線為筆者所加,是點評的主要部分。加黑是筆者點評文字。已經拜讀過劉磚家原文的草民不必浪費精力再讀原文了?! ?/p>

   

●嚴格限制死刑直至廢除死刑,是當今時代的基本精神?! ?/p>

(點評:“當今時代”仍然是忘我之心不死的以美帝為首的資本主義國家壓迫和掠奪發展中國家的時代,所以“當今時代的基本精神”仍然是用以瓦解和摧毀發展中國家的政治形態和民族精神的“精神”。)  

●取消貪官死刑,可避免跑到國外就可免死的負面效應。  

(點評:時下為貪官免死呼求,可起到鼓舞貪心、振奮腐氣的政治需要,可起到與美帝夾擊中共政權的積極效應?。 ?/p>

●生命是無價的,這是一個尊重人權的社會應有的態度?! ?/p>

(點評:“權貴的生命是無價的!”這是一個尊重權貴的走狗發出的叫聲?。 ?/p>

●   各國反腐實踐表明,防治貪腐有比死刑更有效的措施?! ?/p>

(點評:中國現實表明,之所以這么腐敗暴烈,就是因為有劉磚家這么一批人在以自己能及的方式為貪官開脫?。 ?/p>

(點評以上列于文前的四條“精髓”:自我鮮明地表現了劉磚家的洋奴代言人的形象?。?  

 8月23日 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討論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準備取消13個非暴力的經濟犯罪死刑罪名,開啟了我國立法削減死刑的先河?! ?/p>

(點評:“開啟……先河”,對于貪官免死,劉仁文磚家是展望未來信心十足的!此次取消13個非暴力經濟犯罪死刑罪名,對于權貴法學家來說,具有特殊的重大而深遠的意義:為貪官免死撞開了法律的第一道關口?。 ?/p>

應當看到,即使這次13個死刑罪名最后得以取消,我國刑法中仍然有55個死刑罪名,其中包括貪腐犯罪等大量的非暴力犯罪,因此,繼續創造條件削減我國刑法中的死刑罪名仍將是今后一個時期我國刑法改革的重要任務。  

(點評:“繼續創造條件削減我國刑法中的死刑罪名”。創造什么條件?在這里,我們看到,權貴法學家不是在從國情出發研究中國的法律,而是從“一切犯罪分子都不應該被執行死刑”這個前提出發來“創造”法律的!  

其實,劉磚家說的并不到位,要是到位的話,應該是這么說的:“人們長期以來所定罪的一切為錢財的行為,都不應該被判刑?!币驗榻洕缸锏母驹蚰耸侨祟愇镔|的貧乏,這些犯罪分子本身就是物質貧乏的受害者,怎么能再判之以刑呢?比如,我劉磚家夫人的項鏈要是被搶劫,搶劫者不但不應該受刑,我還要贈送他10萬美元,以彌補他物質的貧乏。如果這個搶劫犯搶劫之余還伴以強暴了磚家學者夫人100次,也不應該被判死刑的,因為這個強奸者是個光棍,享有性生活的權利是天賦人權嘛?。 ?/p>

有不少學者指出,在今后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我國還不能取消貪腐犯罪的死刑。對此觀點,應當加以深入分析。  

(點評:劉磚家還是認為反對現在取消死刑的其他學者的觀點是錯誤的??茨銊⒋u家的分析是何等高見?)  

從國際公約看取消貪腐犯罪死刑的必要性  

根據聯合國秘書長2008年發布的有關暫停使用死刑的報告,截至2008年7月1日,在世界范圍內,已有141個國家和地區從法律上或在實踐中廢除了死刑,只有56個國家和地區還保留并執行死刑。就是在還保留并執行死刑的國家和地區,也越來越多地將死刑作為一種帶有象征性的刑罰來適用,而不是常規性地適用。因此,可以肯定地說,廢除死刑是一種國際趨勢。  

(點評:“國際公約”,挺嚇人的!八國聯軍要求清政府賠款的條約看樣子我們還是要履行的?! ?/p>

劉磚家理論之水原來是源自于“國際”!劉磚家是西方在中國的代言人,在執行“國際”的指令,所以其出發點是“國際”,而非中國?! ?/p>

各個國家都有自身的歷史發展水平;中國自身也必然會出現廢除死刑的趨勢的,也必將有全面廢除死刑的一天的。但劉磚家這么超越歷史發展程度要求廢除中國的死刑,這么著急干什么?官員財產申報,不也是國際趨勢么,你劉磚家在這方面為中國而如此般地著急了嗎?)  

