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巨貪的貪腐行為很文化?
一段時間以來,免除貪官死刑的論調(diào),在我國甚囂塵上,而且也幾乎成了查處落馬貪官的潛規(guī)則。現(xiàn)在,大凡一個貪官落馬,不管他貪腐的金額是幾十萬、幾百萬、幾千萬,還是上億,很少被認定“情節(jié)嚴重”,結(jié)果都是死緩或者有期徒刑。
為什么要免除貪官的死刑呢?不著調(diào)的精英普遍認為,貪官的貪腐行為不屬于暴力犯罪。這句話的潛在意思就是說,貪官很文化。文化人犯罪,當然不適用死刑。
貪官的貪腐行為真的很文化嗎?真的不屬于暴力犯罪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我們知道,所謂暴力行為,既有如“叛亂”、“暴亂”、“強制”、“綁架”、“毆打”、“聚眾擾亂”、“聚眾斗毆”、“劫奪”、“暴動越獄”、“強迫”、“阻礙”等顯性暴力行為,也有大量的隱性暴力行為;既有自己實施的直接暴力行為,也有指使他人實施的間接暴力行為。就貪官本身而言,或許沒有實施顯性、直接暴力行為,但卻普遍實施了隱性、間接暴力行為。
我僅以中國“第一貪紀委書記”曾錦春為例,簡略說明這個問題。
紀委書記本來是一個監(jiān)督權(quán)力的職務(wù),是市場看守者的最后一道防線。但曾錦春在盤踞市紀委書記的11年期間,通過玩弄權(quán)術(shù)、疏通關(guān)系、霸道行事,逐漸形成紀檢權(quán)力完全聚斂于曾一人之手的局面,“曾錦春說立案就立案,說雙規(guī)就雙規(guī),說放人就放人”。僅2001年到2002年,曾錦春就非法拘禁干部群眾30多人;而且就連非黨員干部也被其以種種理由受到“規(guī)制”。這不是一種隱性暴力行為是什么?
非但如此,曾錦春還在郴州培植了兩股黑惡勢力,黃生福是宜章縣漿水鄉(xiāng)的黑惡勢力頭目,另一股黑惡勢力是劉××。他用靠非法拘禁解決不了郴州告狀四人小組同盟中的王文漢和黃元勛,就指使劉××和黃生福對其實施追殺。這不是間接暴力行為是什么?
曾錦春自一九九七年下半年至二00六年九月?lián)纬恢菔形N⑹形睍洝⑹屑o委書記期間,通過實施隱性的、間接的暴力手段,單獨或伙同其妻和子女等人收受、索取他人賄賂,共計折合人民幣3131萬元;此外,尚有折合人民幣共計2877萬元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的巨額財產(chǎn)。就是這樣一個人們即使“食其肉,寢其皮”都不足以解民恨的巨貪,2009年8月14日,盡管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了長沙市中院判處死刑的一審判決,但時至今日,一年多了吧,媒體也尚未報道其執(zhí)行死刑的消息,這令人百思不得其解。莫非曾錦春已由死刑轉(zhuǎn)為死緩?
我們完全可以這樣說,象曾錦春這類巨貪的貪腐行為,非但不文化,而是十分暴力,而且這種暴力所產(chǎn)生的社會危害性更大,影響更為惡劣,為什么要對他們法外開恩?為什么不能痛下殺手?和諧社會難道就是通過免除巨貪死刑來構(gòu)建?如果真是這樣的話,既是對和諧理念的極大歪曲,也是對科學發(fā)展觀的嚴重悖逆,更是對民意主流的肆意嘲弄!
慶父不除,魯難未已;巨貪不殺,官場能清?雖然處死貪官不是解決官場腐敗的根本性措施,但完全擯棄這種措施也萬萬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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