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評析:《裁決書》為何要焐四個月才出籠?
俗話說:“21天不出殼——壞蛋。”
《勞動仲裁法》規定,勞動仲裁應當自受理之日起45日內結案。最長不得超過60天。而一起簡單的勞動爭議案,儀征仲裁卻整整耗了120天。
仲裁遲遲不出裁決書,有它的貓膩。
參照其他的貪腐實例,其目的通常不外乎:
其一,“婁阿鼠”心態作祟。
又貪錢財,又怕被捉。所以左顧右盼,察言觀色,不拖到萬不得已,不出籠。這一點,各處的貪腐有共同之處。
第二,讓公權產生最大的效益。
從勞動者這兒,它沒油水可撈,但可以“敲打敲打”被告,說說這事兒多難辦,性質多嚴重,哪些關節要打點......
第三,讓一個可以不服從的裁決,發揮最大的“裁決”效果——如果依法早日出籠,原告可以立即將仲裁拋開,直接進入向法院起訴的法律程序。
而利用種種理由拖延時間,則可消耗勞動者的物質基礎,達到拖垮其維權意志的目的。
第四,難自圓其說。
仲裁和法院一樣,有一個繞不過去的坎——出具法律文書。
要把白的說成黑的,黑的說成白的,還要說得象回事,不絞盡腦汁不行。何況互聯網時代,一人做,大家看,其中不乏相關專家。你說能不頭痛?
至于儀征勞動仲裁出具的法律文書上,有哪些令人拍案叫絕之處,請聽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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