從國際法的角度來看,嚴格限制死刑直至廢除死刑是當今時代的基本精神?! ?/p>

早在1966年,聯合國就通過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1976年生效),其第6條在提倡締約國廢除死刑的同時,要求在那些還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判處死刑只能是作為對最嚴重的罪行的懲罰”。1989年,聯合國又通過了《旨在廢除死刑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項任擇議定書》(1991年生效)?! ?/p>

由于我國目前尚沒有簽署和批準后者,因此并無廢除死刑的國際法律義務。但我國已經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并正在準備批準該公約,一旦批準,就將向公約的監督機構———人權事務委員會提交包括死刑問題在內的報告。因此,我們首先需要澄清《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所說的“最嚴重的罪行”的含義。目前國際社會對于何為“最嚴重的罪行”達成的共識是,非暴力犯罪肯定不屬于這一范疇?! ?/U>

例如,聯合國經社理事會在1984年通過的《關于保護面對死刑的人的權利的保障措施》中,提出“最嚴重的罪行”應理解為“其范圍不應超出帶有致命或其他極端嚴重后果的蓄意犯罪行為”。雖然該決議提到的“帶有其他極端嚴重后果的蓄意犯罪行為”使得廣義解釋成為可能,但聯合國秘書長其后在《死刑和關于保護死刑犯權利的保障措施的執行情況》的報告中進一步指出,蓄意犯罪以及具有致命或其他極端嚴重后果意味著罪行應該是危及生命的,即危及生命是罪行的很可能發生的后果。由此,任何不危及生命的犯罪,無論其后果從其他角度來看多么嚴重,都不屬于可對之適用死刑的“最嚴重罪行”?! ?/p>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在2004年的一項決議中,特別敦促保留死刑的國家不對諸如金融犯罪、宗教行為、良心的表達以及自愿同意的成人之間的性關系等非暴力犯罪判處死刑。聯合國有關法外處決、即審即決或任意處決問題的特別報告員在2007年的報告中提出以下罪行不屬于可判處死刑的“最嚴重罪行”:未導致死亡的綁架、鼓動自殺、通奸、叛教、腐敗、毒品犯罪、經濟犯罪、良心的表達、金融犯罪、官員貪污、逃避兵役、同性戀行為、非法性行為、自愿同意的成人之間的性關系、偷竊或武力搶劫、宗教行為和政治罪行?! ?/p>

此外,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對那些保留死刑的締約國提交的報告的結論性意見中,指出“最嚴重的罪行”意味著“死刑應當只是一種非常例外的刑罰方式”,它還具體指出了在其看來不屬于“最嚴重的罪行”因而對其判處死刑不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的罪行,包括:經濟和財產罪行、貪污、盜用國家或公共財產、搶劫、嚴重盜竊、通奸、叛教、同性戀行為、非法性關系、鼓動自殺、販運危險廢料、毒品犯罪、逃避兵役、侮辱國家元首、分裂活動、間諜行為、煽動戰爭、政治罪行、建立或呼吁建立某種團體,等等。  

雖然無論是經社理事會或人權委員會的決議、秘書長的意見、特別報告員的意見,還是人權事務委員會的意見,都沒有正式的法律約束力,各個國家沒有必須根據這些意見確定本國法律中可予判處死刑的“最嚴重的罪行”的法律義務,但這些意見的權威性還是不容忽視,因為它們反映的并不是某一個或某一類國家的觀點或文化,而是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一種“世界的呼聲”?! ?/U>

如果我們將來批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并向人權事務委員會提交報告時,我們的刑法中仍然包含貪腐犯罪等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顯然,從上述人權事務委員會以往的工作情況來看,它一定會對此表示嚴重的關切和疑問?! ?/U>

(點評:美國資產階級權貴們為了得到石油而發動了侵略伊拉克的戰爭,殺死了多少伊拉克人?美國資本家搶劫這一暴力殺人犯罪不是資本家自己親自干的,而是國家或者國家軍隊干的;美國鎮壓本國人民,也不是資本家自己干的,而是軍隊和警察干的,所以資產階級法律可以規定:取消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如果《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有這么一條:“任何一個國家的政府等力量,都不得到他國領土上支配、限制、傷害他國公民,……”那么美國會遵從這些所謂的國際公約嗎?關于環境保護的公約《京都議定書》,美國為什么不以劉磚家的“國際趨勢”和“世界的呼聲”的要求去簽字和遵守呢?美國為什么不考慮國際上什么委員會“一定會對此表示嚴重的關切和疑問”呢?  

“國際”是什么?“國際”是當今中國權貴代言人的老虎,狐假虎威也;又是天子,借這個天子以令中共也。)  

取消貪腐犯罪死刑有利于國際刑事司法合作  

隨著國門大開,貪官外逃已經成為一個突出問題,要想把他們引渡或移送回來,國際刑事司法合作不可避免,但“死刑不引渡”乃當今國際社會一公認準則?! ?/p>

我國在1997年修訂刑法時特意規定:“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边@主要是考慮到對一些可能判處死刑的外逃犯,如果我們不承諾在死刑以下判刑,則無法進行國際刑事司法協作。近年,我國在與西班牙、法國等簽署引渡條約時,都從現實出發,認可了“死刑不引渡原則”。  

從個案看,我國也是這樣做的,如幾年前我們與美國合作,對方將巨貪余振東遣送回中國,當時中國政府就作出了包括不判其死刑的承諾,后來法院的實際判決也遵守了這一承諾。廈門遠華走私案的首犯賴昌星逃到加拿大后,我國政府在與加方就此案展開刑事司法合作的談判時,也已經承諾:將來賴被遣送回國受審時,中國不判處其死刑?! ?/p>

但問題是,有些貪污犯比起余振東來,數額要少得多,在國內還是被判處死刑,而遠華走私案已經判處了數十名同案犯的死刑,首犯賴昌星卻僅因跑到國外就可以免死,怎么向公眾解釋“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呢?  

解決這一矛盾的最好辦法是取消所有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那樣不僅有利于實現所有經濟犯罪和貪腐犯罪者的刑罰平等,而且也省去在國際刑事司法合作中圍繞“死刑不引渡”而引發的煩瑣談判。否則,給人的印象就是貪官誰能跑到國外,誰就可以免死,其負面效應不言而喻?! ?/U>

(點評:死刑是貪官外逃的一個原因,但不是主要原因。即便廢除死刑,貪官也想外逃,誰愿意做十幾年、幾十年的牢呢?貪官的目的主要是獲得超出常人的各種享受生活,逃到外國,不但或可免去牢獄之災,還可以實現自己的享受夢想,何樂而不為乎!在這一點上,貪官與許多嫁洋人的女子、移民外國的人的目的本質是一樣的。即便廢除所有貪官的罪行,不予追究,他們中聚斂了巨額財富的人去國外的也還是大有人在的,有些貪官就是為了去國外生活才貪的!  

死刑是貪官外逃的一個原因,但不是貪官得以外逃的原因。貪官得以外逃,最主要的原因是腐敗深重,監控喪失。要實現劉磚家的“刑法面前人人平等”,讓余振東與賴昌星平等起來,就是要真正反腐,重典治官,建立嚴密的官員監控機制,讓他們無法外逃!劉磚家實現貪官面前人人平等的之法,真是實實在在的避根因、擺假象、倒因果,用意何其有嫌疑也!其實,只要給貪官判刑,就都是不平等的,比如省民政干部貪污10萬元與鄉鎮民政干部貪污10萬元,都判一樣的刑,能平等嗎?  

既然我國現有的刑法已經為解決引渡問題留下了靈活的余地,為什么劉磚家還要這么焦急的要求刑法明確廢除貪官死刑呢?況且,外交活動,有許多都不是靠引據法律條文來解決的,劉磚家難道這么無知?  

劉磚家的言論,“給人的印象就是當官的能貪則貪,即便東窗事發也無死刑,其負面效應不言而喻”。)  

取消貪腐犯罪死刑也是刑罰比例性原則和刑罰人道化的要求  

刑罰比例性原則又稱“罪刑相適應原則”,它要求最嚴厲的刑罰只能適用于最嚴重的犯罪。生命是無價的,因此,再多的金錢也不能與生命等價,這是一個尊重人權的社會所應有的態度。  

刑法上的犯罪要受到何種懲罰,需要結合其侵害的法益來考慮,如果其侵害的法益不是生命,那么即使在強調報應的刑法觀里,其報應的后果也不能是死刑。這也是為什么即使在那些還保留死刑的國家,死刑也越來越嚴格地被限定在那些與剝奪他人生命相關的犯罪上。在衡量法益的前提下,還要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大小,因為“如果堅持比例原則,就不能對所有的謀殺犯都處以同樣的刑罰”?! ?/p>

取消貪腐等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也有利于我們營造一種寬容、人道的法治文化,為最終徹底廢除死刑創造條件?! ?/p>

(點評:劉磚家很關心對貪官的寬容、人道、法治,那么您是如何為血汗工廠、上訪被奸、上訪被打、上訪被關進精神病院、暴力拆遷、拆遷被迫自焚……者“營造一種寬容、人道的法治文化”呢?您如果有也為他們“營造”的善良的愿望的話,您為什么不先為他們“營造”好了之后再去為貪官營造呢?)  

中國政府早已聲明,我們的最終目標是要在條件具備時廢除死刑。從歷史看,世界上那些廢除死刑的國家有一個大致的規律,那就是這些國家都曾經走過這樣一條道路:從死刑罪名眾多到后來被限制在嚴重謀殺罪再到最后徹底廢除死刑;從死刑被廣泛適用到死刑逐漸被作為一種“象征性的刑罰”很少適用再到后來徹底不用;從死刑執行手段的多樣化、對不同的死刑犯要采取痛苦和羞辱程度不同的方法到死刑執行手段的單一化、對所有的死刑犯都要采取痛苦程度最低的方法;從死刑執行的興師動眾到死刑執行逐漸退出公眾視野?! ?/p>

我國現在總的來講是沿著這樣一條道路前進的,如死刑執行由過去的槍決到現在的注射,死刑執行場所由過去的露天刑場到現在的專門刑場。此外,在死刑執行環節增加了人性化的安排,如允許死刑犯與親人見面等。另外,我國自2007年1月1日把死刑核準權收歸最高人民法院后,死刑的判決和執行在實踐中大幅度地下降,現在雖然還不能說死刑已經成為一種象征性的刑罰,但與過去相比,死刑的適用確實得到了比較有效的控制。  

創造條件取消貪腐犯罪的死刑  

當然,從司法上限用死刑到立法上取消死刑,這中間還有很大一步需要跨越?! ?/p>

總結這次《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準備取消死刑的13個經濟犯罪的經驗,我們發現,這些罪名都是近年來發案率得到有效控制、司法實踐中已經很少適用死刑的罪名。  

這給我們的啟示是,貪腐犯罪作為一種目前發案率還很高、社會公眾反應強烈的犯罪,執政黨又把它與自己執政的合法性掛鉤,因此,要馬上從立法上取消這些犯罪的死刑,顯然不現實。故當務之急是,要采取切實有效的反腐措施,把貪腐犯罪的嚴重性降下來。刑罰的作用是有限的,而且帶有馬后炮的性質,一些基礎性的制度更加重要,如通過頒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新聞法》等,使公權力受到有力監督和制約。只有當某一類犯罪不是那么大范圍地發生時,民意對這類犯罪的憤怒才會降低,那時再取消這類犯罪的死刑也就不會遇到民意的強烈反彈。  

盡管人權學者主張,在廢除死刑這個問題上,政治家應基于原則信仰而不是屈從于民意,但不可否認的是,任何一個政治家在作出廢止死刑的決定時,肯定要考慮到民意的強弱。盡管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在廢除死刑時多數民意都是反對的,但顯然在一個民意80%甚至90%都是支持死刑的時候,廢除死刑的難度肯定要大于僅超過50%或者60%的民意支持死刑?! ?/p>

(點評:讀到這里俺才明白劉磚家的“創造條件取消貪腐犯罪的死刑”是啥意思了。在劉磚家這里我們看到,“采取切實有效的反腐措施,把貪腐犯罪的嚴重性降下來”,是為了從法律上給貪官免死提供可能的需要!草民關注的是如何建立好的監控官員的機制,以實現清正的政治,這樣的機制建立、清正的政治實現后,貪官免死問題自然迎刃而解?!胺锤晒?,貪官免死問題自然解決”,與“要解決貪官免死問題,‘當務之急是,要采取切實有效的反腐措施,把貪腐犯罪的嚴重性降下來’”,這兩者理路的本質絕不會相同吧?劉仁文專家們的法理思路的本性可謂暴露無遺?! ?/p>

可以看出,劉磚家是贊同所謂人權學者的“在廢除死刑這個問題上,政治家應基于原則信仰而不是屈從于民意”的主張的。請問:你這位人權學者是哪方人士、為哪個階級代言的?受侵害者有決定懲罰侵害者的權力,你認為是不是屬于人權的范疇呢?你們不是崇尚西方的民主觀念嗎,那么這個又怎么與民主一致呢?  

請問劉磚家:如果我們的人大代表確實是人民的意志的產生者,代表人民的意志的,在修改刑法時候投票反對廢除死刑的超過60%,你說怎么辦?是遵從人民的意志,還是遵從政治家的“原則信仰”?劉磚家這里的“政治家”恐怕不是我們共產黨的政治家了吧?這些“政治家”代表誰的利益,劉磚家已經告訴了我們;劉專家代表誰而言的,自己也告訴了我們。)  

在我國當前反對廢除貪腐犯罪死刑的民意居高不下的情況下,除了前面所說的要從體制機制上設法把貪腐犯罪的嚴重性降下來,還要對民意進行適當的引導,比如讓公眾認識到死刑廢除與某一類犯罪的增長沒有必然聯系:像我國1997年廢除普通盜竊罪后,現實中的普通盜竊并沒有出現原來某些人所擔憂的大幅度上升;在那些沒有對貪腐犯罪設置死刑或者廢除了這類犯罪的死刑的國家和地區,貪腐犯罪并不比那些對這類犯罪保留死刑的國家嚴重,甚至廉潔度更高,說明防治貪腐有比刑法更有效的措施;等等。  

(點評:劉磚家既知道“要從體制機制上設法把貪腐犯罪的嚴重性降下來”,就不該占用媒體空間資源誤導輿論。治理現實的嚴重的腐敗與貪官免死的一句條文,于中國政治及國家前途的意義,孰輕孰重,孰該先擺上議事日程孰該后列上議事話題,劉磚家不會不明白吧?劉磚家不著力研究迫在眉睫的反腐治官需要的好的監控機制,而避開現實急需重筆濃墨大談貪官應該免死的道理,用意何在?  

“死刑廢除與某一類犯罪的增長沒有必然聯系”,這是對的,但也僅是“某一類”而已。  

民不聊生和就業艱難時候,盜竊就多,反之則少。因為普通盜竊罪幾乎都是普通百姓干的,所以普通盜竊現象增長與否,是與經濟狀況和就業狀況有必然聯系的。但特殊的盜竊,比如貪污,就不能歸屬于“某一類”里邊了。中國古代的政治經驗很多,嚴懲貪官,必將使政治走向清正;毛澤東時代,殺了幾個貪官,清廉了幾十年。我們在底層的草民知道,許多官員之所以敢貪想貪,就是因為受到貪官不嚴懲、貪官不死的鼓勵。當今中國,廉潔清正的政治機制尚未形成,就想取消貪官死刑,或者為貪官免死而呼求,那還靠什么來約束官員?劉磚家的廢除貪官死刑也不會引致腐敗高發的論點,并無事實的論據的!用其他的論點論據的對應關系來證明自己的貪官可以免死論,純粹是借個出口亂放屁!  

 “在那些沒有對貪腐犯罪設置死刑或者廢除了這類犯罪的死刑的國家和地區,貪腐犯罪并不比那些對這類犯罪保留死刑的國家嚴重,甚至廉潔度更高”,請問劉磚家,這些國家或者地區,是建立了保證廉潔的有效有力的機制后廢除貪官死刑的,還是廢除了貪官死刑后才建立了保證廉潔的有效有力的機制的?如果倒因為果,那不該是學術家們的推理思路吧?  

劉磚家是坐在書齋瞎推理,拿著我們納稅人的錢亂放屁!)  

現在,之所以民眾反對廢除貪腐犯罪的死刑,還有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司法腐敗比較嚴重,擔心某些貪官不被判處和執行死刑,就會通過種種不正當的關系,很快被放出來?,F實中確有某些貪官在不符合保外就醫的條件被保外就醫,或者在減刑、假釋等環節滋生腐敗現象,嚴重影響了法律的公信力。因此,必須采取得力措施,加強對這些刑罰執行環節的監督,糾正這些領域的不規范現象。劉仁文 (作者為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刑法室主任)  

(點評:劉磚家自己高呼貪官應該免死,而將治理司法腐敗的任務交給別人去做。呵呵呵……  

結束語:毛澤東、鄧小平開創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之思想理路,就是一切從人民的意志出發,根據中國的國情實際,建立自己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制度,而牟新生、周光權、劉仁文一批專家們,卻要開創“國際”特色的中國發展之路,根據“國際”的要求,一切從權貴的意志出發,建立一套資產階級的法律思想體系?! ?/p>

 2010年09月20日   《檢察日報》刊登周永康同志的講話,指出:  

“當前,政法宣傳工作的主流是好的,但面臨的形勢依然復雜嚴峻?!瓕嵺`證明,我們黨領導人民選擇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是完全正確的?!S著我國經濟體制深刻變革、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調整、思想觀念深刻變化,各種思想文化的交流交融交鋒更加活躍,有的人受西方錯誤政治觀點、法學觀點的影響,不時發表一些不符合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的言論,甚至詆毀、攻擊我國法治理念、司法制度。政法、宣傳戰線的同志們一定要保持清醒頭腦,絕不能迷失政治方向?!薄 ?/U>

劉磚家,您們是沒有看到呢,還是看到了而不明白呢,或者是揣著明白裝糊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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